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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3-11-18 20:24

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什么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瑞典市场经济体制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及其评析  发表时间: 2006-8-10 08:53 作者: admin 来源: 千变万化滕王阁(南昌)大学BBS(论坛)-前湖论坛&考研论坛&二手市场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一、 政治,经济背景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 of the Sweden)。

是北欧的经济强国。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

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

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

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

国有企业在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

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

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

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

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

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二、 瑞典政府审计的起源和发展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

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

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会计和政府管理工作。

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 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发布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

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

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 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 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

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 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

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

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 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

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

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

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

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

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

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问题:  1. 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 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 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 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问题。

  5. 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起诉、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 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

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

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 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

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

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 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

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

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 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

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

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 按业务内容设置审计部门。

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方法,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规律,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点击图片可在新窗口打开] 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 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

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 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

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 会计管理方面  (1) 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 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 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 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 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 进行财务统计。

  2. 预测管理方面  (1) 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 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 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 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 审计方面  (1) 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 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 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 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 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 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 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 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会计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

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

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 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内容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

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五、 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中国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历史。

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

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 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 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 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 目标分析。

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影响;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 业务活动分析。

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

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 管理制度分析。

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方法,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经济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 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

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

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

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

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

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 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 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 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 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 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方法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

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

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内容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

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 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 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 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 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 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会计错误。

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

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 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

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

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 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 议会。

  (2) 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 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 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

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

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

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

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

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问题,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 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

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

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

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 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会计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

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 总结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经济强国,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

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历史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

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

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

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

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

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

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内容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

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瑞典是通过立法部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及后续审计等方式共同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其作用。

上述方式作用的结果,使得审计报告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

  瑞典国家审计局与民间审计组织是相互独立的,对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不存在领导关系,但要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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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全抄 作考吧:这些是别参考材料 还需要你自己加工 加油哦  发展观是针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遇到的挑战和考验,在解决实践中新问题的时候形成的新观点新理论。

“科学发展观之所以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是因为要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必须解决好影响小康社会原定指标完成的‘三农’和社会建设滞后等问题。

2003年4月突如其来发生的非典疫情,也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即在推动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还要搞好公共卫生、教育等各方面工作,要把对人的关爱放在我们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至于城市拆迁和农村大量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更应引起中央的重视。

这就促使我们第一次提出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树立一种科学的发展观,使社会能够全面进步。

”李君如认为,科学发展观是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来的,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迫切要求,也是总结“十五”经验、制定“十一五”规划的需要,“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尤其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在实现企业宗旨、履行企业使命而进行的长期管理活动和生产实践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全员性的安全价值观或安全理念、员工职业行为中所体现的安全性特征、以及构成和影响社会、自然、企业环境、生产秩序的企业安全氛围等的总和。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延伸和渗透到安全管理工作的一脉分支,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必不可少的组成之一;创建企业安全文化是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必不可少的支护,同时开展好和建设好企业安全文化又不能离开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的统一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成效也将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企业文化创建的实效。

  坚持倡导先进安全文化,增强安全发展的软实力  十七大报告提出“文化软实力”这一概念,“文化软实力”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有句名言:“国家富强在于经济,经济繁荣在于企业,企业兴旺在于管理,管理优劣在于文化”。

企业文化是现代管理理论、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研究与实践的成果。

安全发展的软实力需要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是安全科学发展之本,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和灵魂。

国网公司的安全文化为:理念是“相互关爱、共保平安”;基本要求是抓“三基”,用“三铁”反“三违”,杜绝“三高”现象,坚持“四全”,实现“三控”。

建设先进的具有金电特色的安全文化要高起点,高标准,要以构建“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文化为目标,要以国网公司安全文化为指导,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企业安全文化的灵魂,把“以人为本”作为安全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落实责任、确保安全”作为企业安全文化的行为准则,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超越,追求卓越,实现建设“和谐金电”、“一强三优”企业的安全愿景。

  安全生产是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唯有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今年安全月的主题是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结合这一主题,我们浅谈一下安全生产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到底占有怎样的地位,首先,我们举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例子,远的不说,就拿我省自去年年底以来,发生的几起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  2008年11月26日下午15:00左右,镇海炼化重油催化分馏塔检修过程中,承建单位上海金申公司两名人员进分馏塔作业时因中毒一名当场死亡,另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2月18日,位于台州仙居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管道泄露事故,造成多人中毒,714人体检27人留院观察。

  2009年1月14日13时20分左右,位于宁波化工区的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检修过程中发生液氯泄露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在拆卸作业过程中,检修人员张某、吴某误将挂有禁动标志牌上的禁止阀拆开,导致液氯储槽(60M3)氯气泄漏。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封闭式液氯储槽事故处理系统立即启动,储槽封闭室卷帘门自动关闭,泄漏点与外界隔离,自动抽风系统将泄漏氯气抽入事故氯吸收塔,封闭室内自动喷淋系统洒碱幕吸收氯气。

由于处置得当,此事故幸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从这些鲜活的案例中,我们要吸取教训,引以为鉴不要认为安全生产是老生常谈,设备天天运转正常,人员年年教育培训就没有问题,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往往不能随着人们的意向所发展,最终难免出问题,导致事故发生,这方面血的教训很多很多已经太多了。

  分析各种事故,不难发现,许多事故都是违章、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引起的。

工作人员明明知道操作规程,参加工作时也都经过安全培训,能熟练操作,很多人从事本职工作已经多年,而事故就偏偏发生在他身上。

所以事故处理报告上的结论往往是工作疏忽,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等等……  对于这一现象,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安全生产毫无疑问就是为了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心中要常有这样一种思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只有安全才有幸福,只有安全才能完成各项任务,只有安全才能保障家庭美满。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工作中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能够采取应急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己。

  公司有50多年的历史,也是经历了风雨的老厂子,它的各项制度都比较完善,并在长期的生产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08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中,公司对工艺进行调整和设备改造,使企业在安全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随着现实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各种法律法规的健全,各种安全标准的出台。

公司规定进入工作区域,必须穿戴好劳防用品。

比如手套、工作鞋、工作帽、工作衣、工作裤,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防护措施。

这既是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要求,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家人的负责。

  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从98年公司领导班子调整以来,啤酒产量创造了由原来的45万吨跳跃到2003年的产量85万吨,销量88万吨,利税总额7.13亿元,利润2.67亿元的辉煌成绩。

五年时间,产销量翻了一番,在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的有力带动下,创利税和人均劳动生产率继续处于国内同行领先地位。

在没有新增设备和人员的情况下,珠啤集团是怎样达到安全生产及经济持续增长呢

  一、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体职工的整体素质  珠啤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珠啤人高举“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创新,审时度势把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抓发展来带动和落实员工的利益,把员工的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从对职工生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思想出发,以求实的态度,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了“重安全,惜生命,保稳定,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务使安全警钟长鸣,安全工作有序可控,认真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质量效益年、节能降耗年、增收节支年、四创活动年······通过年年开展的“百日安全竞赛”等活动,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生产,使安全、生产两不误。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珠啤集团公司切实把职工的人身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通过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保证和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创造规范有序的现场作业环境,形成了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局面,通过广泛开展的实操演练、技术练兵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提高了安全生产的超前控制能力,提升了职工的安全意识、整体素质,从而保持了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企业效益亦同步增长。

  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纠正物的不安全状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抓严管,决不松懈,企业中的每一位员工都应该像军人执行命令一样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促进职工理念和行为的统一。

通过对安全合同、安全责任书、安全协议书等有形约定的精心操作来促使物、人达到永恒的“自律”,把安全考核激励机制的落实贯穿于各项机制运作的全过程,使各个层面达到有岗必有责,有责必有标,有标必量化,量化必考核,考核必奖惩,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确保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围绕“人”和“物”做文章,提高人的安全技能,消除物的事故隐患,从而纠正了物的不安全状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对人的安全管理上,一是发现干部职工有“三违”现象及时纠正和教育,对严重违规人员要采取严厉的行政或处罚手段。

如珠啤集团下属单位以生产啤酒外包装材料为主的荣森包装实业公司为一级防火单位,厂区内严禁吸烟。

有一项规定发现厂区范围内抽烟的,扣除当事人500元\\\/次(外来车辆人员由厂保卫部挂钩考核),即进入厂区大门内的整个生产区域范围都不能吸烟,且不设吸烟室。

开始实施时,一些“老烟民”或躲在某角落或躲进厕所偷偷地抽烟,加大了检查的难度。

2003年该企业规定凡在哪个部门卫生责任区被检查发现有烟头的,则按烟头数量的多少扣责任部门奖金50元\\\/个,这样就促使员工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检查,甚至连草地水沟也不放过。

现今无发现违规吸烟者,真正实现了“无烟工厂”。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岂不知违背安全操作规则,忽视安全生产是一剂慢性毒药,总会在人们翘翘然,麻痹大意时不期发作,让人们跌进苦难的深渊。

因此教育职工端正态度,把安全生产的意识深深地锁入脑海里,养成良好的生产习惯,防患于未燃,让事故在荫芽状态中消弥无形,在操作方式、方法和过程中不断提高技能,纠正物的不安全状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使遵章守法成为职工的自觉行为,从而为避免人身伤害提供了保证。

  三、健全的安全管理网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珠啤集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即在你的地盘内,就要管理安全,公司打造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爱岗敬业”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监管队伍,目前该队伍已获得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有18人(按《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公司配备注册安全主任仅需8名)。

为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公司安委会有权监督、考核各部门,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同时也明确规定每一级的安全职能部门的职责权力具体管到哪个位置,管到哪个范围,管到哪一层级,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部室、车间、班组),层层签约,促使各层级人员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反违章的良好风气。

对在安全生产中涌现的标兵、追兵,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晋升、重奖。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各种安全制度和法规都是在一幕幕惨痛的教训和血淋淋的事故中总结出来的,因此,珠啤集团要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同时,要进行反思,如果违反了规程,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层层把关,使安全工作始终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四、不走过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必须要细,只有细才能查出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活动,按层级管理原则落实各级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平衡,真正做到了岗位自检、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月检、季检、年检,同时还有不定期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珠啤公司规定作为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一定要按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否则三次被查违规者,予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树立消除隐患也是生产力的安全意识,从人们的生产实践中可以看出,生产力最终的衡量价值是经济效益,把隐患消除了,不发生伤亡事故了,生产顺利进行着,不用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费用,这岂不就是增加了经济效益,增大了生产力吗

据报道,我国一年的各类事故大约造成2000亿元的损失,如果花去1000亿元消除隐患,还可赚回1000多亿元(《广州安全生产》2003第5期)。

  五、高质量的安全技改投入,确保企业效益持续增长  企业要发展,安全是保障,安全出最大效益,事故产出大浪费。

珠啤集团始终将安全生产贯穿在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做到生产、安全两不误,对照《安全生产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安全投入,确保安全技改资金的到位。

如定期检修机械设备和电器线路,严禁带病和超负运载,重点是定期更换设备的防护网罩,对法定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应坚决停用;确保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到位,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品的车间加强抽排风和清理除尘将安全隐患压到为零;宽畅的安全通道,醒目的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等高质量的安全投入,在啤酒作业现场随处可见。

正是因为做到了这些防护措施,确保了自98年到现今珠啤集团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效益却持续增长。

特别是2003年ERP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在关键作业岗位安装录像设备,安全督导员通过荧屏就能监督工人的安全操作情况,并定期让工人们观看自己或他人存在的危险动作,使安全教育更为直观深刻了。

  首先是安全,安全是伴随人类生产活动始终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也是永恒的价值追求之一。

一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对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历史。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政策,特别是党的16届五中全会以后明确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党的17大又重申了要坚持安全发展这一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重要现实指导意义的思想。

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必然要求,安全发展的理念将发展这个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和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和谐目的有机的结合起来,赋予了发展这一客观历史过程当中更多的人为关怀意义和社会价值追求,标志着发展理念的深化,进一步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鲜明体现了我们党坚持的关注民生、以保民、富民、惠民作为谋求发展的落脚点,以及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一个执法理念。

  同时安全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密切相关,安全没有保障也就不可能有安居乐业、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安全发展理念的提出充分显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们必须进一步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发展这两个方面,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在保障安全生产这个基础上来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安全发展。

这是我对前面两个题目,“安全”这两个字的理解。

  第二,谈一下法制。

这一次论坛把“安全、法制、和谐”作为主题,法制是作为一个中间的连接两个连接,非常恰当,也抓住了根本和规律。

安全需要法制的保障,和谐需要法制的促进,法制建设必须为保障安全、促进和谐服务,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手段多方面的措施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持续增强。

  在这当中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处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实践证明实现安全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依靠行之有效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这既是实现安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立法工作机关始终把安全生产立法作为重中之重,截止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近30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包括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还出台了一大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颁布和发布了大量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上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其中总体上对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要求,也明确了市场准入、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过程、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各个环节具体的管理制度,既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当中的主体责任,也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委,特别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的责任,以及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对于减少和防止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回顾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历史,我们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的立法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立法的步伐加快,特别是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以后,安全生产立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每年都有几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出台,仅2007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四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二是领域广泛。

安全生产涉及几乎所有的行业和领域,目前在煤矿、黑煤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领域,都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

  三是社会的关注度高。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向来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安全生产立法因此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被给予了很高的社会期望。

  这三个特点是我们关于安全生产立法的特点,步伐快、领域广、社会关注度高。

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我们在立法的工作中始终坚持三个精神,或者是三个方面的理念。

  第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安全生产关系生命财产安全,这是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直接的利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突出一个“人”字,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二是安全第一的观念,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安全必须是第一位的,安全生产立法必须坚持这个原则。

  三是综合治理的理念。

因为安全生产是个系统的工程,非常庞大,非常复杂,安全生产立法也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综合治理的制度。

  党的17大报告中也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发展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在17大报告当中有两个重要的论断,第一个重要的论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第二个重要论断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对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判断,也是对我们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立法工作的重点和要求不简单的是加快立法,不简单的是要追求数量,更重要的是要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适用于上述的要求。

今后针对安全生产的追求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要继续研究制定实践当中迫切需要的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填补制度的空白,但是我们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时间去修订那些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到与时俱进,特别是要更自觉、更有意识地考量审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之间是否和谐,是否顺畅,必要时要进行相应的整合,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做到更系统、更完整、更和谐、更统一,来发挥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作用和合理作用。

在机制和制度的设计上要进一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和操作性,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这是我讲的第二个。

  第三个,和谐。

强调三点,第一,要进步强调突出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也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安全生产法制要严格处罚责任,严格法律责任,严格追究责任主体,但是追究和惩罚终究不是目的,通过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才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

所以我们安全生产的制度设计和措施都应当围绕如何预防事故发生来设计,因此必须进一步突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大对工人的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在这些方面提出规范和要求使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关口要前移,要着重强调源头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漏洞和事故隐患,并依法做出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当中要继续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事故原因的分析、责任的追究来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制定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所以预防为主应该成为今后立法工作中重点要研究的领域,也是促进生产领域、安全生产、和谐建设的重要课题。

  第二,要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必须将安全生产的根本和重心放在生产的经营单位来进一步的落实它的主体责任,在制度的设计上要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将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措施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很好地结合起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的约束机制、事故隐患防范、排查机制、事故应急和处理机制,同时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探索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国家对企业提出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企业自主决定达到目标的具体措施,承担达不到目标的责任,以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使其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把住安全生产第一关。

  法制促进安全生产的和谐第三点,就是强调要加强执法,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在提高安全生产立法质量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由于安全生产执法具有涉及的行业领域多、管理部门多、执法环节多的特点,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尤为重要。

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执法有了很大推进,有了许多新的探索,但总的来看还不够深入,效果也不够理想。

  一是对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执法的认识不到位,法制意识不到位,有一些地方把联合执法简单地理解为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政治,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生产中体现落实的不够。

二是实际效果不显著,三是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协作配合的不够,没有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因此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联合执法,要把加强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协作配合作为重心,是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沟通机制,协作机制,监督机制以及责任机制,使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成为安全生产执法的一个常态。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联合执法的效果。

  对于这个和谐里面我强调的是三条,就是要把预防犯罪,预防事故发生作为和谐的一个重要理念,把对生产经营者和对生产经营单位这个主体作为促进和谐的一个关键因素来抓,把创立各个部门联合执法作为一个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的一个和谐机制才能够加大执法的效果  在当前的安全管理体制下,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安全是企业管理的永恒主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安全必将成为企业决胜于全球“商海”的重要砝码。

珠啤集团未雨绸缪,已规划并正在实施珠啤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技改大修工程,打造亚洲最大的啤酒酿造中心,向年产120万吨啤酒挺进。

愿安全生产这艘护卫舰,随珠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行。

  俗话说的好,安全你我他,幸福千万家。

一切生产、生活都源于生命的存在,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如果失去了生命,其他一切都将无从谈起。

因此,安全已成为人们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需求,只有安全,才能保证我们品尝生活的幸福和欢乐,只有安全,欢乐和幸福才能永远的伴随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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