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苏联解体时当时有多少共产党员
苏共拥有20万党员时夺取了政权,拥有200万党员时打败了希特勒,而到拥有近2000万党员时却失去了政权,其中的教训十分沉痛。
库普佐夫认为,苏共各级党组织失去了政治警觉性,往往埋头于经济问题,对政治进程没有从阶级的角度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估,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党员失去了先进性,党的建设没有搞好。
梅尔尼科夫说,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出台了不允许在企业、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建立党组织的法律,结果造成党的基层组织大大萎缩,党失去了在群众中开展活动的基础。
一些人特别谈到,许多干部和党员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迷失了前进方向;相当多的人入党不是为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事业奋斗,而是为了自己在仕途上的发展和捞取个人好处。
库普佐夫说,1993年重建俄共时,加入俄共的原苏共党员还不到10%。
这说明原苏共党员中,相当一部分并不是 真正的共产党人。
他认为,苏共对工人阶级政党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努力把工人阶级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理想信念坚定、敢于和善于斗争的“阶级斗士”,而是只要求他们服从上级领导的意志,成为机械地贯彻上级意图的工具,上层出了问题,党员不知所从。
圣彼得堡市委书记克劳兹举了类似的数据:在圣彼得堡市,原有苏共党员50多万人,而1993年加入俄共的只有2.1万人。
该市加里宁区原有苏共党员2万多人,1993年加入俄共的只有85人。
苏联解体时规定,两个小时内党员必须选择政治上站到哪一边,结果绝大数站到叶利钦一边去了!俄共咨询委员会成员、原苏联空军将军科贝舍夫谈到,苏共发展党员过分追求数量,苏联3亿人口,共产党员就有2000万。
空军和潜艇部队几乎全部是党员,质量很 难保证。
当时军队有的同志就反映,有的党员的立场是反共的。
俄共还有一些人认为,苏共民主集中制坚持得不好,党内生活不正常,缺乏民主,是导致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人说,斯大林确实存在不讲 民主、独断专行的错误,而赫鲁晓夫上台后更不讲民主、更专制,连党代表大会的报告都不经过政治局讨论,苏共二十二大的开幕词、报告、修改党章的报告和闭幕词都是他一个人作的。
苏共二十大以后,苏共就不是一个统一的党了,赫鲁晓夫独断专行,搞“工业党”、“农业党”、“联邦的党”,早就种下了分裂的种子。
党内长期缺少民主,党员不把捍卫党看作自己的事情,因此“八•一九”事件时,没有几个党员站出来维护党。
久加诺夫归纳了苏共垮台、苏联解体的十几个原因,其中就包括领导人大权独揽,政治局多数人没有发言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力;党的上层脱离了普通党员和群众,没有掌握群众的情绪,等等。
卢基扬诺夫讲,苏共的基层组织大多盲目服从上级组织的决策和决议。
因此,当戈尔巴乔夫宣布解散共产党、叶利钦宣布共产党非法时,没有一个党员和党组织站出来进行抗争。
苏共没有把党的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使领导权落入反苏亲美分子手中。
一些俄共人士强调,苏共没有解决好领导层的新老交替问题,党的干部队伍特别是党的核心领导层出了问题,这是苏共垮台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赫鲁晓夫、戈尔巴乔夫、叶利钦都是阳奉阴违的两面派。
他们披着伪装钻进了苏共高层领导。
赫、戈任总书记前,曾分别称斯大林和安德罗波夫为“父亲”,而一旦自己上了台就马上换成了另一副嘴脸。
契尔年科和安德罗波夫两任领导人,年纪较大,身患重病,在任时间很短,为了选年轻人接班,戈尔巴乔夫上了台。
多位俄共人士谈到,苏共高层中的“背叛行为”对苏共垮台、苏联解体起了恶劣的作用。
卢基扬诺夫将1991年事变的最终结果与戈尔巴乔夫、谢瓦尔德纳泽、雅科夫列夫以及叶利钦的背叛行为,联系在一起。
圣彼得堡市委常委玛林娜说,苏联发生剧变的主要原因是最高领导层出现了背叛行为,戈尔巴乔夫按照他的政治需要用人,包括一些层次较高的领导人、重要新闻媒体和企业的领导人等。
圣彼得堡市委常委、俄共圣彼得堡大学委员会副书记纳扎连科也认为,苏共失败的原因在于领导层发生蜕变,其中“有外国的代理人”。
有的 说,“如果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进行一次党内‘清洗'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悲剧了”。
久加诺夫等多位俄共人士都特别强调,由于西方敌对势力长期在苏共内部进行收买活动,由于党的领导层中一些人逐步发生蜕变,苏共内部出现了“第五纵队”,也就是剧变中充当“别动队的“民主派”,苏共却不善于同这类人作斗争。
这支“别动队”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是西方敌对势力用来搞垮苏共、摧毁苏联的政治力量。
他们有的 是利用职权追求并攫取了既得利益的人,有的是被西方敌对势力收买的人。
美国中央情报局为了收买雅科夫列夫就花了几千万美元。
列宁格勒州委书记索科说,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国际资本感到不安,他们千方百计颠覆苏联。
在苏联卫国战争后,美国提出的任务就是颠覆苏联政权,最终搞垮苏联。
他们在苏共内部寻找和培植代理人,而且确实起了作用。
在苏联剧变后,这些人中有的变成了新权贵,有的成了大富翁、大寡头。
其他如尼亚佐夫、谢瓦尔德纳泽等原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剧变后成了新独立国家的领导人,他们一上台就禁共、捕共、杀共,其所作所为证明他们是共产党最凶恶的敌人。
对苏共垮台、苏联解体的教训,俄共领导层似乎缺乏认真总结,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但他们的反思还在继续,也希望听到中国同志的看法。
俄共现有党员50多万人(青年党员占lO%左右)。
目前,俄共的处境较困难,但仍然是俄罗斯比较有实力的一支政治力量。
在这次大选中, 俄共提出了竞选纲领和口号,主要是抓住群众关心的4个问题,即倡议举行全民公决,包括保证大面积农业用地、降低煤水电价格、提高工资和退休金、军工等关系国家安全的企业收归国有等。
据俄共领导人预计,这次大选俄共可能保持上一届的票数,由于当局改变选举办法和一些小党争夺激烈,即使俄共得票率高于上届,在议会的席位也可能减少,但仍将成为议会中的第二大党。
由于俄总统普京的威望持续上升,他明确表示支持“统一俄罗斯”,同时以这样那样手段打压俄共,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俄共面临重重困难。
俄共在经费上也很紧张,考察团拜谒列宁墓时,俄共国际部专门陪同的人员提出为此购买的鲜花和乘出租车的费用,都由我使馆支付。
在圣彼得堡,当地俄共领导人到我领事馆座谈的车费,也要由我领事馆支付。
至于对我国的启示 我不说你也明白了。
农村人不通过村支书怎么入党
农村入党必须通过村支书签字同意,没有别的途径。
入党是一件很严肃的政治荣誉,要经过严格的政治考察和规定的程序,且要符合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再去申请一般都会同意的。
等政治觉悟培养起来,就应该向村党支部申请,至于能否吸收入党,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和政治表现。
帮我写一篇作文“我身边的英雄事迹”
个问法显得非常不专业法就是宪法,宪法不包括。
请把原题写出来,否则,知道该怎么回复你了,这个问题类似于问“苹果除了桔子还有什么
”要说到带法字的,那就太多了,不是三个空就能填完的,可以给你列举几个吧: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污染防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等等等。
以主题为新时代新征程写一篇经典名著读后感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
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 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