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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教人员的好政策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5-01-11 09:37

关于党建工作的心得体会六篇(可供参考)

关于党建工作的心得体会六篇【篇一】一、增强了责任感、使命感。

党建工作常常被认为是务“虚”,这个“虚”要务得有水平,悟出实效,推动实践,这才是务“虚”的境界。

张书记的开班动员讲话紧密结合实际,给我们提出了要求。

是的,基层党建工作亟待加强,我们这些党务工作者更是责无旁贷,要不断学习,提高能力,要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贡献精神,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基层党建工作之路。

而罗世伦教授从形势到组织建设问题的分析引人深思,“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回想这朴实而又发人深省的三句话,提醒我们:做好本职工作,做一名称职的党务工作者。

二、丰富了自身党建知识。

常言道:温故而知新。

作为一名书记,应该熟悉党建理论基础知识,业务知识,才能让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可常常因为工作忙碌而忽视学习,有时候一些政策性强的业务知识要翻书才能肯定,自己也很想有时间好好学习。

这次能心地重温、学习党建业务知识,听廖科长传授从理论到实际结合的运用,基层党建的业务具体知识,如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党支部组建等实用而且理论性强的知识再次得到学习、复习,深植于脑,非常及时。

三、开拓思路受启发。

“做,别怕错;快做,另磨蹭;专心做,别马虎;边想边做,动脑筋”,这是马部长引用百家讲坛关于“做”的四句话送给我们。

的确,做到这“四做”,世上无难事。

在党建工作中,如何结合实际,以创新的精神,推进基层党建工

小区物业心得体会

物业管理心得阳春三月,在公司领导和管理处张经理的悉心关照下,工程领班和我被安排到公司联银大厦管理处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

我们所在的楼盘是单一业主,在日常管理和服务方面与商业写字楼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工程领班和我均是第一次接触物业,因此我们也十分珍惜对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一周下来,受益匪浅。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文档的管理。

文档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质量文件和服务标准的一项重点内容。

来之前就听说联银大厦管理处文档管理规范。

耳闻不如所见

他们专门安排一位管理人员来整理文档,根据自己的情况分了三大类即管理档案、业主档案、外来文件,一共有三十个文件夹。

各类文件序号排列清楚整齐,想找哪类文件很快就能找到。

而且文件夹里面的内容齐全。

二、物业相关收费。

由于我们管理处是单一业主,物业管理费都是直接转帐到公司帐户,不经过我们这些管理人员之手,而水电费等也不要我们代收。

我是第一次接触物业管理,对于物业费的收缴,也只是学习了理论知识。

在联银大厦实习,亲自实践了一回。

有些业主是物业费和水电费一起缴,一次性可以完成,有些业主却是一样一样地缴,而且有些业主是一次缴一点,难度最大的是有些业主提出一些不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

这就需要我们管理人员有足够的耐心和他们沟通解释,通过种种方式方法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使他们缴纳应该交的费用。

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作为物业这个服务行业,沟通技巧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

以业主为重,服务第一,有效沟通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

三、标识标牌。

在设备管理上,联银大厦管理处建立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并对各类设备都建立设备卡片是一大亮点。

各种设备都有详细的台帐记录。

翻开他们的检查记录,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清洁一一详细记载。

李主任亲自带我去了设备机房,地面及设备上是一尘不染。

由于商铺目前还没有出租出去,一至三层空置,中央空调一直未开启,但是这些空调控制设备却擦的很干净。

地下两层停车场,进出口标志牌清晰,自行车、电动车和汽车停车区域划分明确,各类车辆整齐有序停着。

而他们的车管员交通手势规范,在上下班高峰期,正确指挥地下车出入。

四、人际关系处理。

管理处和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目前有一百多个公司在大厦内办公,管理人员对业主都很熟悉,大部分都清楚的记得他们在哪个房间办公。

经常看到有业主来管理处谈工作、沟通交流,俨然一家人似的。

管理处各部门人员关系也很融洽。

在休息时我看到几个部门的员工在一起下棋、看电视、聊天,有时工程人员带的饭,拿到保洁部。

保洁人员帮忙用蒸饭煲热好。

五、关心员工生活。

联银大厦管理处很关心员工生活,在保安监控室,有两台显示器画面跳动很厉害,保安部就让监控岗调整小休一会,避免眼睛过度疲劳。

在休息室买了电视、象棋、扑克和健身器材。

这些丰富了他们的业余生活。

听李主任说,他们准备在夏季来前给住宿的员工装几个电扇,使员工能休息好,工作有精神。

李主任得知我们到他们管理处来学习后,第一想到的就是我们的吃住问题。

等我们到了之后,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他就安排人员带我们去了附近一个旅社,为我们找了一间既清洁安静又便宜的房间。

领导对员工的关心,使员工有归属感,使员工更加稳定和安心、充满激情地工作。

这些都是我亲身感受,也是为其所感动的。

一周时间很快过去,我们带着收获而归。

下一步我们将借鉴他们的优点来完善的我们管理处的管理。

而我,也将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使个人工作有更出色的表现。

关于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总结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收交,收缴各自含义及 区别

收缴,带有强制性,也强调这个强制性。

比如税收和一些政府收费,战争中收缴武器。

对被收缴方来说,不论主观上是否同意,都必须执行。

收交只是描述收和交这个行为,不强调强制性。

组织干事个人工作总结

组织干事个人工作总结一年来,本人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力配合领导,把握角色定位,勤政务实,廉洁自律,较好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是理论学习是一切工作的基础。

在这一年中,本人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学习新时期党的农村工作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组织宣传等业务知识,使学习成为一种常态化。

注重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所创新。

二是在镇组织办工作以来,围绕全镇党建工作大局,圆满完成了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扎实抓好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广大农村党员干部能力素质。

利用“Xx之路”周末大讲堂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培训班等形式组织镇三套班子成员、助理级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加强思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教育和作风教育。

完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日常交办的工作,包括统计人事年报,非公党建,整体推进新农村服务中心建设,做好相关台账,顺利通过省级检查小组验收,做好老干部、老党员、离任村干部、慰问金和补贴发放工作,撰写组织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等。

四是完成党费收缴工作。

核算好各支部党费,及时上缴全镇各季度党费。

三是一年来,我镇刊登在省、市、县级上党报党刊新闻稿件50余篇,其中在人民日报刊发2篇,新华日报刊发2篇,中国组织人事报、大学生村官报、江苏法制报、江苏教育报各刊发稿件1篇,江苏工人报2篇、连云港

老年大学工作人员两学一做心得体会

从职能分工看,后勤工作其实是机关工作的一部分,它服务于全局各项工作,以大局为先,以服务为重。

后勤其实质就是为其他工作的开展提供“弹药”的后方战线,没有适时的物质保障和适宜的服务保证,基层、机关工作和活动就会失去基础和动力,一切都将无从谈起。

为此如何提高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是每一位后勤人员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作为一名后勤工作者,在此本人以自己的理解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一、后勤工作的特点 1、广泛性。

后勤工作涵盖面较广,具体地说,我局的后勤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出租房屋、饭堂管理、基建管理、水电管理、车辆管理、文印、综合楼卫生、维护维修及其他日常性事务。

业务项目繁杂,涉及范围广,与全局员工的各项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

2、服务性。

后勤工作是服务工作,从后勤工作的内容来看都是为本局工作服务的,是保证我局其他工作顺利进行的服务性工作。

比如,协调好各科室用车等都需要服务。

为此我们后勤工作者都需要热情、主动、耐心,还需要有能力、有技能,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服务工作,才能得到支持和理解。

3、和谐性。

后勤管理工作事无巨细,头绪繁多,既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有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处理不当,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机关工作所需的交通、水、电、暖等物资保障以及全体员工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周全,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员工工作的情绪。

其次是上下左右,纵横交错,涉及面广,既要处理好本局内各部门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本局与外部的诸多方面的关系。

因此,后勤工作是打造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4、琐碎性。

后勤管理工作常常是从一些不起眼的树枝落叶、芝麻小事做起,然而这些被称为小事的工作切不可小看。

具体工作中饭堂管理、车辆管理、出租房屋、水、电维修、文印、日常清洁等,如果没有这些不起眼的准备工作,就无法保证大事的顺利进行;修修管道、接接电源等再小不过的事,但都代表着整个局的文明风貌,若有不慎,将会直接影响上下、内外关系;还有在接待和外事活动中,小事处理不当,也将会影响到我局的的形象。

5、时效性。

后勤管理工作是动态的活动,任何的工作都是在时间中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开始和结束都有合理的时效性,任何工作超出它合理的时效性都将变得毫无意义。

后勤工作更是如此,每一项服务都有其即时性,如那个部门需要用车;灯管、水管坏了等等;为此每一个后勤人员都要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办事必须做到果断、及时、合理、科学。

6、协调性。

要做好后勤管理工作不单是后勤部门的工作职责,也需要每一位员工的支持与配合。

如饭堂报餐,若员工不报餐而就餐就会造成浪费,还有日常工作用水用电,需要大家能够自觉做到人走灯关等良好习惯等,只要大家能够理解和配合后勤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家。

二、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几点想法 根据前面所谈的后勤服务工作的特点,本人认为必须从实际出发,以搞好服务保障为基础,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效益为目的,突显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本所后勤管理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后勤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规程等一系列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长效性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如用车、租赁、饭堂、文印等,这些都能够有效提高我局后勤的规范化管理。

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为此加强制度建设将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后勤工作,使后勤保障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使今后的后勤保障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2、加强奉献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后勤部门作为服务性部门,后勤工作者更需要强化奉献意识。

这是由后勤工作性质决定的。

“后勤工作是整个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后勤工作不是中心,但要服务中心;后勤工作不是大局,但又牵动大局;后勤不是小事,但又必须从小事做起。

和其他工作比较起来,后勤工作更需要强化奉献意识,努力提高服务力。

因为后勤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为全局政务提供保障,为全局服务。

我们必须既要强化奉献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没有奉献意识,即使有一定的能力,也不会自觉主动去服务;仅有相关意识,如果缺乏服务能力,这样的意识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因此,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通过树立奉献意识并强化服务能力。

3、加强角色意识,提高专业能力。

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不同的分工,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不同的角色意味着不同的责任。

后勤工作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也有不同分,作为后勤工作者我们必须强化从事后勤管理、服务和保障的角色意识,准确定位,明确职责,始终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当前,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每个人在明确自己角色的同时,应该努力提高专业能力,这是强化角色定位的前提和基础。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都有各自的专业特长。

“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

后勤工作也存在专业分工,比如有车辆管理、水、电管理、基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文印管理等等。

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做好自己的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为全局各项工作服务。

4、加强进取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如何有效履行和不断强化后勤管理的职能,如何提高服务质量,都需要我们保持进取意识,强化创新能力。

如果总是因循守旧,不能突破原有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模式,那我们就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后勤工作由于工作面宽、领域多、战线长,涉及管理、服务、保障等方方面面。

现如今服务的内容和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原来的后勤服务一般性事务工作发展到后勤政策制定等事务工作。

适应这个发展趋势,做好新形势下的后勤服务工作,就需要不断的总结、创新和提升。

因此,每一名后勤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进取心态,在继承的基础上突破前人,超越自己,推动后勤事业持续的发展创新。

5、加强学习意识,提高思维能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们要坚决克服那种后勤工作主要是做事和服务,不需要学习,不需要理性思维的错误观念。

后勤工作者,必须强化学习意识,努力培养理性思维能力,这是推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恩格斯曾指出,一个民族想要站上科学的各个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因此,我们既要学习后勤业务知识,增长实际工作的本领,更要注意理论的修养和锤炼,提高理性思维能力。

“会生活“的心得体会的开头怎么写

心得体会开头范文【篇一:工作总结开头语怎么写】工作总结开头语怎么写

所谓万事开头难,工作总结没有一个好的开头语,后面的内容就不知如何下手

下面小编为大家奉上4篇优秀的工作总结开头语范文,供各位参考。

工作总结开头语范文(一)xx是我人生之中从事管理工作的第一份工作,也是我职业生涯的一个起点,对此我也十分珍惜,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胜任这份工作,经过这么多年的学习,以及同事、领导的帮助,我已完全融入伊思佳这个大家庭中。

自己工作技能也明显提高,虽然工作中还有好多地方需要完善,但应该说自己付出的不少,也收获了很多。

我自己感到了成长,也逐渐成熟。

现就2010年的工作总结回报如下,工作总结开头语范文(二)回望过去的一学年里,在学校领导的统一组织、任课老师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习、工作方面都圆满结束,现将我做的一些工作向大家汇报:工作总结开头语范文(三)繁忙的一年又快过去了,回望2010年,真是感慨万千,有得有失。

2010年真是难忘的一年,感谢领导的大力栽培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

努力开拓市场,对内狠抓生产管理、保证质量,以市场为导向,面对今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挑战,抢抓机遇,销售部全体人员团结拼搏,齐心协力完成了本年度的销售工作任务,以下八条是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开头语范文(四)2010年即将结束,2010年的工作也即将告一段落,在这一年里,我经过自身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特别是在领导的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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