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追赶超越中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只有打击不合法的,维护合法的,才能实现公平。
《今日说法》案例和分析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
为了,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
法院判决,雇主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
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
结果猝死。
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
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只构成盗窃罪。
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
小偷对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被判4年,罚金3000。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
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
却被淹死在湖中。
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
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
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
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
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
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
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
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
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司机承担80%的,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
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
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
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
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
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
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司法局一般干什么工作呢
司法局是的司法行政部门。
受党政府领导,规格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专业职能部门。
司法局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请分别解释中国改革开放格局中“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含义。
党的十报告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件下带领人行的新的伟大革命”,并强“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这就从时代和战略的高度,对改革开放作了根本性的政治定位,必将鼓舞和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这一新的伟大革命向前推进。
社会主义制度自 完善和发展的革命 恩格斯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改革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 完善和发展。
这种完善和发展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始终需要通过改革来加以推动,通过开放不断吸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来加以发展。
改革开放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 完善和发展的新的伟大革命,既不是对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否定,也不是进行细枝末节的修修补补,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某些不合理的方面和环节,即不合理的体制机制进行革命性的变革,兴利除弊,破旧立新。
离开了改革开放这一新的革命,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与时俱进地实现自 完善和发展,就会逐渐丢失其先进性和优越性。
新时期以来 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锐意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使社会主义制度真正进入自 完善和发展轨道的历史。
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改革大开放,使 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
29年来,正是在改革开放这一新的伟大革命推动下, 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制度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不断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辉煌篇章。
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革命 生产力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最终决定力量。
改革开放作为一场新的伟大革命,其根本目的之一,就是要不断打破陈旧体制机制的束缚,使社会生产力获得又好又快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 们之所以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革命性变革,就因为它已成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新时期以来,正是通过变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社会生产力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
随着实践的深化, 国改革开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方面愈加注重科学性:既着眼于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又着眼于提升生产力发展的质量;既着眼于扩大生产力发展的规模,又着眼于提高生产力发展的效益;既着眼于淘汰和改造落后的生产力,又着眼于培育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既着眼于优化国内生产力发展环境,又着眼于面向世界拓展生产力发展空间,等等。
这表明,改革开放作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新的伟大革命,已经并正在进入新的科学境界。
改革开放对社会生产力的解放,本质上是围绕人的因素展开的,是对人的更为深刻的全面解放。
人是生产力的创造主体,也是生产力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
改革开放的首要之点,就在于打破旧的体制机制对人的束缚,使劳动者从不合理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不断解放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改革开放使人们愈益获得了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更大自由。
也正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舞台上,中国人的精神状态从未像今天这样振奋,创造热情从未像今天这样奔放。
有了人的大解放,就有了物的大解放,就必然会使生产力发展的源泉充分涌流。
促进和推动人们思维方式深刻转变的革命 促进和推动人们思维方式的深刻转变,是改革开放作为新的伟大革命的一个突出标志。
改革开放始终以解放思想为先声,不断引导人们打破落后思维方式的束缚。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新的伟大革命从根本上改变着落后思维方式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
马克思早就说过,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要改变社会意识,就必须变革社会存在,即变革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在国,与几千年小农经济相联系的狭隘、保守的思维方式,曾使 们的先人一次又一次丧失了实行社会变革的契机,一次又一次失去了“对接”世界发展潮流的机遇。
近代中国积贫积弱,直至沦为西方列强任意宰割的对象,与这种落后思维方式有很大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落后思维方式又被或多或少、自觉不自觉地沿袭下来,成为固守传统社会主义模式、搞闭关锁国的重要思想根源。
改革开放的一个最大功绩,就是从变革旧的体制机制入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造和取代自然半自然的小农经济,从而造成了落后思维方式必须主动改变的社会现实。
正是在改革开放的有力推动下,自觉转变思维方式,树立与时代发展潮流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一大人文景观。
改革开放的历史进步性,见证了人们思维方式转变的空前深刻性。
29年来,党和国家推进改革开放的新方针、新政策、新思路、新举措能够不断确立并得到有力贯彻,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以立足中国而又面向世界、尊重历史而又开拓未来的姿态投身改革开放事业,与整个民族思维方式的深刻转变是密切相关的。
正是在人们自觉转变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各种新思想、新理念在神州大地如潮涌动,从而汇聚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伟大时代精神。
加速提升中国社会总体文明发展水平的革命 作为一场新的伟大革命,改革开放全方位地激活了当代中国社会总体文明发展的战略棋局。
就改革来说, 国实行的是系统配套的大改革,它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军事、外交等领域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为当代中国社会总体文明发展不断地扫除障碍、注入活力,开辟越来越广阔的前景。
就开放来说, 国实行的是宽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大开放,它从三个层面把中国社会文明发展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历史地贯通起来:一是推动中国以顺应时代大势的姿态主动融入世界文明发展进程,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当代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大格局中去。
二是推动中国以“海纳百川”的气度充分吸收世界文明发展成果,从引进技术层面的有益成果,延伸到吸收制度层面的有益成果;从利用经济方面的有益成果,扩展到借鉴政治、法律和文化方面的有益成果。
三是推动中国以时不 待的紧迫意识积极追赶世界文明发展潮流,包括着眼于当今世界科学文化发展的前沿,不断拓展中国同发达国家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现代化跨越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前进步伐,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空前跃升。
比如,在改革开放推动下, 国城镇化水平已大幅提高,城镇人口已由改革开放前的18%上升为43.9%,而农村人口则由82%下降为56.12%;民主建设跃上了新的台阶,基层民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乡、村两级干部由普通百姓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不仅整个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也普遍增强;教育事业日益繁荣进步,不仅普及了义务教育,而且扩展了高等教育。
可以说,改革开放作为一场新的伟大革命,正日益推动 们这个文明古国向着新的文明境界迈进。
立足当代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革命 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 们党的一个鲜明风格和政治优势。
在新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从改革开放的启动拉开序幕的,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程一步一步向前推进的。
没有改革开放这一新的伟大革命,就没有新时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就没有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就不可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改革开放是以突破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化理解为起点的,它始终与新时期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共命运,也始终是立足当代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杠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质,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
而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正在做的大事情,无疑是实现这两者有机结合的中心环节。
从时代眼光来看,这场新的伟大革命对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根本作用和意义,至少体现于这样四个方面:首先,改革开放把许多前所未有的崭新课题推到中国共产党人面前,迫切需要立足国情作出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回答,这就对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出了无法回避的客观要求。
其次,改革开放作为一种开拓性的伟大实践,不断创造和积累着加快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新鲜经验,这就为 们党据此作出合乎规律性的理论创造,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不竭源泉。
再次,改革开放构筑了联通中国与世界的广阔平台,有利于 们党在广泛吸收当代人类社会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情作出富有中国气派的理论概括,不断增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优势。
第四,改革开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实践过程,它推动着 国社会发展不断进入新的更高境界,从而也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提供新的更高起点。
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将贯穿于 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改革开放将始终起着无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本身就是 们的实践、 们的民族、 们的时代最鲜明的特点,它必然要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的“赋予者”。
只有在改革开放这一新的伟大革命中,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才能深深植根于充满生机的实践沃土,既积极回应实践的呼声,又不断从实践中汲取营养,愈益呈现出鲜明的实践特色;只有在改革开放这一新的伟大革命中,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才能与中华民族发展进步要求历史地贯通起来,并深深熔铸在整个民族的创造活力之中,愈益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只有在改革开放这一新的伟大革命中,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才能更好地弘扬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反映时代大势,愈益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交警这样处理对不对
逃逸事故应该是逃逸方负全责的。
但具体的赔偿事宜,如果交警无法调解,可以走司法程序去法院起诉。
郁孤台与辛弃疾的关系
三项机什么三项机制,即干部鼓励激励、容错、能上能下机制。
建项机制,是落实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一、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以省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
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
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一)在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五)在服务、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
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
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
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
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
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
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
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
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二)人均固定资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区)和县(区)主要负责人;(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批评或省委、省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市(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报告。
各市(区)、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
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
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
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
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项机制解读之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评优评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以省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是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考核奖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是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
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是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以上奖励,奖金分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选拔重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是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是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是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近代意义的法院组织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院组织法是(法院编制法)。
1910年制定的《法院编制法》是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重要成果。
它以审判机构组织法的形式确定并重申了司法独立原则,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落实,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由于追赶世界立法潮流,《法院编制法》也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与局限性。
从1901年至1911年,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逼迫下,“仿行宪政”,以官制改革为先导,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
这场为时十年的新政最终以失败收场,未能实现挽救政权的预定目标,使改良运动在近代中国彻底破产。
在成王败寇的逻辑中,晚清新政历来得不到史家的佳评。
要上下联动,发挥政协整体功能优势
一要充分发挥人才荟萃的优势,积极建言献策,为科学跨越率先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政协揽八方俊杰、集各界精英,是重要的人才库和智囊团。
县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适应新形势,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想发展、议发展、促发展,引领广大政协委员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敢于担当、大胆作为,满怀激情、豪情和感情,积极为全县科学跨越率先发展建由衷之言、献务实之策,发挥“智囊”作用,提供智力支持。
组织各位政协委员发挥联系广、经验多、阅历深的优势,敞开胸怀,畅所欲言,进诤言、献良策,争取把全县发展思路理得更加清晰、政策措施定得更加切实、各项工作做得更加高效。
重点围绕推动项目建设、加速新型工业化、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城市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问题,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协商论证,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建设性的提案和建议案,为县委、县政府民主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并把建言献策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委员开展项目研究、咨询服务、招商引资、扶贫济困等活动,在搞好项目建设、发展民营经济等方面发挥聪明才智,在经济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
二要充分发挥位置特殊的优势,加强民主监督,为科学跨越率先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政协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参政不行政,较少受部门或地域利益的局限,看问题比较客观公正,敢于讲真话、说实情,所提意见建议往往既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又容易被党政部门所接受。
这一优势为深入开展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
县政协要主动围绕全县发展大局,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新途径、新办法,把参与、支持、服务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握出发点,找准切入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积极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效畅通民主渠道,切实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施政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为加快全县“追领”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的重大问题,保证发展的正确方向。
要通过委员提案、组织视察、开展评议等方式和途径,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转变干部作风等方面的民主监督,促进行政服务效能提升。
要重点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支持和推进“企业服务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政协组织要从整体上把握县委、县政府关于改善发展环境的要求,针对我县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抓住关键问题开展监督。
要重点监督各项政策和重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情况;重点监督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情况。
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着眼于大局,立足于群众利益和桂阳长远发展需要,敢于触及,敢于反映,敢于揭露,弘扬正气,鞭挞歪风,当好“诤友”。
在此基础上,要深入研究、找出良策,督促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强力促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要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促进安定团结,为加快“追领”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政协是团结的象征。
要始终高举团结、民主大旗,不断增进各界别、各团体、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融合、大和谐,在全县上下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凝聚起追领发展的强大合力。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更加多样化,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推进科学跨越率先发展、实现“追赶长浏望、领跑大湘南”宏伟奋斗目标,迫切需要一个安定、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
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一定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的优势,在凝聚人心、增进团结、维护稳定上发挥积极作用,自觉为党分忧,为民解愁。
要认真做好党外人士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五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认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正确引导他们与时代相适应,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要组织委员深入到矛盾较多、问题较多的地方,了解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扶贫解困、社会治安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教育引导群众以全局意识和发展眼光看待现存问题,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工作。
既要当好群众的“代言人”,高度关注民生,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真实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又要架好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把全县上下思富求变的愿望和热情引导到加快发展上来,减少阻力、增强动力、形成合力,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营造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做出积极贡献。
求一篇庭审观摩的感想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