
【心得体会】甘当“店小二” 服务更贴心——学习上海市“放管服”改革有感
甘当“店小二”服务更贴心——学习上海市“放管服”改革有感X月X日,XX教授为我们讲授了一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专题讲座。
陈教授的授课风格幽默诙谐、内容丰富信息量大、理论与实际充分结合,博得了同学们阵阵掌声。
通过陈教授的讲座,我们了解到:近年来,上海按照中央部署,不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度,推出“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政府效能等一系列举措,并制定出台了《上海市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实施方案》,改革范围涵盖全市政府机关及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为确保“三个一批”改革落地见效,上海市制定了推进行政权力和政府服务标准化建设,依托互联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等举措,市政府同时出台《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管理办法》,对政府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进行刚性约束。
“放管服”改革让市民感到政府的服务更贴心了、办事流程更简便了、门槛进一步降低了、时间进一步缩短了,让更多的创业者有了融入感和获得感。
通过课堂教学,结合我们兵团实际,在与上海“放管服”工作对比后,我们深深感受到:我们兵团要加快发展,确实需要大刀阔斧地改变对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的营商环境,既要稳,也要变,这需要创新思维方式,更需要有勇气打破行政壁垒以及各种利益的藩篱。
面对问题不回避,用壮士断腕的精神推进改革,才能忍难忍之痛,移难移之山。
要主动找差距、找不足,要对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
行政审批科科长的学习心得怎么写
行政审批科科长的学习心得: (1)、明确职责,规范行为。
行政审批科成立后,我科在原政务中心基础上就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和服务承诺等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后马上组织学习,落实执行。
今年8月,我科将政务分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汇编印制成《阳光政务手册》,以明确职责,扩大影响。
(2)、加强培训,提升服务技能。
我科将三、四月定为市场学习月。
我们通过组织业务培训,使调整后的市场每一个工作人员尽快进入角色,熟悉行政审批业务流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我科还通过对市场工作人员进行轮岗,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大家看“综合门诊”的能力,努力实现用户咨询、全员解答的目标。
(3)、规范市场会商制度。
市场会商是解决非标准办理事项和疑难问题的有效办法。
我科成立后就土地市场会商的程序、参加单位、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今年共召开会商会议18次,会商项目114个,其中已解决问题108个,其中历史遗留问题10个。
(4)、规范现场踏勘程序。
以前,业务受理前期调查、土地评估、土地出让均需进行现场踏勘。
经与相关业务科室协调,我们将所有需踏勘的业务归并,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以减少程序,提高效能。
今年共组织各业务部门联合踏勘25次,踏勘项目120个。
(5)、积极开展“窗口服务进社区”和“用地审批进乡镇”活动。
从今年10月开始,我科会同纪检室、地产所和发证中心开展了“窗口服务进社区”活动,我们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进社区现场服务,为居民办理房屋交易转让和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另外,我科会同用地科、城区分局到乡镇现场办公,为村民办理建房用地审批,审批合格者当场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这些活动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肯定,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我局的社会形象。
(6)、为提高我局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准确性,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系统,我科报局办公会同意决定建立局业务办理信息共享制度,并于8月3日出台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制度》。
制度明确了我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实施共享的信息内容,信息共享制度的实施方案和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目前局信息中心正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7)、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业务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我科会同纪检监察室于8月3日出台了《关于电子政务审批流程实施主办科室问责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业务主办科室的主办责任,局领导外出期间实行电子政务授权审批。
通知下发后,业务超时现象特别是局领导审批环节超时大为减少。
(8)、根据市政府《规范相关单位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内部流程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局于5月25日下发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工作方案》,对全局的行政审批流程梳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署。
我科对我局现有的47个行政审批流程进行调查摸底,制订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审批流程讨论稿》,于6月3日下发到各业务科室、二级机构征求意见。
6月12日行政审批科对各业务科室、二级机构上报的流程改造意见进行了汇总,并于6月13日召集行政审批流程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了集体讨论,拟订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方案(初稿)》。
6月22日方案初稿报局领导审定后,6月23日将正式方案报市政务服务中心。
8月12日,何安国副局长主持召开了前后台工作协调会议。
会上我科提出了需后台业务部门支持和解决的问题,会议进行了讨论并解决了相关问题。
同时,会议还对上报市政务中心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方案(初稿)》进行了再次讨论,对41个电子业务流程依次研究,再次优化,在原有基础上又压缩了22个电子业务流程的办理时限。
(9)、今年七月,我科报请局领导同意建立了土地矿产市场局领导值班和业务科长座班制度。
从8月3日开始,局全部党组成员和九个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在土地市场总台值班,局领导要求每天上、下午值班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业务科长则全天座班,专门解决总台业务受理过程出现的业务问题,协调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矛盾。
(10)、完善服务配套设施。
今年四月,结合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揭牌工作,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我科印制了所有已设置电子政务流程的47项业务的办事指南共40000余份,得到办事单位和群众的好评。
8月,我科将全局收费项目全部制成公示牌予以公示。
今年九月,为加快总台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经局领导批准,我中心扫描室更新了五台电脑,添置了一台价值十三万元的大型图型扫描仪,政务大厅购置了一台复印机,使用户复印相关资料不再需楼上楼下来回奔波。
同时,为更好服务群众,我科还设置了引导员制度。
(11)、根据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我市视察的指示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我市在5月12日试点运行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曙光亲临我局为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揭牌。
按局统一布署,我科拟订了市场揭牌工作方案,积极筹备相关工作,加强与市农办的协调,圆满完成了该项任务。
(12)、自年初起我科积极开展“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经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考核,我局政务大厅完全符合示范要求,通过了审查验收。
同时,针对市场工作人员年青化和窗口服务部门的特点,我科积极协调局团总支开展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活动,经团市委考察和评比,今年4月,我科被授予 “株洲市青年文明号”的荣誉称号。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今年以来,我科全体同志认真学习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决定、批示,严格遵守局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不接受业务单位吃请,不以权谋私,不索拿卡要报,依法行政,全年未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和投诉。
工作心得:县级层面深入“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功实践(最新)
)工作心得:县级层面深入“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功实践(最新)“最多跑一次”改革是X省创造性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践的一个鲜亮标志。
2018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把“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典型经验向全国进行全面推广。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顶层设计,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改革创新、扎实推进,运用“互联网+”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推进政务标准化,促进不同部门、不同层级和不同区域政府数据共享,形成整体性政府改革模式,在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权力运行和降低体制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课题组通过蹲点调研、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方式,并结合工作实际,对X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总结“最多跑一次”改革总体成效和基本经验,全面剖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从县级层面提出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服务争效的对策建议。
一、X县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历程X县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先行者,自改革开放以来,结合本县优势与特色,着眼于创新体制机制与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最多跑一次”改革打好扎实基础。
(一)集中办理:“一个窗口对外”为促进机关作风转变,优化县域经济发展软环境(((((五、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服务争效的对策建议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
发改局是干什么的
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政不分、各级党组织对政府部门的事务干预过多 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之间的权限还不是很清晰,尤其是财政权和人事权,矛盾重重,中央的机构组成与地方的机构的对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中央机构之间很多相近职能机关并存的现象也很多,这样造成了上有左右责任不清,有利益的事情大家争着做,要承担责任的事情,大家相互推诿。
而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社会大众。
其次还造成机关叠床架屋,加大行政成本,导致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2、我国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 当前,政府部门仍然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职能越位现象严重,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象比比皆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
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同时又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与政府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承诺大相径庭。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分不清哪些事务该政府管,哪些事务不该管。
政府“越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
二是盛行地方保护。
三是追求短期政绩。
四是包办社会事务。
政府“缺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不到位。
二是环境资源保护不力。
三是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分配不公。
3、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不够——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
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二是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甚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已有法律、规章和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不断变换手法,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4、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特别是国有企业直接干预依然严重——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济转轨时期又有某种扩展的行政审批制依然广泛存在,特别是企业设立、领导人任免、投资、外贸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亟待清理、削减。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某些政策的实施又产生了强化行政审批和个案处理的副作用。
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战线过长的问题依然突出。
对非公有经济的限制依然过多,公平竞争环境尚未形成。
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如何构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对策 政府职能转变在实施了20多年以后依然被列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原因大致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早期职能转变的目标和期望还没有到位,因而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需要进一步加快;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随之作出相应的变化。
通过调查研究,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政府经济调节职能 调控的方式应从直接的行政干预转向间接的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的调控。
我国历次进行的宏观调控大都依仗于行政手段,副作用极大,不仅会影响政府诚信,还会使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所以政府职能方式必须用宏观的间接管理替代以往的微观的直接管理。
一方面,放松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
就是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对外政策等一系列政府所能掌握和运用的经济变量去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通过影响私人经济部门行为的政策过程来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宏观调控还应被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宏观调控各个部门的权力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的界定,从而使宏观调控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二)完善市场监管职能 政府应对市场中应当介入的领域实现有效监管,弥补市场失灵。
主要表现在: 1.建立独立的管制机关,加大对重要资源、垄断性行业、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管 以垄断性行业为例,我国目前对垄断行业的管制除电力外,都归属于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行政职能的一部分。
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规制模式的缺陷之一是过于关注行业利益而忽视公众利益。
甚至由于行政隶属关系的原因在实行着一种厂商保护主义,经常成为厂商利益的“政策保镖”,面对着垄断行业,保持管制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管制效应的前提。
我国的独立管制机关在权力配置上,可借鉴国外经验,使其拥有对其领域管制的自主性权力,同时兼具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行政权。
2.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程序,增强政府行政能力,尽快把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的项目落实到位,对已经或下放的审批项目绝不搞变相权力上收,对行政审批项目要规定审批行为和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已经审批项目的后期监管,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明确各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通过完善对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确保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监管的公开性、民主性 必须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在网上公开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发布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提供便捷的信息通道,提高政府职能运作的透明度,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进而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实现监管的民主性、公开性。
(三) 加强社会管理职能 1.正确定位政府角色 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政企分开一方面表现在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将经营权交给企业,发挥其自主性,调动其积极性;另一方面表现在把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理顺产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能够解决的让市场自己解决,政府只管市场做不了和做不好的事,积极引导市场,充分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建立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 社会管理体系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基础,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管理制度,也包括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iii]。
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加大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范围和力度,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3.建立科学、理性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首先是纵向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社会管理权限,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的事权、财权。
其次是横向上将政府部门之间的分权合理化。
防止多部门同时管理同一件事,防止出现职能交叉、重叠现象。
再次,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即改变原来由政府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的做法,从原来的“大政府,小社会”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对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社会管理权限进行合理配置。
(四)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关键是要切实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加快完善公共服务职能。
要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提高基本医疗保健水平,提供群众健身场地,美化环境,丰富并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国际和国内安全等。
还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扩大公共设施覆盖面,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公共产品使用率,争取让全体人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到公共服务,满足社会生存需求。
主要方法有:完善全民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使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西部等贫困地区渗透;完善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对农村水利、农村电网、农村广播电视网、农村公共互联网、公用通信网、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以及对科教文卫公共服务项目的投入。
公务员面试接待类题目怎么答
接待类题目是国家公务员面试的常见题型,主要考察考生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考生反映这类题目答起来并不难,但是很难答出亮点,无法给考官留下深刻印象。
事实上,要在接待类题目中答出出彩点还是比较容易的,除了结合题目中的个性化要素展开之外,考生还应该了解现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让你的答案紧跟时代、符合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就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管住“吃”——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香烟、高档酒水《规定》指出,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管好“住”——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规定》指出,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管控“行”——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规定》指出,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四、管制“游”——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规定》指出,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下来,我们用一道例题,来为各位考生展示如何作答。
【例题】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调研组准备来你市行政服务中心展开调研,假如由你负责调研组接待工作,你会怎么做
【参考答案】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调研组来我单位调研是为了了解工作实际,制定出更有效地改革方案。
由我负责这次接待工作,我会遵循《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从简接待的原则,既要礼貌周到,又能有效地做好服务工作,帮助调研组完成调研任务。
在接待活动准备阶段:首先,我会根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确定接待标准,报请领导批准。
本次接待对象是上级单位派来的调研小组,因此在接待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应该履行好《规定》内容,在吃的方面,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不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
在住的方面,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其次,我将及时与调研组沟通,了解调研组的人数、职务、到访时间,预计调研时间、具体事项等。
将情况传达给我市各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提醒他们做好相关准备。
在出行活动方面,安排集中乘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实行交通管控。
最后,布置好接待大厅和会议室,安排简单的欢迎仪式。
在大厅里不拉横幅、不摆放过多的花草,力求干净、整洁、大方。
举行一个简单的仪式欢迎他们的到来,在欢迎仪式过后,请调研组到会议室就坐,确定他们的日程安排。
在接待活动过程中:根据调研需求,做好陪同参观及座谈会部署工作。
由我市一名领导和服务厅工作人员陪同调研组一一参观我市各服务中心的有关服务大厅,做好讲解工作。
做好座谈会会议室的布置及材料准备工作,同时安排记录人员做好记录。
在接待活动结束后:做好接待工作的扫尾、总结汇报工作。
送走调研组领导之后,做好来访接待现场的恢复工作,并认真撰写接待工作总结,向领导进行汇报。
学习现代企业管理课的心得体会
学习《企业管理》的感想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目的是让各专业了解和掌握企业管理的原理、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专业性的企业管理意识和企业管理思维,为我们大学毕业以后从事具体企业管理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随着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大批既拥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基础、又懂得管理学基本原理和必要的管理技能、了解中国企业实情、具有决策能力、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的复合型企业管理人才。
而学校提供的这门课,提供了系统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的平台,优化管理知识结构,更新管理理论,开拓视野,自我超越,全面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
现代企业管理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直接指导企业管理的具体实践,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努力提高管理,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学习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本课程学习,应该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熟悉企业管理的主要职能和一般过程,掌握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和技能,为今后工作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1)学习《现代企业管理》,让我知道企业的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
谈谈你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的认识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政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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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
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
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
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
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
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
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
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
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
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
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
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
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
,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
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
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
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