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复教师培训心得体会
康复教师培训心得体会【篇一:康复中心的心得体会】从事了这一行以后,我才发现原来这个世界还有很多我从来没有想过的事情,还有很多的不幸,还有很多的苦,体会到很多让人心酸,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感受。
我从来没有想过仅仅是肇庆就已经有如此多的听障儿童,而我所知道的也仅仅是孩子的父母接受了国家支助来到康复中心的,也许还有很多没有得到父母重视,任其在乡下放养的孩子。
这些孩子他们并不比其他孩子差,同样的可爱、机灵,甚至比正常孩子还要聪明、还要乖巧,就因为双耳的听力损失,剥夺了他们拥有听力及语言的权利,没有声音的世界里,他们无法理解很多的事情和表达自己的感受。
这些孩子都来自不同的家庭,有的家长是老师,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老板,更多的是一般的工人,农民,甚至失业在家,但是为了孩子,他们父母其中一方都会抛弃工作、事业,默默地陪伴着孩子,每天按照老师交代的任务,协助老师完成每日的康复训练,然而,并不是付出就会有回报的。
有一个孩子,父母双方都是中学教师,为了有更多时间照顾孩子,母亲申请调到小学,父母轮流请一个学期的假全程陪伴孩子做康复训练,却因孩子本身的缺陷一直进步缓慢;有一个孩子的父亲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孩子是抱养回来的,没有母亲,父亲为他申请做了人工耳蜗后,在机构附近租房子全程费用补贴,并且确保残障儿童人身安全,及时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做好残障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的安全工儿童情趣、以大自然大结教育经
为什么我自己总感觉听力下降了,有什么自我判断的方法
为了保护我们的耳朵,除了积极预防,还需要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那么我们怎么知道自己的听力是否出现受损呢
下面我们来自我检测一下吧
1、你可以听到声音,但听不清;2、除非距离很近否则不能听到电话声或门铃声;3、你感到头颅里有声音,如嗡嗡声或铃声(耳鸣)。
4、在噪声环境中听声音困难;5、只有面对讲话人时,才能理解清楚;6、你觉得别人说话似在嘟囔或含混不清;7、你经常要求别人重复一些内容;8、你需要将电视声音调到别人感觉震耳欲聋的大小;9、你发现自己并不明白谈话的主题,常常会答非所问;10、参加会议、去公共场所或家庭聚会时觉得有些困难。
以上这些只是一些简单的自我检测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简单便捷,易于掌握,帮助患者自己尽快发现听力下降的问题。
我是一名农村听力残疾儿童的家长,女儿在语言康复学校学习,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一直未能给女儿买上...
从事听觉功能检测,评估,补偿,保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1、检查。
测试听觉功能,获取听觉功能检测图和数据;2、评估、分析听觉功能状况,出具听觉功能评估报告;3、制定听觉功能康复方案;4、使用人工耳蜗、助听器等辅助产品,补偿听觉功能。
5、进行噪声环境下人员听觉功能保护方案设计和咨询;6、分析、处理听觉功能障碍引起的眩晕、失眠问题。
听障儿童可以通过训练康复吗
早期的话可以采取一些训练方法来改善听力问题的绝大多数听障儿童都有一定的残余听力。
如何充分利用他们的残余听力进行早期听力康复训练,是当前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 感知声音 我们首先要让他们认识声音,意识到自己生活的世界里有声音的存在。
1、触摸法 取一面鼓,将听障儿童的手放在鼓上。
击鼓,让他感受到鼓面振动的产生与消失。
告诉孩子声音的产生与消失,使他们通过触摸间接感知声音的存在。
2、观察法。
在鼓面上放一些硬币(或小豆子),家长击鼓让孩子观察因鼓面的振动而使硬币(或小豆子)弹起的现象,让他们通过视觉来感受声音的存在。
二、养成良好的聆听习惯 通过以上方法让听障儿童感受到声音是无处不在的。
家长可以经常给孩子播放一些节奏感较强的音乐或自然界中的各种声音。
播放过程中不要在意他们是否听得懂,只要看到他们在听,就达到了训练的初期目的。
学习《护理礼仪》的心得体会
转发: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中国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快解决民生问题,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紧迫的任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
同时本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
因此本标准可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是,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严重缺失,有关中国络亟待建立。
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服务中国络,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的,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
第四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地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和任务。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担对下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的综合服务机构。
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可贪大求全,应当高效利用其它残疾人服务设施资源(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合理优化机构各项功能,控制机构建设规模,经济有效地促进残疾人服务中国络体系的完善。
第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投资渠道的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残疾人类型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以便为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综合、有效的服务。
考虑到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紧张,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可考虑与其他服务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进行社会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精神,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 由于我国还有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为建制镇,因此本条表述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其中镇规划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
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基本分类。
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维护和运行,并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或建制镇、区)等。
三个级别的划定首先是以所在辖区的行政级别为基础来划定的。
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口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机构的选择不拘泥于行政级别的划定。
尤其对于人口数过多或过少的省、地、县等,其机构的级别应根据需求进行适宜的选择。
残疾人康复机构根据划定的级别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服务内容、功能构成等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要求。
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
由于残疾人行动交流存在不同程度障碍,一般独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离不宜太远,且希望行程便捷,因此项目选址宜在人口密集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便于更多残疾人到达。
同时由于机构的康复治疗功能与综合医院有功能联系、儿童康复服务设施与公共教育设施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宜与医疗与教育等服务设施靠近,方便残疾人进行相关活动。
对于儿童康复服务设施,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
这些需要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停车场地要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越来越多。
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各地有关部门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残疾人康复机构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
其中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无障碍停车位宜布置在地面上,且临近主要出入口。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层数要求与合并建设要求。
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设施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合并建设时,依据建设成本,防灾要求,设施尽量设于建筑低层,不宜布置过高。
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可共用出入口,但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室外场地要求。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进行室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本条规定了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两种活动场地的下限。
对于全国机构建设相对成熟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床位在100床以上)进行统计,床均康复训练场地中位数为1.7m2\\\/床。
以此确定康复训练场地的用地指标。
儿童活动场地以2m2\\\/生为计算标准,此处参照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对于儿童分班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此指标不包含室外跑道、沙坑等大型公共活动场地。
如有条件,可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活动场地面积。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建设规模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本条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规模的依据,提供了各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业务设置和服务量,而机构的服务量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正相关。
由于有些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的统计有难度,则将这些地区的辖区人口数作为确定机构规模的补充依据。
据统计,我国残疾人人口数约占总人口数的6.3%。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以综合康复设施床位数(a)、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b)、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c)、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d)、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床位数(e)、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f)六个指标为依据共同确定,这六个控制指标分别决定了六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六项设施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后面的章节中分别具体说明。
另外,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多于5.5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多于35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多于400万人,残疾人口规模超出相应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应适当地进行面积补偿。
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超出相应规定上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另有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少于1.4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少于7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少于90万人,考虑到在这些地区单独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以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
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未达到相应规定下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由于本标准确定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业务项目为相应残疾人的基本服务功能,因此有特殊需求地区需开展不包含在本标准业务项目范围内的业务时,应另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二节 设施A(综合康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综合康复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
例如“科研教学”部分只在三级设施中设置,“中国诊部”、“医技部”只在二级和三级设施中设置。
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综合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8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
其中面积基数由综合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二。
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考虑到综合康复设施中交通面积、设备机房面积等,本标准将本设施的使用系数定为0.6。
设施B、C、D、E均采用0.6的使用系数数值。
而考虑到设施F(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库房、辅具展示、辅具评估甜酸等大空间较多,遂将其使用系数适当提高,在本标准中规定为0.65。
第三节 设施B(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 第四节 设施C (儿童智力康复设施) 第五节 设施D (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
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与儿童智力康复工作在工作内容、房间面积要求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标准中不再单独规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而指出其功能房间配置、建筑面积要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等参照儿童智力康复设施中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设施的特殊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节 设施E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0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
其中面积基数由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五。
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七节 设施F 辅助器具中心设施 第四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规模、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
例如“综合评估”部分只在三级机构中设置。
在一级设施中由于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的数量有限、服务开展的能力有限,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房间不单独设科室,统设“综合服务科”。
第四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2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件均面积计算数(m2\\\/件)、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件)。
其中面积基数由设施中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比例可参照附录六。
件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五十条 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由于六项设施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其各自使用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面积采用六项设施面积分项累加得出。
第五十一条 本条阐明了各级机构中各类设施合并建设的原则。
由于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复杂、人员繁多,为了便于管理,三级机构的六项设施应分别独立建设。
二级、一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为了节约土地成本和社会成本,二级、一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六项设施在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合并建设。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总体布局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集残疾人康复治疗、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在建筑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做到动静分离,路线畅通。
第五十三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性质,设施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要求建设周全的无障碍设施,应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使用需要,以确保残疾人康复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垂直交通要求。
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残疾人专用坡道。
第五十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标识系统要求。
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建筑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残疾人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体现其无障碍建设的社会示范作用。
第五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防灾疏散要求。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满足国家现行防灾规范的要求。
为了便于残疾人的疏散和营救,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所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灾避难间可与部分业务用房共用。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此五条阐明了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电气系统、排水系统、排污处理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弱电系统的要求。
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
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的尤为突出。
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听障儿童家庭康复常见问题
一、家长良好的心理状态。
家长的情绪、态度直接影响着听障儿童的身心发展。
在得到孩子失听的诊断后,明智的家长一般都能较迅速地调整好自己的情绪,正确地面对现实,在医生和康复部门的指导下,参照正常儿童听力、语言发展的情况,为听障儿童制订切实可行的康复方案,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以便定期检查效果,改进训练方法。
二、及早选配助听器。
要在耳科医生指导下,为孩子选配助听器。
这项工作做得越早,效果越好。
有一个听障儿童,四个月时经脑干测听,听力损失分别高达95dB和100dB,属极重度耳聋。
由于立即配戴助听器,自然地养成了聆听的习惯。
长期的适量的声音刺激,提高了他的听力水平和辨别语音的能力。
他5岁时,配载助听器听力可达56一70分贝,属于中重度的一级重听,能在普通幼儿园接受教育,虽然由于对j、q、z、c、s等辅音的分辨较差,说话时吐字不大清楚,但四声正确,说话能使人听懂,还会演奏电子琴。
由此可见,及早选配助听器对孩子的语言康复意义重大。
家长要尽可能为孩子提供质量较好的助听器,并学会使用和保管助听器的方法,经常检查儿童的使用情况,及时更换电池。
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教学方法。
听障儿童语言康复需要经过长期的、反复的教学和训练。
在此过程中,不仅要求家长付出时间、辛艰和耐心,还要求家长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懂得一些语音学、语言学的知识,了解儿童语言发展的和听障儿童学习语言的特点。
(一)利用多种感官的协同活动来提高孩子感知语言的能力。
说话时口形的转换、声带的振动、面部肌肉的张驰以及说话人的情绪、手势体态等等,都可以提供交流的信号。
因此听障儿童可用视觉和触觉来弥补听力之不足。
镜子是教学中简便而有效的工具。
从镜子中儿童既可看到成人的口形,又可看到自己模仿的口形,及时矫正。
小纸片、手也是教学中经常用到的。
有些声母的发音部位以及相互间的区别,外部口形看不出,如g、l;d、r等,可让孩子一手放在家长的喉部,一手放在自己的喉部,感知发音时喉部的振动。
也可用小纸片或把手把在嘴前,感知发音时有无气流。
这些都是教学中极为简便而又有效的方法。
(二)结合实际,让孩子从体验中逐步理解语言,听力正常儿童的语言是在与成人的不断交往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在特定情境中,经过成人语言的多次重复,婴儿逐步懂得了某些词,开始能用动作作出反应,然后才慢慢地学会了说。
听障儿童语言发展也遵循这一规律。
家长要抓住一切机会让孩子逐步领悟词语的意义。
有的家长对孩子在家里利用一切活动教给孩子生活起居用语,节假日带领孩子外出游玩,探亲访友,让一切可以接触到的人都参与孩子的交往中来,在丰富孩子生活经历的过程中发展语言。
(三)利用文字教孩子说话。
文字是语言的书面符号。
听力正常的儿童是通过听先会说话,再学认字的。
而听障儿童学习认字要比听懂(看懂)、会说容易得多。
因此需要依靠文字来学习语言。
有的家长给家中的器物、用品贴上相应的文字标签,孩子在长期接触中自然地就懂得了这些词语的意义,从而领悟到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相应的文字符号。
在此基础上学习文字的发音,学习口头语言就会容易一些。
许多能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听障学生,大多较早就学会了认字,有的在人小学前已能认识近千个常用汉字。
提前识字带来了提前阅读,这些孩子从小就养成了喜爱读书的习惯。
许多听障儿童进入普通班级后也能取得较好的学业成绩,这与他们喜爱读书是分不开的。
(四)与教师积极配合。
当孩子进入康复中心、普通幼儿园或普通小学学习时,家庭教育就应以康复中心,幼儿园、小学的教育为中心,积极做好辅助工作。
家长要向教师主动反映孩子的具体情况,了解教学要求,需要家长辅助的内容以及教学和训练方法等。
可利用每天接送孩子的时间经常和教师联系、交流来做好这项丁作。
家长如能熟知孩子每一阶段所学知识的主要内容及其要求,帮助其做好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巩固,对孩子的学业进步无疑会有很大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