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效
昆明的做法:1、找个懂行的人,看看自己的问题有多重;2、送红包,比如很明显的开了票没上税有5万,么就全额补税,送个3-5000的红包,罚款会少很多;或者是隐性的,比如费用发票有瑕疵,增值税税负率不够,那送了红包可以少补很多税;3、态度好点。
浅议在税务稽查中如何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2013年第37号),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如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是税务稽查工作努力的方向。
一、树立服务理念,提高纳税服务意识。
当前在思想观念上,部分税务稽查部门仍然存在重稽查、轻服务的现象,一些稽查人员“官本位”思想较重,自觉服务意识不强。
树立服务意识是稽查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前提。
要切实增强依法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尊重纳税人,善待纳税人,理解纳税人。
在依法稽查的前提下,认真履行纳税服务职责,急纳税人急之所急,想纳税人想之所想,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要切实增强主动服务意识,高度重视稽查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回应稽查对象的关切,进一步提高为稽查对象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要切实增强大服务意识,突出纳税服务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将纳税服务作为核心业务贯穿于税收稽查工作的始终,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大服务格局。
二、实行公正执法,创造公平税收环境。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公正执法,创造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就是最佳的服务。
要求正确理解公正执法与优质服务之间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随意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提供优质服务而有法不依,更不能因为提供优质服务而丢掉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务稽查主要职责就是打击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通过有序、有效地依法稽查、公正执法,严厉查处、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才能更好保护合法经营,为诚信纳税人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让所有纳税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才是所有纳税人的最大需求和最根本的服务。
公正执法既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保证国家各项税收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还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
三、开展阳光稽查,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坚持公开稽查制度,做到查前告知、查中辅导、查后回访,将稽查执法行为真正置于阳光之下,在严格执法中实现征纳关系和谐。
一是查前告知服务,把查前告知作为税务检查前置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告知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的权利和注意事项,提醒纳税人查前开展自查自纠,给检查对象一个纠错的机会。
二是查中辅导服务,在税务稽查中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提供及时到位的政策服务,对一些企业因不懂税收政策而造成的善意违章行为,稽查人员要进行现场辅导并纠正,节约稽查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成为以查促收的有效手段。
三是查后回访服务,对检查中暴露的税收违法问题,帮助纳税人分析出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对被查企业进行回访,坚持查后跟踪管理,指导企业进行账务调整,避免企业再犯类似错误。
四、注重维权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稽查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监督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制度性侵权问题仍然存在,个性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和谐关系的建立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在日常稽查工作中,一方面要实行稽查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税务稽查程序》规定一律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审批计划检查制度,要求“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减少检查次数,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尽量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要求纳税人严格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及时告知纳税人应享有各项权利,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检查中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理由,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要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处罚听证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五、提升服务技能,强化稽查服务监督。
干部综合素质是做好稽查服务的关键,加强干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勤政廉政教育,使稽查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责任感,努力培养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让为纳税人服务的真正成为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稽查干部岗位技能,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学习方式,积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新政策、新业务,不断增强稽查人员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加强监督是做好稽查服务的有力保障,通过制定《税务稽查人员纳税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服务质量考评,严格服务问责制度,对服务不尽责、不到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通过采取调查问卷、调研等形式,加强征纳双方沟通,深入了解纳税人办税的需求和建议,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和办法,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税务稽查服务水平。
( 作者:何良)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然,应对税务稽查有一些技巧,对这些具体细节问题,不便进行讨论,有些属于筹划的内容,可请当地税务专家筹划解决。
一、要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问题,问题有多严重。
心里有底才能知道如何跟税务稽查打交道。
比如企业存在虚开专票或者接受虚开专票等严重的问题,我劝你还是辞职吧,不要为了一点收入而跟老板一起承担风险。
哪怕是企业偷税,我们一般也不会找个人的麻烦,而一旦涉及到专票,尤其是对方已经证实的情况下或者上级督办的案件,我们是一定会查穿的,因此往往会与经侦联合行动,而经侦一旦介入,会计的压力和风险就完全不同了。
二、法律形式要合规。
稽查不同于自查,只要做出处理决定,必须要有一系列证据支撑,法律形式的合规可以规避很多风险,在以后检查定性时也会比较有利。
比如关联交易还是尽可能找中介做个评估之类的。
另外还有私企基本都会存在的私人费用进公司,不要在摘要里傻傻的写上:李总家宽带费、王总家物管费……三、态度上要配合。
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不会与你有私人恩怨,你何必为了老板的利益与他们对抗,再说你确信企业不存在一点涉税问题吗,万一查出问题来你如何收场
前面说的那个牛哄哄的外资企业就是如此,他们是某跨国财团的全资在华子公司,审计报告都是普华永道做的,检查时极不配合,这个资料不能提供、那个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把我们惹烦了,直接提取了他们的电子帐套,话说他们做账确实比较规范,普华永道再一审计,账面基本看不出问题,他们却忽略了几张发票,几千万的金额,财务经理傻眼了,态度一百八十度转变,最后中华区财务总监亲自出马说好话,不好意思还是要弥补亏损后补税400多万。
四、陈述申辩时不卑不亢。
大家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面对税务稽查不能以对抗的心态,但也无需唯唯诺诺、低三下四。
该争取的权利一定要争取,有特殊原因也可以直接说明,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可以讨价还价。
在金额方面一般回旋的空间不大,但是很多在定性方面是可以商榷的,比如是否定成偷税至少可以相差50%的罚款。
再比如历史比较久远的可能会涉及到滞纳金比税款本金还高,而对此征管法并无明确规定,而行政处罚法有处罚不超过本金的规定,相信你把这个提出来税务稽查会遵照执行。
五、不要怀疑税务稽查的专业能力。
我国税务稽查体制已经向一级稽查转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或许仍有很多业务水平不高的,但你要确信其中一定有很多高手。
专业的税务稽查跟管理员不可同日而语。
这个查不出问题来,还可以派其他人来。
我们局不到20个一线检查人员,今年查补入库金额预计(不包括自查)在一个亿左右,这是真金白银肯定不是能从企业忽悠来的。
六、谨慎使用复议和起诉。
检查过后的处理是必须要经过审理的。
审理部门会对证据链条、适用法条一一审核,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大案要案还要经过上级机关甚至总局合议、重审。
稽查局现在面临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压力也很大,因此在处理决定时都是慎之又慎,确保案件不出问题。
除非企业有确凿证据最好不要复议和起诉,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处理决定前。
至于原因我想不用我多说吧。
七、人情关系。
说实话我们(税务检查必须至少两人进行)的确经常碰到企业塞红包、各种卡的事情,但都不能也不敢收,不是说我思想多高尚多纯洁,一方面是真怕,另一方面是我们来查就肯定知道或多或少存在问题,所以如果你以后遇到检查也大可不必来这一套,泡杯茶、递支烟(当然,我不抽烟)以示尊重就好了。
高层路线我不知道效果到底有多大,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得到过领导直接或者间接的授意去对某个案子放水。
但是有一种情况我很确定,如果是被人举报的,人情关系就可以不用考虑了,没人敢去担风险。
当然了,如果你有一两个税务稽查的朋友也是不错的,目前中国税收法律环境下确实有很多让人拿不准的事情,处理前问问他们检查中一般采用什么口径执行可以规避很多风险,比如房地产的31号文中,规定未结算的出包工程发票不足的可以预提成本,我们执行时就要求必须是出包工程,物资购买之类的一律不认。
八、至于检查的技术路线就不说了,每个地方、每个单位、每个人的技术路线都有差异。
九、涉税中介。
这一点可能不止与稽查有关系,目前从总局层面都在清理涉税中介,至于原因不需多说,我甚至听说过个别管理员要求亏损企业必须做鉴证报告,有些规模小的企业为了省下几千块钱就象征性的交个几百块钱的所得税。
实际上,没有哪条规定是要求企业必须做所得税鉴证报告的,当然企业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主动去做我们会很高兴,但是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必须去做。
说实话,很多鉴证报告就是调整那几个常规费用,其实企业的会计完全可以做,有这些钱还不如给会计涨点工资。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干些什么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
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企业会计处理法与税收处理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
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
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
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
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
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
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
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
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
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
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
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
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
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
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
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应对税务稽查,先做好税务自查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之前,往往先要求企业做自查自纠。
相对来说,自查自纠出的问题与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所以,能不能做好自查自纠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
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
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
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
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
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
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
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
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
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
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
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
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
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
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八是印花税的自查。
企业签订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账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019年最新税务局人事教育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文档【七篇】
2019税务稽查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严把关口,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居于重中之重的咽喉地位,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有力手段,是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保证,而审理工作是稽查工作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起着站岗把关的作用。
因此,为了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对每一份案卷严把“四关”,确保稽查工作质量,即:文书关、证据关、政策关和数据关。
1、文书要全。
完整齐备的文书不仅能反映每一份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决定,对我们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更能指导纳税人强化税法意识,规范税收秩序。
因此,对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
2、证据要真。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
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
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
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
3、政策要准。
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
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