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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心得体会格式

时间:2016-10-31 23:35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的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这让党的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是管党治党的强大利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迫切需要,是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扎紧制度笼子。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

然而,过去一个时期,在管党治党的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

  党的十*大以来,以zzz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中央八项规定为肇始,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以反腐倡廉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成效明显。

如今《条例》的出台,更是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在深化中坚持、坚持中深化,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聚焦关键少数。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当下,党内出现的各类腐败,其成因主要在于权力的滥用,关键在于未能将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201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以问责利剑推动责任落实-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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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以问责利剑推动责任落实课件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以问责利剑推动责任落实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项制度安排,问责条例全文内容简明扼要,执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备受各界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

但各级党组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

一些地区,党内建设仅仅只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在会上说说,在墙上挂挂,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全面落实。

对于党组织内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党组织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缺失,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

最终导致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放任其发展,从而败坏了党风政风,甚至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推动党内建

学习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出台,投资集团党总支根据集团公司要求,认真组织了全体员工进行学习。

通过学习,我对《意见》有了进一步认识,国家对国企经营投资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之大,让我对国有企业的制度完善和强化问责有了更深的体会,《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

9个方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国企高管因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还有可能被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54种追责情形就是54个不能碰的“雷区”,相当于给国企高管开了一个颇为详尽的负面清单。

《意见》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情形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旨在通过缜密的制度性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其中,国企高管一旦被认定要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负责,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意见》中各项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威慑力大,让制度真正落在了实处。

之前,类似的责任制并不少,但是一方面位阶较低、细化不够;另一方面也大多陷于“纸上空转”。

在国企改革全面攻坚的背景下,这部意见的意

求《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心得呀~~

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心得2011年2月我单位开展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习教育活动,通过这次对《规定》的学习,我深有体会。

对于《规定》的理解,我认为核心是在问责,怎样问责

问谁的责

我认为谁所在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谁就要负责,就推究到“岗”与“责”的关系上。

有句古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即职位所在决定责任所在。

行政问责,就是以行政命令为方式的追究机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对行政问责制本质的高度概括。

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学习和实践,必将有利于建立有权必尽责、失职必追究、分工明确、奖惩分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我认为对于我们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人来说,认真学习《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以下是在学习问责制中认识的不足之处:一、思想觉悟需要提高。

结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

工作中不力求全面发展,过于片面性,不精益求精。

二、学习动力不足。

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

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

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

了解的业务知识太局限,不够全面。

今后的整改措施:一、深入学习、踏实工作。

在深刻学习、领悟《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学习更多新知识,作为一名新青年,知识应该首当其冲的放在第一位,只有学得更多的知识才能不被岗位所淘汰,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二、开拓创新,谋取突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任务。

同时,积极主动的寻找新的工作思路,开展新的工作项目。

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明确责任、摆正位置。

我通过学习、领悟《规定》的相关精神,对科室和自身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从政理念有了更深的理解。

今后我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工作时限等要求做好本质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全体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广大职工的服务意识。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发挥内部作用 1、把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断加强教育。

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

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

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

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

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

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

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

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

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

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

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

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

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

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

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

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

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

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

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

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

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

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

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

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

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

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于行政全过程。

银行员工“控风险、严问责,我该怎么做”学习心得

制一遵守的制度 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行关制度,如《★★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如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

对如何科学问责的几点思考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问责暂行规定》)。

此举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无疑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各地运用问责手段监管干部、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成为今年党政工作的一大特点。

但是,不恰当、不科学的问责,不但达不到惩教的初衷,反而会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

为此,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实践,对于实行问责需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一点粗浅思考,以期成为科学问责大道上的一颗铺路石。

一、问责的对象要准确该问责的问责,不该问责的不问责,是《问责暂行规定》设定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原则,也是我们从事问责工作最起码而理所当然的要求。

这看似简单的命题,现实中却有可能偏离。

当前对问责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题越严重,工作越没抓好,对上级越不好交差;而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管理力度越大,要求越严,对工作越重视。

因此,对于如何落实问责,一种倾向表现在对某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采取能不问责就不问责的态度,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也是搞冷处理、急刹车、到此为止、下不为例,对于问责对象也是采取“舍少保多”、“弃卒保车”的办法搞“浓缩版”,造成该问责的不问责;另一种倾向表现在对一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过分强调政治效果、“群众满意”,把一些没有责任的人员或者责任很轻微够不上问责情形的人员拿出来问责,造成不该问责的又问了责。

这两种倾向均不可取。

前一种倾向容易导致三个后果:一个后果是被问责的干部认为自己为组织为领导挑了担子,是“功臣”,不但不反省自己工作中的过错,而且理直气壮要求组织给予官复原职之类的“补偿”,这也许就是不少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第二个后果是应该被问责而没有被问责的干部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出了问题可以躲避责任,或者可以让人“顶缸”,从而不认真吸取教训。

第三个后果是降低警示效果或者根本就没有警示意义。

显然,缩小问责对象的范围,降低问责对象的层级,是老百姓对于当前干部问责工作最大意见之一。

后一种倾向也容易带来不良后果: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微小的干部被问责必然内心不服,对其本人起不到惩戒教育作用,还可能为将来该干部申诉、上访埋下隐患;同时,这种扩大化、升级式的问责,容易被老百姓看成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需要”,名为问责,实为推责,降低问责公信度。

可见,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从事问责工作第一重要的问题。

二、问责的情形要具体规范什么情形应当问责,什么情形不应当问责,应当有明确、清楚、具体的界定。

以前我国关于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规定,散见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问责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操作起来不方便、不统一。

《问责暂行规定》出台以后,统一界定了对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问责工作进入了“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但这毕竟是一部立足于全国的纲要式的党内法规,对问责的各种规定比较笼统、抽象,甚至某些方面还不全面。

例如,界定的问责情形比较笼统、不具体;界定的问责情形涵盖的后果比较单一,七种情形中有六种写上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它界定的七种问责情形都是指向行为过错一类,没有涉及工作效能的情形。

当然,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发展水平和工作效能要求也不平衡,中央出台的规定笼统一些,反而给地方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的空间。

这些也充分说明《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令人欣慰的是,江西省(其他地区不清楚,因为笔者撰文时只从互联网发现江西省)就《问责暂行规定》搞了个实施办法(简称《江西办法》),对问责的情形进行补充、细化、具体化,增强了适用性和操作性。

比如《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是问责情形之一,而《江西办法》把它具体化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中,“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就比较“造成恶劣影响”好操作一些。

还有,《江西办法》就干部作风、工作效能、协调配合、发展环境等方面问责的情形作出了比较具体细致的界定,让人耳目一新。

比如它的第八条第(二)项“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第(三)项“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项“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第(五)项“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第(六)项“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七)项“本部门或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等等。

不难看出,这些规定的针对性、实用性比较强,问责工作实施起来就比较切合实际、容易切中要害。

应当看到,全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问责的情形也会有各不相同的地方,不一定照抄江西省的条文。

但是,江西省对待问责工作这种忠于实践、求真务实的态度,值得借鉴。

问责情形不但要具体,还应当规范,也就是说,一个地方一段时间内,问责情形应当统一,并且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导向;而不能使问责成为领导行使权威的“杀手锏”,同一件事,问不问责,全在乎领导的情绪好坏。

像有的地方出现开会打磕睡被免职的问题,虽不能说完全是错误的问责,但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问责的随意性,因为这种情况的问责,没有制度依据,完全凭领导的情绪而定,不免让人提心吊胆。

说:“还是制度靠得住些。

”如果开会打磕睡的问题严重到确实需要问责的程度,那么就把它写进制度,真正做到“履行职责有规章”,对大家一视同仁,保持问责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相信效果会大不一样。

当然,我们设定问责事由的时候,还是应当着眼于稳定大局、工作效能等问题,对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日常监管的方式去解决。

三、问责要注重效果问责是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它直接的目的是期望通过一种反逼的方式,增强具有一定职务和权力人的责任心。

可见,问责要注重方法,要注重效果。

如果简单使用问责手段,不但达不到问责的目的,甚至会适得其反。

比如某地煤矿每出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板子就首先打到煤矿安监员身上,久而久之,导致出现煤矿安监员集体辞职,无人想从事安监工作的局面,安监工作的职业荣誉感和集体归属感荡然无存。

这样的问责,方法粗暴简单,不但没有起到激励警醒人的作用,反而成为削减被问责人工作内驱力的重要推手。

问责是一种监督方式。

管理学认为,监督并不是增强人们工作责任感的最佳方式,人们只有对工作内容本身产生高度的认同,才能焕发出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为此,我们从事问责工作,一定不能孤立地、简单地一问了之,一定要把以人受到教育从而激发内在的工作责任感为目的的理念和精神贯彻始终。

因此,问责的全过程要始终贯彻惩戒为标、教育为本的理念,从问责程序的到位、问责程度的把握、对被问责干部的事后关心等环节上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以期达到问责一事、教育一片的作用。

一是问责程序要到位。

特别是“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同时,“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通过采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护被问责干部合法权益等措施,促使被问责干部躬身自省、“认错伏法”,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二是问责程度要合适。

问责不能避重就轻,也不是越重越好,过犹不及,只有问责的方式与其过错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才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问责暂行规定》设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五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广义地说,与职权相关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或者通报批评、诫勉、效能告诫、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组织处理方式,均属于问责的范畴。

我们应当根据行为的危害和影响程度选择最相适当的问责方式。

什么责任应该对应什么问责方式,做到明确合适,防止在问责过程中出现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问责的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

实践工作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拿问责做挡箭牌,以问责来代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种倾向是把问责当万能药,一些日常工作纪律的问题,比如前面提的开会打瞌睡的问题,还有上班Q聊之类的问题等,也上纲上线高调问责,而且动辄就是“免职”之类,导致问责太滥,影响不好。

三是要关心爱护被问责的干部。

被问责的干部因被问责而带来心理压力,更需要得到组织上及时的关心和爱护。

要注意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需求,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促使他们放下包袱,集中精力投入新的工作。

同时,被问责的干部“吃一堑,长一智”,拥有一般人不具备的“经验”,有机会让他们“戴错立功”,往往能激发他们证明自我的斗志,加倍努力搞好工作,甚至“化腐朽为神奇”,开创意想不到的工作局面。

四、问责的关键要抓好整改问责仅仅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

实践中,有人往往把手段当目的,出了问题就问责,问责之后就不管了,不管之后又出问题,再问责,形成“出事—问责—再出事—再问责”的怪圈。

前面讲的一些地方的煤炭安全生产就是如此,只管问责,不管整改,结果只能是反复问责反复出事。

这样的问责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是对有关安全监管人员政治生命的极大漠视。

整改不单指有关责任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包括工作内容本身的规范,工作流程的再造,有时还包括管理服务对象工作条件的改进。

比如煤矿,如果不投入使用必要的安全设施,不采用科学安全的采煤技术,无论安监人员工作怎么认真负责,也不能保证不出安全事故。

因此,在问责的同时,我们需要拿出整改的配套措施,合理规定整改的时限,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力求问责一案、整治一域,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加以总结,力争形成预防类似事件、事故、案件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

五、问责的适用范围要扩大《问责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问责,没有界定非领导干部和班子集体问责的情形。

笔者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式的集体领导制,对某些决策失误的情形,不但要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而且有必要对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问责,以增强每一名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锻炼每一名班子成员的集体荣誉感。

对班子集体问责的方式,可以是集体诫勉、“一票否决”、改组、解散等。

总之,问责可以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监督干部,规范干部的职权和从政行为,真正实现干部的责权利相统一,它是一件严肃、科学的工作。

如何管理好四支队伍的心得体会

同步参加工作例会。

要求“四支队伍”成员参加乡党委政府每周一的工作例会,建立了工作例会制度,同乡政府干部一同参加会议,了解会议精神,明确一周工作内容,便于到村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工作,解决了驻村工作队对乡上的工作不了解、到村开展工作无从下手、业务不熟的问题。

同步执行考勤管理。

严格“四支队伍”日常考勤和会议考勤,各村建立统一规范的考勤记录,对“四支队伍”的日常工作、请销假实行登记管理,每月汇总考勤结果,向区委组织部备案。

对不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严肃进行处理。

同步安排工作任务。

对于精准扶贫、党建、河长制等日常工作及重点工作,做到同步安排、全程参与,督促检查,按时限同步完成,积极参与重点工作,共同把精准扶贫脱贫工作做好,切实提高“四支队伍”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同步执行考核问责。

不断加强对脱贫攻坚帮扶队伍的管理,实行与乡村两级干部同步考核问责。

同时,制定了“四支队伍”考核管理办法,对履职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好,严格按照《XX乡乡村两级干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问责,不定期对帮扶队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坚持周督查、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在检查中解决问题,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确保四支队伍充分发挥脱贫攻坚骨干力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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