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关于国企改制经济补偿金的政策及规定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6-5-18执行日期:2006-5-18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 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
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
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三)资源枯竭的矿山。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
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破产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
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则; (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五)资产变现方案;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十)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情况及决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责任制。
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发展改革委和银监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 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主要由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
各项费用以人民法院宣告关闭破产日为基准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测算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破产清算费用(一)破产案件诉讼费。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资产评估、审计费用。
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三)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
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l-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
(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
(五)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
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安置费用(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
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
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
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
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10年。
抚恤人员费用。
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10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
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10年。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用(一)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并一次性缴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基数计算10年核定,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拖欠费用(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
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 (三)拖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
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 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
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
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从原企业分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五章 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离休人员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接收机构。
具体实施按《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资源枯竭型省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凡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按规定计发。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工龄,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
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3倍以上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我省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本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移交,以破产宣告日的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为准进行编制核定后,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进行核编后,有超编人员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加上2002年1月1日以后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
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
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煤炭、有色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全额拨付地方政府,补助年限期满后的办学经费,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社会职能,经核定后在破产终结裁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整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当地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时按《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参保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其失业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因工受伤1-6级已办理退休手续伤残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余部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受伤1-6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破产后,上述人员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代管,所需费用比照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执行,待社区具备管理工伤人员条件时,再逐步移交社区管理。
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外,其他抚恤人员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年后资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因工受伤7-10级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予以拨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 随同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 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当地专门机构审查造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十八条 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职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规划。
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加速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培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好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全责。
要建立维护企业、社会稳定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制定相应预案及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矛盾,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协助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账、债权清偿和损失的上报核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破产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要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组织不散,工作不断。
企业破产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的接转。
具体实施按《关于在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关闭破产清算工作档案处置要与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上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国家综合档案馆,防止流失。
第四十五条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工会财产以及移交的中小学校、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益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
第四十六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要与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分离,并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十七条 有关拖欠费用的处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在关闭破产时,经破产清算组审核,张榜公布无误后,由企业工会集中申报。
(一)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予以补发。
(二)关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建立个人账户,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筹管理。
不在当地工作、生活并要求退出住房公积金的,经本人申请,其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企业缴纳的部分)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退还。
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列入破产相关费用外,其余不能清偿的欠缴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
职工个人未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补缴。
第四十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备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无抵押或抵押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关闭破产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处置,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所得,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关闭破产相关费用及安置职工。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设专户管理,各级财政不得将其纳入财政收入,不得截留。
第五十条 经审核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个别省属国有企业,可实行人资分离的办法。
所需破产费用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先行垫付,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提出申请,并将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费用预算、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其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在破产清算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变现,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将变现所得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收购重组关闭破产企业。
具体办法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项目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的核定费用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
第五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致使企业破产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关闭破产实施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干涉司法公正,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破产实施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相互推诿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对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决策失误的,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恪尽职守并做出贡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破产清算组推荐,破产清算领导组同意,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第五十八条 中央在晋及下放我省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国企改革经历了哪些过程
1 11011439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 715990183 山西省电力公司3 602161688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 111200363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 602460012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6 743547162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7 113904479 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 11005638X 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9 71599263X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10 73633590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11 11076540X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公司12 713610204 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13 112731529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 602003081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 70107060X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 734024263 山西宇晋钢铁有限公司17 112699709 山西中阳钢厂18 713610124 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19 110014454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 729670025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1 731924522 山西宏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 113091746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23 113036931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 276202455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5 110025153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6 110016193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 110112812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8 715902382 山西美锦煤气化公司29 713679818 山西省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 111208461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企名单
山西省属35户国有企业。
太原钢铁、山西焦煤、大同煤矿、阳泉煤业、潞安矿业、晋城矿业、山西煤运、杏花村汾酒、山西煤炭进出口,央企有中冶公司、中铁公司等。
山西国资国企改革六定中的六个一批是什么
给你几则新闻: 1.山西百强企业排行榜“能源”是大户 国企为主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销售额1003.26亿元排名第一,这是该企业连续第五次获得百强第一名;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以销售额484.11亿元排名第二,连续第五次获得百强亚军;太原铁路局以营业收入428.70亿元排名第三。
今年,我省百强企业的年平均收入为594580.34万元、平均净利润27406.89万元、平均总资产712326.07万元。
山西百强企业中,共有11家企业入选2008中国企业500强。
分析今年我省百强企业,发现主要以第二产业中的能源重化工企业包括煤炭开采及加工、金属冶炼及加工等为主;从企业性质看,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主,但民营企业发展迅速。
晋城煤业集团是由山西省国资委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优质无烟煤重要的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煤化工企业集团和全国最大的煤层气抽采利用基地。
现有50个控股子公司、14个分公司。
有9对生产矿井,5000万吨\\\/年的原煤生产能力。
截至2009年8月底,企业总资产799.65亿元。
位列2009中国企业500强第132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第79名、煤炭采掘及采选业第8名、全国煤炭企业100强第9名。
2009年预计完成生产经营总额500亿元以上,实现利润40亿元。
2.《“七条路径”孵化未来“百强新人”》——11家山西企业跻身全国500强 民企无一上榜 9月4日,2010年中国企业500强公布。
看过中石化六连冠的华丽——11家企业入榜、太钢五连冠、山西焦煤位列七大煤企第一乃至首次落选的海鑫钢铁,山西人的目光逐步回归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转型期的本土企业。
问题随之而来,众多老面孔背后,谁将是下一个煤焦铁领域外的“新人”
抑或是,谁将是海鑫钢铁之后,下一个入围的民营企业
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提出了山西转型发展的七条路径,这被认为是山西下一个百强企业的沃土。
9月5日,山西省社科院副院长潘云认为,煤机制造是最有可能培养出下一个入围企业的领域,而大运重卡则有希望成为继海鑫钢铁之后,又一个跻身全国500强的山西民企。
太钢五连冠 每年一度的座次排名,星云流转中总有水中顽石。
在2010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的山西企业中,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携手,成为连续五年进入全国100强的山西企业。
二者的营业收入分别达到了10136453万元和7243878万元,位列全国第62和85位。
只不过之前紧跟太钢的山西煤运被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赶超,屈居山西第三,山西焦煤全国排名第76位,但榜单并未显示其营业收入,按照前后两名的水平,山西焦煤的营业收入归于 7701914万 元到8016013万元之间。
这也使太钢连续五年蝉联山西企业NO.1的宝座——太钢的突出表现凸显出生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企业的盈利优势。
在最近五年的榜单中,太钢的营业成绩分别是2006年的3746986万 元 、2007年 的5343272万 元 、2008 年 的10032607万元以及2009年的10093064万元,山西的煤炭业大佬也只能望其项背。
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成为近五年的新面孔,分列全国第433位和486位,山西第10和第11位。
焦煤速度 梳理最近五年跻身全国500强榜单的山西企业,数量在10家上下,其中2010年、2007年和2006年有11家,2008年和2009年是10家。
10家左右的企业都是老面孔——太钢和山西煤运的位次常年相对固定,其他入围企业的排名则在2010年均出现了变化。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排名最为“紧靠”的山西企业。
晋煤集团从常年的山西第6攀升至今年的第4,2006年和2007年,阳煤集团一直紧随晋煤,潞安集团则在阳煤之后,2008年潞安完成了对阳煤的赶超,紧随晋煤。
排名下滑较为明显的是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煤集团的位置从2006年山西第4跌至2010年的第7位。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最近五年中突飞猛进。
2006年,山西焦煤仅在山西位列第5,此后几乎每年的排名都会上升一位,2010年成功摘得山西榜眼。
另外,7大煤炭集团中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位置则一直处于末尾,2010年全国500强中位列第259位,山西第9位。
唯一民企“消失” 让人意外的是,今年全国500强的榜单上并未看见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身影。
近些年钢铁库存一直在高位运行,而且表现出结构性过剩的特点。
板材等钢种的社会库存维稳,但是以螺纹钢为代表的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钢种却不得不忍受高库存的压力。
2006年海鑫钢铁以803000万元成为第 11个进入全国500强的山西企业,此后的3年中,海鑫钢铁一直以“山西首席民企”的身份紧随前面的国企巨头,连续4年进入全国500强。
2007年,海鑫钢铁成功超越当时的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当年11个进入全国500强的山西企业中,位列第10。
“潜力股” 今年5月份,山西“2010年百强潜力企业”名单公示,山西众多 “潜力股”企业纷纷面世——尽管最终名单还未确定,如果要说谁最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入围“新人”的话,这份“百强潜力企业”极具参考价值。
按照百强潜力企业的入围标准,需要满足“经营规模、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在同行业中有较强影响力,具有进一步做大、做精、做专、做强的巨大潜力,对关联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等要求。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乃至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水塔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入选企业涉及煤炭、焦化、电力、冶金、装备制造、食品等20余个行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人员就该名单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对于最终确定的百强潜力企业,在未来5年内将会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山西孵化新百强的“七条路径” 入围的11家山西企业,清一色的国有企业,除了太原铁路局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家钢铁企业,8家煤焦企业。
山西的转型需要新支柱产业中的企业来担当。
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提出了山西转型发展的七条路径,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文化旅游产业均被涵盖在内——这被认为是山西下一个百强企业的沃土。
“考虑到基础情况和政策支持,装备制造业应该是最有可能突围的领域,”潘云表示,山西的煤炭调出量占全国的70%左右,煤炭产量占全国的1\\\/3到1\\\/4,但是煤机的市场占有率仅有全国的1\\\/10,考虑到煤炭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担当国家主要基础能源的角色,“只要把省内市场占领住,山西的煤机企业就有极大可能进入全国500强”。
时至今日,全国500强的名单中还未出现山西煤机制造企业的身影。
袁纯清在干部大会上的讲话强调,“全省有584座矿井需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煤矿装备需求预计达500至700亿元,建设以太原为中心的世界煤机产业基地,实现由煤炭装备买入省向制造省输出省的转变。
” 同样是来自装备制造业的大运重卡则可能是民企的突破点,据了解,大运重卡计划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年产5万辆的目标,潘云表示,如果如愿,大运重卡则可能成为继海鑫之后,第二个入围全国500强的山西民企。
另外,由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同样跻身全国500强,潘云表示,志在重回中国白酒行业第一集团的山西汾酒,同样值得期待。
3. 《山西名营企业百强》: 截至2005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达7.12万户,从业人员82.29万人,注册资金1066.28亿元,私营企业户数全国排名由2000年的第21位上升为2005年第18位。
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优秀企业日益增多,涌现出了一大批规模和效益同步增长的骨干企业,涌现出了一大批依靠科技进步、勇闯科学难关的典型,涌现出了一大批根植农村、参与国企改革、致富不忘社会,吸纳下岗职工、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地方特色著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企业,有的企业还打入国际市场、出口创汇、为国争了光。
从2006年6月份开始,山西省各级工商部门和民(私)协组织开展了2005年度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评选活动。
活动在企业自愿申报、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入围条件,逐级分别审查,经评选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决定命名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100家民营企业为2005年度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
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会山西安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民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珠山西潞宝集团法定代表人:韩长安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孝山西阳光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靛民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江山西大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全民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武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利斌襄汾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晏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兰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克效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邦山西太师冶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变燎原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绪正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太奎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民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明山西襄汾县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山西海威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虎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德群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中楼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林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苏海山西三联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方志山西天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勇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甫纯翼城城东人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中海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瑞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道首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长洪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其诚山西通洲煤焦集团法定代表人:任铁柱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年山西远中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六德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安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远长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吉英山西立恒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怀信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宗元朔州神华赛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 森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元襄汾县侯临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民太原市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根玉山西一一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晋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良山西普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步国山西华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光山西海鑫鑫光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虎古县利达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酉振国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平霍州市紫云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红闻喜县第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海龙太原市侨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俊来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五女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云鹏山西杏儿沟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明太谷县恒达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香山西昌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亮源襄垣县古韩镇华能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亮山西雁门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 日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田青山西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崇森山西金石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山西森润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跃生山西新发展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润平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刚建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康太原市万光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团元山西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良军山西鑫峰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全喜山西环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海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梅乡宁县煤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水山西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命雄山西新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财旺山西励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敏大同九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广佐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科大同市兴旺水泥集团法定代表人:封海龙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娟山西大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保平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升交口县道尔煤业福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 平山西三禾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游中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英杰高平市兴高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志成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山西定襄县管家营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智还伟运城市永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恒山西五阳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设山西纪元玉米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纪元山西香山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瑞山西银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银旺山西汤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士有阳泉市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国强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克俭山西省灵丘豪洋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俊 谢谢采纳为最佳答案并给分。
国有企业之现状
摘要:改革开放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凸现,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更加严峻。
如何在新形势下走出困境谋得更好的发展,成为当今国有企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结合山西电力设备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从多个方面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最后得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方式,以促进国有企业管平的提高和企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管理问题对策2008年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带来了严重的冲击,这里固然有我国产业结构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许多企业缺略思维,加上自身管理水平不高,因而在危机来临之时无力应对,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走上破产重组的道路。
同样面对危机,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优企业能够把握时机,加强管理,转型产业,应对挑战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个人认为企业自身“内功”是决定企业是否能够突破自身发展的1.3[4]
多省市下达国企改革“责任状”了吗
简介: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西一建)为国有控股大型综合建筑施工企业。
公司于1952年始创于北京,时直属建工部,后几经更名,隶属变迁,1978年划归山西改为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12年6月,公司改制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太原。
60年来,公司转战南北,征战海外,建设足迹遍及北京、天津、山东、山西、广西、河北、黑龙江、甘肃等省市,远赴重洋,在北也门、新加坡、布隆迪、伊朗、以色列等国出色完成了国家援外工程建设任务,先后建造了北京体育馆、北京展览馆、北京沙河机场、大庆油田、国防541工程、北也门马里卜旅馆、山西铝厂、永济鹳雀楼、北京中科院工程、天津霍元甲纪念馆工程等为代表的2万余项工程,树立了无数建筑丰碑,为国家的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斐然成绩。
集团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园林古建、钢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四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此外,还有建筑智能化、机电安装、电力、冶炼工程施工等多项资质。
公司具备独立承担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能力,企业资产15.88亿元,年施工能力30亿元以上,现有员工22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389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598人,一、二级建造师380人。
集团现辖子、分公司和成员企业42个。
公司先后获得 “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各1项,国优银奖2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1项、山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奖4项、山西省 “汾水杯”工程24项,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2项,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银奖1项,甘肃省飞天奖1项,“太行杯”工程9项,省优工程66项。
取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7项,获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之最1项,获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3项、省级安全文明工地81项。
创国家级QC成果29项(其中最高级8项)、省级QC成果92项、国家级工法6项、省级工法35项、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1项、省级科技示范工程17项,获国家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5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6项、山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
在全省建筑行业率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国际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年金。
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建筑施工企业、中国AAA级信用企业、中国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山西省优秀建筑企业、山西省百强企业、山西省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山西省五一劳动奖、山西省模范单位、山西省百家信用示范企业等诸多国家级和省级荣誉,蜚声业内,驰名叁晋。
公司园林古建专业在全国和省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园林古建成为公司一大优势专业,技术实力雄厚。
公司拥有古建专业国家级工法3项、省级工法8项,创国家级QC成果10项、省级5项、创建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1项、省级示范工程2项,获得甘肃省建筑科技成果奖1项。
古建工程遍及天津、甘肃、山东和省内各地。
以古建优势为依托,公司先后承建了鹳雀楼复建工程、天津市精武镇霍元甲旅游项目工程(天津市重点工程)、天津天狮集团聚贤庄群体工程、甘肃舍利塔、临汾华门等20余项园林古建工程,业绩显赫。
公司为中国古建学会理事单位,成立的2个园林古建专业分公司,发展势头迅勐,实力日趋雄厚。
集团公司正在以加强战略管理,推进企业多元化发展,构建以房建为主,园林古建、钢结构、装饰装修、房地产和铁路工程为优势专业的多元板块体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资本运营,扩大经济规模,提升企业综合经营实力。
公司坚持人才强企战略,以雄厚的技术管理实力,保证优质、高效完成现代化的高、精、尖、难、特工程。
公司严格质量品牌管理,与各方完美合作,打造精品工程,帮助业主实现期待的价值。
公司以“成为国内深受信赖的知名建筑品牌”为愿景,以“建造满意工程,创造发展机遇,营造和谐空间”为使命,以“共建、共享、共赢”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深化改革,创新管理,为新老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至诚、至精、至美的优质服务,始终追求合作共赢,携手发展,共同缔造美好生活
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成立日期:2000-01-01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所属地区:山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所属行业:建筑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英文名:Shanxi No. 1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any人员规模:1000人以上企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1幢6层A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特种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金属门窗制造及安装;工程检测;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批发零售电气设备、建筑机械设备、钢材、木材(林区木材除外)、建筑材料、工矿机械设备、汽车配件;生产加工混凝土添加剂、涂料、建筑材料添加剂;建筑机具出租、修理;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