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的心得体会
尊敬的交警同志: 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各位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的必然结果。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次酒后驾驶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开始驾驶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但近几年来,由于一直没有肇过事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认为自己已经驾驶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的酒后驾驶使我醍醐灌顶、猛然惊醒,幸好没有发生车祸。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驾驶车辆方面还没有将酒后驾驶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要是我继续这么大意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惨痛后果。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后悔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对于我今后的驾驶,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向各位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在驾驶中,大家都像我一样放松警惕,漫不经心,那怎么能保证广大群众和驾驶员本身的安全呢。
同时,如果在我们广大驾驶员中形成了这种散漫观念,不良风气,我们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将无从谈起。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
同时,我请求各位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警醒的态度来面对以后的驾驶,并会以身作则为杜绝酒后驾驶做出积极的贡献,请各位相信我! 此致检讨人:年 月 日
发生交通事故查酒驾验血能不能查出吸毒
会
当你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第一时间检验是否毒驾和酒驾。
请认清形势…现在政府对毒品零容忍,只要检验为阳性都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政府不断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禁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戒毒所医疗条件好了,那就是说没免死金牌,一律不放。
兄弟,现在可没以前那支歌唱了,“有病就放,拿正牌吸毒”。
例如:肺结核病、艾滋病、肝硬化…一样强戒二年,除非马上就死才会放人。
东莞黄、赌、毒十分严重,请千万小心…毒犯诈骗金钱并利用毒品毁掉你人生,例如真人案件:寮步镇钟炯光、石耀坤和凫山村人尹日杨(孖日)尹建洪、尹柱康介绍他人吸毒后利用网络赌博(云鼎网)强迫他人赌博共诈骗500万。
请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酒驾和吸毒,为什么法律宣判一个轻,一个重
吸毒就觉得是大事,而酒驾就觉得是小事
请看,在我国刑法中,吸毒不是犯罪。
顶多就治安管理处罚。
但因吸毒而携带大量毒品的,成立持有毒品罪。
酒驾也不是犯罪,醉驾才是。
醉驾定得这么轻,是因为犯罪人只有酒后驾驶的行为。
他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如果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就会定其他更重的罪
朋友酒驾还查出了吸毒,如果我去做伪证证明不是当天吸的会有什么后果
查出来以后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以伪证罪起诉你,有牢狱之灾的风险
有吸毒史拘留5天,现在酒驾被抓按照什么处理
社区戒毒期满办理社区戒毒解除了吗
如果没有,建议咨询当地公安禁毒部门
酒驾判刑以前有过吸毒史判缓刑的机率大不大
在你洒驾的时候出没出交通事故,要是没有的话,以前出过醉酒驾车记录吗,要是没有的沿,以前吸食毒品被处理过,出来过没有再吸食吧,要是那样可以判缓刑的,洒驾在量刑处罚,拘役一个半月,三个月,六个月。
公职人员酒驾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酒驶违法行为处法:第一条 为加强员干部的教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规驾驶公车的;(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对党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