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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极端化活动家属心得体会

时间:2016-07-13 20:25

如何从自身做起践行去极端化工作

争当“去极端化”工践行者:“十个不准“十个引领”即:不准信仰、参与宗教活动,做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引领者;二是不准为亲友参与宗教活动提供便利,做紧跟时代、敬业乐群的引领者;三是不准穿戴奇装异服、黑头巾等宗教色彩服饰,做先进文化和时尚生活的引领者;四是不准台上台下两个样、单位内外两种人,做诚实守信、爱党爱国的引领者;五是不准知情不报、态度暧昧、包庇隐瞒,为违法犯罪的亲友开脱,做依法办事、支持严打暴恐犯罪活动的引领者;六是不准煽风点火、挑起事端,破坏民族团结,做促进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引领者;七是不准造谣传谣信谣、散布负面言论,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引领者;八是不准对家属子女放任不管,做创建和谐平安家庭的引领者;九是不准对维稳工作说三道四、评头论足,做坚决落实地委行署决策部署的引领者;十是不准在紧要关头畏缩不前、临阵脱逃,做敢于挺身而出、勇于担当的引领者。

监狱开展去极端化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推进“去极端化”工作要用好“五把钥匙”一是知己知彼,摸清底数,查找问题,才有了工作的方向;二是攻心为上,实施滴灌式教育;三是两线作战,做好重点人员及其家属的转化工作;四是“揭、批、挖、讲”,打好人民战争;五是领导带头,转化思想顽固的群众;六是文化引领,打好铺天盖地的文化阵地战;七是党委领导,用好“五把钥匙”开展这项重要工作;八是充分发挥只有努力才能改变,只要努力就能改变的思想,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

推进去极端化重点要做好哪些工作

谎言包装下的迁徙圣战路收看后反响热烈,大家认为专题片用真实鲜活的事例,揭开了“迁徙圣战”的真面目,增强了自身的“免疫力”。

该片深刻揭露了宗教极端思想的邪恶本质和宗教极端分子的丑陋面目,还原了“迁徙圣战”的真相,揭穿了境外恐怖组织的谎言。

境外恐怖组织利用我国信教群众对宗教的朴素情感,蛊惑、哄骗甚至胁迫信教群众参与所谓“圣战”,将信教群众带上了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片中,讲述了一批被遣返回国的外逃人员受宗教极端分子的蛊惑非法出境,在境外噩梦般的经历。

有的人变卖所有家产,带着妻儿偷渡出境;有的人放弃在国内风风火火的服装生意,踏上了一条不归路;有的人错失成为一名大学生的机遇,而今只能面对囹圄的铜墙铁壁……。

通过观看此片,全局干部职工深深地认识到参加所谓“圣战”的人,之所以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是被宗教极端分子所利用,成为境外恐怖组织的“炮灰”。

使大家认识到了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作为林业工作者,更有责任将该教育片给全县林区内的农牧民群众进行宣讲,让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不受极端思想的蛊惑,旗帜鲜明地与宗教极端分子作斗争,才能保卫我们的家园,才能真正拥有幸福生活和美丽天堂。

“伊斯兰教义讲的是行善的人将进入天堂,永享欢乐;作恶的人将被驱入地狱,永食恶果。

我在专题片中看到的是恐怖组织成员竟然让我们的孩子学习开枪、学习杀人,这是违反伊斯兰教义的。

他们歪曲和利用伊斯兰教的概念,为袭击平民的残暴行径作辩护。

他们永远不会进入天堂。

”6月6日,专题片中揭露的场景,让新疆阿尔曼清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赛丽曼?居马洪十分愤慨,她相信谎言终究是谎言,永远无法欺骗善良正义的人民群众。

  与赛丽曼·?居马洪感同身受的还有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片区管委会海宝社区干部覃建功。

“非法出境参加所谓的‘圣战’,就是一句彻头彻尾的谎言,所谓的‘圣战’就是让无辜的平民当炮灰,不仅毁了自己,也对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覃建功说。

  受到蛊惑、欺骗的人们放弃原本幸福的生活,变卖家产,偷渡出境,参加暴恐活动……当看到片中一名维吾尔族青年受宗教极端分子蛊惑,参加所谓的“圣战”,得到的却是贫困潦倒、担惊受怕的生活,米东区芦草沟乡集镇社区工作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张中博说,非法出境参加所谓的“圣战”注定是一条不归路。

  “宗教极端分子的目的就是破坏我们美好安定的生活,他们编造的‘天堂’谎言一定要拆穿,绝不能相信。

”达坂城区西沟乡陈麻子村村民安晓民是“去极端化”宣讲员,他说,要想过上好日子,就要让大家看清宗教极端分子的真面目,坚决不能让这些极端思想进村子。

  越是想破坏我们的感情,我们越应该团结在一起  谎言终究会被识破,面对这些企图破坏新疆各民族团结的宗教极端分子,34岁的卡米拉?吐尔逊说,越是想破坏我们的感情,我们越应该团结在一起。

  卡米拉·吐尔逊是一名社区工作者,她出生在六道湾煤矿家属区,这里是个多民族聚居的小区,邻里关系很融洽。

  “当我看到专题片里一些穿着囚服的人通过镜头向家人道歉请求原谅时,心里非常难受,这些受欺骗的人,如果当时思考问题全面一点,就不会误入歧途。

”卡米拉?吐尔逊说。

  “我们要争当谎言的揭穿者。

”在内地上高中的哈萨克族女孩萨雅说。

  三年前,萨雅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内高班,前往温州求学。

她说,国家培育了自己,她有义务用自己所学,揭穿宗教极端思想的谎言,宣传大美新疆。

  “片子中那些人讲述的事情我觉得匪夷所思,被极端思想蛊惑的人最后妻离子散,更别说进‘天堂’了。

”萨雅说,看到被谎言蒙蔽了双眼的那些人,我们更应该用知识武装自己,珍惜现在来之不易的生活。

  乌鲁木齐县水西沟中学英语老师王静的想法与萨雅如出一辙。

  “生活在那里的妇女没有自由,不能自己打车去医院,不能独自去买菜,也不能给孩子很好的教育。

”看到这里,王静难以抑制内心的愤怒,“这就是他们所谓的‘天堂’,所谓的自由和平等吗?”王静说,近几年,市委市政府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花大力气提升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使乡镇中学的学生与市区的孩子一样,享受均衡的教育资源,乡村孩子的思维、眼界都开阔了很多。

她会让孩子在家长的陪同下,一起观看这部专题片,让孩子和家长一起认清宗教极端分子的丑恶嘴脸。

  只有稳定的环境,才能让我们过上好日子  “消除宗教极端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基层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看待宗教,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与宗教极端势力作斗争。

”作为经开区(头屯河区)黄山街社区“访惠聚”工作组组长,邢正勤认为只有稳定的环境,才能让我们过上好日子。

  去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在乌鲁木齐市考察调研时,与社区居民亲切座谈。

天山区黑甲山片区管委会黑甲山后街社区的左然木?扎热就是其中之一,她牢记张书记对她说的那句“要学好汉语,这样才能更好地沟通,更好地做生意”。

  昨日,她对专题片中一位维吾尔族妇女的自述记忆犹新。

  “女人剖腹产后连线都拆不干净,疼了那么久,在咱们这里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可见那些坏人所谓的‘天堂’全是骗人的。

”左然木说,如今,在社区帮助下,她经营的裁缝铺生意还不错,她要经营好自己的店铺,帮助更多没有工作的妇女从家中走出来,同时将自己的故事说给更多人听。

  和左然木一样,居住在平顶山社区的居民帕提古丽?卡德尔表示,只有稳定的环境,她才能过上好日子。

  帕提古丽今年45岁,从喀什来乌鲁木齐打工3年了。

如今她在社区烹饪班学技能,两个孩子都在学校上学,夫妻俩准备开个店。

  “现在这样的生活很幸福,所谓的‘圣战殉教进天堂’完全是胡说八道,滥杀无辜的不是好人,是暴徒,是魔鬼,我们不能上当。

”帕提古丽说,自己不仅要让孩子多读书,也要多学汉语,与邻居友好相处,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争做维护新疆稳定的一分子。

“迁徙圣战路”是一条通往地狱的路新疆作家协会副秘书长、自治区文联在麦盖提县巴扎结米乡恰木古鲁克村的住村干部狄力木拉提·泰来提看了相关报道后,感觉触目惊心。

“受极端分子蛊惑而非法出境是一种愚昧至极、愚蠢透顶的行为,他们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好生活,却要走一条通往地狱的不归路,真是害人害己

”狄力木拉提说,揭穿“圣战”“天堂”谎言的报道刊播很及时、很必要,住村工作组要组织村民认真收看。

“非法出境参加所谓的‘圣战’,最终只能沦为极端势力的工具。

极端分子用谎言编织出的幻境,都是精心设计的伪装,一旦上当,就会走进万劫不复的深渊。

”墨玉县扎瓦乡青年伊力夏提·伊明痛惜地说。

电视专题片中极端分子强迫4岁孩童打枪的场景,让和田市市民麦提图尔迪·伊敏尼亚孜心里很不是滋味。

“那么小的孩子,就让他们学习杀戮,把孩子们训练成杀人工具,让孩子一生都将活在恐怖和暴力的阴影中,这难道就是他们所说的‘天堂’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王文说,盲从极端思想偷渡出境参加“圣战”的人,放弃了本来的幸福生活,走上了邪恶之路,不仅伤害了自己的家庭,也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终沦为谎言的牺牲品,真的太不值得

“所谓的‘迁徙圣战路’,其实是一条走向毁灭的黑暗路

”乌鲁木齐市民阿里木·卡孜说,专题片中服刑人员悔恨的泪水,充分说明,他们本以为选择了“天堂”,实则让自己走向了毁灭。

分清黑白善恶,远离极端思想和极端分子看了专题片,已有两个月身孕、家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西城康苑小区廉租房的热孜万古丽·阿不力米提愤慨不已,尤其当她看到一个父亲亲手教自己年幼的儿子开枪,她干脆起身离开了电视机前。

“我不想让我的孩子在孕育中就感受到邪恶

”她说,自己虽然不富裕,但今后一定要把孩子教育好,分清黑白善恶,远离极端思想和极端分子。

乌市沙区平顶山片区管委会党政办干部巴新说,事实证明,极端分子编造的“天堂”里没有幸福生活,有的只是一条埋葬个人幸福、危害社会稳定的歧路。

“作为社区干部,我们在认清极端思想的邪恶本质、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之余,还要深入做好辖区群众的‘去极端化’工作,动员群众力量,发挥群众智慧,不给极端思想和极端分子可乘之机。

”“我们要全力抵制极端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

”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党总支书记阿依古丽·乃比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让他们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是教育工作者的重任。

目前,该校通过“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主题”等全覆盖宣传教育活动,在“去极端化”工作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这个专题片是入户宣讲的最好材料。

”乌鲁木齐市社区干部田威奇说,专题片《谎言包装下的“圣战迁徙路”》用一个个实例戳穿了“圣战”的谎言,对于教育社区群众非常有用,大家观看后都表示,不会相信任何人的蛊惑。

我们生长的地方才是真正的“天堂”“听信‘迁徙圣战’谎言而偷渡出境,带给阿力木一家的伤害不可估量。

但他们同时又是幸运的,因为重返家乡后,祖国和家乡接纳了他们,让他们开始新生活。

”看完阿力木一家偷渡的经历,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彭莹感慨万千:“正像阿力木自己所说,还是祖国好,‘天堂’就是我们出生长大的地方。

”“你脚下站的土地就是我们生活的天堂

”静静看完报道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宗委副主任迪木拉提·伊拉洪说,偷渡出境者受尽屈辱和磨难,最终回到祖国获得新生,这是对所有心怀邪念者的警醒。

希望更多的人能认清极端思想的危害,明白真正的“天堂”正是我们生活的祖国和家乡。

“偷渡出境进行所谓‘迁徙圣战’的人简直不可理喻,天堂般的生活要靠自己的奋斗,不是编出来的。

”乌市沙区八一街道办事处农科院社区居民艾克拜尔·艾比布拉说。

艾克拜尔几年前从托克逊县农村来到乌鲁木齐谋生,从一无所有到今天在社区拥有一份较稳定的工作和一个幸福的家庭,他感到很满足。

他说,美好生活要靠勤劳的双手和善良的心去创造,迷信极端思想走上邪路只会毁掉本有的幸福。

铁人王进喜的简介

北京大学博士徐景和认《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

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

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合法化的根据无论是从伦理道德、人道主义原则,还是从生命质量、生命尊严;无论是从个体自决还是从社会效果方面看,安乐死都有其存在的正当化根据。

1、安乐死行为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在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史造就了人们根深蒂固的伦理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

但是经济是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社会发展了,科学进步了,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应相应的发生变化。

“好死不如赖活”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但现在更多人认为“温柔”的结束痛苦死亡的过程,比那种靠人工方式勉强维持生命而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更符合现代人的道德规范,也是比较人道的。

此外,人的普遍认同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

人们把选择安乐死看作是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主动结束痛苦,坦然面对死亡的表现。

这是一种勇敢行为,作为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只是帮助病人实现自己的临终选择。

2、安乐死符合人们对生命质量的追求。

死亡作为一种自然规律无人能免。

人类在这方面始终追求着一种“善始善终”,“安然去世”。

既然死亡不可避免,为何不在适当的时间选择一种更有价值、有尊严、更安宁的死亡方式呢

生命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的贡献,而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生命的质量上,当一个人的生命连质量都谈不上时,它又如何保障它的价值呢

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给他们临终前一个安详

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

而安乐死其实也是对“侵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所作出的另一种思考。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但换个角度出发,倘若一个因绝症而痛不欲生,倘若一个人因生活的磨难而生不如死,倘若一个因身心的疲惫而无法解脱时,他们选择了轻生并付诸实践。

那么,法律对它作出如何的评价呢

在法理学上,生命是属于个人完全所有的,对于这个绝对权利的处分,是基于个人绝对意志的支配(包括轻生),只要这样的行为不影响社会和大众的利益,理性的法律是不应该介入的。

而安乐死也仅仅是借助某种手段得到的解脱。

如果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那么,他也不应该失去选择死亡的权利吧

3、过多无意义的治疗是社会资源尤其是医疗资源的浪费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的过程的医学干预。

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

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

由于现在我国治疗绝症大多使用的是进口药,也仅能暂时消除患者某些部位的症状,但却无法杜绝其再生和转移,这无疑造成了一种“医疗资源的重复使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在这漫漫的求医长路上,不仅仅是病人要承受着病魔的折磨,病人家属基于道义、碍于社会舆论等原因,无法接受“安乐死”,仍寄望于医院,甚至有些家属向病人隐瞒病情,自身却负着过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当这些受尽折磨的人们要求安乐死时,我们难道忍受拒绝他们吗

不错,生命确实是宝贵的。

但是生命既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有可以医治的,也有无法医治的。

马克思逝世的第二天,恩格斯在一封信中写道:“医术或许还能保证他勉强几年,无能为力地活着……这样活着,对他来说,比安然死去还要痛苦一千倍,……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

”显然,生存并非无条件地比死亡更有价值,不少人生前遗嘱明确表示:宁肯尊严地死去,而不愿意丧失尊严地痛苦活着。

在病人确实无法医治又面临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这一意愿,我以为正是人道精神的体现。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社会要求的。

社会上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需要的强烈表现。

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或类似行为是犯罪,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犯法性及应受到刑法处罚性。

这三个特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

我认为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因为如果说安乐死行为是犯罪话,则根据在于说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权。

但是我在前文已提出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的处置,而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调控。

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择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

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对社会有益。

基于此,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

因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

最后,根据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安乐死——特别是采用作为方式实施的安乐死——虽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有某些相似,但在本质上二者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二者客体不同。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

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动机而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因为被害人非必然死亡之人(不是指终极意义上的死亡),行为人可以采取规劝或其它措施去避免死亡的发生,但行为人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反而主动促使其发生,故实施安乐死只是遵守这一法则而对病人的生命终结方式进行人工优化。

因此,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第二,二者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论其杀人的动机是为情为仇或其他,其直接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都具备主观上的罪过,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实施安乐死,其直接目的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的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观上无罪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当将其作为其他任何名义下的犯罪来处理。

因此,除刑法理论上应对其正名以外,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该停止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以避免错误地使有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2、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立法原则首先,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现阶段,安乐死合法化深入民心,前文多次以数据体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人心所向,是人民的意志,对安乐死立法,才能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多的让人民参与到立法中来。

其次,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科学性原则,立法的科学性体现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地方立法。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诸多方面,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特定地区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安乐死首先立法。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体现对各种利益的均衡。

在某些地区先为安乐死立法体现了对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均衡。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备安乐死合法化条件的经济,政治,文化发达的地区并不多,在这些地方首先实现要安乐死合法化解决了局部利益的“呼吁”;并且,对安乐死的局部立法是实现短期利益,而长远利益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化。

综上所述,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无论以情理分析,还是以法理分析,安乐死合法化都是可行的。

但是,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把“安乐死”纳入法制轨道. 四、建立完善的安乐死制度是实施安乐死的前提虽然安乐死制度对那些无法治愈、痛苦万分的人而言,是一种体面的解脱,但毕竟是一种消灭人生命的行为,故为了防止安乐死制度被人利用或被滥用,制定严格、完善的安乐死制度是实施安乐死的前提。

(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确认安乐死的适用范围是个复杂的问题,世界各国对此都有着一定的分歧。

例如对于植物人、严重缺陷新生儿等的安乐死处置,就有着不同的观点。

故在对安乐死对象选择上,就有着一些不同的观点。

由于我国对安乐死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社会文化差别较大,对安乐死接受心理程度不同,我国对安乐死对象选择上应当以现阶段生存质量差且无可能改变为限,总结起来应包括以下几类:1、患有严重疾病,处于极度痛苦且无治愈可能的病人:(1)、晚期恶性肿瘤患者;(2)、晚期艾滋病患者;(3)、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转者、无法移植的;(4)、因各种疾病或伤残致使大脑功能丧失的植物人;(5)、具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6)、患有严重精神病症,本人已无正常感觉、知觉、认知等,经长期治疗不能恢复正常的可能者;以上疾病患者,生存对他们而言已经成为负担,适用安乐死对他们是一种解脱。

2、先天性智力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

3、老年痴呆患者、高龄重病者和重伤残者。

(二)、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安乐死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对于主动安乐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是身患不治之症且进入濒死阶段属临终病人的;2、是肉体极端痛苦的;3、三是在法定场合自己而不是委托他人能三次以上清晰准确地表达自愿安乐死且不反悔的。

这几个条件有机统一,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而对于大脑功能丧失的植物人、无正常感觉知觉认知能力的高度老年痴呆病人、先天性智力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傻子”、严重畸形儿或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等,他们或者没有感觉能力,或者不能开口正确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只能采用被动安乐死,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个人必须失去对世界的认知能力且无恢复的可能;2、必须由其直系亲属申请。

因为对被动实施安乐死的人而言,主要尊重的不是他们,而是对其家属利益的保护。

(三)、实施安乐死的程序设计:实施安乐死的程序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查和执行三个方面。

申请程序原则上必须由病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

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对于那些无法表达意愿的病人可以由病人的亲友提出,但相关组织必须综合各种因素对其亲友的意图予以考虑。

审查程序应当包括医学审查和司法审查。

医学审查是首要程序,待确定后再进行司法审查。

医学审查的组织者可以是医院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是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由他们负责对是否是不治之症、病人是否是对苦痛不堪忍受等情况进行审查。

而后将相关的审查结果递交到司法机关。

司法审查主要是对其适用条件予以核准和对提出安乐死的意图尤其是非本人提出的加以审查。

执行程序由司法机关负责,由其指定的医院负责实施,司法机关必须派人到场监督,实施安乐死至少由两名医务人员进行,何时执行可应病人和家属的要求。

执行医生在接到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核准材料后由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予以执行。

(四)、安乐死的警戒机制:为了防止安乐死制度被利用或滥用,还应当设立必要的警戒机制。

1、备案制度:对于任何申请安乐死的病人或家属,都必须提供全部材料给相关司法机关,由他们在实施完毕后存档备案,该档案存档期不少于20年。

2、定点制度:由司法机关指定医院负责安乐死的实施,司法机关负责对其监督。

定点条件由司法机关负责制订。

对于不能规范实施安乐死的医院,司法机关有权撤消其资格。

3、专家库制度:能够开展安乐死服务的人员应当是医学专家,由司法机关聘请并建立专家库。

在实施安乐死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负责,同一医院的专家应当回避。

4、惩戒制度:对于利用安乐死制度实施不法行为的,一旦查清应当从重处罚,可以按照故意杀人来定罪,以此来防止安乐死制度成为被人利用的工具。

安乐死制度从表面上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安乐死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相当社会危害性,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或家属的沉重负担;安乐死制度的合法化是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也是对生命和死亡的再认识。

安乐死制度合法化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刑法现代文明的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怎么写

落实情况报告为贯彻**纪委六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增强本科室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执政能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农业科在**纪委带领下认真学习反腐倡廉宣传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参与**纪委组织的各项党风廉政活动,严格要求科室成员,通过对党风廉政学习科室人员并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现将本科室学习作总结如下:一、廉政学习情况1、四月上旬,根据《######第四个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月实施方案》内容,农业科积极响应**廉政文化建设教育月活动,以这次教育月活动为契机,以“唱响####文化,推进廉洁政治”为主题,以树立廉洁理念,倡导廉洁风尚,促进廉洁从政为目标,以科室廉政措施为基础,以为抓手,提高了科室人员素质,加强了党员廉政意识,增强干部工作作风,在廉政的大前提下进一步抓好农业生产工作。

确保农业丰产丰收,增加职工收入、增强**场经济。

2、在**纪委组织下,科室人员与每个星期一早晨参加党风廉政教育学习,认真学习了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总书记重要讲话、###委、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等,学习宣传了####精神、###精神、###精神和####文化。

通过学习本科室人员从思想上都有一个思想演变过程,让我们知道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要防治思想蜕变首先要时刻按党章约束自己,提高自身党风党建,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

3、

教练技术三阶段恶心

“教练技号称第三阶段是“锻炼个人领导力”的阶段,直强调,只有走了第三阶段才刚算真正的开始突破...那么,“教练技术”第三阶段到底是什么呢

为什么要说只有“走三阶”才算开始呢

(以下内容为某一“教练技术”第三阶团队内部交流信息,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考虑,会做技术处理,但内容真实性毋庸置疑)首先我们从三阶的”小组会“开始,我们都很好奇他们小组会是什么内容,由于他们会议基本回避外人,所以我们只能同过他们会后总结来参考:从这份”会议记录“内容来看,他们将日常理所应当的事(如跟陪伴家人,自我健康,学习等)当成课堂外一项所谓的”成就宣言“,在实际生活中他们也更重视这种表象化的”任务“而不是责任,因为陪伴家人等是你的责任与义务...还有一个就是--感召。

感召要做到什么程度

下面这份资料可能会更直观的能给大家展示一下:每周7天,7天都在”感召“,在所谓”成就达成“里,感召也是必须达成项。

可能大家很奇怪,他们为什么要这么疯狂的”感召“呢

源头是出自,他们经过课堂洗脑后,做的一份不理智的所谓”成就宣言书“(也叫承诺书),下面这份可以参考下(因篇幅较长,只选了一部分),首先是个人身份信息:再然后就是所谓成就宣言,本文只截取了关于”感召“部分:在学员未来产生怀疑,或抵触感召时,”教练,导师“就会拿出这份”承诺书“,质问学员为什么不履行承诺,为什么不讲诚信,实施道德绑架,强迫学员经行感召拉人头,所以很多学员被迫通过先给别人交学费,感情捆绑等极端手段来”感召“导致自己陷入感情危机,道德危机,信任危机等,这也更进一步导致学员对现实社会的疏离,去”教练技术“课堂里寻求精神安慰。

很多人一定很好奇,到底感召多少人才算完呢

下面这份资料可能会部分回答下大家的这个疑问: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也都基本能推断出所谓的三阶的领导力培训是什么东西了。

所谓”教练技术“就是一个彻底以精神控制,催眠同化为手段,以老学员拉新学员来敛财的集传销,邪教为一身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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