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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动物防疫

时间:2015-07-22 15:01

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0—2011学年上学期一年级班级工作计划转眼间,新的一学期又来临了。

多年来,深知班主任在学校中的地位是多么重要。

班主任不仅是一个班学生品德、学习、健康和生活等方面的教育者、组织者和指导者,也是班级教育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和个方面教育力量的协调者。

因而在体会着班主任的那份压力与艰辛中我一直积极思考如何做好班主任工作,望自己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班主任。

一 .指导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教育中必须讲究艺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另外把德育放在首要地位,引导学生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劳动,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二、学生现状分析: 本班共有28名学生,10名女生,18名男生。

每个孩子都活泼可爱,有着很强的上进心和。

他们纯洁善良,好奇心强,求知欲强。

但是由于年龄小,自制能力差,时常不能控制自己,上课时爱随便说话或者做小动作。

很多行为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

三、工作目标第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班级里实行班干部责任制。

挑选和培养积极分子,形成班级核心;形成正确的集体舆论;形成集体纪律;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第二:狠抓学生的学习,促使良好学习氛围的形成。

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为了让学生在学习上充分地展开竞争,提高自我学习的能动性,要多开展相应竞赛活动激发每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三:重视和各种活动的开展,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

用活动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增强,要开展好。

第四: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班级卫生实行责任到位制,每天小结进行奖惩。

实行监督。

四、具体措施: 1.重视:养成良好的和生活习惯,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是十分必要的,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一个人的终生发展受益非浅。

因此,在班级进行良好品德的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情况,与学校的德育工作密切配合,本学期,将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对学生进行规律性的常规训练。

重点落实好,使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积极的,不使一个学生掉队。

2、加强后进生管理: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施教,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要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了解关心学生。

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掌握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发展情况。

3、及时了解学情:准确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因材施教,在重点难点上下工夫,以促进全班成绩的平稳、扎实地上升。

4、家教结合:经常保持与否学生家长联系,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本学期,力争把所有的家长走访一次,甚至多次。

要不厌其烦的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抓两头,促中间,使全班形成一盘棋,真正成为一个团结向上的班集体。

5、培养班级干部:及时召开班干部会议,针对他们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教给他们工作方法,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指出他们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工作的方向。

同时,还要求他们注意班干部成员之间的合作,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尽力在同学之间树立他们的威信,创造机会,锻炼和培养他们的能力。

6、重视关怀教育: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和家长联系,体贴他们的冷暖,了解他们的心理,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以使班主任工作做的更好。

7、抓好少先队工作:班级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班主任工作,是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张扬学生个性的有效途径。

本学期将积极配合学校少先大队,结合实际搞好各项活动。

8.重视文体工作:教育学生上好所有学校开设的课程,积极参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重视各项比赛的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五、班级主题活动安排: 第一周 1. 总结暑假工作,提出新学期要求,做好新学期打算。

2.学习和《学校管理条例》。

3.抓好学生常规,早日进入正常秩序。

第二周 1.组织好教师节主题班队会活动。

2.进行习惯养成教育,形成良好行为习惯。

3. 继续抓好常规教育,进行常规训练。

第三周 1. 继续巩固上两周的活动内容。

2.加强劳动观念教育,搞好个人和集体卫生。

第四周 1. 进行班级写字比赛。

2.继续抓好常规教育。

第五周 1. 庆“十一”,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2.组织词语接龙比赛。

第六周 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

第七周 1. 继续抓好纪律和学习目的教育。

2.进行班级朗读比赛。

第八周 1. 继续抓好课堂常规教育。

2.进行尊敬父母的教育。

第九周 1. 进行计算题比赛。

2.培养学生正确的是非观念。

第十周 1.准备期中考试。

2.继续抓好法制和安全教育。

第十一周 1 向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抓好复习教 2.继续抓好常规教育。

3.期中考试。

第十二周1.总结期中考试,吸取经验教训。

2.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教育和审美观念。

第十三周1.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2.准备节目,欢庆元旦。

第十四周1.进行勤俭节约教育。

2.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

第十五周1. 准备阅读比赛,写字比赛。

2.开展我爱奥运活动。

第十六周1.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

2.教育学生早睡早起,不能因天冷而贪眠。

第十七周 1.再次进行学习目的的教育。

2.评选班级文明学生。

第十八周 1.继续巩固上周活动内容。

2.举行班级庆元旦演出。

第十九周1.制定复习计划,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2.学习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准备评比。

第二十周1.搞好各类评比,树立榜样。

2.加强安全教育,做好放假前的准备工作。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有哪些

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来源:常政发[2002]67号 作者:常州市人民政府 日期:02-04-21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犬类饲养证制度。

未取得犬类饲养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市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区和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重点限养区,其余地区为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每户可以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重点限养区内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及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护卫、表演、科研等需要;  (二)个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单户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养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申请养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检疫、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有关签证的复印件;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单户居住证明;  (四)单位确需饲养特种犬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发出《犬类饲养证》后7日内将发放《犬类饲养证》的情况抄送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养犬人应当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及时到卫生防疫机构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对弃养、走失的犬、无证犬和野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十二条 《犬类饲养证》每年审验一次。

  《犬类饲养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居的,养犬人应当在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缴纳养犬管理费(包括登记注册费和年度管理费)。

  收费部门应当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和公用电梯;  (三)在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可以由成年人牵领,于20时至22时之间出户,但应当挂犬牌、束犬链;所有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预防注射疫苗。

  第十六条 准养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0日内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犬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同时应当将伤人犬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如确诊系狂犬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扑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居民区、饮用水水源1000米以上;  (二)具有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三)犬舍、犬笼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所养犬一律实行圈养;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专业兽医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销售的犬来源合法;  (二)销售的观赏犬符合规定的犬类品种和规格;  (三)销售的犬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检疫、免疫证明;  (四)在批准的地点销售,不得流动销售;  (五)每月将销售情况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除动物园外,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

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应当经市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一条 为犬类服务的商店严禁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应当以醒目的文字和图形标明兽用。

  第二十二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因实验需要饲养、养殖犬类的,必须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7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地人员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限养区。

外地人员携小型观赏犬来本市市区,必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检疫、免疫证明,并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核。

  境外人员携犬来本市市区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规定向疫情发生地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由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现饲养的犬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养犬人应当及时自行扑杀或者请求公安机关扑杀,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未按规定扑杀的,由公安机关组织强行扑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禽畜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禽畜。

  第二十八条 对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饲养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类销售、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每只10元至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转让、涂改、伪造犬类检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纵犬伤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犬类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养殖兔子需要哪些证件执照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 二、 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的有关规定。

三、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2017-03-05712其他4条回答推荐内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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