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识形态领去极端化的认识
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意识形态属于观念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工作关系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立什么制等重大政治方向问题。
在我国,居于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这些系统化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规定着我们的国家性质、政权性质,指引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坚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是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得到极大增强,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要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把人民生活搞上去。
从根本上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没有扎扎实实的发展成果,没有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空谈理想信念,空谈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空谈思想道德建设,最终意识形态工作也难以取得好的成效。
所以,只要国内外大势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能也不应该改变。
这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100年不动摇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根本要求。
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经济工作搞好了就可以万事大吉。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经济工作搞不好会出大问题,意识形态工作搞不好同样会出大问题;经济工作搞好了,意识形态工作搞不好也会出大问题。
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成功领导了经济起飞的执政党,不仅没能巩固住自己的执政地位,反而在创造经济奇迹之后丢掉了政权。
所以说,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我们既要有硬实力,也要有软实力,既要切实做好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实物质基础,又要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既不能因为中心工作而忽视意识形态工作,也不能使意识形态工作游离于中心工作。
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不能说只要群众物质生活好就可以了,这个认识是不全面的。
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精神上丧失群众基础,最后也要出问题。
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向前推进。
意识形态领域很不平静 强调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绝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国际上,围绕发展模式和价值观的竞争日益凸显,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趋频繁,意识形态领域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尖锐复杂。
伴随着中国举世瞩目的发展进步,中国发展模式的影响也日益扩大。
西方一些势力虽然不得不承认中国的经济成就,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认可中国的政治制度,他们仍抱着意识形态偏见和冷战思维不放,把中国的发展壮大视为对西方制度模式和价值观的威胁。
中国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将长期面对西方遏制、促变的压力,而意识形态渗透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的主要手段。
在国内,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国人,全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更加坚定,社会各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度不断提高,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大大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成为思想精神领域最强劲的主旋律。
但是,对于中国的发展进步,也有人作出别样的解读和评说,并且在竭力同我们党争夺话语权和影响力。
有人把西方的制度模式说成是“普世价值”,鼓吹中国只有接受这些“普世价值”才有光明前途,实际上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主张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也有人以“反思改革”为名,得出中国的改革走入歧途的结论,实际上是否定改革开放,主张回过头去走封闭僵化的老路。
社会上,在社会深刻变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相互叠加、集中呈现,人们思想观念的独立性、差异性、多样性、多变性日益增强,思想道德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如一些人理想信念不坚定,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沉渣泛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等等。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思想道德的进步。
社会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
特别应该看到的是,西方反华势力利用其掌握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鼓吹所谓“网络自由”,加紧通过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妄图以此“扳倒中国”。
境内外敌对势力在网上相互呼应,造谣诬蔑、借题发挥,小题大做、挑拨离间,制造大量混淆视听的负面舆论,恶意抹黑中国的国家形象、政府形象和社会基本面,起劲地“唱衰”中国。
尽管他们打着种种冠冕堂皇的旗号,其目的就是要同我们党争夺阵地、争夺人心、争夺群众,最终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听任这些言论大行其道,势必搞乱党心民心,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政权安全。
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政治动荡、政权更迭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但思想演化是个长期过程。
思想防线被攻破了,其他防线就很难守得住。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要犯无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
意识形态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 同志指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现在,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的环境、对象、范围、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两个巩固”的根本任务没有变,也不能变。
我们党历来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善于做宣传思想工作是我们党的看家本领和政治优势。
各级党委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和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不断提高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需要警惕的是,大风大浪的时候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风平浪静的时候就忽视意识形态工作。
其实,大风大浪往往是忽视意识形态工作造成的,风平浪静往往是意识形态工作卓有成效的结果。
只要党的各级领导层站稳政治立场、增强政治定力,勇于挑起担子,把责任扛在肩上,旗帜鲜明地抓、理直气壮地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我们就一定能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
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很复杂,需要科学分析、准确把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对群众正常、合理、善意的批评和监督,不论多么尖锐,我们都欢迎,都不要不高兴,更不能压制;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听取、切实改正。
对学术问题,应该发扬民主,平等讨论,以理服人,做到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
对思想认识问题,应该摆事实、讲道理,加强正面宣传,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
对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决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更不能沉默失语、没有声音。
我们不搞无谓争论,但涉及大是大非问题,涉及政治原则问题,决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退避三舍。
事实上,西方国家是非常重视意识形态的,只是不明说。
垄断资本集团重金雇佣大批思想舆论精英,把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包装成所谓“普世价值”,在国内向民众长期宣传灌输,搞意识形态禁锢,凡不符合其主流意识形态的就被视为“政治不正确”;在国际上按意识形态划线,搞“价值观外交”,利用西方传媒巨头对国际舆论的垄断地位不遗余力向世界输出。
美国政治学家摩根索说过:“意识形态同一切观念一样都是武器,既能提高国民士气以增强一国实力,与此同时又能削弱敌国斗志。
”西方国家表面上反对宣传灌输,其实他们的宣传灌输搞得比谁都更来劲、更在行、更不择手段。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从来不隐瞒自己的政治立场和观点。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不日新者必日退”。
做好新形势下的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拓宽思路、改进创新,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比确定“做什么”更重要、更紧迫。
我们的工作需要有广度、有声势、有氛围。
覆盖面就是影响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深度,要能打动人心、深入人心、征服人心。
深入人心靠什么
靠摆事实、讲道理,靠说服力、感召力,靠真理的力量、正义的力量,靠事实的力量、榜样的力量。
我们要通过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破解工作难题的新举措新办法,把创新的重心放在基层一线,努力以思想认识新飞跃开创工作新局面。
意识形态领去极端化的认识
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意识形态属于观念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工作关系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立什么制等重大政治方向问题。
在我国,居于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包括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这些系统化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规定着我们的国家性质、政权性质,指引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坚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是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得到极大增强,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要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把人民生活搞上去。
从根本上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没有扎扎实实的发展成果,没有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空谈理想信念,空谈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空谈思想道德建设,最终意识形态工作也难以取得好的成效。
所以,只要国内外大势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能也不应该改变。
这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100年不动摇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根本要求。
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经济工作搞好了就可以万事大吉。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经济工作搞不好会出大问题,意识形态工作搞不好同样会出大问题;经济工作搞好了,意识形态工作搞不好也会出大问题。
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成功领导了经济起飞的执政党,不仅没能巩固住自己的执政地位,反而在创造经济奇迹之后丢掉了政权。
所以说,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我们既要有硬实力,也要有软实力,既要切实做好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实物质基础,又要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既不能因为中心工作而忽视意识形态工作,也不能使意识形态工作游离于中心工作。
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不能说只要群众物质生活好就可以了,这个认识是不全面的。
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精神上丧失群众基础,最后也要出问题。
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向前推进。
意识形态领域很不平静 强调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绝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国际上,围绕发展模式和价值观的竞争日益凸显,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趋频繁,意识形态领域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尖锐复杂。
伴随着中国举世瞩目的发展进步,中国发展模式的影响也日益扩大。
西方一些势力虽然不得不承认中国的经济成就,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认可中国的政治制度,他们仍抱着意识形态偏见和冷战思维不放,把中国的发展壮大视为对西方制度模式和价值观的威胁。
中国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将长期面对西方遏制、促变的压力,而意识形态渗透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的主要手段。
在国内,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国人,全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更加坚定,社会各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度不断提高,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大大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成为思想精神领域最强劲的主旋律。
但是,对于中国的发展进步,也有人作出别样的解读和评说,并且在竭力同我们党争夺话语权和影响力。
有人把西方的制度模式说成是“普世价值”,鼓吹中国只有接受这些“普世价值”才有光明前途,实际上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主张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也有人以“反思改革”为名,得出中国的改革走入歧途的结论,实际上是否定改革开放,主张回过头去走封闭僵化的老路。
社会上,在社会深刻变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相互叠加、集中呈现,人们思想观念的独立性、差异性、多样性、多变性日益增强,思想道德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如一些人理想信念不坚定,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沉渣泛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等等。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思想道德的进步。
社会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
特别应该看到的是,西方反华势力利用其掌握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鼓吹所谓“网络自由”,加紧通过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妄图以此“扳倒中国”。
境内外敌对势力在网上相互呼应,造谣诬蔑、借题发挥,小题大做、挑拨离间,制造大量混淆视听的负面舆论,恶意抹黑中国的国家形象、政府形象和社会基本面,起劲地“唱衰”中国。
尽管他们打着种种冠冕堂皇的旗号,其目的就是要同我们党争夺阵地、争夺人心、争夺群众,最终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听任这些言论大行其道,势必搞乱党心民心,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政权安全。
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政治动荡、政权更迭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但思想演化是个长期过程。
思想防线被攻破了,其他防线就很难守得住。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要犯无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
意识形态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 同志指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现在,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的环境、对象、范围、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两个巩固”的根本任务没有变,也不能变。
我们党历来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善于做宣传思想工作是我们党的看家本领和政治优势。
各级党委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和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不断提高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需要警惕的是,大风大浪的时候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风平浪静的时候就忽视意识形态工作。
其实,大风大浪往往是忽视意识形态工作造成的,风平浪静往往是意识形态工作卓有成效的结果。
只要党的各级领导层站稳政治立场、增强政治定力,勇于挑起担子,把责任扛在肩上,旗帜鲜明地抓、理直气壮地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我们就一定能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
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很复杂,需要科学分析、准确把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对群众正常、合理、善意的批评和监督,不论多么尖锐,我们都欢迎,都不要不高兴,更不能压制;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听取、切实改正。
对学术问题,应该发扬民主,平等讨论,以理服人,做到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
对思想认识问题,应该摆事实、讲道理,加强正面宣传,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
对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决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更不能沉默失语、没有声音。
我们不搞无谓争论,但涉及大是大非问题,涉及政治原则问题,决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退避三舍。
事实上,西方国家是非常重视意识形态的,只是不明说。
垄断资本集团重金雇佣大批思想舆论精英,把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包装成所谓“普世价值”,在国内向民众长期宣传灌输,搞意识形态禁锢,凡不符合其主流意识形态的就被视为“政治不正确”;在国际上按意识形态划线,搞“价值观外交”,利用西方传媒巨头对国际舆论的垄断地位不遗余力向世界输出。
美国政治学家摩根索说过:“意识形态同一切观念一样都是武器,既能提高国民士气以增强一国实力,与此同时又能削弱敌国斗志。
”西方国家表面上反对宣传灌输,其实他们的宣传灌输搞得比谁都更来劲、更在行、更不择手段。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从来不隐瞒自己的政治立场和观点。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不日新者必日退”。
做好新形势下的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拓宽思路、改进创新,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比确定“做什么”更重要、更紧迫。
我们的工作需要有广度、有声势、有氛围。
覆盖面就是影响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深度,要能打动人心、深入人心、征服人心。
深入人心靠什么
靠摆事实、讲道理,靠说服力、感召力,靠真理的力量、正义的力量,靠事实的力量、榜样的力量。
我们要通过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破解工作难题的新举措新办法,把创新的重心放在基层一线,努力以思想认识新飞跃开创工作新局面。
受极端主义影响,哪些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
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
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
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
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
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去极端化维吾尔语怎么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
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
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
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
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
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