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旗定向这个词语的意思
举旗定向不是词举棋不定 [jǔ qí bù dìng] [解释] 棋子,不哪一着才好。
比喻犹决,拿不定主意。
[出自]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弈者举棋下定;不胜其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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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事:猎人的目标 父亲带个儿子到草原上猎杀野兔到达目的地,一备得当,开始行动之前,父亲向三个儿子提出了一个问题:“你看到了什么呢
” 老大回答道:“我看到了我们手里的猎枪、在草原上奔跑的野兔、还有一望无际的草原。
”父亲摇摇头说:“不对。
” 老二的回答是:“我看到了爸爸、大哥、弟弟、猎枪、野兔,还有茫茫无际的草原。
”父亲又摇摇头说:“不对。
” 而老三的回答只有一句话:“我只看到了野兔。
”这时父亲才说:“你答对了。
” 有了明确的目标,才会为行动指出正确的方向,才会在实现目标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事实上,漫无目标,或目标过多,都会阻碍我们前进,要实现自己的心中所想,如果不切实际,最终可能是一事无成。
第2个故事:一个心理学家的试验 某天,一个心理学家做了这样一个实验: 他组织三组人,让他们分别向着10公里以外的三个村子进发。
第一组的人既不知道村庄的名字,也不知道路程有多远,只告诉他们跟着向导走就行了。
刚走出两三公里,就开始有人叫苦;走到一半的时候,有人几乎愤怒了,他们抱怨为什么要走这么远,,何时才能走到头,有人甚至坐在路边不愿走了;越往后,他们的情绪就越低落。
第二组的人知道村庄的名字和路程有多远,但路边没有里程碑,只能凭经验来估计行程的时间和距离。
走到一半的时候,大多数人想知道已经走了多远,比较有经验的人说:“大概走了一半的路程。
”于是,大家又簇拥着继续往前走。
当走到全程的四分之三的时候,大家情绪开始低落,觉得疲惫不堪,而路程似乎还有很长。
当有人说:“快到了
”“快到了
”大家有振作起来,加快了行进的步伐。
第三组的人不仅知道村子的名字、路程、,而且公路旁每一公里都有一块里程碑,人们便走边看里程碑,每缩短一公里大家便有一小阵的快乐。
行进中他们用歌声和笑声来消除疲劳,情绪一直很高涨,所以很快就到达了目的地。
心理学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当人们的行动有了明确目标的时候,并能把行动与目标不断地加以对照,进而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行进速度与目标之间的距离,人们行动的动机就会得到维持和加强,就会自觉地克服一切困难,努力到达目标。
第3个故事:爱因斯坦的目标 爱因斯坦的一生所取得的成功,是世界公认的,他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
他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令人瞩目的成绩,和他一生具有明确的奋斗目标是分不开的。
他出生在德国一个贫苦的犹太家庭,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加上自己小学、中学的学习成绩平平,虽然有志往科学领域进军,但他有自知之明,知道必须量力而行。
他进行自我分析:自己虽然总的成绩平平,但对物理和数学有兴趣,成绩较好。
自己只有在物理和数学方面确立目标才能有出路,其他方面是不及别人的。
因而他读大学时选读瑞士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物理学专业。
由于奋斗目标选得准确,爱因斯坦的个人潜能就得以充分发挥,他在26岁时就发表了科研论文《分子尺度的新测定》,以后几年他又相继发表了四篇重要科学论文,发展了普朗克的量子概念,提出了光量子除了有波的性状外,还具有粒子的特性,圆满地解释了光电效应,宣告狭义相对论的建立和人类对宇宙认识的重大变革。
取得了前人未有的显著成就。
可见,爱因斯坦确立目标的重要性。
假如他当年把自己的目标确立在文学上或音乐上(他曾是音乐爱好者),恐怕就难于取得像在物理学上那么辉煌的成就。
为了避免耗费人生有限的时光。
爱因斯坦善于根据目标的需要进行学习,使有限的精力得到了充分的利用。
他创造了高效率的定向选学法,即在学习中找出能把自己的知识引导到深处的东西,抛弃使自己头脑负担过重和会把自己诱离要点的一切东西,从而使他集中力量和智慧攻克选定的目标。
他曾说过:我看到数学分成许多专门领域,每个领域都能费去我们短暂的一生。
……诚然,物理学也分成了各个领域,其中每次个领域都能吞噬一个人短暂的一生。
在这个领域里,我不久学会了识别出那种能导致深化知识的东西,而把其他许多东西撇开不管,把许多充塞脑袋,并使其偏离主要目标的东西撇开不管。
他就是这样指导自己的学习的。
为了阐明相对论,他专门选学了非欧几何知识,这样定向选学法,使他的立论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正确完成。
如果他没有意向创立相对论,是不会在那个时候学习非欧几何的。
如果那时候他无目的地涉猎各门数学知识,相对论也未必能这么快就产生。
爱因斯坦正是在 10多年时间内专心致志地攻读与自己的目标相关的书和研究相关的目标,终于在光电效应理论、布朗运动和狭义相对论三个不同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爱国斯坦不但有可贵的自知之明精神,而且对已确立的目标矢志不移。
1952年以色列国鉴于爱因斯坦科学成就卓越,声望颇高,加上他又是犹太人,当该国第一任总统魏兹曼逝世后,邀请他接受总统职务,他却婉言谢绝了,并坦然承认自己不适合担任这一职务。
确实,爱因斯坦是一位伟大的科学家,这是他终生努力奋斗才实现了这个目标。
如果他当上总统,那未必会有多大建树,因为他未显示过这方面的才华,又未曾为此目标作过努力学习和奋斗。
人生智慧:在人生的竞赛场上,没有确立明确目标的人,是不容易得到成功的。
许多人并不乏信心、能力、智力,只是没有确立目标或没有选准目标,所以没有走上成功的途径。
这道理很简单,正如一位百发百中的神射击手,如果他漫无目标地乱射,也不能在比赛中获胜.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情景教学法的意义是什么
在教学过程中如何用好
几乎所有的教学活动都要在一定的教学情境中进行,离开了教学情境,也就难以进行教学,因而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选择合适的教学情境,利于学生对学习知识的认识,理解和掌握.那么何谓情境呢下面我们就从情境的概念和意义入手,对情境教学进行探讨. 一,情境教学的含义 情境与情景同义,《现代汉语词典》释为具体场合的情形,景象或境地.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什么情形,景象或境地,都必须是具体的,具体可感性是情境的特质.心理学认为,情境是对人的直接刺激作用,有一定的生物学意义和社会学意义的具体环境.情境在激发人的某种情感方面有特定的作用,例如,在山野中听到虎啸和在公园里听到虎啸人的感觉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我们说情境是指对人引起情感变化的具体的自然环境或具体的社会环境. 虽说目前对情境教学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对情境教学思想内涵的认识是统一的.笔者认为语文情境教学,就是指在语文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从教学需要出发,引入,创设或制造与语文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具体场景或氛围,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引发学生的情感体验,帮助学生在愉快的教学氛围中迅速而准确的接受新的语文知识,同时促使学生的心理机能和谐全面发展,达到在情境中获得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情境教学的理论依据 没有理论指导的教学是盲目的教学,随意的教学,情境教学的理论基础,理论依据可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1.中外教育史的经验指导 情境教学并不是现代教学的产物,在中外教育史上早已源远流长.我国早在一千多年前刘勰的《文心雕龙》中就有情以物迁,辞以情发的提法;清代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也留下境非独谓景物也,喜怒哀乐亦人心中之一境界的论述;现代教育家叶圣陶老先生的《二十韵》中也有作者胸有境,入境始与亲的名言.2 1978年,李吉林老师提出了情境教学的设想,并结合小学语文教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情境教学理论在中学语文教学 界也很有影响,例如于漪就被称为情境教学的代表人物,在语文教学领域,自李吉林倡导以来,情境教学派既有理论的阐述,又有实践的展示影响甚大. 国外也有不少教育家在他们的教育论著和教学实践中留下了对情境教学的思考与经验.例如,最早在教育学意义上运用情境一词的是美国哲学家杜威,他提出思维起于直接经验的情境,并把情境列为教学法的首要因素,可以说这是国外情景教学理论的萌芽.他认为,教学过程必须创设情境,依据教学情境确立目的,制定教学计划,利用教学情境引起学生的学习动机,实施教学计划和评价教学成果.杜威提出了从做中学 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从做中学也就是从活动中学,从经验中学.由于学生能从那些真正有教育意义和有兴趣的活动中进行学习,那就有助于学生的生长和发展.杜威认为,所谓好的教学必须要能唤起学生的思维.所谓思维,就是明智的学习方法,或者说,教学过程中明智的经验方法.在他看来,如果没有思维,那就不可能产生有意义的经验.因此,学校必须要提供可以引起思维的经验情境. 古希腊教育家苏格拉底从事教学,经常会为学生创设一定的问题情境,叫做产婆术,让学生主动思索,探究并获得问题的解决,他说:我不以知识授予别人,而是做使知识自己产生的产婆,他借创设问题情境启迪学生,激励学生主动求知 法国教育家卢梭在其教育论著《爱弥尔》中就记载了情境教学的实例:爱弥尔不会辨别方向,有一次教师把他带到大森林里,由他自己辨别方向,在森林里,爱弥尔又累又饿,找不到回家的路,这时,老师教育他:中午的树影朝北,应根据树影辨别方向,寻找回家的路.这是利用大自然的情境,指导学生解决问题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他的教学改革实验中,经常把学生带到大自然中,让学生观察,体验,感悟大自然的美,让他们在大自然丰富多彩的自然情境中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和创造力.他给学生编写了《大自然的书》,对学生进行情境教学.他说:我力求做到在整个童年时期内,使周围世界和大自然始终都以鲜明的形象,画面,概念和印象为描绘学生的思想意识提供养料……,他充分利用大自然多彩的情境进行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对情境教学做了有益的实践和开拓. 2.马克思关于人的活动与环境相一致的原理 马克思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相一致,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情境教育之情境实质上是人为优化的情境,是有情之境,是促使儿童能动地活动于其中的环境,是一个有情有趣的网络式的师生互动的广阔空间.它是将教育,教学内容镶嵌在一个多姿多彩的大背景中,为儿童的发展提供优质的生活世界. 3.寓教于乐的原理情境教学的宗旨是通过情境的创设引起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让学生在愉快中进行学习,高兴学习即乐学.我国最具影响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十分重视积极情感这一重要的学习因素.这种观点在《雍也》篇里的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中得到最集中的体现.而乐学正是我们当今情感教学追求的目标.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在他的《大教学论》中,旗帜鲜明地打出了乐学的旗号,并系统地阐发了乐学思想.从书中可以看到愉快教育已成了夸美纽斯所提出的大教学论或教学艺术的核心要义之一. 4.认知与情感相互作用的原理 情境教学能在教学过程中引起学生的直接注意并引起积极的情感体验,直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生动活泼的情境与演示,能引起学生的情绪高涨,有利于学生学习动机的增强与知识的内化和知识的强化,将情感等非智力因素转化为智力因素.同时,在情境教学过程中,既能使管形象思维的右半脑积极活动,又能使管逻辑思维的左半脑积极活动,左右半脑协同工作,可以提高大脑的思维能力,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5.心理暗示原理 情境教学的前身是由保加利亚精神病疗法心理学家乔治•洛扎诺夫也叫格奥尔基•洛扎诺夫创立的暗示教学法.暗示教学,就是对教学环境进行精心的设计,用暗示,联想,练习和音乐等各种综合方式建立起无意识的心理倾向,创造高度的学习动机,激发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潜力,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学习中获得更好的效果.其理论依据的要点有:(1)环境是暗示的重要而广泛的发源地;(2)人的可暗示性;(3)人脑活动的整体性;(4)创造力的假消极状态最易增强记忆,扩大知识,发展智力;(5)充分的自我发展,是人最根本的固有需要之一;(6)不愉快的事情往往不经意识就为知觉所抵制。
三、情境教学的意义 情境教学法无疑是有效的。
其中的“情境”可以在教学活动中起很大作用。
它可以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学到知识,又感受到美。
它架起了一座直观到抽象、感性到理性、教材到生活的桥梁。
它解决的是学生认识过程中的形象与抽象、感性与理性以及旧知与新知的关系和矛盾。
其意义有以下几点: 1、学习的过程不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更是理解信息、加工信息、主动建构知识的过程。
这种建构过程需要新、旧经验,需要通过新旧经验的相互作用来实现,适宜的情境可以帮助学生重温旧经验、获得新经验,可以提供丰富的学习素材和信息,有利于学生体验知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有利于学生主动地探究、发散地思考,从而有利于学生认知能力、思维能力的发展,使学习达到比较高的水平。
2、适宜的教学情境不但可以提供生动、丰富的学习材料,还可以提供在实践中应用知识的机会,促进知识、技能与体验的连接,促进课内向课外的迁移,让学生在生动的应用和活动中理解所学的知识,了解问题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进一步认识知识的本质,灵活的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增长才干。
3、认知需要情感,情感促进认知。
知识总是在一定的情境中产生和发展的,具有情境性。
脱离了具体的情境,认知活动的效率是低下的。
适宜的情境不但可以激发学习的兴趣和愿望,促进学生情感的发展,而且可以不断地维持、强化和调整学习动力,促使学生主动地学习,更好地认知,对教学过程不断地维持、强化和调整学习动力,促使学生主动地学习,更好地认知,对教学过程起导引、定向、支持、调节和控制作用。
4、教学情境是情感环境、认知环境和行为环境等因素的综合体,好的教学情境总是有着丰富和生动的内容,不但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也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情境教学,可以创设良好的教学氛围,提高教学效率,改善教学质量.
如何理解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实质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指人民警察对自身存在意义、价值追求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决定着人民警察行为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价值观的基本范畴,是人民警察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反映着人民警察的精神旗帜和生命之魂,对人民警察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起着主导作用。
《人民警察法》第三、第四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充分诠释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五大内涵——“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奉献”。
(一)“忠诚可靠”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忠诚的含义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忠于职守,热爱公安事业并愿意为之奋斗和付出,严格遵守公安工作的各种规范和职业操守。
三是忠于组织,尊重组织决定,维护组织荣誉,服从组织安排,以组织利益为重,遵守组织纪律。
四是忠于战友,与战友保持亲密合作与团结。
人民警察必须把忠诚可靠作为坚定的政治信念,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应该指出的是,对党忠诚始终是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最高政治要求,也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灵魂与基石。
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和价值取向。
因为忠诚是价值观的“核心和灵魂”,是每位民警一生中最重要的政治要求和最根本的道德标准,也是最高的价值取向和政治信仰。
我们强调忠诚,是因为忠诚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乃至一个民族最重要的精神品质,是个人成功、组织发展和民族存亡的关键所在。
回顾公安机关的历史,无论面对多少困难挫折,一代又一代的人民警察始终坚守着尽忠于国、至诚于民的优秀品质。
(二)“服务人民”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本质特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
长期以来,人民警察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警民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
“人民公安为人民,人民公安人民爱”就是警民鱼水情的生动写照。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警察更应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真正以人民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人民群众需要为第一选择,人民群众利益为第一考虑,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最大限度的把公安工作成效体现到惠及民生、促进和谐上来。
“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是时代的主题。
以民为本就是以人的尊严、自由、需要、目的、幸福和发展为根本,实现人的价值,达到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
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必须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公共安全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三)“公正执法”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目标指向。
公正执法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坚守执法公平正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坚持警务公开透明,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管权。
作为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的人民警察,坚持公正执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要不断完善执法办案机制,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使公安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既合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形成强大的执法公信力。
公平正义,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
“公正”主要彰显公安机关一切执法行为以法律为准绳,既体现实体正义,也保障程序合法;彰显公安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是除暴安良、惩奸除恶的正义之师。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这是人民警察的最高追求。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公道正直,时刻体现和追求公平正义。
(四)“清正廉洁”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
清正廉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清正,即为人处事要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二是廉洁,即不利用职务之便贪占利益。
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强调: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和人民警察的高尚情操。
因此,警察队伍中要大力倡导清正廉洁之风,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要通过树立良好的道德、人格,使广大民警切实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为党和国家作奉献上,用到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上,用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上,绝不能把手中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人民警察要坚定理想和信念,正确认识和使用权力,做到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一是要自觉珍惜和维护国家、警队的荣誉,视荣誉重于生命。
崇尚荣誉一旦成为民警的价值追求,对其个人的廉洁自律和警队的建设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量。
二是要树立正确的廉政观。
时时处处都牢固树立反腐倡廉思想,做到“慎独”、“慎行”、“慎初”,执法工作中不越线,不越位,不越权,本着对组织和自己负责的态度,克己奉公,防腐拒贿,清白做人,廉洁从警,在绿色警营这块热土上实现自身的崇高价值。
(五)“勇于奉献”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最高境界。
奉献是人民警察源于职业责任感对社会真诚的付出,也是人民警察信念、勇气、意志的集中反映。
勇于奉献既有忠诚使命、履行职责的直观要求,还有严守纪律、不怕牺牲等内在要求。
人民警察正是靠忠诚为本、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警魂,才铸造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公安队伍。
作为人民警察,必须深刻认识肩负使命的神圣与光荣,把爱岗敬业、关爱他人、乐于奉献等高尚品德融入职业行为和日常生活。
必要时刻,要做好甘于奉献一切乃至生命的准备。
人民警察是一支担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武装力量,时刻面临着血与火的考验。
因此,特殊的工作性质也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具备无私奉献精神。
把无私奉献作为警察事业的价值取向,就要求我们首先把奉献当成一种责任。
随时献身使命,立足本职,敬业爱岗,履行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用我们不懈的工作去换取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其次,在奉献中体现境界和风格。
面对警务劳动的超负荷性、工作条件的艰苦性、执法环境的恶劣性和执法对象的危险性等,我们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
同时,在关键时刻不怕困难和危险,英勇善战,能够挺身而出,甚至在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之际,勇于牺牲自己的利益。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上述表述虽然只有20个字,但内涵丰富,意蕴深刻,体现了我国公安队伍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民警价值追求的统一。
这五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明确了人民警察在认识和处理与党、人民、国家、公安机关的关系以及民警相互关系时必须坚持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举止的根本准则。
“忠诚”——尽忠于国、至诚于民,是价值之魂,做信仰的坚定拥护者。
“为民”——民惟邦本、生生不息,是价值之本,做宗旨的坚持践行者。
“公正”——公道大明、正气凛然,是价值之径,做正义的坚决捍卫者。
“廉明”——廉洁奉公、明公正气,是价值之源,做倡廉的坚毅实施者。
“奉献”——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是价值之基,做无私的坚实倡导者。
只有正确把握这五个方面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古语有云:“公生正,廉生威,私生邪。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考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否忠诚的标度尺、是否公正的分水岭,是公正执法的最后一道政治防线。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只有在加强公安软实力建设的同时,大力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确立人人皆知、普遍奉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构筑忠诚警魂,弘扬人民警察时代精神,充分发挥“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广大民警永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使人民警察真正成为保卫共和国平安的铜墙铁壁。
思想品德指哪些
定义:思想品德是多要素的综统,是人们在一定的思想的指导下,在品为中表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特点、思想倾向和行为习惯的总和。
它与一定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道德风尚及风俗习惯相联系,受到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
简述:思想品德是意识行为方面的,也是政治道德方面的。
思想品德教育的实质是将一定社会的思想道德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道德。
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的培养是学校德育的重要目标,学校德育是中小学生形成良好思想品德的重要途径。
基本要素:思想品德的基本要素包含受教育者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简称知、情、意、行。
道德认识:道德认识是人们对是非善恶的认识和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观念,包括品德知识和品德判断两个方面。
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做是非、善恶判断时引起的内心体验,表现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爱憎、好恶的态度。
品德情感是学生产生品德行为的内在动力,是实现执行转化的催化剂。
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的品德行为目的所做出的自觉而顽强的努力。
品德意志是调节学生品德行为的精神力量。
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通过实践或练习形成的,是实现品德认识、情感以及由品德需要产生品德动机的行为定向及外部表现。
品德行为是衡量品德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少年儿童认识与修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形成基础:1.个人特质2.家庭3.教育4.惩罚与奖励5.校风6.大众传媒与舆论7.法律道德结构:思想品德结构是一个以世界观为核心,由心理、思想和行为三个子系统及其多种要素按一定的方式联结起来,具有稳定倾向的多维立体结构。
加入红十字会的条件有哪些
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附红十字会章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三)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四)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 (六)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九)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一)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二)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四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五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七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三章 会员与志愿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荣誉会员称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其他合法权益。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 按期缴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八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均可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为志愿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志愿工作者应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发扬红十字精神,参与红十字会的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
名誉会长聘请国家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构成及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其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六)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荐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总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六)批准成立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七)聘请名誉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机关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总会经费预算,审核总会年度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名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
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领导担任,并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建立的红十字组织为会员小组。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会员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进行初级救护培训及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 省、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同级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三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七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总会建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依照相关法规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项基金。
第八章 标志会徽会旗: 第四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
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四十八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协议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五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一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员小组的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员小组”。
第五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及行业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