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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承诺心得体会

时间:2014-02-24 21:26

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心得体会

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自己动手写对照检查材料,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非常重要的环节。

对照检查材料写好了,会洗心革面,升华境界,如同洗了一次热水澡;写得不好,会文过饰非,空泛无味,等于扯了一次闲篇。

在写对照检查材料过程中,我有一些初步的感受和体会,很想和大家交流探讨。

我的5点心得体会如下、  基本情况要真实诚信对照检查材料通篇都要用写真、写实的手法来写,不能涂脂抹粉,哗众取宠;更不能掺假兑水,向组织隐瞒说谎。

要求本人说明的基本情况,务必实实在在,诚信无误。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敢于承担下来。

绕来绕去,躲躲闪闪,大概还是个欲盖弥彰。

如果自身存在“车轮上的铺张”、“人情消费”、职务消费、“三公”经费开支过大、违反规定配备秘书、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问题,都要一桩一件说清楚,不可有漏失缺项,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问题就是有问题,不要找理由为自己开脱。

写这部分内容,忌讳过多的表白和解释,把情况说清也就达到了目的,多余的话都是画蛇添足。

真实不真实,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强不强的考验、品质好不好的检验。

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对组织忠诚不忠诚,对照检查材料是一块试金石。

有问题不遮掩,没问题要明示。

共产党员对组织不能说假话,领导干部要明白群众眼睛是雪亮的。

把真实诚信作为基调,是写对照检查材料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超出这条底线,即便下再大的功夫,写出的东西

5S现场管理总结心得体会

5S”管理培训心得 即使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如不对其进行有效地管理,工作场地一片混乱,工件乱堆乱放,其结果只能是生产效率低下,员工越干越投劲,成本上升,对我们人类社会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

“5S”现场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它能使我们公司的生产环境得到极大地改善,是走上成功之路的重要手段。

“5S”是来自日文SEIRI(整理)、SEITON(整顿)、SEISO(清扫)、SEIKETSU(清洁)、SHITSUKE(修养)发音的第一个字母“S”,所以统称为“5S”。

“5S”活动不仅能够改善生产环境,还能提高生产效率、产品品质、员工士气,是其他管理活动有效展开的基石之一。

一、“5S”现场管理的内容“5S”现场管理包括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五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1.整理整理就是将必需物品与非必需品区分开,必须品摆在指定位置挂牌明示,实行目标管理,不要的东西则坚决处理掉,在岗位上不要放置必需以外的物品。

这些被处理掉的东西可能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仪器、工模夹具、管理文件、表册单据等。

其要点如下:① 对每件物品都要看看是必要的吗?非这样放置不可吗?② 要区分对待马上要用的、暂时不用的、长期不用的;③ 即便是必需品,也要适量;将必需品的数量要降低到最低程度;④ 在哪儿都可有可无的物品,不管是谁买的,有多昂贵,也应坚决处理掉,决不手软;⑤ 非必需品是指在这个地方不需要的东西在别的地方或许有用,并不是“完全无用”的意思,应该找它合适的位置。

⑥ 当场地不够时,不要先考虑增加场所,要整理现有的场地,会发现竟然还很宽绰。

2.整顿除必需物品放在能够立即取到的位置外,一切乱堆乱放、暂时不需放置而又无特别说明的东西,均应受到现场管理人员(班长、车间主任等)的责任追究。

这种整顿对每个部门都同样重要,也是研究提高效率方面的科学,它研究怎样才可以立即取得物品,以及如何能立即放回原位。

任意存放物品并不会让我们的工作速度加快,反而使我们的寻找时间加倍,必须思考分析怎样拿取物品更快,并让大家都能理解这套系统,遵照执行。

① 将寻找的时间减少为零;② 有异常(如丢失、损坏)能马上发现;③ 其他人员也能明白要求和做法,即其他人员也能迅速找到物品并能放回原处;④ 不同的人去做,结果是一样的,因为已经形成标准化了。

3.清扫就是将工作场所、环境、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上的灰尘、污垢、碎屑、泥砂等脏东西清扫擦拭干净,创造一个一尘不染的环境,公司所有人员(包括公司领导)都应一起来执行这个工作。

① 最好能分配每个人应负责清洁的区域。

分配区域时必须绝对清楚地划清界限,不能留下没有人负责的区域、死角。

② 对自己的责任区城都不肯去认真完成的员工,不要让他担当更重要的工作。

③ 到处都干净整洁,客户感动,员工心情舒畅。

④ 在整洁明亮的环境里,任何异常,包括一颗螺丝摔在地上都可马上发现。

⑤ 设备异常在保养中就能发现和得到解决。

4.清洁清洁就是在“整理”、“整顿”、“清扫”之后的日常维持活动,即形成制度和习惯。

每位员工随时检讨和确认自己的工作区城内有无不良现象,如有则立即改正。

在每天下班前几分钟,实行全员参加的清洁作业,使整个环境随时都维持良好状态。

实施了就不能半途而废,否则又回到原来的混乱状态。

① 领导的言传身教、制度监督非常重要;② 一时养成的坏习惯,要花十倍的时间去改正。

5.修养修养就是培养全体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组织纪律和敬业精神。

每一位员工都应该自觉养成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习惯,努力创造一个具有良好氛围的工作场所。

如果绝大多数员工能够将以上要求付诸实践的话,个别员工就会抛弃坏的习惯,转向好的方面发展。

① 学习、理解并努力遵守规章制度,使它成为每个人应具备的一种修养;② 领导者的热情帮助与被领导者的努力自律是非常重要的;③ 需要人们有更高的合作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④ 互相信任,管理公开化、透明化;⑤ 勇于自我检讨反省,为他人着想,为他人服务。

5S现场管理总结心得体会

5s现场管理心得体会篇一:5s现场管理心得体会    即使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如不对其进行有效地管理,工作场地一片混乱,工件乱堆乱放,其结果只能是生产效率低下,员工越干越投劲,成本上升,对我们人类社会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

5S”现场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它能使我们公司的生产环境得到极大地改善,是走上成功之路的重要手段。

“5S”是来自日文SEIRI(整理)、SEITON(整顿)、SEISO(清扫)、SEIKETSU(清洁)、SHITSUKE(修养)发音的第一个字母“S”,所以统称为“5S”。

“5S”活动不仅能够改善生产环境,还能提高生产效率、产品品质、员工士气,是其他管理活动有效展开的基石之一。

一、“5S”现场管理的内容“5S”现场管理包括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五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    1.整理整理就是将必需物品与非必需品区分开,必须品摆在指定位置挂牌明示,实行目标管理,不要的东西则坚决处理掉,在岗位上不要放置必需以外的物品。

这些被处理掉的东西可能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仪器、工模夹具、管理文件、表册单据等。

其要点如下:①对每件物品都要看看是必要的吗

非这样放置不可吗

②要区分对待马上要用的、暂时不用的、长期不用的;

去屈原纪念写心得体会

从屈原在当时社会中的身份来说,他是一位政治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诗人”;但以他的巨大的创作成就来说,他又是我国文学史上第一位伟大的诗人。

《诗经》中也有许多优美动人的作品,但它基本上是群众性集体性的创作,个性的表现甚少。

而屈原的创作,却是用他的理想、遭遇、痛苦,以他全部生命的热情打上了鲜明的个性烙印。

这标志了中国古典文学创作的一个新时代。

屈原是一位具有崇高人格的诗人。

他关心国家和人民,直到今天仍作为坚定的爱国者受到高度评价。

虽然他的爱国和忠君联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他并不能背离所处时代和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但同时也要看到,屈原又具有较为强烈的自我意识。

他并不把自己看作君主的奴仆,而是以君主从而也是国家的引路人自居。

他对自己的政治理想与人生理想有坚定的信念,为追求自己的理想不惜与自身所属社会集团的大多数人对抗,宁死不渝。

这就在忠君爱国的公认道德前提下,保存了独立思考、忠于自身认识的权利。

作为理想的殉难者,后人曾从他身上受到巨大感召;他立身处世的方式,也被后世正直的文人引为仿效的榜样。

屈原的作品,以纵恣的文笔,表达了强烈而激荡的情感。

汉儒曾说,《离骚》与《诗经》中《小雅》同为“忽而不伤”之作,明代诗人袁宏道于《叙小修诗》中驳斥道:《离骚》“忿怼之极”,对“党人”和楚王都“明示唾骂”,“安在所谓怨而不伤者乎

”并指出:“劲质而多怼,峭急而多露”,正是“楚风”的特点。

他的意见显然是正确的。

不仅如此,屈原赞美自我的人格,是率性任情,真实袒露;咏唱神灵的恋爱,是热情洋溢、淋漓尽致;颂扬烈士的牺牲,是激昂慷慨、悲凉豪壮……。

总之,较之《诗经》总体上比较克制、显得温和蕴藉的情感表达,屈原的创作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了情感的解放,从而造成了全新的、富于生气和强大感染力的诗歌风格。

由于这种情感表达的需要,屈原不能满足于平实的写作手法,而大量借用楚地的神话材料,用奇丽的幻想,使诗歌的境界大为扩展,显示恢宏瑰丽的特征。

这为中国古典诗歌的创作,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后代个性和情感强烈的诗人如李白、李贺等,都从中受到极大的启发。

屈原是一位爱美的诗人。

他对各种艺术的美,都不以狭隘的功利观加以否定。

《九歌》、《招魂》中,处处渲染音乐歌舞的热烈场面和引发的感动。

“羌声色之娱人,观者憺兮忘归”,在屈原笔下,是美好的景象。

同样,他的诗篇,也喜欢大量铺陈华美的、色泽艳丽的辞藻。

他还发展了《诗经》的比兴手法,赋予草木、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青年志愿者工作总结及心得体会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且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8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备案。

案例: 两河南女子合成淫秽照片敲诈多名被判刑 【2003年12月18日 作者:李京华】两名外地女子为了勒索他人钱财,竟然合成淫秽照片,来到北京通过邮寄对数名进行敲诈,结果受到法律惩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人鲍海英有期徒刑3年、王子霞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法院介绍,33岁的鲍海英和37岁的王子霞系河南省延津县人。

她们于2001年10月携带有电脑合成淫秽照片的敲诈信10余封,由河南省新乡市乘火车来京,并于次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西长安街等邮局,以挂号信形式将敲诈信件分别邮寄给河北、云南、安徽等地的多名国家干部,以将照片寄给家属、单位及媒体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汇款到指定账户,

读书心得

我们总是在抱怨,抱怨学习太忙,工作太累;抱怨没人关心,人与人冷冰冰;抱怨今天的晚饭不好吃。

而当我捧起《假如给我三天光明》这本自传时,烦躁的心被梳理,我重新学会感谢生活。

海伦.凯勒,20世纪一个独特的生命体以勇敢的方式震撼世界。

可以说生理上她是个弱女子,但在精神上,她绝对是个巨人。

“聋,哑,盲”的生理缺陷注定她要付出比常人多几百倍的汗水去面对生活,可以说生活对她是不公平的,但是她没有憎恨生活,而是用颗真挚的心去感谢生活。

自传《假如给我三天光明》正是她坎坷人生的写照。

“要是我能把曾经帮助过我的人都写下来,那有多好啊。

他们费尽心思把我的缺陷转变成美好的特权,使我能够在缺陷的阴影中,安详地快乐前进。

”进入柏金斯盲人学校,海伦是以这样的态度面对生活。

在学校中,大家都很友善。

海伦第一次意识到原来还有这么人,关爱自己。

同学常牵着她的手,在她的手心里讲述着动人的故事。

富勒小姐,为了能让她学会说话,从基本单词教起,一遍遍的发着同样的字母。

她耐心地让海伦把手放在她的脸上,嘴唇上。

去感受舌头和嘴唇的运动。

贝尔博士愿意让她去触摸一件件珍贵的展览品,圆了她想更真实的去接触书本上所说的古代文明的愿望。

可以说面对着一切一切的帮助,关爱。

海伦都用心去感谢,她对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觉得那么的可爱。

而我们呢

经常因为一点小事,我们就闷闷不乐。

总是觉得自己被别人冷落,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孤独的人。

我们可能因为某个方面的缺陷就去大骂老天不公,好象所有人对自己都是有一份敌意的眼光。

在优秀的成绩面前,我们沾沾自喜,好象高人一等。

而哪天,考砸了,最好谁都不要靠近我。

“哼,算你成绩好死了。

”这样的想法充斥着我们。

可爱的生活

在这里谁又会有这样一份心情呢

“许多人都感到奇怪,像我这样又盲又聋的人怎么能领略瀑布的奇观,他们老是这样问我:“你既看不见波涛汹涌,也听不见怒吼呼啸,它们对你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意义极大,这是我与生活在进行心灵的沟通。

”生活与心灵的沟通,这是什么

我们是否给自己留了份时间去领略生活之美,去与生活沟通呢。

我们总是忙忙碌碌,快节奏压榨我们的思想空间。

我们只会去关心下一秒钟的工作,却忽略了放慢脚步去感悟,品位眼前的生活。

在拥挤的道路上,我们只会赶路,许许多多感动的时刻就这样与我们擦肩而过。

对明天我们充满期待,而当明天变成昨天时,我们是否留意过生活的点滴,时间沉淀下来的东西。

不要去说,生活是不公平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

我们应该把更多的情感投入到对生活点滴的感悟中,而并非一再的抱怨。

我想,海伦.凯勒生活在乐观,快乐中。

我们也同样有着能让我们感动的生活,重要的是我们要有一颗感谢生活的心。

让我们去学会感谢生活,去记住一个个让人感动的瞬间。

用真挚,乐观的心面对生活的中点点滴滴。

学会感谢生活,《假如给我三天光明》给我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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