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人事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人事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7-07-26 20:12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组织部部门工作总结一年的时光,亦长亦不长。

荏苒之间我们组织部的工作已进入尾声,回顾这一年的时光我们组织部洗净铅华,淡褪陆离,各位干事也成长了不少。

一切有条不紊,我们的工作在一年之间结下了累累硕果。

下面就将我们部的工作做个简单的总结。

1、团组织生活团组织生活是院团支部团对团员进行恰当的教育和管理,也是发扬团内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团组织生活的目的就是全面提高团员的自身素质,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增强团员的组织纪律观念。

团组织生活还加强了团员的思想建设,使共青团的先进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团的组织生活又推动了团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活跃了团的民主生活。

这学期我们部紧扣院团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顺利开展了“唱读讲传”的系列活动。

将“进村社、进农户、进田间,同吃、同住、同住、同劳动”的精神传给我院每一位同学,成功开展“喜迎建党90周年”的纪念活动,并牢记着五四伟大精神,将“颂红岩,励志气”的箴言传遍校园。

我部针对我院团员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院团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做好了团组织生活的调控和检查。

在开展团组织生活的过程中,我部努力提高干事办事效率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多次在院级的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

2、组织活动在这学期,我部成功开展了“我要上舞台”、“感恩·派斯记忆”等主题晚会。

部里干事也参加了院其他系的不少活动,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锻炼了同学们的能力。

在以“感恩·派斯记忆”为主题

如何搞好新形势下的机关党建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培训、科研等各项管理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地位、任务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从严治党,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是党在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学校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协调”的职能。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机构设置第五条 学校纪委受学校党委和主管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纪委要认真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

纪委要主动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并履行对学校党委及各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七条 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学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主管上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 学校纪委由5—7人组成,纪委委员应由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思想,党性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的党员担任。

当选的校纪委选举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各一人,并由学校党委通过后,报上级纪委审批。

第九条 学校纪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按学校机关政工人员10—20%的比例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

第十条 学校各党总支设纪检委员,各党支部设兼职纪检委员,一般应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其工作向学校纪委和本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具体业务受学校纪委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组织的同意后,按照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

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

纪检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纪委副书记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他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交流、轮岗。

第十二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部,可安排在纪检工作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让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受锻炼,增强党性和纪律观念,更好地成长起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二、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三、检查、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考察,负责廉政鉴定工作。

督促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五、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六、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七、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八、保障学校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九、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有行使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

学校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学校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专职纪检员均为实职,应享受与学校相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对反映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犯党纪、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属于一般性的错误,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对反映学校副校级以上干部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征得同意后,可进行初步核实,需立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反映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核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纪委有权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

学校纪委在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时,与学校党委的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时,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上级党委审议后,再作决定。

对学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报上级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是否改变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控告申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

保护举报、上访、写信人,不得把来信转交给被检举人处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应加强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学校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纪委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并由纪委作出廉政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工作汇报。

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纪委会,或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检查、总结全校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安排布置工作;纪委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工作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支持、指导。

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干部应与基层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职责和权限?一、对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监督;?二、协助学校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党总支、党支部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三、在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总支、党支部讨论研究本部门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四、受理本党总支、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五、参加本党总支、党支部和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学校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六、协助党总支、党支部抓好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及时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不是党员要求干党务工作,合理吗

应该向那种部门反映

1.什么是党务工作。

根据红旗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党务工作手册》,党务工作的概念和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党务工作是指党内一些事务性活动,仅限于党的文秘工作的范围。

主要包括新党员入党材料、党籍证件、党员登记和调动表格、党费交收单据、党员人事案卷的管理工作,以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及各级党组织会议的记录,上级党的机关下达的文件,人民群众来信、申诉及其材料的管理工作等;广义的党务工作是指党内各项业务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总和。

包括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政策研究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厅(室)工作等各项业务性工作。

平时我们所讲的党务工作主要是指广义的党务工作。

2.党务工作者的范围和条件。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界定了党务工作人员的范畴,即党务工作人员必须是本支部的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3.预备党员到底能不能从事党务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除党内领导干部需要通过选举程序之外,党内事务、事项由支部或党委通过“决议”形式确定,而预备党员处于考察期内,且没有决议的表决权,不符合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虽然无明确条文说明不能担任党务工作者,但上述党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让预备党员从事党务工作是不妥当的。

综上所述,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上级党组织党务工作培训过的本支部的正式党员。

备注:关于支部建设可参阅的资料和网站:中组部机关党委编制的《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机关党支部工作手册》,人民出版社编写的《新编党支部工作手册》。

中直机关党建网资料库和党内规章选编。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