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台上摆放几面旗帜发现主台后面有十面红旗为什么要十面
左5面旗帜:代表工农商学兵,东西南北中的全国人民中间:党徽 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右5面旗帜:代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武5大班子
我党的第一部正式章程是在党的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宣告了党的正式创立。
但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这次会议,只通过了一个500多字、内容简略的,并没有制定党的章程。
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确定了党的名称和最高纲领。
但这并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党章,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是在一年以后召开的二大上制定出来的。
上海市成都北路七弄30号,历史上的地址是福德里625号,是上海的党代表同志的寓所,因为他是一排中的一家,具有隐秘性,很难被人发觉,所以决定在这里召开党的第二次。
附: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 员 第-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经区及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即为党员。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录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
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
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
第五条 一地方有两个干〔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末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
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方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六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七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
第十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一条 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支〕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第十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区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入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定之。
第十四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六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八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十九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末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一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二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
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四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五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缴党费按月薪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缴费二角;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派捐。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二十三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什么区别
中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机关。
每5行一次,由中央委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修改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党中央”),每届任期5年。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的成员称“政治局委员”。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政治局从1927年5月的五届一中全会开始设立。
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成员均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军委等国家机构,全国政协,中共中央各部门及各地担任重要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的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多党派的国家,为增进各民族、各党派、社会各界、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的团结合作,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进行充分的协商。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关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的许多重大问题,都在人民政协进行过协商。
这种协商,可以通过各方面充分地展开讨论,反复地交换意见,使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更加充实和完备,既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又尊重少数人的合理意见。
这种在决策之前进行政治协商的做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
人民政协的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成立的。
1949年9月对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
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名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
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
委员,并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人民政协在建国初期的5年中,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的发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
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从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里,政协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发扬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使中国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政协也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是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报道怎么写
会在写会议报道时,应该把重点放在会议本身的内容上.如果领导不是很重要的话,不应该把领导放在重要位置.议报道的价值应当在于传递有价值的信息,所以不要为了会议而报道,建议你多看看优秀的会议报道进一步改进会议报道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不仅中央非常关注,而且各家媒体也都在想方设法进行探讨和改革。
我们从编者和作者两个角度来思考,觉得会议报道搞得不好,各有各的责任和问题。
首先,造成会议报道雷同、老套、乏味和缺乏创新,编者把关不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作者与编者同为一人时,有稿件放行权的领导层应负责任)。
一篇会议报道从习作变成铅字的过程中,编者握有版面安排处理大权。
现在会议多,会议报道也多,为了不影响与作者的关系,不辜负领导和组织出名挂号的愿望,相当多的编者对会议报道把关不严。
现象有三:一是怎么写怎么编。
这部分编者过分地尊重和信任作者,认为反正会议报道是例行公事,只要如实反映事实就行了,不愿下气力精编细雕。
二是写多少编多少。
会议不断,会议报道也随之繁荣。
会议报道要不要搞,回答是肯定的。
但要有取舍标准,不能逢会必报。
重要会议进行报道不但必要,而且要妥善处理好。
而一般性的会议(指没有新闻性的),一律亮绿灯则值得商榷。
三是不计效果如何。
编者出力,作者出名。
会议报道好,作者声誉高;会议报道差,挨批的也是作者。
而编者始终作为幕后无名英雄,出力多少无人知晓不说,况且还有文责自负进行约束,因而一些编者不关心宣传效果。
编者把关不严,大量的俗套的会议报道才有机会充斥版面,这是会议报道受议论的直接原因。
强调编者用好手中权力不是有意为难作者,而是本着对工作的尽职尽责为出发点,这也是能否成为名编辑的重要条件。
编者是把关人,其地位非同小可,要真正地履行好编者职责,就要牢固地树立新闻意识,做到认稿不认人,没有新闻的会议报道坚决不放行,使劣质产品没有可乘之机。
其次,造成会议报道往往无人愿看,无人愿读的状况,作者也难脱其咎。
应当承认会议报道既好写又难写,标准取决作者对会议报道的认识和把握。
会议报道好写,好在容易应付。
会议报道嘛,时间、地点,参加会议领导,以及会议主题,甚至连会议各类材料应有尽有。
简单地对会议有关材料改造或摘录便成为一篇不折不扣的会议报道。
版面上某些会议报道,不是在什么什么思想指导下,就是与会者一致认为;不是会议议程的照录,就是首长活动的排列;不是文件的翻版,就是讲话稿成段摘引,于是会议报道出现了空话多、套话多、引话多、领导名单排列多,使会议报道失去了更大的读者群。
究其原因:一是为了完成任务写作。
不少作者参加会议任务非常明确,就是来写会议报道的,只要动笔就算完成任务。
于是图省事的作者便成了文抄公,简单地抄一抄、编一编应付了事。
二是模仿别人写作。
文无定势,但有共同规律可求。
一部分作者不愿在会议报道上下功夫(是应景的,很难挤进获奖之列),倒在走捷径上动脑筋。
为了完成任务,找来别人的会议报道进行简单模仿,结果会议报道真的成了有固定模式的文体。
会议报道难写,难在突破条条框框,突破难有作为的观念。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
就改进会议报道这项工程来说,作者是内因,编者和读者是外因。
作者自己能否把握写作关尤为重要。
应该承认,造成一些水平低下的会议报道之所以走上版面,作为编者也是无奈放行。
好稿在编,但写是基础。
过分地依靠编者不是长远之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让编者人为地编造一些精彩的会议报道有违新闻真实性原则。
每一位作者,特别是承担会议报道的记者或通讯员更应发挥作用,力争通过捕捉会议中亮点写出会议报道精品来。
捕捉会议中的新闻,改进会议报道,作者应树立一个新观念,那就是会议报道不一定总是写会议本身。
善于捕捉会议中的花絮新闻往往更能赢得读者,不仅反映会议,而且深化会议。
1983年初,四川省召开第四次党代会,选出新的领导班子。
紧接着召开中共四川省委四届一次全委会,新当选的省委书记杨汝岱发表长达五六千字的重要讲话,就四川省来说这无疑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
两名与会的省报记者没有全面地报道会议,他们选择会议中最有价值的信息发了一篇134字的消息。
《各种业务会议书记一般不到会讲话》一文见诸报端,立即引起反响,并获全国好新闻一等奖。
跳出会议写新闻。
参加会议受到各种信息的碰撞,可以目睹一些反常事实,只要作者及时把握,往往会有意外的惊喜。
某单位召开年度表彰会议,只有两名相关首长到会,联想到长期形成的逢会主席台必有长长一排首长,与会作者采写了一篇反映这个单位改进会风不搞领导陪会的报道受到好评。
丹东日报记者任传义参加市劳模、先进代表会,会议本身可写的东西很多,当他了解到30多个单位因计划生育超指标被取消出席会议资格,他便以失去参加会议资格单位为报道对象,写出一篇消息,结果获了奖。
这件事虽然发生在1982年,但对今天改进会议报道仍然有借鉴之处。
不拘一格写新闻。
召开会议是展开工作的基本形式之一,参加会议,不仅人员集中,材料集中,而且信息可靠,是报道和反映中心工作的重要新闻资源。
怎样把会议新闻报道好
不拘一格是出路所在。
不能人云亦云,跟着别人模式走。
要在写法上不落俗套,在结构上推陈出新,在用语和修辞上与众不同,使读者不仅获得信息,而且得到艺术享受,增强会议报道的趣味性、可读性和艺术性,从而促使会议报道成为版面上诱人的亮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谁主持
人表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次会议举行预备会选举本次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一些问题
对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来说 就业率还是比较广泛的 它主要是以工科为主 经济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为辅 所以对于你所说的2个专业还是比较非常有好处 相信自己没有错的 加油
希望对你有帮助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