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宣誓:为什么要这样的仪式感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需公开向宪法宣誓,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这是对宪法的维护与尊重。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遵守宪法,从为国家工作的那一天开始,就应该通过宣誓的方式进行承诺,这不仅是做给别人看,更是做给自己看。
同时,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在宣誓时都会对宪法宣誓,很多国家不仅仅是国家领导人,地方的重要领导人也要在就职前对宪法宣誓。
这个国际通行的做法很庄严,很有意义,值得借鉴。
其次,利于加强自律。
向宪法宣誓,也是一种自我承诺,是对内心提出的要求,是对自己的行动提出的要求。
众目睽睽之下,宣誓是一种公开的许诺,这是一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也是向人民展示的一个监督标准。
应该精心组织这个宣誓,严肃,公开,接受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1. 权力是由宪法赋予的。
被任命者拥有权力后,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
2 .同时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
宣誓人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①有利于凸显宪法地位,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保证宪法实施;②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形成尊崇宪法、拥护宪法、践行宪法的共识和氛围;③有利于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④有利于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⑤有利于鼓舞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等等。
学习宪法心得和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心得宪法认识 近年来,随着宪法意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觉醒,不经意中,我国已迈上了社会主义宪政之路。
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和实施宪法的风气和习惯,就此,如何弘扬和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文化作为一个现实的课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宪法文化的界定 宪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宪法文化的概念,目前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认为宪法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阶段,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二是认为宪法文化也就是宪政文化,是主体对宪政的情感、评价和心态,它深藏于民众的意识之中,又反作用于宪政活动。
三是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宪法文化只能出现在近代。
这几种说法,实际是某个单一的角度,对其产生、性质及其存在方式的表述,并非一个完整的定义。
笔者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认识的总和。
二、宪法文化的构成因素 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
宪法文化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即宪法文化的认知、宪法文化的评价和宪法文化的情感。
这三大要素是依据主体对宪法文化的认识深度、认识角度而区分的,但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
1、宪法文化的认知要素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分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于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
宪法文化的认知,包括认识和感知两个层次。
宪法文化认识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其认识主体一般具有宪法知识,是对宪法规范和实践比较深刻的反映。
宪法文化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知识,它往往因人而异。
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公民的宪法文化认识结构也存在不同。
一般来说,宪法与现实生活、政治实践联系越紧密,宪法的深入程度越高,人们的认识程度也就越高。
同时,人们参与宪法生活的程度,接受宪法普及的程度,接受宪法教育的水平都能影响人们对宪法文化的认知。
此外,宪法文化的认识也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
在当代中国,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大多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这主要表现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有时候还只停留在表面上,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尚未形成有机的体系,可操作性还不强,等等。
2、宪法文化的评价要素 宪法文化的评价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
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宪法认识的价值取向。
诸如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同1954年宪法相比较是不是一种倒退
对于宪政而言,民主、法治、人权哪一个价值更高
哪些权利应该上升到由宪法保护
自由、正义、安全等价值在不同国家的排位有何不同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宪法文化的评价。
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任何宪法规范、宪法制度都是特定价值观念的体现,宪法规范中都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
例如,美国的宪法规范是西方自然权利、自由、正义等价值观的体现。
因此人们对宪法的评价,也是一个体现宪法本身价值的过程。
每一种类型的宪法文化都有其独特个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各有独特的评价取向。
日本现行宪法最具特色的是它的和平主义条款,这反映了战后的日本人们对和平的选择与向往。
我国1975年宪法具有很多极左的东西,是由当时政治形势所决定。
因此,随着时间、地点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宪法文化的评价取向、价值排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3、宪法文化的情感要素 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选择。
例如,公民对权利观念能从心理上得到认同,那么每个人就会关心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如果宪法意识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牢固的积淀,那么就会关心哪些行为、哪些情况是违宪,公民或政府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也会考虑到是否违宪;又如,英国公众对议会至上的认同,早已超出制度上的设计,而是一提到立法机构就会引发这种情结。
宪法文化的情感要素是长期形成的,是一种超稳定结构,并且呈现隐潜状态,它深深影响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宪法文化的发展。
在这一点上,法律传统有相近之处,法律传统表现在规范和制度方面的不多,而更多的表现在民众心理方面。
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受儒家文化影响而形成的厌讼心理,一直到现在还有表现,可见情感要素是宪法文化结构中最稳定的部分。
当然,社会发展的水平不同、文化特性不同,也会导致情感要素的差异,例如美国国会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弹劾,让总统到国会质证。
这种行动对美国公民来说很正常,但对于一些阿拉伯君主制国家而言则是无法想像的。
因此,即使是面对同一事件也会导致情感的差异。
三、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 回顾我国百年宪政的历史,尽管每一个新政权制定的宪法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从某些字面上看都有一定的价值,但为什么难以实施,或者实施时没有达到立宪者所追求的效果呢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能仅从宪法本身来理解,而应当看到隐藏在背后的宪法文化因素。
可以说,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也是步入宪政社会的必然要求。
1、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 宪政的基本理念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标志。
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已被公认为宪政的基本理念,是宪法文化的核心。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
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
从逻辑上讲,宪法至上的具体表现,如果不确定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是空谈;而没有宪法至上的文化传统,法治社会也不可能建立或者长久地得到保持。
因此,要加强文化宪法建设,就必须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信仰。
政府守法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
如果政府违法,逾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使全社会的违法行为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就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由于政府守法作为一项宪政理念,其价值基础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正如法国《人权宣言》宣告的,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此只有宪法才能确保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同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
违宪审查的形式主要有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德国和法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和中国式的立法机关审查。
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由宪法国家而形成的宪政国家,应当伴随着宪法保障机制的成长。
在我国宪政实践中,这一环节尚需要大力加强。
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由于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最为详尽,没有人权条款的宪法不是完整的宪法。
所以尽管美国1787年宪法在国家政治体制的设计上比较完美,但在人权保障方面则几乎空白,因而在1791年又不得不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
可以说,宪法至上使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使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限定在最底限度,违宪审查使人权侵犯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达成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2、提高全民的宪政精神和加强制度建设是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
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专制政府统治之下,既无法治传统,更无宪法至上的意识。
新中国成立后,宪政精神的培养尚待时日,各种制度建设也不完善,致使文革十年中,连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也完全丧失。
可见,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前提。
首先,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的观念。
尤其是国家各级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
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如建立宪法节制度,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把宪法通过或颁布实施或生效的日期定为宪法节或宪法纪念日,如日本把1947年5月3日定为宪法纪念日;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参、众议员,各州议员,联邦、各州的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宣誓忠于宪法;把宪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场所,使公民能经常看到,如法国1793年宪法规定,人权宣言和宪法应雕刻在石板上,置于立法机关和其他公共场所。
此外,有的国家还开办本国宪政运动历史博物馆,等等。
其次,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修改,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
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兆作用。
但是,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变化是快速的,所以宪法有时难免落后于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修改,就会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受到冲击。
弘扬和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政文化,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前进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在历史传统和现有经济状况的限制中,通过民主实践,积极改革,不断进取,需要全民族、全社会锲而不舍、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一篇文章读懂宪法宣誓:为什么宣誓 为什么是宪法
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华民共宪维护宪权威履行定职责忠于祖、忠于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民监督建设富强、民主、文明、谐社主义家努力奋斗务院及其各部门、高民院、高民检察院任命家工作员职进行宪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宣誓仪式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单独宣誓宣誓应左手抚按《华民共宪》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由领誓领誓左手抚按《华民共宪》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宣誓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华民共旗或者徽负责组织宣誓仪式机关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宣誓具体事项作规定
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
首先,这个决定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第二,宪法宣誓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宪法宣誓有利于促进宪法的实施。
第四,宪法...
我国什么人要参与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有什么意义
宪法宣誓是指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任前向宪法作出庄严宣誓,以表示今后在行使公权力时将严格贯彻宪法精神,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宪法宣誓的誓词,统一为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虽然宪法宣誓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但却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
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可以彰显宪法权威,强化官员对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一种崭新的时代形式。
首先,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彰显了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大至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始终贯穿其中。
总书记出席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时,发表讲话重申宪法高于一切。
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体现了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决心。
其次,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
宪法宣誓制度将通过这种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使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效忠宪法的宣誓,接过人民授予的权力,强化了人民主权的理念。
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是中国宪法的显著特点之一。
权为民所附,权为民所用,曾说,“领导就是服务”,形象地表明权力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掌权只是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机会,用权就是要为国家为人民谋利益。
面对宪法宣誓,意味着宣誓主体的每项职务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约束,所谓“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人民拥有监督权,限制公权力,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再次,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宪法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组织以及组织之间互动的章程。
宪法宣誓的制度化,使每个公民享有更广泛的监督权,这本身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法制意识。
同时,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意识。
只有“上至高官”下至“黎民百姓”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在整个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