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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心得体会梁慧星

时间:2016-04-14 04:31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专业人士请进 围绕法学方法论问题撰写一篇学习心得,字数3000字左右

法学方法论也是我个人特别感兴趣的内容。

个人认为“法律解释的理念和方法”部分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我想比较的视角(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目前的做法)会使思路清晰,可以从法律解释的演变、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也可以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作出阐述。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它一方面体现出法院和立法机构的紧张关系和妥协平衡,一方面又指导着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说服技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多可以探讨的地方。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读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有感

读完梁星慧教授的演讲稿《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后,给我最深的感受是法律人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关键还是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精神的系统地掌握和灵活地运用,并且要葆有一个理性自然人最淳朴的正义感和公平感。

构成法律思维主要因素或者说决定法律人与其他职业人的区别的主要因素在于能否正确认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等在法律思维中的作用,而要正确地认识以上的各个因素,关键还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沉淀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的理解。

关于法律规范的作用,正如《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一文中所述,一方面的作用是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另一方面的作用是约束法官裁判案件。

这是最容易看得到的,但是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仅在于指引法官和约束法官,也当然地指引着和约束着律师进行相关的法律从业活动。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从业活动中,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先要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并为在法庭上证明本案事实准备各种证据,然后就要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

此项法律规范,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

而具体的请求权有哪些,如果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请求权的情况下,主张哪种请求权、如何主张才能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则考验着律师是否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有着系统且透彻把握。

法律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区别其他职业人士的思维。

如果说法律的规范性约束着所有的法律人,那么法律的社会性更多地表现出对法官和仲裁员的约束。

什么是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就是说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简而言之,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所以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官裁判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阶段。

”法律的社会性要求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常识,要求裁判者在全面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熟练运用各种裁判规则的同时还要注意案件的裁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不要机械地为运用法律而做出裁判,要全面地考虑到案件的判决对社会的引导作用。

关于法律的逻辑性与法律思维,主要也是强调对相关法律体系的正确把握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把握运用法律的逻辑性,主要表现在能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特别法优先适用”这一法理上的原则,该原则从根本性地对法律条文或者部门法的适用的顺序作出了理性的安排,但是该原则也不是万能的,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决定着案件的复杂性,因此,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当要用到“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这一原则时,裁判者要注意变通,不要僵化,要时刻结合法律的正义性与公正性等基本的法律精神来对案件作出检讨,以尽可能避免因为机械地运用“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作出不适当的判决。

法律的概念性要求在法律对有关概念有着明确的界定的情况下严格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这体现出了法律对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但是法律的前瞻性也是有限的,在法律对相关的概念没有做出界定的情况下,裁判者要结合相关的社会经验、历史背景和朴实的正义感,透过现象看到案件的本质,以做出理性的判决。

法律的目的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思维也主要体现出对裁判者的要求,法律的目的性和正义性要求裁判者透过法律的条文而对条文背后的法理和历史背景有着准确的把握和理解,只有对条文的背后所蕴含着的法理有了准确的理解,才能对案件做出更符合正义的判决,这也是体现一个裁判者的法律素养如何的关键。

一个优秀的裁判者应是一个精通法理的智者,而不是法律条文和规则适用的机器。

简而言之,在梁慧星教授的演讲稿《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一文中,虽然主要讲的是民法意义上上的法律思维(这或许是因为个人研究领域所致),但是法律思维对于各个部门法应该是相通的,对于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强调得更多的是在对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程度的掌握的同时还要时刻注意对相关的法律精神要有着准确的认识和理解,通过智慧从法理的高度和朴实的正义感来把握案件,以避免因为教条主义而沦为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法律规制的奴隶,从而做出偏离法律的最基本的正义精神的判决或者得不偿失地为被代理人制造诉讼麻烦。

2011年考研的问题

法学研究生考试内容和司考的内容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你为什么要考北大呢

说实话告诉你,北大太难考。

英语的你可以用新东方的政治用任汝芬系列专业课北大的不指定教材。

你最好去找个北大的在读研究生问问。

法学研究生三年应该如何度过

过来人给个建议吧。

感激不尽。

一个的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学法十年自1998河南大学成为一名法科生,我已整整十载。

从还充满的 “小青年”,到已近而立之年;从一名中学生,到现在的硕士研究生;从对法的近乎无知,到后来的系统研习;从走出河大园,到再次步入明伦街85号,我人生的十年过去了----也许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十年。

十年了,每忆往昔,总不免感慨颇多;十年了,该有一个总结了。

真的好感谢老师们给的机会和教诲----正是这份机会和教诲,使我十年中的最后一年幸运地获得了无比丰富的意义,阻止了我因多年来的碌碌无为而欲对自己的痛骂。

就读研究生的第一年,是我人生思考最多和认识提高最快的一年,就专业来说,尤其如此。

小学生只学习知识和生活的基础,中学生则仅仅是建立了对事物 “对或错”的简单二元判断(这或许与他们平时的考试训练有关----题答对了就得分,否则就不得分),即使大学本科生也不过是借助于概念、命题较为系统的掌握了一门知识框架----他们掌握的概念、原则、命题往往是没有语境的,生硬、孤立、抽象、形式化而又程式化,这种知识框架充其量只是“教科书”的知识体系。

依赖教科书,每天看得也是教科书,甚至把专业学习理解成是对教科书的掌握----教科书掌握住了,专业就学成了,到工作岗位上就可以大展宏图了。

他们认为教科书,尤其是知名教授编著的教科书,讲得就是对的----顶多有一点对“来自其他学者或任课教师的批评”的认可;他们也同样迷信老师,认为老师讲的也都是对的,殊不知,老师讲的仅是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结果他们往往欠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也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独立学习的习惯和素养。

他们还没有意识到:事物是复杂的,有时无法通过下确切定义的方法来理解;事物有许多侧面,掌握这些不同的侧面也许就是对事物的正确理解;非要下个定义,看似准确,实则谬误。

结果,他们不知不觉养成了一种“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或许,从许多学生递交的论文中“概念+特征+作用+历史+意义”的套路和将近80%的篇幅占有量就可以发现这一点。

不幸的是,我曾经就是“他们”的一员;但幸运的是,通过任瑞兴老师的指导和一年来的学习和思悟,自己意识到了这些,并着力进行了矫正。

一、一年来的收获第一年的收获之一是,补充了法哲学和法律史知识。

法理学其实无非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各部门法的共性东西抽出,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一个合理的体系,并成为各部门法均可以找到指导原理的基础学科,但这还是从法律自身认识出发去解释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而法哲学是一种用外在于法的哲学视角和高度来审视法,给我们提供了更广泛的遐想空间和参照系,并带来了抽象的概括能力和勇于探求深度的决心及习惯。

立法规定的是条文,课堂学的是规范,而我们却要理解法的精神----法哲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通过对法进行哲学分析进而找到法之精神的方法。

研究法,不仅需要共时性的思维还需要历时性思维,去比较不同概念、原则、制度,发现现象背后的本质,找出一定的规律,进而获取对问题的通透理解,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丰富对法的认识,所以,法律史知识很重要。

并且,法律史学习中强烈的史料意识,对提高我们的资料收集能力、训练掌握较好的整理方法和获取较多的研究资料和相关信息都大有帮助。

收获之二是,确立了明确的学术兴趣和方向----民法法典化。

法典化相关理论可谓是最为宏观且最具哲学思维和高度的民法理论,就中国的语境而言,它还是立法和民法理论界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关注的中心点。

法典理论提纲挈领式的高度,使我们可以去俯视鸟瞰民法体系的整体面貌,明晰各具体制度的功能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而获取对民法的体系化认知,领略民法作为私法之理念和精神。

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

中国正式的民法法典化从1998年(民法起草小组的成立)就开始启动工作。

当下的法典论战持续激烈,从“绑联”、“现实”、“浪漫”三种思路,到“梁慧星版”、“ 王利明版”、“徐国栋版---《绿色民法典》” 三个学者建议稿;从“物文主义”、“旧人文主义”、“ 新人文主义”三种精神,到“法国”、“德国”、“国产” 三个模式;从“九编”、“七编”、“五编” 等编数设计,到“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 等内容的位置安排,等等。

以往的经验证明:论战越激烈,民法典越先进;分歧越多,法典越科学。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这种争吵,真可谓是我国法学界的一大盛事,也是难能可贵的一种法学上的进步。

不管未来的民法典有多少“徐国栋成分”,我觉得我们都应该感谢他所荡起的“学术涟漪”、善意的“鄙视”和理性而又歇斯底里般的“叫嚣”。

自己原本就比较关注法典化问题,又受到魏磊杰师弟的启发,所以我现在的研究路向首先选择了法典理论,而且我觉得作为民法方向的研究生应当置身、跟进和融入到民法法典化----目前最主流也最富时代意义的民法理论潮流中。

收获之三是,从“学习英语”到“利用英语”思想意识的转变。

这个假期,有幸跟着魏磊杰翻译了篇文章,并荣幸能得到了魏磊杰的充分肯定。

这是我第一次去系统的翻译一篇文章,英语算不上好,再加上专业英语知识的欠缺,说真的,自己最初的心态可谓是如履薄冰,生怕有负所托。

但经过一个月以来的尝试,我感觉到:外文的译介实属不易,然大胆去做,“则难者亦易乎”

外文的译介对我来说是一种新鲜的工作,其实也是一种新的学习方法。

社科院渠涛教授在其《最新日本民法》的后记中提到中国人在学习外语问题上的一个共同认识是“英语是哭着进取,笑着出来;而日语是笑着进取,哭着出来”。

这一个月以来的经历使我非常认同此言。

而且,对我来说,努力的结果不仅仅是把英语文本译成了中文文本,更是掌握了一种研读、翻译、利用外文的学习和科研能力。

彭小龙师弟说现在北京的学者都不屑于搞翻译----太浪费时间,而且外文的翻译已不再看成是科研成果,不如搞文章或写专著,象王轶等青年才俊都不去搞翻译。

我本人并不认同他的观点。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是 “西方舶来品”,因此,对西方语言的良好认知应为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翻译外文可以提高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而且也只有先熟练掌握翻译----这种准确理解外文的能力之后,才可以在直接引用外文时做到准确和得心应手。

实际上,日本大村敦志所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就是由王轶校对的。

当然我也深知,不是靠翻译一篇短文就可以掌握一种外语能力的。

我给自己制定了今后的训练计划:我已通读了《民法通则》、《法国民法典》的英文版,基本把民法中的概念、术语和用语习惯给掌握住了,接下来争取在一至两年的时间里,与他人合作去翻译3、4篇文章和一本书,学会如何去选择所要翻译的文本、如何组织一个志同道合的团队、怎样去联系文本的原作者并争取他的翻译授权和如何把这些辛苦的工作转换为成果。

最后一年,自己开始去翻译德文文本。

收获之四是,跳出了教材的包围圈,学会了读书,尤其是读好书。

就像不能老觉得英语还没学好就一直去“学”英语,而应学习如何使用、利用英语,我们也不能把专业没学好当成是教材还没掌握的足够牢,其实专业没学好,也许反而是我们教材看得太多了。

认识到这点之后,我决定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再去看教材,要看好书。

何谓好书呢

我觉得教授们写作时经常引用的往往就是好书、好文章。

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这个假期,专程去了两趟郑州,又委托北京的同学选购了一批,还通过当当网、卓越网买了多本。

好书的确不一般,象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茨威格特、克茨著的《比较法总论》、约翰•亨利•梅里曼的《大陆法系》、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梅因的《古代法》、大木雅夫的《比较法》、弗朗茨•维亚克尔的《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艾伦.沃森的《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纪坡民的《商品社会的世界性法律》和《产权与法》、谢怀栻的《外国民商法精要》、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苏永钦的《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星野英一的《私法中的人》、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等等,这些好书给我带来了巨大的震撼

收获之五是,搜集和整理了许多资料。

学会整理和收集资料,是为学的基本功,除了购置多本书籍外,还通过互联网收集了许多好资料。

首先,找了几个同学,进行分工,把民商法学界还包括许多法理法史专业的大家的文章,都从不同的网站上找到了,然后分门归类,大家资源共享。

其次,找到了几个非常有用的网站,从中下载了许多好资料,如:史尚宽、王泽鉴的所有力著;法学家茶座全集;民商法论丛大部;法律出版社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梅迪库斯德《德国民法总论》)系列全部;德国、法国、日本、台湾的民法典中文版、多个国家民法典的英文版和几乎全部的其他国家的西班牙、葡萄牙等语言版;还有德、法、美、英、日、意等国家的多本也已翻译过来的名著;关于民法典专题的所有在网上能够找到的文章。

收获之六是,学习了第二门外语----德语。

德语(Deutsch)是德国、奥地利的官方语言,也是瑞士的4种官方语言之一。

德语是1亿多人使用的母语(总计约为1.1亿)。

它最初在德国、奥地利、瑞士北部、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意大利南提洛尔,比利时的一小部分地区,部分波兰地区和部分法国阿尔萨斯地区内使用。

另外,在这些国家的殖民地内,例如纳米比亚拥有大量的说德语的人口,在东欧的一些国家中,仍有少量的说德语的少数民族。

此外,苏联和罗马尼亚等国的德国移民区、以及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等地也有少数人使用德语。

所以,德语是欧洲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语言,三个典型的民法典,其中两个都是德文的。

况且加上中国的德国民法血统,我觉得学习德语非常必要。

上个学期,跟着学校的博士生听了一个学期的课程,现在继续学习中。

现今的德文著作和文章相对还很少,学好了肯定很有帮助的。

再者,王老师说推荐我考中国社科院孙宪忠老师的博士,他是一个德国通,我觉得,学好德语,考他的博士应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收获之七是,也是最大的收获是,自己学会了如何学习。

研究生三年的学习,不应当是本科之后的简单的时间累进,更重要的是掌握如何去学习、去发现和研究一些问题的方法。

除了发现并努力纠正“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外,我还拓展了利用外语创造科研成果的能力。

自己翻译的文章将作为“转型时期的私法发展与法典编纂”一书中的一部分将由魏磊杰联系清华大学的高鸿均老师出版。

我觉得,研究生阶段了,决不应该是再闷头苦读、自我封闭,应该多与他人和外界交流,看看其他同学,瞧瞧其他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人家在做些什么。

其实,经验证明,与他人进行交流总能获得或多或少的知识,交流本身就是一种学习方法,只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我还认识到,一年级打了基础之后,从二年级就应该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了。

民法理论太广博了,不可能每一个内容都学的很精深,而且,学术成长的一般规律和道路也往往是抓住较小的范围和方向,做大、做强、做精,然后再从面上向其他范围拓展。

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之后,应该围绕主题写一些相关的文章。

学习,不仅向老师学习,更重要的是自己学习。

上课是学习,交流是学习,自己看专著和文章是学习,写读书笔记是学习,撰写文章是学习,翻译外文是学习,搜集和整理资料也是学习。

其实,只要用心,我们可以经常进入到一种学习的状态中去,即使看电视、逛街,只要带着一种理性和思考的心,我们会发现许多有意义的问题,特别是与专业有关的课题,这也是在学习。

通过思考和学习,我们可以把我们的一个个知识点得以串连,并按照某种规律和逻辑形成体系。

我认为,对于一名硕士生,于本科的基点上,再打一下基础,学会如何独立学习,找到自己的学术方向并进而作出些成果,写一篇不错的学位论文,就是一名非常合格的学生,带着这些进入到博士阶段的学习就已经做的很不错了。

学习民法,两种思维应并进。

一是微观思维。

民法的概念、制度等知识点很多,也很琐碎,要把所有这些知识点都要搞清楚,不仅需要功夫、耐心,而且需要我们养成一种细心、善于具体分析、从细微处着手的思维习惯。

二是宏观思维。

民法不仅广博而且最富体系性,同样的内容给予不同的顺序安排,可能背后体现的立法意图、民法精神、价值取向就大不相同;民法制定和修改时往往因为“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缘由变得十分困难;王泽鉴先生把“无权处分”喻为“法学上的精灵”,对该问题的处理,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水平。

这是因为“无权处分”攸关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体系,与所有权、合同效力、不当得利、侵权等制度和问题也密切相连----这充分说明了民法强烈的体系性。

王轶教授还专门撰文研究了民法的体系强制问题。

学习民法,尤其要注意对民法的这种体系化认知。

郭明瑞教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教材中也指出:学习民法,要使用体系化的方法。

我们要了解民法的体系,理解其博大精深的丰富内涵,就需要有一种不光停留在某一细节的宏观思维方法和习惯。

当然,二者决不是截然对立的,相反却是相辅相成的:研究宏观问题往往需要具体制度的支撑;而对具体问题的关注则需要用宏观的、抽象的概括捕捉其共性、发现其中的症结所在、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所以,我也要求自己不仅要去写一些关于民法法典化的文章,也要具体研究民法中的具体制度,两个方面都不可偏废。

学习要有方法。

星野英一教授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的中文版序中指出:我妻荣教授之所以取得那样巨大的成就,同先生先在青年时即以写就了方法论的论文和确立了方法论、然后一生一世追求这种方法,有密切关联。

好的学习方法可使我们受到事半功倍之效。

看了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胡玉鸿的《法学方法论导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任成印的《民法方法论》、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林立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以及贺卫方、梁彗星、季卫东、王利明等关于如何学习法律的讲演稿。

基本了解了研究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有“眼前一亮、豁然开朗”的感觉,相信这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二、努力的方向以前觉得自己啥都敢写,来读研究生之后,又觉得啥都不敢写了,可能是因为发现自己其实很无知。

看得书越多,越觉得自己的浅薄和无知。

所以,这一年来我一直处在一种因自己浅薄而心虚的意识当中,我对自己的能力深深怀疑,内心愧疚。

尽管比磊杰高一个年级,但却发现自己的巨大差距。

反省是为了使自我获取进步,自己深知自己是一个愚钝的人,没有磊杰的聪慧,唯有加倍努力,才能减少这种差距。

成果意识也很重要。

付出努力和劳动的工作,尽可能把它变成有说服力的成果。

对于要考博者,尤为重要。

通过这将近半年的潜心读书,已掌握了一定的素材、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下面就要结合自己的兴趣写上几篇文章了。

我也已把商法课的作业《浅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以一个对公司解读的合同路径为视角》(现在题目是《公司的合同解读》)进行了修改投了出去,期待好的结果。

《论民法典总则的技术构造》也已完成,修改之后,也准备投出去。

磊杰这次回来,给我带来了珍贵的、从台湾复印的《奥地利民法》。

这部法典大陆好像还没有公开出版的书籍,几部好的《比较法》谈到的也不多,我手头的近20本有关民法典的专著和论文集也都对此毫无专门谈及,网上查到的相关文章也极少。

我想好好研读之后,写一篇关于奥地利民法典的文章。

这些都是较为宏观的内容,还要写一些较为微观的,如特许经营合同、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侵权行为的关系等,我总共列了10个题目,争取在二年级全部完成。

我觉得,经过一个较为充备的积累期后,已经有了许多的想法,“专业嗅觉”也增加了。

之后,在写文章时,选定题目之后,看两周与之相关的书和文章,第三周开始动笔写,边写边看,第四周完成并修改。

这样,如果全身心投入的话,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一篇文章。

我对自己专业兴趣的思考是:首先,近期的目标是:通过德国、瑞士、奥地利三个国家的民法典和相应的资料,去研究茨威格特、克茨“法样式论”中的德意志法系。

其次,长远的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以“查士丁尼皇帝罗马法法典编纂时期----中世纪----《法国民法典》编纂前启蒙时期----近现代”为时间纬度、以罗马法的建立、变种、继受、沉沦、发展为连线的知识脉络。

这可以使自己建立起一个以罗马法为源头、以当代的普遍民法典编制为结果的呈纵向的私法知识系统,以期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课题。

我只是关注了近现代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晚近的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罗马法的知识还很薄弱,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状况如何知之甚少,而且这方面的研究资料也不很多,增加了学习和研究的困难。

今后更需要努力。

北大法学考研用书

一、宪法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 肖蔚云《宪法学概论》(2008版)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该书非专业课考生可挑重点看) 《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用于补充拓展) 二、行政法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该书前十章为姜教授所撰写,重点关注。

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关注该书行政行为及行政许可法部分。

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自考版)(2008版)与前述之行政法学教材内容基本一致,没有大的出入,可择一而看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8自考版)与前述第一本教材作者阵营基本一致,内容很多是相同的,但该书补充了最新的立法,可以相互补充使用 三、刑法 陈兴良教授 1、《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第二版)。

可只看上卷。

较之于教材较为深入,较之于专著又比较浅显,因此难度很适合于考研用书的标准。

2、《规范刑法学》。

重点关注总论及分论重点罪名。

鉴于刑法诸多最新修正案,需要予以补充最新的司法解释。

3、《刑法学的现代展开》。

刑法专业课必备,非专业课可适当拓展。

双杨《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可只看总论部分 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该书体系清晰,层次分明,亦可作参考用书。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

专业课考生必备。

非专业课若有兴趣可了解拓展。

另外,刑法专业课考生除以上用书,另外推荐以下用书: 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文集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犯罪论》(第二版)(该书系陈教授博士论文,鉴于共同犯罪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被西方学者称为“刑法学中的绝望与黑暗之山”,可予以拓展) 梁根林 《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论文集) 马克昌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外国刑法原理》或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建议专业课考生对刑法发展历史尤其是西方刑法学说有所了解) 储槐植 相关论文 学有余力的同学可参考其《美国刑法》 高明瑄等著《刑法专论》(研究生用书) 北大刑法其他教授的论文 另外建议专业课考生若有余力可阅读我国台湾地区韩忠谟《刑法原理》、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等。

四、刑事诉讼法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 陈瑞华 《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第二版)《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第二版)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汪建成、陈瑞华教授参编) 另外,刑事诉讼法需要关注老师最新论文 五、民法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 梁慧星 《民法总论》 李永军《民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 刘凯湘《民法总论》(第二版)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或者陈华彬《物权法》(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版)(总论部分)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 张新宝或王利明《侵权行为法》 王轶 《物权变动论》 另外,人大王利明教授的民法系列专著也可参考补充。

建议阅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总论),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微言大义,体系明了,有助于加深理解。

六、民事诉讼法 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 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2008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专业课信息部分: 1 因为北大法学院对于法学硕士没有指定的参考书,所以在此我向大家推荐一些参考书目。

A 卷部分: 宪法 : 《宪法学》,北大出版社,魏定仁等著,第二版 《宪法》,高教北大版,周叶中主编,第二版 《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王磊 《宪法学导论》张千帆。

我推荐周叶中的《宪法》,知识体系非常好。

答题模式也可参照此书。

如果有空,应该看一看《宪法学导论》,但这本书比较难。

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高教版,姜明安主编,第二版 我看的是这本书,但是并不觉得特别好,据说姜老师有本自考教材很好。

刑诉: 《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大版,汪建成著 《看得见的正义》或者《问题与主义之间》陈瑞华老师的书 刑法 《中国刑法论》北大版第三版,双杨著,郭自力老师参与修订。

《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陈兴良著 国际法 《国际法》人大版远程教育系列,白桂梅,朱丽江主编。

白 老师去年有出新书,应该关注一下。

B 卷 法理 《法理学》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周旺生著。

《法理探索》周旺生著(有时间翻一翻) 经济法 《经济法学》北大版,张守文主编(必看) 《经济法》杨紫煊,北大高教版第 2 版,反垄断部分这本书稍好 《企业与公司法》北大版,甘培忠著,第四版 《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刘剑文主编,第三版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张守文著 《税法基础理论》,北大版,刘剑文,熊伟著 《金融法概论》北大版,吴志攀 民诉 《民事诉讼原理》北大版,潘剑峰著 民法: 《民法》北大高教版,魏振瀛主编 一套九五计划蓝绿皮的民法教材,梁慧星《民法总论》,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张广兴《债法》 国经: 《国际经济法》北大高教版第二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邵景春的远程教育的内部教材《国际经济法》 还可以拿王传丽的教材做参考,任选。

2 资料的选择: 凯程的《内部冲刺百题》无论是答题方法还是押题方面都很好。

在上北大英华的辅导班时,陈永生老师(刑诉)给总结了一些专题,非常好,有机会可以把这个笔记复印一下。

《北大法学考研十门核心课》,为北大的研究生总结,内容有好有坏,经济法,国际经经济法,民法这些内容过多的科目,看这个笔记可以省比较多的时间。

如果民法能找到王轶老师的课堂笔记,也非常不错。

国际经济法王慧老师的讲课录音。

3 关于辅导班: 辅导班在暑假的个人经历中已经提及。

主要有两个,北大英华和凯程。

北大英华更重基础,持续时间较长,如果基础好的同学可不必参加。

凯程的应试性针对性很强,在大家知识掌握程度相同时,参加这个辅导班容易让你胜出。

我参加凯程的真题讲解班,我从中学到的最重要的是答题方法,老师也讲了些复习策略,很有启迪性。

我还参加了凯程的百题冲刺班,百题冲刺讲义,我个人认为非常的好,在最后一个星期里,我把凯程的百题冲刺班讲义认真地看了三遍,并且把其中所列的自己不是很熟悉的知识点又查漏补缺,非常幸运的,这本讲义押中了好多题。

尤其今年的 A 卷部分,本来是比较难的,但刑诉部分刑法部分还有国际法等本分均有押中题目,我便顺利通过初试。

4 复习方法: 主要注意三点: ( 1 )北大的书目多,看书不能看得过细过慢,要先从宏观上对整个学科的体系脉络有个很好的把握,然后仔细的看每年的重点,深入理解。

我认为应该至少把知识看 4 遍。

( 2 ) 我比较喜欢框架性记忆。

比如经济法总论部分,框架性非常明显,如果在记忆时画出框架图,有个整体框架在脑子里,答题的思路就非常清晰。

尤其是在答“某某的体系”这一类体型时,作用尤为明显。

民法的重点我也会整理成一个个专题,(内容不用特别详尽,有框架即可)按照考试时的答题模式整理,有助于最后的记忆。

( 3 )反复研究历年真题,找出重点和出题规律。

小结: 考研这一路走来,我认为成功最重要的因素是信心和毅力。

在这一路,选择北大,尤其是跨专业,也有人说过我考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自己总是一笑了之,既然做了决定,这些话对自己毫无意义。

在这一路,有很多人中途放弃了考研,他们不是不聪明,而是没有毅力。

一些人虽然参加了考研,但成绩不理想,我想,在复习中珍惜时间非常重要,决定去考却不努力,只是浪费时间。

而在考研中还想找工作想出国更是不可取,我们的能力与精力都是有限的,努力做好一件事,成功地可能性才会更大。

对于有些人一开始就准备考两年的,我也奉劝大家先放弃这个念头,我们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其一次成功,人有退路有借口,有时就会松懈,破釜沉舟,一举中的在我看来最可取。

在考研期间的心态调整也很重要,我们要放松自己的心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光紧张是没有用的,倒不如快快乐乐的准备考研。

非法律专业如何复习司法考试

按:平时有些学生曾询问过论文(特别是考场小论文)的要点,我带的每届学生最后一课我都会专门抽一小时给学生专题讲这个问题。

2006年下半年在西南政法大学面对大四学生授课《法理学进阶》,还专门对此问题制作了课件(最晚一次是2006.12.13讲授的)。

为了准备这一小时课,我下面一般会用两个小时。

明天就要一年一度研究生考试了,作为教师和过来人,我把课件(powerpoint)的大纲贡献出来(一些问题在授课时展开,这里只能列出大纲),希望对学弟、学妹写作论文、金榜题名有帮助。

除了写作的一般问题,主要结合个人体会(笔者不才从97年发表第一篇作品,十年来发表过38篇(部)论文,41篇文学作品,有点经验和教训)和针对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考试(综合课、专业课)提出了一些建议。

——褚宸舸讲授大纲写作的一般问题论文的写作与规范考场论文的特殊要求与方法写作的一般问题文体:议论文、应用文观点要独特、鲜明- 观点不要骑墙(与答论述题不同) 论据要充分逻辑论证、事例(常理)论证、格言警句论证要有力 一般从正面论证,也可以从反面,忌断语照顾读者的阅读:(文似登山不喜平抓读者;标点与分段;字迹要工整,忌错别字)1、写学术论文的几个要素“小”:论文短小、精悍、简捷、扼要。

不要长篇大论,不要面面俱到。

说透一个概念,阐明一个问题;论证一个观点即可。

步骤:1、拟定论文题目题目的重要性:将文章的内容和特点鲜明突出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论文的题目不能凭空设想,必须是学有所成,思有所得,经过深思熟虑后的集中与概括。

建议:用陈述句 ;字数不要超过10个字;通过副标题限定2、准备写作材料要围绕题目,查找参考资料,进行“消化”、“吸收”,提炼和加工。

阅读相关的书籍资料,摘录下自己所需要的材料。

或者实地考察、收集材料;或者向有经验的人请教获取材料。

对所有材料作一番整理、鉴别、比较、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材料。

特别注意文后参考文献、注释的全面、规范。

3、编拟写作提纲通过编拟提纲,围绕题目准备写哪几点,每一点怎样铺展说明,论点与论据如何有机结合等。

提纲是文章的框架,没有约定俗成的模式,完全由作者构思来拟订。

提纲内涵要明确,表述层次要分明,逻辑结构要严谨,论点论据要清楚,布局谋篇要合理。

建议:全文和段落采用总-分-总模式4、反复进行修改认真审读,反复修改。

(至少三遍,写完后放一段再改)注意过渡段落、文句(文气贯通)建议:1、每段加个小标题,然后看标题之间逻辑是否清楚,然后去掉小标题,使文章浑然一体。

2、请别人提意见杨立新:《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梁慧星的书。

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学位论文的结构资料、见解、文章与社会责任考场论文1、体裁:时评类(综合课) 根据一个或多个事件,结合法学知识来论述读后感(书评)类(如本校的法理专业课,给一段经典著作的话,要求考生写篇文章。

范文时评的写法可以参见《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栏目、《南方周末》头版的评论读后感(书评)的写法可以参见《书屋》《博览群书》杂志。

考场论文的特点时间的有限性。

忌长篇大论,一事一议,不要答成论述题 选择答题角度时要贴近自己熟悉的领域目的性与选拔性 如何得分

1、观点题目新颖但不怪诞、离奇。

2、不能抄书上现成答案,展现出个人才华 3、结构合理、文笔流畅、卷面整洁。

八股文的启发八股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

破题是用两句话将题目的意义破开,承题是承接破题的意义而说明之。

(考场作文时评类的首段要分析给定的事例(案例),读后感要分析给定的材料)起讲为议论的开始,“入手”为起讲后入手之处。

起股、中股、后股、束股才是正式议论,以中股为全篇重心。

起承转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注意事项不要写成开“中药铺”或工作报告不要把阅卷老师当成弱智,不要事事解释,不要信口开河胡说不要犯政治错误,批评政府点到为止。

不要做“愤青”,分析问题要理性。

分析一定是具有法理学意义的。

采用书面体,忌口语表达。

文无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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