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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异地教学心得体会

时间:2015-09-15 04:05

本人教师,在温州,平时比较忙,男朋友在杭州,分隔两地,快过年了,我也快放假了,想趁假期去杭州陪陪男

突然出现在他的面前,如果他只有你一个人,你会给他惊喜.。

如果他有情况,会给你惊喜的。

祝你好运

普通话可以异地考试吗

外省市户口购房、投靠迁入市区  字体:[ 大 中 小 ] 日期:2009-10-12 15:47:24 浏览次数:104  设立依据: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治【1999】3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2】28号)  申报条件:1、购房: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  2、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已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居住等任何条件的限制  所需材料:1、购房: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产权证及其它相关材料  2、投靠: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由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窗口受理,派出所、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各辖区派出所  收费依据和标准:浙财综[2006]114号  再有提醒你:假如你未满18岁,即使以你名誉买房且达到面积要求,你也是无法迁入户口的,因为按照我国户口管理相关条例,未满18岁是不可以单独立户的

关于异地高考的问题,希望知道的老师可以帮下忙

51选校网老师:温州在早几年就已经可以异地高考了,浙江异地高考新政策规定如下,外地学生只需要符合两点要求,就可以在浙江参加高考,和浙江籍考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一、通过浙江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高中学习。

  第二、连续三年在浙江高中学习。

  浙江异地高考新政策规定,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过浙江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高中学习,并取得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符合浙江高考报名的其它条件,在2013年起,可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与浙江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在全国已公布异地高考方案的省份中,浙江异地高考新政策规定的门槛比较低,只要求浙江学籍与连续3年高中在浙江就读,有些省份所要求的“父母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等条件,都没有涉及。

  望采纳

助理医师可以异地注册吗

全国通用.在县城需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在乡镇可以从事一般性医疗.在县城执业受限.在乡镇就好一些.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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