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习任务是法律积极鼓励公民去做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进学校美育综合改革有哪些经验和创新举措
美育是审美教育,也是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不仅能提升人的审美素养,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情感、趣味、气质、胸襟,激励人的精神,温润人的心灵。
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改进美育教学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学校美育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学校美育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美育仍是整个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对美育育人功能认识不到位,重应试轻素养、重少数轻全体、重比赛轻普及,应付、挤占、停上美育课的现象仍然存在;资源配置不达标,师资队伍仍然缺额较大,缺乏统筹整合的协同推进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美育育人功能,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落实文艺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图解美育全过程,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土壤,汲取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培育深厚的民族情感、激发想象力和创新意识、拥有开阔的眼光和宽广的胸怀,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
遵循美育特点和学生成长规律,以美育人、以文化人,在整体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美育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基础教育阶段美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让每个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机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地区差异,重点关注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美育教学条件的改善,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因校制宜,鼓励特色发展,坚持整体推进与典型引领相结合,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局面。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
加强美育综合改革,统筹学校美育发展,促进德智体美有机融合。
整合各类美育资源,促进学校与社会互动互联,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美育发展和学生全面成长的氛围。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
到2018年,取得突破性进展,美育资源配置逐步优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开齐开足美育课程。
到2020年,初步形成大中小幼美育相互衔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互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互促进、学校美育和社会家庭美育相互联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美育体系。
二、构建科学的美育课程体系(四)科学定位美育课程目标。
学校美育课程建设要以艺术课程为主体,各学科相互渗透融合,重视美育基础知识学习,增强课程综合性,加强实践活动环节。
要以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育为重点,科学定位各级各类学校美育课程目标。
幼儿园美育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培养幼儿拥有美好、善良的心灵,懂得珍惜美好事物,能用自己的方式去表现美、创造美,使幼儿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美育课程要注重激发学生艺术兴趣,传授必备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发展艺术想象力和创新意识,帮助学生形成一两项艺术特长和爱好,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审美格调、审美理想。
普通高中美育课程要满足学生不同艺术爱好和特长发展的需要,体现课程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丰富学生的审美体验,开阔学生的人文视野。
特殊教育学校美育课程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和特点,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注重潜能发展,将艺术技能与职业技能培养有机结合,为学生融入社会、创业就业和健康快乐生活奠定基础。
职业院校美育课程要强化艺术实践,注重与专业课程的有机结合,培养具有审美修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普通高校美育课程要依托本校相关学科优势和当地教育资源优势,拓展教育教学内容和形式,引导学生完善人格修养,强化学生的文化主体意识和文化创新意识,增强学生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开设丰富优质的美育课程。
学校美育课程主要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指导纲要,逐步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要增设舞蹈、戏剧、戏曲等地方课程。
普通高中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要创造条件开设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教学模块。
职业院校要在开好与基础教育相衔接的美育课程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好体现职业教育专业和学生特点的拓展课程。
普通高校要在开设以艺术鉴赏为主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基础上,开设艺术实践类、艺术史论类、艺术批评类等方面的任意性选修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和加强艺术经典教育,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地方和校本美育课程。
(六)实施美育实践活动的课程化管理。
美育实践活动是学校美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教学计划,实施课程化管理。
建立学生课外活动记录制度,学生参与社区乡村文化艺术活动、学习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欣赏高雅文艺演出、参观美术展览等情况与表现要作为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要贴近校园生活,根据学生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积极探索创造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和学生特点的美育活动形式。
要以戏曲、书法、篆刻、剪纸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为重点,形成本地本校的特色和传统。
中小学校应以班级为基础,开展合唱、校园集体舞、儿童歌舞剧等群体性活动。
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竞赛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
三、大力改进美育教育教学(七)深化学校美育教学改革。
建立以提高学校美育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学段美育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以及内容要求,切实强化美育育人目标,根据社会文化发展新变化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开发利用当地的民族民间美育资源,搭建开放的美育平台,拓展教育空间。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积极参与中外人文交流。
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学校美育实践基地建设,取得一批美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成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学校美育的整体发展。
(八)加强美育的渗透与融合。
将美育贯穿在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各方面,渗透在各个学科之中。
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相融合,与各学科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挖掘不同学科所蕴涵的丰富美育资源,充分发挥语文、历史等人文学科的美育功能,深入挖掘数学、物理等自然学科中的美育价值。
大力开展以美育为主题的跨学科教育教学和课外校外实践活动,将相关学科的美育内容有机整合,发挥各个学科教师的优势,围绕美育目标,形成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园文化的育人合力。
(九)创新艺术人才培养模式。
专业艺术院校要注重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专业设置应与学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需求、艺术前沿有机衔接。
加强社会服务意识,强化实践育人,进一步完善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培养高素质、多样化的艺术专门人才。
遵循艺术人才成长规律,促进艺术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专业课程教学与文化课程教学相辅相成,坚持德艺双馨,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培养造就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素质全面、专业扎实的艺术专门人才。
(十)建立美育网络资源共享平台。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美育教育资源覆盖面。
以国家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为契机,加强美育网络资源建设,加快推进边远贫困地区小学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
支持和辅导教师用好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将优质美育资源输送到偏远农村学校。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联合建设美育资源的网络平台,大力开发与课程教材配套的高校和中小学校美育课程优质数字教育资源,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结合“互联网+”发展新形势,创新学校美育教育教学方式,加强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学习平台建设。
(十一)注重校园文化环境的育人作用。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教室、走廊、宣传栏等,营造格调高雅、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校园文化环境,以美感人,以景育人。
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通过校园文化环境浸润学生心田,引导学生发现自然之美、生活之美、心灵之美。
进一步办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抓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与基地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建设一批体现正确育人导向、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校园文化美育环境示范学校。
(十二)加强美育教研科研工作。
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美育专项课题,并予以一定倾斜。
以服务决策为导向,整合资源,协同创新,深入研究学校美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打造高校美育综合研究的高地和决策咨询的重地。
研究制定高校和中小学校美育课程学业质量标准,深入开展美育教学研究和教材研究,形成教材更新机制。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艺术类学科教研队伍建设,建立教研员准入制度,严格考核要求。
探索建立县(区)美育中心教研协作机制,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美育教学研究上的引领作用,促进美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四、统筹整合学校与社会美育资源(十三)采取有力措施配齐美育教师。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美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美育教师队伍。
普通高校要根据美育课程开设需要,加快公共艺术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要制定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破解中小学校美育教师紧缺问题,根据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通过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综合改革实践,建立农村中小学校美育教师补充机制,重点补充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中小学校的美育教师。
实行美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采取对口联系、下乡巡教、挂牌授课等多种形式,鼓励城市美育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
(十四)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美育师资整体素质。
各地要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中小学校协同培养美育教师的新机制,促进美育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美育师资水平。
鼓励成立校际美育协作区,发挥艺术学科名师工作室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美育师资队伍均衡发展。
鼓励教师参与美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支持教师合作开发开设美育课程,倡导跨学科合作。
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和新老教师互帮互助机制。
搭建美育课堂教学交流和教学技能培训平台,加强经验交流与培训,在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培计划)中加大对中小学校教师特别是乡村美育教师培训力度,带动各地开展农村美育教师培训。
(十五)整合各方资源充实美育教学力量。
教育部门要联合和依托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选派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积极参与文艺支教志愿服务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艺术专业教师、艺术院团专家和社会艺术教育专业人士到中小学校担任兼职艺术教师,开展“结对子、种文化”活动。
积极探索组建美育教学联盟、文艺工作者援教联盟,依托联盟搭建农村美育支教平台。
继续鼓励和支持专业文艺团体、非专业的高水平文艺社团有计划地赴高校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组织专家讲学团开设专题美育讲座。
聘请艺术家和民间艺人进校园,因地制宜成立相关工作室。
专业艺术院校要积极在中小学校建立对口支持的基地。
(十六)探索构建美育协同育人机制。
以立德树人、崇德向善、以美育人为导向,加强对家庭美育的引导,规范社会艺术考级市场,强化社会文化环境治理,宣传正确的美育理念,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育人作用,转变艺术学习的技术化和功利化倾向,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多位一体的美育协同育人机制,推进美育协同创新,探索建立教育与宣传、文化等部门及文艺团体的长效合作机制,建立推进学校美育工作的部门间协调机制。
五、保障学校美育健康发展(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美育作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履行发展美育的职责,将美育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美育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
(十八)加强美育制度建设。
坚持依法治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美育综合改革。
研究完善学校美育工作有关规章制度,使美育制度规则体系能够及时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为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九)加大美育投入力度。
地方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满足美育发展基本需求,建立学校美育器材补充机制。
各地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美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加强高校艺术教育场馆建设,将更多的文化建设项目布点在学校,促进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互动互联,推动校内外资源设施共建共享。
鼓励各地筹措和利用社会资金对农村中小学校美育走教教师给予专项补贴。
中央财政通过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尽快补齐学校美育的短板。
(二十)探索建立学校美育评价制度。
各地要开展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抓好一批试点地区和试点学校,及时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中小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制度,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美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并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自评结果。
制定符合高校艺术专业特点的教育教学评价标准。
建立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美育工作,编制年度报告。
教育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编制并发布全国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
(二十一)建立美育质量监测和督导制度。
中小学校美育课程开课率已列入教育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之中,各地要将其作为对学校评价、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在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每三年组织一次学校美育质量监测。
鼓励各地运用现代化手段对美育质量进行监测。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美育纳入督导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工作。
哪些技能培训政府给予补助,在职人员怎么享受技能培训补助
国家对需助的农业人口拨付技能培持资金,各地都有,找一下劳动政部门,就能得到准确的消息。
以北京为例,昌平地区每人每年拨付800多元的培训费用,帮助农村失去土地的人口掌握劳动技能,有昌平区农委统一掌握,拨付给各个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提供技能培训,并且推荐上岗,这一政策受到了农民的欢迎,我想四川也不会没有,问题下有关部门就能知道了。
理论上各地都有,差别就是那个部门在操作。
爱国主义教育心得体会100 字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提高全民整体素质的基础工程。
我 省在全面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小学德育纲要》精神,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 的过程中,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旋律,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取得了较好 的效果。
自中共中央颁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后,进一步推动了我省中小学 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向着普及纵深方向发展。
一、明确教育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中小学德育的基本任务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 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
为了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广泛地 进行了学生爱国主义思想现状调查。
1949年上半年,由省教委组织调查组先后到大悟 县、应城市、武汉市武昌区,听取了县市区教育部门的汇报,除请政府负责人及宣传、 团委、妇联、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外,还同时19所学校(小学 5所,初中4所,高中6所,其它4所)的校长、主任和教师举行了座谈。
各地反映,近 几年来,我省中小学教育工作,特别是爱国主义教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不 少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据一所小学抽样调查,不知道“十一”国庆 节的学生占有15%,不知道国歌叫《义勇军进行曲》的占58%,不知道我国是“四大 发明”的文明古国的占16%,认为外国比中国好,资本主义比社会主义好的占有16%, 不知道为什么要升国旗的占60%,长大了出国赚大钱的占领23%,不了解帝国主义侵 华史实的更是占大多数。
通过调查,我们感到震惊,不仅增强了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 育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也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
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学生在知道和认识祖国的过去,今天和未来的基 上,产生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教育学生确立正确的理想、信仰和人 生观立志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去。
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 紧密联系实际,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中,首先,我们针对学生对国旗、国歌、国庆的基本 常识。
进一步又针对学生不了解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缺乏足够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 感,甚至认为外国比中国好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在全省普遍开展了‘两史一情’、香 港回归祖国和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方面的教育,激发他们崇敬和学习民族 英雄“兴我中华,历史的悲剧不能重演”的思想感情,培养他们为维护国家独立、自 主、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思想观念。
爱国主义教育必须突出时代特征。
党的基本路线 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现实主题。
我们针对学生对‘社会主义好’缺乏足够认识的问 题,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实际,广泛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基本路线教育 活动。
很多地方和学校组织了“在祖国怀抱里成长”、“改革开放使祖国欣欣向荣” 等主题教育活动。
组织学生参观访问,进行“五看”的社会调查:看个人变化,看家 庭变化,看学校变化,看学校附近一条街的变化,看本地区的变化。
“看变化,颂祖 国”、“看变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
还有不少地方和学校,不仅开展了十 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的纵向对比教育,还结合开展了横向对比的路线教育,同同等发达 程度的国家比成就,同发达国家比发展速度,激发了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
二、确定教育内容,设计教育专题,形成教育活动序列。
爱国主义教育任务的落实,关键在于教育内容的选择和把握。
爱国主义教育内容 丰富,涵盖较广。
我们在确定教育内容、设计教育专题时,主要考虑了如下四点:一 是,根据学生年龄特征,确定教育的可接收性;二是,根据教育内容的整体内涵,确 定教育内容的序列性;三是,在教育内容和教育对象的结合方面,确定教育内容的针 对性;四是,在教育内容的渐进和深化方面,确定教育内容的连续性。
(一)、根据学生年龄特征,有针对性地安排合适的教育内容,选择恰当的教育 活动方式。
小学生心底纯洁,活泼好动,热情高,但知识面窄,缺乏理性认识能力。
在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选择方面,重点是激发他们的主义情感,憎恶帝国主义的侵 略,了解祖国的伟大,从行动上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积极向英雄人物学习, 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长大了报效祖国。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各小学在开展“祖国 在我心中”、“我是祖国的花朵”、“我要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等专题教育活动时, 形成了“九字活动系列”。
即:唱(歌颂祖国、歌颂党、歌颂社会主义);绘(描绘 祖国锦绣河山);看(革命遗迹,历史名胜,建设成果);读(英雄故事、历史故事); 讲(祖国变化、英雄事迹);写(赞美祖国、赞美英雄、抒发情怀);做(学英雄做 好事、努力学习);(爱国主义知识和行为规范);展(活动成果、报国之志)。
这 些活动深深地扣动了儿童的心弦,省实验小学的“武汉是三好学生”王燕在去杭州参 加中央音乐学院的钢琴考试前,深情地要求再当一次“升旗手”,立志将来当音乐家 为国争光。
对于进入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他们有了一定的知识和理性思考能力,可以提出 更高的要求,以课堂渗透教育为主,辅以有广度和深度的课外活动。
挖掘各学科中蕴 藏的爱国主义因素,把爱国主义教育要求和学科爱国主义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课 外活动方面,主要是用讲座、报告会、读书会、知识竞赛、参观等形式,有计划、有 目的的让学生了解中国的近代史、现代史,熟悉国情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引导 学生进行比较和思考,坚定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观点。
(二)、根据爱国主义教育的整体内涵,设计教育专题,形成教育活动序列。
爱 国主义教育有其自身的系统和整体内涵。
在实施教育时,各学校分层次,精心设计专 题;在序列内容安排上充分注意其阶段性和连续性。
在小学低年级一般设计了“伟大 中华十知道”、“祖国山河多壮丽”等专题;在小学中年级安排了“伟大祖国名人多”、 “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等专题;在小学高年级安排了“屈辱的历史、奋斗的历史”、 “爱我中华、兴我中华”等专题。
在活动安排上,由参加严肃、隆重升旗仪式,抢答 祖国基本知识,听讲革命故事、唱革命歌曲,参观祖国名胜和革命史迹,到较系统搜 集、编出《英雄谱》、《名人名言集》、《中华集锦》等。
武昌昙华林小学精心设计 了“三个了不起”的专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该校学生在回答记者采访是说:“参 加了‘了不起’的教育活动后,心中有一种强烈的自豪感,有一种要大声疾呼的激情: 中国了不起,中国人了不起,我要做一个了不起的中国人。
” 中学阶段按照学生思维日臻理性化特点,分别安排了“知我中华”、“只有社会 主义能够救中国”、“腾飞的中华”等专题。
很多学校还结合湖北的特点,编写了系 列教材和制作了系列幻灯片:《锦绣湖北——湖北名山秀川、建设成就讲话》、《铁 血丰碑——湖北革命斗争史讲话》、《楚天英杰——湖北历史上的杰出人物讲话》, 系统地对学生开展了爱国主义序列教育,有的学生在演讲中说道:“我们脚下是中华 的热土,身后是祖国的锦绣河山,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不能忘记自己是中国人,不能 忘记祖国的兴衰大业。
” 三、探索教育规律,优化教育方法。
在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中,各地在把握教育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内容需要,贴切地 选择教育方法,一般都采用了调查研究、比较、典型导引和情感体验等方法,通过调 查、访问、参观、读书等方式,增长学生的爱国主义知识。
为了进一步深化爱国主义 教育,我们在总结各地活动经验的同时,还有意识地定点开展这方面的实验研究,探 索爱国主义教育规律。
(一)、渗透教育法:学校是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阵地,学科教学是实施爱 国主义教育的主要渠道。
学生在校大量活动和受教育是学科课堂学习,对于中学生尤 为如此。
因此,研究在学科教学中如何渗透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 从学科教学渗透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中,总结出了渗透的“六有”原则。
即:有“意” 有意识地发掘学科中显性或隐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因素;有“的”——有目的、有针对 性地确定爱国主义教育主题;有“机”——有机结合学科教学,融溶于载体,做到淡 化痕迹、“润物细无声”;有“度”——适度渗透爱国主义教育内容,不冲淡学科教 学本色,学生易于接受;有“序”——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渗透;有“效”——讲求 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根据不同学科和较学内容,探 索出了“程序法”、“四环节法——知事、明理、动情、养成”,“联系比较法”等。
如有的数学教师讲利用正切函数值解直角三角形时,引用中国古代发明的利用秆子影 长确定季节和时令的历法作例证,利用“四环节法”学生学了知识、激发了民族自豪 感。
对于历史、地理等具有很强的显性爱国主义因素的知识,又采用“联系比较法”, 扩大和增强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效。
(二)、环境教育法:充分利用校园的爱国主义文化环境的布置和创造浓郁的爱 国主义教育氛围,让学生在环境中熏陶,潜移默化,内化爱国主义教育情感,增长爱 国主义见识。
如一走进武昌实验小学校园,绿树成荫、甬道繁花萦绕,大红色巨幅校 训:“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立刻印入眼帘。
学校还充分利用校内《中央军事政治学校 旧址》和恽代英等老一辈革命家曾在此工作过的史实,给最优秀少先队命名为“恽代 英中队”,开展“革命红旗代代传”的活动。
很多学校都注意建立了具有爱国主义教 育意义的长廊和甬道。
用中国历史名人、名言录挂幅装点室内环境氛围,是一种很具 爱国主义教育感染力的隐性教育课堂。
四、加强领导,重在建设,形成教育常规。
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常规教育。
要形成爱国主义教育常规,首 先,要加强领导。
中共湖北省委贯彻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制定、印 发了《湖北省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文件明确指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 全省人民整体素质的一项基础性的社会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 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还对教育的内容、对象、建 设、实施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部署。
为了加强领导,我省成立了由省委宣传部牵 头的爱国主义教育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十分重视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对爱国 主义教育意义的认识,加强理论建设,组织专门班子,撰写了一批有理论深度的文章, 加大宣传力度,造成舆论氛围。
为了指导面上工作,省教委等五单位联合在武汉市武 昌区办点,批转了中共武汉市武昌区委员会《关于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细 则》的文件;第二,坚持爱国主义教育“四为主”的指导思想,即:爱国主义教育是 全民教育,其重点是青少年;学校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阵地;课 堂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渠道;教师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主力军。
第三,爱国 主义教育必须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除上述理论建设外,各地都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了 对教材、基地和制度的建设,多年来,大多数学校都编写了爱国主义教育序列教材, 同革命纪念馆、所、部队等开展共建活动,创建了一批基地,全省由省政府行文,正 式命名了44个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地也充分开发教育资源,相继建设了一批本 地的教育基地,为了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文件还明确规定:各级各类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对中小学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要优先安排,实行收费参观的单位,在节假日及双 休日对中小学师生有组织的参观应实行免费开放。
同时,省教委还组织编写了《中小 学生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观赏指南》以及序列教材。
武昌区教委颁布的《武昌区 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常规十条》规定每个学生都要知道武昌农讲所、辛亥首义旧址、 铁军、起义门、九女墩、六一亭等革命史迹…。
要求各校在‘五.四’、‘七.一’、 ‘十.一’等节日组织相应的爱国常规教育活动。
全省还定期开展“黄鹤美育节”大 型活动,多种形式汇演爱国主义节目,对全省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起了很大的推动作 用。
各地和学校还相继制订了爱国主义教育常规制度,结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中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重点加强了训练,形成常规。
大部分地区和学校都明确规 定一年级新生入学和每学年,必须对学生进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及祖国版图的 教育。
通过上述安排,基本上达到了使我省爱国主义教育常抓不懈,充分发挥其时代 主旋律的作用。
如何让品德教育在实践中有效落实
当前,学校在实施德育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呈现出形式主义严重,德育定位不准,德育内容脱离生活实际,德育方法简单保守的特点,导致了德育的低效或效果不佳,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提升德育实效的管理策略,以德育科研促进德育进步,强化德育实践,解决方法论上的误区,并积极构筑德育工作网络,形成合力,培植校园文化,感染并调动学生品德形成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近年来,中小学德育工作者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从思想观念到实际工作,都积极创新,谋求改革,进行了一系列大胆的尝试,在加强行为规范的养成,思想品德课程的教研,思想品德评价方法的探索方面,取得了不少可喜的进步.然而,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发生着急速的多层面的变迁,旧有的、传统的文化道德观念和德育范式已无法适应时代的新要求,经验的、落后的德育举措和方法步骤已无法满足新时期学生的心理需求,文化和价值多元化猛烈地冲击着学校德育.青少年学生接受新事物迅捷,对新的价值观念敏感的特点,使得其常常在外界诱惑或内部不正当的需要的推动下,产生不少与德育工作者教育初衷相违背的行为,如自觉性差,自制力弱,行为失范,心理缺失,道德伦丧等,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给目前中小学德育提出了新的挑战,还能暴露出德育工作者在实施德育过程中,缺少方法上的调整和适应,缺少情感上的激励与引导,缺少活力与魅力.也难怪德育很难真正打动与感染学生的心灵,学生对德育厌倦,主观能动性丧失,师生关系失调,这样以来,德育低效或实效性不佳就成为一种必然.德育实效性差,不仅意味着投入的德育资源无法产生应有的效益,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更主要的是影响了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的质量.必须清楚看到,不讲求实效,是德育形式主义的表现,这样的德育不会有生命力,而且会使人对德育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因此,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是中小学德育工作者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要的任务.一、影响德育实效性的因素目前,中小学德育主要是通过学科德育课程,活动课程和隐性课程来实施的,笔者作为一名一线的德育工作者,在长期的教育实践和操作过程中,认为导致德育实效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值得反思的现象.一是中小学德育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形式主义的倾向.笔者曾在本校及周边一些兄弟学校进行调研,也发现了不少德育的所谓亮点.如一所初中制订了详实具体的德育制度,《学生在校一日规范》、《班级量化考核实施办法》、《德育学科渗透实施方案》等一应俱全,涉及德育管理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说是细枝末节,实令人汗颜,但与校长的交谈中才得知,学校规模不大,不可能安排几名专职人员进行常规性检查考核,德育主任又坚持代课,故而检查考核只能落空,象征性地填上这样或那样的符号,再加之德育工作不可能全部被量化,如对学生的了解与研究,对学生明辨是非能力的培养等,这种考核也就失去了很强的可操作性,不可能给出班级及至班主任的准确评价,导致班主任工作上、人格上的尴尬,究其制订制度的目的而言,校长只苦笑一句:“上边(领导机构)检查时,有‘制度是否健全’一项”,也就是说,这些方案的确定,目标是应付上边的,只考虑到上面下达的德育任务,而较少考虑到学生的实际品德基础和品德需要.无独有偶,本学校也曾经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文艺表演活动,当羁押的少年犯动情地向母亲忏悔,向师生谢罪之时,大部分同学爆之以热烈的掌声.听着这刺耳的掌声,笔者深刻地意识到,我校在设计和组织活动时,对学生及其品德形成与发展并没有充分考虑,不切合学生实际,只求有色有声,轰轰烈烈,而忽视了学生有可能将其作为文艺作品而称赞的可能性,道德内化的功能已全然丧失了,还不能不说是德育实效不高的重要原因.二是德育定位不准或者偏移.长期以来,受形而上学和认知主义思维的影响,我国德育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误区,把学校德育从完整的教育中割裂和抽离出来,使之成为学校中一个单独的实体,试图单靠单独的德育课程,单独的德育机构来实施德育,仅仅在专门的时间里,由专人去搞德育,而没有形成全部门、全员和全时空抓德育的意识,这又怎样保证德育的实效,表面上看来是对德育的重视和强调,实际上已演变成一种地位和价值的偏移和变相缺失.同时,因为德育被抽离而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落实,就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甚至干扰.目前,不少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仍然没有摆脱应试教育和升学教育的模式,德育“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三是德育脱离生活实际.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的学校德育在内容上存在着过于强调道德的知识体系化和逻辑化的倾向,而只是依靠学校教师,在封闭的“思想无菌室”里传输理想化的道德信息,提出脱离学生生活实际和思想实际的德育要求,使得德育与现实道德实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表现出空疏的特征.对学生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具体道德情境的道德判断和选择帮助不大,学生很难形成道德体验,因而表现出对德育的厌倦,很难产生兴趣.不单如此,道德来源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并体现在生活世界之中,它如果离开了生活实践,就必然丧失生命力.而笔者所接触到的现实情况是,学校里校长或德育处开会讲德育,做几次报告,开几次主题团会,或者搞几次德育活动,就认为可以使学生思想道德实现质的飞越,真是天方夜谭.不注意把德育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不注意把德育同社会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不注意把德育同学生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不注意把德育同师生交流结合起来,就不可能形成教育的合力,综合做功,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养成至善的学生人格,因而便不可能取得德育实效.四是德育方法过于简单.长期以来,我们在德育方法上形成了一套简单的基本定式,其主要表现有:注重单向灌输,弱化主体作用.在德育中较多地关注学生的认知或知识层面,在信息传达上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认同特征,用既定的道德规范约束学生的行为,防范学生的行为,其动力系统是外在的,学生不会产生独立的情感体验,从某种程度上讲,影响了青少年学生道德自觉性的发展和道德自主判断与选择能力的培养,不会产生内在需求,实践证明,对学生过多的控制、惩罚,会导致学生的恐惧和逆反心态,形成表里不一的言行方式和人在德育中而心在德育外的“精神游离现象”,更有甚者,教育者将遭受质问和反判,权威被挑战和怀疑,由此,教育者主宰的约束防范式德育会步入低效的迷谷.久而久之,学生对生活中的道德关系的敏感性,就会被教育者所封杀,只知道背诵道德条文,把口头的道德言说与自己的生活行为相分离,丧失独立个性的创新精神.二、提高德育实效性的管理对策要从根本上提高中小学德育的实效性,构建有魅力的德育,就必须切实提高德育的针对性,真正做到理念上的更新,从实际出发.一是要加强德育的科研工作.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德育工作者务必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德育课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德育实际中去,以德育科研推动德育工作的改进,增进德育工作实效性.首先,德育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的德育规律,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社会生活实际,看到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文化,道德和价值多元化的现状,把引导和澄清学生头脑中存在的文化、道德和价值混乱作为总体目标,面对全球生态化、网络化和多元文化碰撞与交流的大趋势,引导学生慎重思考主体生命对外部世界和自身的能动作用,创造价值,从而在纷纭繁杂的价值领域选择牢固树立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尽到责任与义务的正确的、积极向上的生命质量意识,并且用宽容的精神,将自己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从沉重的应试压力下解脱来出,摆正德育的功能取向和目标取向,勇于反思,敢于质疑,大胆实践.还要在德育内容的选择上做出相应调整,遵循学生品德发现规律和年龄特征,使其深度和广度上与学生品德发展的“最近发展区”相耦合,让学生易于接受,乐于接受.在当代独生子女日益普遍,学生中个人主义日益抬头的状况下,引导学生学会交往应该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其次,德育工作者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发展实际,积极调研学生品德形成的心理学要素,作为一名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熟悉和掌握学生品德发展的年龄特征,并将此作为德育工作的出发点,采取合理的教育措施,因材施教,要适时激活学生的道德动机,提供良好的榜样,创设道德情境,让学生在有意识模仿的心理准备下,形成道德信念,丰富道德情感,自觉抵制诱惑,培养毅力,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二是强化德育实践.学校德育从根本上说是通过学生的日常生活及其经验而产生作用的,因为德性表现在日常行动中,它本质上是实践的,是人的具体生活所包含的,也是指向具体生活的.学生品德的形成与发展也必须依赖于生活实践,否则,将无任何效果可言,因此,有魅力的德育是内在于生活的,是必然地与生活的意义联系在一起的.笔者以为,在这里提出的德育实践的强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层面的特征,一方面,关注学生的道德主体性的自我发展,它是从学生的道德体验起始的,相信人的德性发展的资源在人的道德体验,唯有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自主发展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才意味着以人为本,才意味着德育是以关怀学生的现实生活为价值取向的,才是以尊重、关心、宽容、理解、爱心、鼓励的方式帮助学生发展或形成自己的道德品质的,才是克服了定位不准的错位和克服了方法论上的固执的,此时的德育才能有效促发学生的道德体验,使学生在体验过程中学会道德判断,学会选择,学会行动,自觉发展其自我道德约束力,产生应有的教育效益.另一方面,强化师生双向互动,现在的青少年生长在一个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极大发展的时代,他们乐于接受新生事物,主体意识和平等意识明显增强,在价值观选择上已不再受以往传统的、封闭的一元价值观的左右,有自己的独立意识,时常在自己的行为中实现一种新的价值追求,他们的一些道德观念本身就包含着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新的生活方式,新的价值观的萌芽,诚如孙云晓说的:信息化社会决定了两代人的双向社会化.这实质就是互动的过程,也只有在互动中,才可能促进情感意识和尊重意识的增长,促进想互的理解与价值观的认同与包容,而双向互动的要旨,就是不断创造丰富多彩的,能够真正调动学生主体性活动.在活动中,让师生双方都动起来,真正有了感动,有了理解,有了体悟.学校德育工作者要组织活动,却不能过分追求形式的热烈与场面的火爆,不能过分强调我校做了哪些活动,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开展活动,必须是让学生和德育工作者一起,在双向互动中践履道德,感受道德,体验道德,学生自主选择,发展品德,内化道德内涵,这才是有效的德育活动.还有一方面,是德育的实践不能以纪律为形式,强制的训诫、评价和奖惩,体现为一种道德的管制,如果学校仅仅利用各种手段奖惩,约束学生的生活行为,那就成了一种监督,道德主体就必然生活在处罚的恐惧和焦虑中,那么它不但不能培养学生的道德自主性和道德判断力,反而把学生训练成唯唯诺诺的服从者,而这种重负,对学生来说,不亚于目前的学业负担,总想寻找机会来释放,一旦走出学校,那些清规戒律便不再发挥作用了,不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反而表现得更加顽劣和难以控制.所以笔者说,德育是持久的复杂的教育工程,缺乏了生活的实践性,便会失去应有的实效.三是努力完善德育网络.要克服学校教育中德育不到位,游移不定和偏移现象,就要从根本上变革思维方式,克服分割性思维的惯性影响,用复杂性思维重新作系统思考.其实,德育是整个学校教育工作的核心与灵魂.首先就是要形成人人齐抓共管的德育格局,在学校内建立必要的德育机构,形成完善的组织系统,制订行之有效的管理程序,国家有文件规定,校长尤其是德育主任要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德育工作计划、时间、人员、经费的落实,健全德育工作指导小组,理顺德育处、班级、班主任和团队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相互关系,确保德育合力的形成.校长和德育主任必须通盘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系统的设计和组织实施,注意各部门、人员活动之间的衔接与联系,发挥整体效应.其次,要认清德育必须依托智育、体育、美育等其他各育,以诸育为载体,渗透德育的理论,要在学校中形成“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德育机构是主力军,但其他科任教师、职工、甚至其他各处,各教研组都是德育的生力军,要充分利用课程特点,想方设法完成好德育渗透任务.再次,近些年来,许多私立学校,甚至公立学校都大张旗鼓搞所谓封闭式教学,准军事化管理,在某种意义上讲,其对应试教育体制下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过来想,这又是一种陈旧的思想观念,他把学生品德形成与发展的重任完全交给学校,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是在风起云涌的社会改革浪潮中,建立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孤岛,它断却了与外界的联系,丧失了让学生认识社会,与时俱进的精力和锐气,是一种最大意义的犯罪,因为学校教育不可能代替其他教育的配合与补充.笔者认为,要在坚持学校在德育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前提出,注意发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届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家长参与德育方式过分单一,只是一种形式上参与,诸如开个家长会,家校联系卡,学生作业展览时有部分家长参与等,这种参与方式仅限于个别学生的教育问题处理,德育工作者也与家长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联络性质单向,家长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懂得也不敢和工作者提出个人需要.我们应积极倡导心理层面的人际参与和制度层面的管理参与,让家长与德育工作者在较为亲切融洽的气氛中交流意见建议,甚至可让家长参与校务委员会,直接参与德育管理和教学管理,形成完善的行政机制,形成相互信任的协作机制.社会各届的参与则更是凤毛麟角了.其实,学生来源于社会,置身于社会大背景中,他同样面临着复杂的人际关系,来自家庭的、亲属的、非新属的,沾亲带故的,素昧平生的,都出现在学校周围,都会与学生产生这样那样的联系,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作为一名出色的德育工作者,特别是领导者,就应将学生的成长空间有效把握,合理利用.实践也证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学生将耳目一新,并可激发出更大创造热情,在此方面,笔者建议,可先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挖掘社会资源,请师入门,直接利用社区人力资源,如请老干部、司法人员入校,携手共建,利用社区环境资源,开设文化教育基地,德育基地,提供社会性劳动实践场所等,利用大众媒体,丰富德育内容等.四是创建良好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对于学生的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发展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通过创建良好的校园文化来提高德育的实效性.值得予以充分肯定,一般来说,我们主张通过物质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三个方面的工作来建一所学校理想的校园文化.而在这三个方面,校园物质文化建设,提倡师生共建共维护,这样学生才会珍惜学校的绿美化净化成果,激发荣誉感和责任感.制度文化建设主要彰显的是规范和约束作用,告诫师生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不便赘述.而校园精神文化建设则是核心内容,也是校园文化的最高层次,校长是学校的灵魂,校园文化实际上就是校长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为了有效推动文化建设,校长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律,综合社会各方面对教育的要求,对学校作出长远的、全局的考虑,然后利用自己和领导班子的榜样作用,发挥模范作用,推动目标实现,还必须激励全校师生,朝着所预定的形象发展,形成独特文化,成为一种象征,当然,离开了师生的活动,校园的精神文化产品不仅失去创造性、继承性,而且原来的精神文化传统也不再存在生命与活力,因此,校园文化建设就是要充分发挥师生的主体能动性,激发师生的创造潜能,变被动的接受传播知识为主动的运用知识,发现知识和创造知识,而一旦这种人人努力为校园作奉献的氛围形成,学生的德育目标就业已实现了,学生的情操、品德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成长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