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保卫国家的壮士的英雄事迹
1951年天,邱少云怀着保卫祖保卫家乡、保卫和平的迫切心情从祖赴硝烟弥漫的战场。
在朝鲜,他亲眼目睹了美国侵略者用飞机、大炮把大片的工厂、楼房炸成残墙断壁,使无辜的朝鲜人民遭受了灾难,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这些事实使他明白了一个道理,美国侵略者发动这场战争的目的就是想卷土重来,使中朝两国人民再次受其剥削和压迫。
我们决不能让他们的阴谋得逞。
在平时的训练中,他克服了重重困难,苦练军事本领、军事技术,决心把自己锻炼成最坚强的革命战士。
1952年秋,上级命令邱少云所在的部队开赴平康前线,进入阵地。
这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这个高地上驻有李承晚军的一个加强连,共170多人。
周围布满了严密的火力网和密密麻麻的铁网,星罗棋布的地堡散布在它的周围,情况相当复杂。
邱少云战斗小组来到阵地的右侧隐蔽下来后,他忽然觉得嗓子痒得厉害,就像有小老鼠抓挠一样,痛痒难忍。
他使劲地咽唾液,没有效果;又用手巾紧紧捂住嘴,憋住气,直憋得两眼发黑,泪水都流出来了,仍不见效果。
此时如果能发声咳嗽是能够减轻痒的痛苦的。
但他深知自己是在执行侦察任务,就在敌人的眼皮底下,不能因为自己而暴露目标,破坏整个侦察计划。
他只好抓起带苦味的野草在嘴里咀嚼才强忍下来。
几个小时过去了,仍不见敌人出现,连长命令继续往敌人阵地前沿运动,这时,敌人的几颗照明弹窜上天空,轻重机枪一起扫来,此时担任战斗小组组长的邱少云以火力掩护大家撤出。
他带领战士李川虎用手榴弹、冲锋枪一起向敌人阵地猛打,虚张声势地高声喊:“冲啊
”这下敌人以为他们找到了目标,不仅轻机枪像暴风雨一般地扫射,火炮也出来凑热闹。
这样折腾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现上了当,射击声停止。
1952年10月,抢攻391高地的战斗就要打响了。
11日夜,担负潜伏任务的500余名指战员神不知鬼不觉进入一片有3000米开阔地的潜伏区。
邱少云带领的爆破组,潜伏在距敌人前沿60米处一个小土坎旁边的蒿草丛中。
他们透过草丛紧紧盯住敌人的阵地,聚精会神地观察将要爆破的目标,并已暗下决心,坚决完成潜伏任务,彻底消灭敌人。
空旷的山野里听不到枪声,也听不到人声。
500多名全副武装的志愿军战士在半人高的野草当中已度过了近10个小时了。
整个潜伏区显得非常宁静。
上午10点多钟,意外的情况发生了,一个班的李承晚军从地堡里钻出来,朝山下走去。
这突如其来的情况,使潜伏区的空气骤然紧张起来。
邱少云和同志们屏住呼吸,天地间的一切像凝固住了一样。
这时,战友们用眼神互相鼓励着:“沉住气,不要冲动,一定要遵守纪律。
”这时走在最前面的敌人突然发现山下埋伏着一片志愿军,顿时吓得两腿发软,砰砰砰地扫了一梭子,扭头就往山顶上跑。
当敌人跑到半山腰时,一阵惊天动地的炮声从志愿军阵地传出。
炮火筑起一道火墙,截住了敌人的逃路,将敌人全歼在山腰间。
一场危机过去了,潜伏区又恢复了平静。
中午12时,一颗燃烧弹在邱少云身边爆炸,燃烧液溅到了他的身上,立刻燃烧起来。
首先烧着了他腿部的伪装,顿时形成了火团把他紧紧包围起来。
一股强烈的灼热使邱少云本能地抽动了一下,在他的身后就是一条流水的小沟,只要后退几步,在泥水中打个滚,就可以把火压灭,保住自己的生命。
但他深知这样就会被山顶上的敌人发现。
为了500多战友的生命安全,为了整个战斗的胜利,他不惊慌,不呼救,坚定地趴在地上,咬紧牙关,巍然不动。
眼看着邱少云被大火吞噬而不能去救,战友们的心像在滚开的油锅里煎熬。
但此时,理智要求大家谁也不能动,这是考验革命战士组织纪律性的严峻时刻。
他们在为邱少云担心、难过,同时也相信他一定能经受住考验。
火焰仍在邱少云身上翻滚,身上的棉袄渐渐地烧完了,豆大的汗珠从他的额上滚下来,他怀着对敌人的刻骨仇恨,以顽强的意志忍受着烈火烧身的剧痛。
他紧握钢枪,坚强地抬起头来,看看同志们,仿佛在说:“首长,同志们,我邱少云为了战斗的胜利,为了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为了保卫我们可爱的祖国,再大的困难,绝不屈服。
”在烈火持续的燃烧中,邱少云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为表彰邱少云烈士的崇高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顽强意志,志愿军总部于1952年11月6日给他追记特等功,并于1953年6月1日追授他“一级英雄”称号。
中国共产党志愿军总部委员会追认他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1953年6月25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授于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英雄” 称号和金星奖章、一级国旗勋章,并将邱少云的名字刻在朝鲜金化西面的391高地石壁上,让英雄的名字与英雄的山岭共存不朽。
文天祥(1236—1283),男,吉州庐陵(今江西吉安)人,原名云孙,字履善,又字宋瑞,自号文山,民族英雄。
选中贡士后,他以天祥为名,宝佑四年(1256)中状元,历任签书宁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刑部郎官、江西提刑、尚书左司郎官、湖南提刑、知赣州等职。
有<文山先生集>传世o 宋恭帝德佑元年(1275)正月,因元军大举进攻,宋军的长江防线全线崩溃,朝廷下诏让各地组织兵马勤王。
文天祥立即捐献家资充当军费,招募当地豪杰,组建了一支万余人的义军,开赴临安。
宋朝廷委任文天祥知平江府,命令他发兵援救常州,旋即又命令他驰援独松关。
由于元军攻势猛烈,江西义军虽英勇作战,但最终也未能挡住元军兵锋。
次年正月,元军兵临临安,文武官员都纷纷出逃。
谢太后任命文天祥为右丞相兼枢密使,派他出城与伯颜谈判,企图与元军讲和。
文天祥到了元军大营,却被伯颜扣留。
谢太后见大势已去,只好献城纳土,向元军投降。
元军占领了临安,但两淮、江南、闽广等地还未被元军完全控制和占领。
于是,伯颜企图诱降文天祥,利用他的声望来尽快收拾残局。
文天祥宁死不屈,伯颜只好将他押解北方。
行至镇江,文天祥冒险出逃,经过许多艰难险阻,于景炎元年(1276)五月二十六日辗转到达福州,被宋端宗赵昺任命为右丞相。
文天祥对张世杰专制朝政极为不满,又与陈宜中意见不合,于是离开南宋行朝,以同都督的身分在南剑州(治今福建南平)开府,指挥抗元。
不久,文天祥又先后转移到汀州(治今福建长汀)、漳州、龙岩、梅州等地,联络各地的抗元义军,坚持斗争。
景炎二年(1277)夏,文天祥率军由梅州出兵,进攻江西,在雩都(今江西于都)获得大捷后,又以重兵进攻赣州,以偏师进攻吉州(治今江西吉安),陆续收复了许多州县。
元江西宣慰使李恒在兴国县发动反攻,文天祥兵败,收容残部,退往循州(旧治在今广东龙川西)。
祥兴元年(1278)夏,文天祥得知南宋行朝移驻厓山,为摆脱艰难处境,便要求率军前往,与南宋行朝会合。
由于张世杰坚决反对,文天祥只好作罢,率军退往潮阳县。
同年冬,元军大举来攻,文天祥在率部向海丰撤退的途中遭到元将张弘范的攻击,兵败被俘。
文天祥服毒自杀未遂,被张弘范押往厓山,让他写信招降张世杰。
文天祥说:“我不能保护父母,难道还能教别人背叛父母吗
”张弘范不听,一再强迫文天祥写信。
文天祥于是将自己前些日子所写的《过零丁洋》一诗抄录给张弘范。
张弘范读到“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两句时,不禁也受到感动,不再强逼文天祥了。
南宋在厓山灭亡后,张弘范向元世祖请示如何处理文天祥,元世祖说:「谁家无忠臣
」命令张弘范对文天祥以礼相待,将文天祥送到大都(今北京),软禁在会同馆,决心劝降文天祥。
元世祖首先派降元的原南宋左丞相留梦炎对文天祥现身说法,进行劝降。
文天祥一见留梦炎便怒不可遏,留梦炎只好悻悻而去。
元世祖又让降元的宋恭帝赵显来劝降。
文天祥北跪于地,痛哭流涕,对赵显说:“圣驾请回
”赵显无话可说,怏怏而去。
元世祖大怒,于是下令将文天祥的双手捆绑,戴上木枷。
关进兵马司的牢房。
文天祥入狱十几天,狱卒才给他松了手缚:又过了半月,才给他褪下木枷。
元朝丞相孛罗亲自开堂审问文天祥。
文天祥被押到枢密院大堂,昂然而立,只是对孛罗行了一个拱手礼。
孛罗喝令左右强制文天祥下跪。
文天祥竭力挣扎,坐在地上,始终不肯屈服。
孛罗问文天祥:“你现在还有甚么话可说
”文天祥回答:“天下事有兴有衰。
国亡受戮,历代皆有。
我为宋尽忠,只愿早死
”孛罗大发雷霆,说:“你要死
我偏不让你死。
我要关押你
”文天祥毫不畏惧,说:“我愿为正义而死,关押我也不怕
” 从此,文天祥在监狱中度过了三年。
在狱中,他曾收到女儿柳娘的来信,得知妻子和两个女儿都在宫中为奴,过着囚徒般的生活。
文天祥深知女儿的来信是元廷的暗示:只要投降,家人即可团聚。
然而,文天祥尽管心如刀割,却不愿因妻子和女儿而丧失气节。
他在写给自己妹妹的信中说:“收柳女信,痛割肠胃。
人谁无妻儿骨肉之情
但今日事到这里,于义当死,乃是命也。
奈何
奈何
……可令柳女、环女做好人,爹爹管不得。
泪下哽咽哽咽。
” 狱中的生活很苦,可是文天祥强忍痛苦,写出了不少诗篇。
《指南后录》第三卷、《正气歌》等气壮山河的不朽名作都是在狱中写出的。
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三月,权臣阿合马被刺,元世祖下令籍没阿合马的家财、追查阿合马的罪恶,并任命和礼霍孙为右丞相。
和礼霍孙提出以儒家思想治国,颇得元世祖赞同。
八月,元世祖问议事大臣:“南方、北方宰相,谁是贤能
”群臣回答:“北人无如耶律楚材,南人无如文天祥。
”于是,元世祖下了一道命令,打算授予文天祥高官显位。
文天祥的一些降元旧友立即向文天祥通报了此事,并劝说文天祥投降,但遭到文天祥的拒绝。
十二月八日,元世祖召见文天祥,亲自劝降。
文天祥对元世祖仍然是长揖不跪。
元世祖也没有强迫他下跪,只是说:“你在这里的日子久了,如能改心易虑,用效忠宋朝的忠心对朕,那朕可以在中书省给你一个位置。
”文天祥回答:“我是大宋的宰相。
国家灭亡了,我只求速死。
不当久生。
”元世祖又问:“那你愿意怎么样
”文天祥回答:“但愿一死足矣
”元世祖十分气恼,于是下令立即处死文天祥。
次日,文天祥被押解到柴巿口刑场。
监斩官问:“丞相还有甚么话要说
回奏还能免死。
”文天祥喝道:“死就死,还有甚么可说的
”他问监斩官:“哪边是南方
”有人给他指了方向,文天祥向南方跪拜,说:“我的事情完结了,心中无愧了
”于是引颈就刑,从容就义。
死后在他的带中发现一首诗:“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
读圣贤书,所学何事
而今而后,庶几无愧。
”文天祥死时年仅四十七岁。
西游记《玄奘出世》读书感悟 急!
本回讲述了玄奘的身世。
玄奘的父亲陈光蕊高中状元,准备到江川做官,谁承想赴任途中为贼人所害。
幸亏陈光蕊心存善念,偶然中救助了龙王,才得以不死。
而殷小姐为了自己的孩子忍辱负重,委身贼人,护住了自己的孩子。
玄奘从小在寺中长大,终于在成年后得以报仇,进而家人团聚。
这正是:善恶各有因果,贼人终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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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加快推进示范村建设,全力实施“乡村振兴”——学习十九大报告有感
加快推进示范村建设,全力实施“乡村振兴”——学习十九大报告有感“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摘自《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遵循。
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并将其提升到战略高度、写入党章,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亿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为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新时代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
乡村的“现状”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年时我国还有360万个自然村,但到2010年,自然村减少到270万个。
这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将近250个自然村消失,而其中包含众多古村落。
当前,XX镇处于大征地、大拆迁的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守住生态底线,给未来的城市留下生态空间和乡愁记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组织安排。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士官学校毕业有什么工作分配吗
有分配;士官学士官学校和部分相关军官院校,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的系统培训,为今后走术岗位取得任职资格。
官学员毕业后一般分配到专业对口的技术岗位担任专业技术士官。
如果经院校培训2年以上的士官,原则上服役至第三期期满(12年)。
有关规定要求,报考士官学校的士兵应志愿服现役至三期期满以上;报考中专的考生要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报考大专的考生要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熟练,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士官学员毕业后一般分配到专业对口的技术岗位担任专业技术士官。
如果经院校培训2年以上的士官,原则上服役至第三期期满(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