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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供销

时间:2015-09-19 09:23

供销社2019年工作总结明年工作计划

供销社2019年工作总结明年工作计划2018年,县供销社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在上级社和有关部门精心指导、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扎实开展“讲严立”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以维护大局稳定为目标,以供销社综合改革为抓手,团结奋进,克难攻坚,全面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目标。

现就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系统稳定。

一是做好来信来访和职工矛盾化解工作,把信访维稳做为常态化工作来抓紧抓好,特别是把节假日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做为重点来紧抓不放,杜绝进京、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

全年共接待来访281人次,按程序办理上级转来信访件6件,多次带案深入基层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落实好节日期间包保责任,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全面参与,人人有责,确保节日和重大会议期间无重大上访事件发生,坚持“零报告”制度。

全年到阜阳和进京成功接访5次(主要是涉军人员),无造成任何影响。

三是做好特殊群体上访化解工作。

主要是化解越战老兵进京上访和县麻纺厂为养老保险问题上访合肥和县政府事件。

今年按照上级政策要求,为系统内近千名退役军人办理信息采集重新登记,单位部分社保减免上报,部分人员参加考试重上岗等事项,受到广大退役军人的好评。

四是做好职工养老保险收缴,退休人员申报和社保退费工作,力所能及为职工服务,解除他们后顾之忧。

三、加强巡查督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制定文件,部

现在的供销社是干什么的

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序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

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

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

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

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

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

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

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

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

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

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

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

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

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

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

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

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

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

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

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

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

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

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

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

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

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

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

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

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

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

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

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

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

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

发展人民广播事业。

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

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写小说去起点好,还是去纵横或创世好呢

看你写的小说类型吧。

起点中文网起点为什么依然是霸主呢,因为背后是盛大文学撑着腰。

我所听说,起点经历过两次作者的出走,但依然屹立不倒。

起点不倒的原因有几个。

第一:资金雄厚,宣传力度大。

这个是最主要的,没资金你还谈个鸟的做生意赚钱呢。

第二:根基雄厚有人说编辑对作者影响不大,我真的想说,你脑残了么

除非你写出一个新流派出来,还是那种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新流派小说,不然的话,你就注定继续当个扑街。

编辑是什么,编辑就是阅读大量网络文学作品,然后找出最有商业的卖点指导作者去写小说,让作品能够创造出最大的收入。

当然了,你要是自娱自乐,没打算赚钱的,那就另提了。

第三:读者这就是最难动摇的一块了,一个读者辛辛苦苦把账号充成vip会员,订阅作品了,然后就因为你跳槽了,我又要去别的网站再一次充钱

尼玛的,我账号还有几万起点币呢

忠粉除外,我不排除有很多忠粉因为热爱自己的作者,而放弃原本的vip账号的。

但是,每一位读者都是向着自己心爱的作者而去,通常也只订阅作者自己一本书。

看完作者每天更新之后,就没了,网站其他书又不想看。

久而久之,这个vip账号又不得形同虚设,恨不得上盗版网站看了。

所以起点读者这一块实在很难动摇。

第四:作者你为什么去超市买东西呢

因为你可在在超市可以一次性把所有需要的东西买齐了。

不用到处跑了。

网站的作者就是超市里的供销商,每人提供一些不一样的的货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超市运转。

起点造血能力很快,这也是它长期不倒的原因。

零六年走了血红,走了烟雨江南。

起点就捧起了三少,捧起了跳舞。

一零年走了烽火,走了梦入神机。

起点就捧起了土豆,捧起了风凌。

“你不干

不干就给我滚,这工作很多抢着干呢

”就是这种强大的造血能力,使得起点在前几年一直保持住霸主地位。

纵横中文网以前纵横网说两年之内超越起点的地位,到现在再说起来真的是打脸了。

以下是一些纵横的败笔,无战斗性,理性分析。

1:首先,宣传力度不大,这就是一个大败笔了,听过起点的人很多,听过纵横的人真心很少。

2:书籍的质量差距太大了。

去纵横看玄幻的,只看神机,无罪的。

去纵横看都市的,只看柳下挥,烽火的。

一个网站只有几本书能看的,试问你会去注册vip账号么

我以前就很纳闷,纵横烧钱也烧很多呢,福利也不错,为啥被起点完爆几条街呢

每个去纵横看书的读者大多奔着自己喜爱的大神去的,其他的书直接就无视了。

在纵横写书,除非你的书名惊艳,简介很惊艳,内容非常惊艳,你才能冒出头来,不然的话,你就会在沉默中死去。

起点水深是因为,流量大,但作品也很多。

纵横水深是因为,流量少,但被几个大神全垄断了。

连流量都没有,更不用谈造神了。

纵横能造出火星引力就算不错了。

起点的近几年的新人王是天蚕土豆,纵横近几年的新人王是火星引力。

两人都是在网站折了年度新人王的桂冠,成为顶级作家的。

如果把他们两个摆在一起pk的话,间接就是起点与纵横pk了。

天蚕土豆vs火星引力额,结果你们讨论就好,两边的大神,小的那边都得罪不起。

纵横都是由几个起点过去的大神撑着,不然的话,真的要倒了。

额,纵横的读者不会恨我吧

创世中文网不谈其他的,创世出场的嚎头已经更大了。

起点创始人与腾讯文学强强合作,这能不吸引眼球么

腾讯是什么

中国最大的网络国王,覆盖之广,基本上无人能敌了。

然而它还是个不差钱的主,这是给创世一个强大的后盾。

360之所以出名,因为它和腾讯干了一炮。

创世之所以出名,因为它和起点干了一炮。

当你有能力和垄断某一行业的巨头对抗,你自自然然就会出名了。

以前是起点和纵横对抗,但是过了几年纵横就被起点甩开了。

现在是轮到起点和创世对抗了,但我可以帮你分析,现在的创世绝对不是以前的纵横,这是让起点害怕的地方

纵横以前的发展方式是,把自己最火的大神拉过来,一下子激增网站的流量。

这种拔苗助长的发展的方式经过着几年的验证,失败了。

以下几点是创世的聪明之处。

第一:挖人创世的挖人不同纵横以前的挖人,纵横挖的是当红的超级大神,而创世挖的都是一些中神,或者名气稍差的白金大神。

一个神机可以为纵横带来十万忠粉,但那只是神机的忠粉。

一个中神或者白金大神每人为创世带来一万忠粉,但创世中神多,本本书都不错。

白鹤的粉丝看完白鹤的可以看看张恒的,张恒的粉丝又可以看看高楼大厦的,高楼大厦的粉丝又可以看看白鹤的。

这样就很容易构建新的读者群,这就是起点最害怕的。

要知道,如果把起点的大多数中神挖走了话,起点很可能会变成现在的纵横,只剩下几个大神的书能看了。

如果新人作者不赶紧晋级小神或者中神的话,很可能就是以前这种情况了。

第二:编辑的能量杨晨总编在网站简介就是,我们编辑是业界最资深的,以前起点的大神都是我们培养出来的。

要记住,很多大神作者是编辑发掘指导出来的。

相比起点的临时军,创世的编辑强大多了。

第三:作者的福利创世中文网一个“打造十万个年薪十万的作家”,先不说这目标能不能实现,但打出来的效果就已经靓爆眼球了。

写手为何写书,一百个中有九十九点九个的目的是为了赚钱的,我不相信,有某个作家,的小说收藏一百万了,推荐一千万,点击一亿的时候。

他还要故意说:“我只是为了兴趣而写书的,不上架,不收钱

”如果你还要坚持辩驳的话,我可要鄙视你了。

“打造十万个年薪十万的作家”这句话会令到多少新手,多少扑街前赴后继去创世写小说

因为他们已经看到希望的苗头了。

起点的作家年薪十万的有一万个么

额,应该没有吧

所以创世这个诱惑对广大作者有多么大,可想而知了。

最重要的是,创世把第三方的收入写进合同了,自由度好多了。

也不想起点那样,把作者捆绑起来。

起点的合同就是:“你在我地盘赚钱就是我的人了,如果你要走的话,你下个月的工钱就没了

”创世的合同就是:“如果你想走的话,是我能力的不足,我不强留你。

这是你下个月的工钱,拿好了。

有机会我们再合作

”就这么一个差异,多少作者会选择创世而不是起点

要记住,大神是中神变得,中神是小神变的,小神是新手变的。

一个网站连新手作者都没有了,还谈毛造血造神。

就算你网站流量再大,推得如果是烂书的话,读者看多也会寒心的。

相比之下,现在的起点是一个架空的塔顶,最上部分虽然好看,但是风一大,这还是要倒的。

现在的创世就是地基稳扎的小屋,慢慢地向上爬,能否成为高楼,只需要岁月的验证了。

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对本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全体成员对本项目的环境因素,及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提出要求,加以监督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安全责任,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护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6、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目标。

五、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负责日常临电的检查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通知相关责任班组加强教育。

参加定期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相关岗位的问题提出

读了走近清华北大的读后感写3篇

陈光将军于1954年6月7日逝世,时年四十九岁!因为我军是1955年第一次授军衔的,所以陈光将军没有被授予军衔!

帮帮忙

我有一个网站给你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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