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谈你对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学习心得体会或建议
要把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进行分类,因为音乐是源于文化传承的,例如同样是新疆音乐维族音乐和塔吉克族音乐就差异很大,一个源于伊斯兰教文化,一个传承华夏文化,只要这点做好就能拿高分~
音乐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音乐音乐新课标的体会一、音乐新课标的要求:音乐课是人文学科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基础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课。
音乐课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美体验价值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主要作用于人的情感世界。
音乐课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以聆听音乐、表现音乐和音乐创造活动为主的审美活动,使学生充分体验蕴涵于音乐音响形式中的美和丰富的情感,为音乐所表达的真善美理想境界所吸引、所陶醉,与之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使音乐艺术净化心灵、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情智互补的作用和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以利于学生养成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为其终身热爱音乐、热爱艺术、热爱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2.创造性发展价值 创造是艺术乃至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艺术教育功能和价值的重要体现。
音乐创造因其强烈而清晰的个性特征而充满魅力。
在音乐课中,生动活泼的音乐欣赏、表现和创造活动,能够激活学生的表现欲望和创造冲动,在主动参与中展现他们的个性和创造才能,使他们的想像力和创造性思维得到充分发挥。
3.表现与社会交往价值 音乐在许多情况下是群体性的活动,如齐唱、齐奏、合唱、合奏、重唱、重奏以及歌舞表演等,这种相互配合的群体音乐活动,同时也是一种以音乐为纽带进行的人际交流,它有助于养成学生共同参与的群体意识和相互尊重的合作精神。
成功的音乐教育不仅在学校的课堂上,而且也应在社会的大环境中进行,对社会音乐生活的关心,对班级、学校和社会音乐活动的积极参与,将使学生的群体意识、合作精神和实践能力等得到锻炼和发展。
依据音乐教育的性质和价值,音乐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可概括为:通过提供给学生感受音乐、表现音乐、创造音乐的机会,使学生主动参与到音乐实践活动中,并在音乐实践活动中学习最基本的音乐文化知识技能技巧,以培养学生的音乐兴趣和爱好;使学生获得音乐审美的体验和享受成功的欢愉;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和表现能力;奠定其终身学习、享受音乐,发展音乐的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通过音乐教育,着力培养学生个性,创造精神以及合作意识,陶冶高尚情操,发展创造力,并为其他方面的学习创造有利的条件,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培养对人和生活乐观的态度。
播所产生的强大凝聚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学生通过学习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音乐文化,将会拓宽他们的审美视野,认识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增进对不同文化的理解、尊重和热爱。
因为音乐教育承担着上述任务,因此其教育观念知道思想及其具体的行为方式沙锅必须承担以下几个特征。
(1)基础性。
传统意义上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将不在是中小学音乐教育基础性的全部或主要内涵,使学生热爱音乐,对音乐产生浓厚的兴趣,并奠定学生在音乐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这是音乐教育基础性的要义所在。
这就要求中小学教学内容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学生学习音乐、享受音乐、参与音乐实践活动,获得审美愉悦体验为主要取舍标准。
(2)民主性。
音乐教育要真正面向全体学生,包括弱智、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学生都有接受一虐教育的权利,承认和维护学生在音乐方面的个性差异,为学生在音乐方面的学习和自由发展,创造宽松的时空环境。
音乐教育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在音乐学习方面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欣赏学生在音乐鉴赏和表现方面的才能,真正把学习音乐的幸福和成功的欢愉带给每一个学生,音乐教育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教学内容、方法、评价等都必须以学生主体为主要依据,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以学习为本。
(3)开放性。
学校音乐教育要把社会音乐教育环境和家庭音乐教育主动纳入自己的视野,使三者形成合力,把音乐教育与学生的日常音乐生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在内容的选择、要求的确立、教材的编排等方面不过分追求系统、全面和整齐划一,为教学留有足够的接口和创造余地。
要加强音乐课程与学校其他学科课程、特别是其他艺术课程之间的横向联系,使之密切配合,互相渗透,共同发展。
(4)科学性。
中小学音乐课程必须建立科学地反映出中小学音乐课程为普及的、普通的、音乐基本素质特点的独立、完整的国民音乐教育的科学体系。
要科学地把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使之切合中小学生的年龄特征与心理需求,并能更好的突出音乐学科的特点。
(5)实践性。
音乐课程在小学教育中是活劳动、实践性最强的课程之一,因此,小学音乐教育不应该理性化、学术化,而应该在一定程度上音乐生活化,让学生在参与丰富多彩的音乐活动中,有趣地、令人开心地掌握基本的文化知识技能,获得审美愉悦体验,增强进一步学习音乐的兴趣和自信,即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从做中学”、“从乐中学”让音乐充满人生,让快乐伴随终身。
正因为有以上的一些特征,因此音乐教育要体现以下教学理念:1.以音乐审美为核心 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应贯穿于音乐教学的全过程,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学生美好的情操、健全的人格。
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应有机地渗透在音乐艺术的审美体验之中。
音乐教学应该是师生共同体验、发现、创造、表现和享受音乐美的过程。
在教学中,要强调音乐的情感体验,根据音乐艺术的审美表现特征,引导学生对音乐表现形式和情感内涵的整体把握,领会音乐要素在音乐表现中的作用。
2.以兴趣爱好为动力 兴趣是学习音乐的基本动力,是学生与音乐保持密切联系、享受音乐、用音乐美化人生的前提。
音乐课应充分发挥音乐艺术特有的魅力,在不同的教学阶段,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审美心理特征,以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和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内容应重视与学生的生活经验相结合,加强音乐课与社会生活的联系。
、戏剧、影视、美术等姊妹艺术的综合;音乐与艺术之外的其他学科的综合。
在实施中,综合应以音乐为教学主线,通过具体的音乐材料构建起与其他艺术门类及其他学科的联系。
3.面向全体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的任务,不是为了培养音乐的专门人才,而应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个学生的音乐潜能得到开发并使他们从中受益。
音乐课的全部教学活动应以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将学生对音乐的感受和音乐活动的参与放在重要的位置。
4.注重个性发展 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学习音乐,享受音乐的乐趣,参与各种音乐活动,表达个人的情智。
要把全体学生的普遍参与与发展不同个性的因材施教有机结合起来,创造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为学生提供发展个性的可能和空间。
5.重视音乐实践 音乐课的教学过程就是音乐艺术的实践过程。
因此,所有的音乐教学领域都应重视学生的艺术实践,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各项音乐活动,将其作为学生走进音乐,获得音乐审美体验的基本途径。
通过音乐艺术实践,增强学生音乐表现的自信心,培养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6.鼓励音乐创造 中小学音乐课程中的音乐创造,目的在于通过音乐丰富学生的形象思维,开发学生的创造性潜质。
在教学过程中,应设定生动有趣的创造性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情景,发展学生的想像力,增强学生的创造意识。
对音乐创造活动的评价应主要着眼于创造性活动的过程。
7.提倡学科综合音乐教学的综合包括音乐教学不同领域之间的综合;音乐与舞蹈 8.弘扬民族音乐 应将我国各民族优秀的传统音乐作为音乐课重要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习民族音乐,使学生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增强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情操。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反映近现代和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优秀民族音乐作品,同样应纳入音乐课的教学中。
9.理解多元文化 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赖于对不同民族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在强调弘扬民族音乐的同时,还应以开阔的视野,学习、理解和尊重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音乐文化,通过音乐教学使学生树立平等的多元文化价值观,以利于我们共享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10.完善评价机制 应在体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前提下,以音乐课程价值和基本目标的实现为评价的出发点,建立综合评价机制。
评价应包括学生、教师和课程管理三个层次,可采用自评、互评和他评等多种形式。
评价指标不仅要涵盖音乐的不同教学领域,更应关注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情感反应、参与态度和程度,以及教师引导学生进入音乐的过程与方法的有效性等诸多方面。
应善于在动态的教学过程中利用评价起到促进学生发展、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完善教学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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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世界上任何民族(种族或部族)的音乐文化,以及其音乐文化的发生、发展和繁衍、变化等,均有其特定的生存“时空”。
中国也不例外: 时——即中国音乐文化大约五千年的历时性发展过程。
空——即音乐文化所流布的“三维”空间:“长”为东到太平洋诸岛、西起帕米尔高原;“宽”为南与东南亚诸国相连、北至广阔的沙漠与草原;“高”即由低于海平面154米的吐鲁番盆地到高至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的青藏高原,其中又存在着高中低三个立体层面。
在这个立体层面上,同时生存着各种特定的地域性音乐文化形态模式。
如若追顾历史我们不难得知,此种多元并存的音乐文化现象,远在古老的神话传说时代起便已初露端倪(此以乐舞为例,并指大约产生于战国时期的关于“三皇五帝”等的神话传说,直至夏商周三代的乐舞发展历史。
)。
例如,以天皇为祭祀对象的《敬常天》,以地皇为祭祀对象的《依地德》,以人皇为祭祀对象的《载民》,或以黄帝、尧、舜、禹、商、周为祭祀对象的“六代乐舞”(《云》、《咸》、《韶》、《夏》、《获》、《武》)等个体性祭祀乐舞;与各个部落(氏族)相关的、反映游牧生活的“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反映农耕生活的“伊耆氏之乐”(土返其宅、水归其壑、昆虫勿作、草木归其泽),反映宗教生活的“朱襄氏之乐”(作为五弦瑟,以来阴气)、“阴康氏之乐”(民气郁于而滞著,筋骨瑟缩不达)等群体性祭祀乐舞。
就乐舞的发展历史而言,上列记述足可说明,早在“三皇五帝”神话传说时代,中国大陆诸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所具有的多元性便已形成。
也就是说,在这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古往今来至少存活有海洋型(越族后裔)的音乐文化形态、平原型(华夏后裔)的音乐文化形态、高原型(氐羌后裔)的音乐文化形态、沙漠型(突厥后裔)的音乐文化形态、草原型(蒙古后裔)的音乐文化形态,以及连接并介于以上各型之间的中间型的音乐文化形态。
此外,各少数民族之间,乃至本民族各支系之间,亦还存在着表现形式不同、存活形式各异的复合型音乐文化形态。
也就是说,在这南北跨越30个纬度,东西高差4000米海拔的自然框架内所生成的各型音乐文化形态,不仅构成了中国各少数民族富集一体的音乐文化型态模式,与此同时,此种自然框架也桎梏着上述各种音乐文化形态之间的自由繁衍、广泛交流与相互融合,形成了今天中国这种一体之内多元并存的音乐文化流布格局。
最为重要的是,如此种种的地域性格局好比磁盘中的“格式化”(即自然化),在这被格式化了的磁盘中所发生的一切音乐文化现象,均将被归入其“程序”,或将被视作某种“约定”(即理所当然)而独立存在,而此种程序与约定既反映在人们心理上的某种音乐文化“定势”。
由于各少数民族之间音乐文化心理定势所至,便产生了各民族间,乃至本民族不同支系间的“貌合”与“神离”两种性质不同的音乐文化存在倾向(形式)。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存在形式,正是综合了上述各种被“格式化”了的系统音乐文化(即不同音乐文化符号)形式而存在的音乐文化形式,因而她的存在即能使我们感受到中国大陆各个民族音乐文化有机“一体”的地域因素,同时也能让人一目了然的体查到它的“多元”要素。
因为“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在同一个文化群体中既有历史上形成的共性;又有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或不同时代特点遗留给具体乐种的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个性。
”(黄翔鹏《论中国古代音乐的传承关系--音乐史论之一》载《传统是一条河流》,第 106页,人民音乐出版社,1990。
) 总之,在这幅员辽阔的土地上,以北方游牧文化与南方农耕文化两大文明为背景,孕育并繁衍了中国大陆各少数民族种类繁多、形式各异的传统音乐文化形式。
它们与中国诸少数民族居住地域绚丽多姿的自然景观相适应,形成了另一道风景靓丽的人为景观。
此种人为景观的形成,最终得益于其特殊的地域文化结构。
读了中华民族歌你的心得体会作文420字
地道战,描述的是抗日战争时期的一段经典故事。
一开片,黑白画面和嘹亮的红歌,深深地吸引了我。
黑白之间,透露着闪亮的精神,是现在缺少的一种淳朴的韧劲;嘹亮红歌,唱响的是那一代的风貌,将我们引领进那段岁月,感受那段岁月人们经历的过往,或沧桑,或澎湃,或凄凉,或美好。
但,那一段剪影却让我们看到了彼时中国革命的朝气蓬勃,看到了中国人民的勇敢与团结。
这是在1942年,高老庄的人民群众为了保卫祖国,集智集勇,最终歼灭了敌人。
在消灭敌人的过程中,高老庄的人民在战争中学习,在战争中进步,虽然经历了许多困难,但是,坚持就是胜利的精神支撑着他们,勇敢的力量在支持着他们。
最初,高老庄人民为了藏身,开始挖地道。
村里动用了全村男女老少的力量,初建成了地道。
刚建成没多久,黑风口的...
民族宗教政策心得体会,快
所谓民族——国家宗教,是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
它一般由传统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发展而来,是古典宗教的第一个阶段和最初形式。
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迹,同时也具备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
民族——国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点,这是它区别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处。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
民族——国家宗教是具有强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这种特色表现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
民族——国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本民族——国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
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语言、地域和生产方式使其具备了共同信仰的客观基础,它必然自发地导致统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历史过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管理规定了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为全民的强制性义务。
无论何人都依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典信奉统一的和官定的神灵,没有个人选择的余地。
在文明社会之初的中国、埃及、希腊、印度、巴比伦等民族和国家中,其民族——国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
据此,有的宗教虽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并仅为其中的部分成员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备全民性,便不能归属于民族——国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
例如中国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宗教信仰,但它从来没有达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为民族——国家宗教。
在历史上,有的民族或国家由于社会变迁、宗教发展及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相互接触交流的冲击,其民族——国家宗教虽继续存在,并保持着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却越来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这同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民族——国家宗教的资格。
印度的婆罗门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属于这种类型。
有的民族尽管因古代国家灭亡四处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国家宗教却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员的共同信仰,因而它还是一种民族宗教。
犹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国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在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及国家统治等各方面的差异,又决定了民族——国家宗教具有排他性。
一方面,它只属于本民族或国家成员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国家,一般不对外传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国家所特有的社会条件制约,而且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了它缺乏广泛的适应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国家的及相类似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中生存。
这使得民族——国家宗教的命运同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当波斯人和希腊马其顿人征服了两河流域的古代巴比伦王国之后,巴比伦宗教也逐步消亡了。
古罗马人对希腊的入侵导致了古代希腊宗教的消失。
波斯的玛兹达教也是随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来在民族和国家获得独立之后才又东山再起。
宗教信仰与民族意识的一致。
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识的民族意识也在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共同性基础上逐渐成熟起来。
在文明社会之初,政教合一体制使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
它深深地渗透到了民族的观念和情感中,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的群体意识与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表里,在宗教的观念和情感中体现着民族的认识、心理和情感,体现着整个民族及其成员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准则;而民族意识中也包含着宗教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包含着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和规范。
因此,整个民族国家的成员都把自己的民族——国家宗教视为正统的文化传统和价值根据,并从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动力和行为准则。
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意识的关系同原始宗教与氏族意识的关系颇为相似,它们都是政教合一体制的结果。
例如,注重血缘关系、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代汉族就是同民族——国家宗教即儒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设教的基本教义相一致的,其中渗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诸神分级的出现。
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阶段,每一类事物和每一种现象都有各自的神灵,这些神灵的灵力极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职。
它们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没有隶属服从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与实践能力的增长,人们的接触面增大了,视野拓宽了,理性能力增强了,这使他们能够从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中,发现其间内在的联系与多样性的统一。
尤其是农业和畜牧业之间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人们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响着自己所从事的专营生产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现象上,而不再重视其他无关紧要的东西。
这种变化反映在宗教观念上,便是原来特殊的、分散的神灵被逐步统一起来,一些神灵合而为一,一些神灵被转换了职能,一些神灵则被赋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职能。
比如随着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现了地域性的保护神即“社神”。
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综合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多种神灵及其职能,成为掌管人畜兴旺、五谷丰登及地区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腊,自从航海业在希腊人的生活中获得特殊意义后,原来的陆神波塞冬就变成了保护航海业的海神。
随着农业的出现,牧神变成了农神,狩猎女神变成了丰收女神。
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这种状况随社会组织的兼并统一而越来越加剧,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备多种职能的主要神灵。
神性的增强和职能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神灵之间神性和职能的对比与差异,从而产生大小强弱之分。
特别是由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社会等级差别,更是必然在宗教观念中留下其影像。
于是,神灵之间也被组织和统一起来,构成了一定的秩序,并且相互具有了等级关系。
至上神以超越众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现了,成为神灵世界的主宰与君主,众神则隶属于至上神,作为它的官僚和下属。
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
民族——国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
如中国传统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统帅诸神的最高神灵,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刮风、打雷、下雨的记载。
印度婆罗门教信奉梵,它是万物的根本和万因,毗湿奴、湿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显现,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阶段的各种化现。
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余诸神均受其统辖。
古希腊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奥林波斯山上众神的领袖,它主宰着整个自然与社会的秩序。
在历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古代埃及宗教虽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随着统一王国的政治中心的变化而轮换的。
当某个地区成为首都所在地的时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为全国的最高神。
古代巴比伦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轮换的,但其原因却是由于外族的入侵,入侵者总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变为被征服的民族国家崇拜的最高神。
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恶二神,在下诸神依此分为光明与黑暗两个对立集团,是一种二元至上神教。
犹太教则信仰唯一神耶和华,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国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
但是,所有这些民族——国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等级制度。
保护神与至上神的统一。
保护神崇拜早已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中,并且是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内容。
不过,原始的保护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后来随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出现产生的地方保护神也是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它们都带有一定的自然特性。
但随着联合诸多部落的部落联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国家产生时期政治统治的需要,保护神崇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容,人间的政治关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在社会生活组织相互兼并的历史过程中,保护神的兼并也同宗教信仰的兼并一道在同时进行。
国家将全民族的信仰统一于统治阶级的宗教,这种统一在其特定的表现形态上,就是以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去统属其他族的保护神,尔后又发展为整个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并成为全民的崇拜对象。
为了增强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的神圣性,强化全民对这一保护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于是,与统治者在尘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护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为至上神灵。
其他族的神灵则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并,或是被置于最高神的统治之下。
这样,在民族——国家宗教中,保护神与至上神合而为一,成为世界的创造者和本民族的保护者,兼有双重身分。
中国儒教崇拜的天、希腊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阳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犹太教崇拜的耶和华,都是统一了民族国家保护神和最高创世神的二元神。
不过,由于这些最高神同时又是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因而它们的王国绝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国家领城,在此界线外,由其他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统治。
这就是说,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的至上意义极为有限,仅仅适用于本民族的范围,只是针对被统治者原有的保护神而言的。
所以,它的存亡直接与民族国家的存亡联结在一起,取决于它自身的保护能力。
古代巴比伦、埃及、希腊以及波斯等许多民族和国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于它们作为民族和国家的保护神而随民族或国家的丧失而被消亡的。
神权与君权的结合。
氏族首领和部落酋长往往同时也是宗教首领和祭祖主祭人,但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带领本氏族部落全体成员侍奉神灵的首领,而不意味着他与神灵之间具有什么特殊关系,被赋予了什么特权。
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出现了首领把自己提升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权人物,从而将祭天大权独揽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不断发展,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便进一步产生了民族国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护神与至上神联系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
这样一来君王便成为至上神的后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秘。
据史料记载,中国至少从周代开始就把帝王称之为“天子”即上天的儿子。
古埃及的国王都把民族——国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视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保护神,自称是至上神的儿子。
巴比伦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间统治者,认为他们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
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视为历代天皇的始祖,并尊天皇为人神。
在罗马帝国的君主政体出现后,亦将其君王诉诸宗教臻于神圣化,产生了“帝王神”崇拜。
苏拉被视为神之骄子,凯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为自己举行了封神仪式,屋大维也接受了“奥古斯都(神圣者)”的称号。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也被赋予了神圣的来源,君权由神所授。
于是,君王便成为天然的民族国家的成员必须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灵。
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国家宗教的最高首领和祭祖活动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资格带领众人祭祀至上神。
至此,君权与神权结合起来了,政治特权与宗教特权也结合起来了,君王集所有权力于一身,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民族——国家神圣的专制者。
这种区别于原始社会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现,不仅表明了人类社会在阶级和民族形成之后新的国家政治的产生,而且也体现了宗教内容向社会化方向发生的转折。
中国在古代宗教即产生了君权神授的观念,认为君王统治万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来化育人类的,它体现了天的意志。
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权神授说,把天皇当作天照大神统治人间的代表,强调每一国民均应唯其圣渝是从。
巴比伦的亚述尔国王总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动都说成是最高神亚述尔的决定,声称自己不过是神意的执行官。
印度婆罗门教认为婆罗门是为护持“达摩(圣法)”而生,因而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
当然,在古代的民族——国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实行国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
兴旺时期的罗马帝国就是典型。
这主要是因为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扩大,使它的民族——国家宗教不断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国家的宗教信仰的冲击,不得不过份依赖国家强力来维护自身和统一意识形态。
同时,帝国的强盛使帝王的权力也极度膨胀,超过了宗教所能制约的界线。
所以,罗马的民族——国家宗教便完全成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权为王权所支配。
僧侣阶层与规范形式的产生。
为了适应宗教变化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大量专职的巫祝产生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宗教为职业的特殊社会阶层。
他们不仅是民间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尤其是协助君王进行民族国家祭典,并为统治阶级运用宗教在意识形态上控制全体社会成员出力的特殊工具。
这个阶层同民族国家的政治领导集团一道,形成了集神权与政权于一身的君主专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会中也享有相当的特权。
据文字记载,中国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现了职业宗教者,并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录风雨)、巫(行术作法)、祝(司祈祷乃至祭祀)的分工。
在印度婆罗门教所维持的种姓制度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婆罗门就是世代相传、自成一体的祭司阶层。
古代罗马帝国的祭司团亦由来已久,在原始公社时期便已开始形成。
最古老的祭司团有司掌历法和节期的“彭提菲克斯”,担任信使和外交任务的“费齐亚利斯”,专管占卜的“奥古尔”,主持祭献仪式的“雷克斯·萨克罗鲁姆”,侍奉女神维斯塔的“维斯塔利斯”等。
罗马王凯撒、屋大维及其后继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职位。
古巴比伦人为了侍奉神灵,产生了一大批专门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职人员,其中有传达神启和解释经文的高级祭司,有为歌颂神、安慰神而诵唱赞美诗和哀歌的音乐神,还有为神制作食物的厨神,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卧室睡觉的侍者等等。
另外还有被认为是侍奉神的人间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献身于神圣而卖淫的神娼。
在城邦时期,祭师是城邦统治集团的核心,统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领。
后来祭司形成了专门的贵族集团,甚至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发生冲突,曾参与过阴谋篡位、朝代兴替、私通外国等重大政治事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民族——国家宗教的正统性及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僧侣们根据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义,对宗教的礼仪和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补充。
使之统一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为核心的礼仪典章和组织制度,使民族国家在行为和组织方面具有了规范化的形式。
在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古代民族国家中,这种宗教规范与政治制度相统一,不仅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宗教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是对他们全部社会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成为直接维持政治统治秩序的有力工具。
印度婆罗门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规范,并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
中国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关于宗教仪式的各种规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这些规范将宗教与政治和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直接起着维护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
孔子所极为推崇的周礼就是这种政治化和伦理化了的宗教规范的样本。
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学者归为典型的仪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师控制的正确的规范化仪式动作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对神灵信仰的虔诚。
摩西在创建犹太教的时候,一开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诫》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规定了宗教的信条和礼仪,又规定了行为准则;既建立了宗教体制,又建立了社会的结构和国家的律法。
神学理论与宗教典籍的形成。
原始宗教作为一种自发产生的自然性宗教,长于行动而拙于思考。
除了简单而零散的宗教观念和充满幻想色彩的神话传说外,没有抽象、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宗教典籍。
在民族国家出现后,人类理性思维能力的进步和职业宗教者阶层的产生构成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为创立神学理论奠定了基础。
僧侣们首先从对纷繁杂乱的原始宗教观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统一和确定了的关于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话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教义体系和初步的神学思想,使宗教观念被理论化,从而产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学。
神学理论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在民族国家内部宗教观念的统一和巩固,标志着原始的、粗糙的和自发的宗教观念已为新的、精致的和人为的宗教神学所取代,而且意味着宗教的说服力和欺骗性的增加,更易于通过对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维护和发展宗教信仰。
同时也为人们根据社会和自己需要的变化修改宗教教义、重新解释宗教观念提供了可能。
这一方面使宗教对社会的适应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内部在观念上分裂的可能性,从而各种教派和宗教从此层出不穷。
随着文字的产生,在有些文化达到较高程度的民族国家中出现了叙述神学理论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学往往成为最早的文字记载的内容。
在中国的甲骨文中,记载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宗教观念和祭祀仪式的,而叙述占筮理论的《易经》则是最古老的著作。
古代印度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内容的专门著作《梨俱吠陀》。
婆罗门教产生后,又编著了三种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它们构成了古典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义和信仰的基本内容。
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经卷的断纸残篇保留下来。
古巴比伦流传下来的文化资料也是以宗教的内容为主。
实际上,古希腊哲学也是宗教理论的一种延伸,其中一些派别的学说甚至直接就是一种神学,如毕达哥拉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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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 歌曲“国家”的心得体会
我对音乐的欣赏体会我从小喜欢听音乐,每当自己生活中遇到不开心的事情时,拿起MP3或者手机带起耳机听一首轻松愉快的歌曲,沉浸在放松的气氛里,自己的心情机会慢慢变得平缓放松,心中的郁结能在音乐中消散。
我喜欢音乐,喜欢一个人伴随着轻轻的音乐静静的躺着的感觉,音乐是个奇妙的殿堂。
在大学生涯中的最后一次选修课中,我选择了大学音乐,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只因为我喜欢音乐。
在音乐中,我可以达到忘我的境界,忘却一切烦恼与忧愁。
在一个学期的课中,老师给我们讲述了很多有关音乐方面的知识,也让我们欣赏了众多乐曲。
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讲解以及我利用业余时间增加对音乐知识的学习之后,我的音乐文化知识增长了许多,了解了更多种形式的音乐。
同时,我的艺术修养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在学习《音乐欣赏》课前,我对音乐的认识更多是在流行音乐方面。
之所以更关注流行音乐,是因为它的语言生活化、节奏明快、贴近生活、易于接受。
比如周华健的《朋友》讲述的是朋友之间的友情;筷子兄弟的《父亲》描述的是父子的感情,流行音乐更容易让人接受。
而对于其它方面的音乐,我则是一知半解,以前我一直觉得民族音乐不好听,或者说是听不懂,不了解。
像大多数青年人一样,我喜欢当今的流行音乐,我对港台流行音乐更是趋之若鹜,不喜欢民族音乐,对民族音乐知识可以说了解甚少,说不出几种民族乐器的名称、叫不出几位中国民族音乐家的
对中国音乐有何感想(可以从历史发展、器乐、民族歌曲、流行乐等方面入手300字
正常情况下,以时间不同为标准,将1840年以前的中国音乐统称为中国传统音乐;广义上说,对发生在当下以前的中国音乐都可谓是中国传统音乐。
若以流行层面的不同为标准,中国传统音乐可包括民间音乐、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四个部分,其中民间音乐又可分为民间歌曲、民间说唱、民间戏曲和民间器乐等。
然而,在具体的音乐实践中,我们习惯上将1840年以前的中国音乐称为中国传统音乐或中国古代音乐;把1840年至1949年期间的中国音乐称为中国近现代音乐;把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音乐称为中国现当代音乐。
中国民族器乐首先是以音乐承载的媒介不同为标准,将中国音乐分为声乐、器乐和二者结合三个部分;其次,又以民族的不同为标准,将不同民族的乐器和器乐分别加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