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上下关联、环环相扣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
事故的发生,多因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反映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不够完善
“安全就是效益,以安全为主,以安全为旨,以安全为重”,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
1、首先要勤于学习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和严反三违;2、勤于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得不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
如果每位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3、时刻关注安全,人人都将安全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
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煤矿支护技术的新进展
【摘要】支护是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全国煤矿在支护改革和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本文系统总结了机载临时支护、松软煤层沿顶掘进支护、无棚梁支护、深立井连接硐室群支护、千米深井支护、可回收式锚杆、顶板分类分区与巷道支护和煤巷锚注一体化等8种新支护技术产生的行业背景和适用范围,对煤矿行业生产具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支护煤矿深井松软煤层1引言煤矿支护关系到矿工人身安全与和谐矿区的建设,是煤矿实现安全高效的前提和保证,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全国煤矿在支护改革与科技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顶板安全实现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五年连续大幅下降。
2015年全国共发生煤矿顶板事故134起、死亡171人,与2010年相比分别下降了80.91%和79.37%,极大地保障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2支护技术新进展2.1机载临时支护如果地质构造特殊,在掘进时采用窜管前探梁和支柱加横梁临时支护形式,不仅易造成新揭露头面垮落,而且临时支护作业时锚杆锚索及顶帮支护不能同时进行,严重影响掘进提效和安全生产。
针对这种情况,晋煤长平公司采用钻车与机载式临时支护相结合的支护方式。
该工艺穿管、移梁等传统临时支护工
求煤矿安装撤除工区技术员的业务工作总结
我帮您找了一篇《煤矿技术员工作总结》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上您。
根据分工,我的主要工作是主持xx煤矿的全面技术工作,分管矿“一通三防”工作。
一年来,在矿党政、总工程师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我能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务实工作。
本人紧紧围绕矿井安全生产,全力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抓好了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促进了矿井整体工作健康协调发展,较好的完成了矿党政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述职如下,请审议。
一、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能力不断提高 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各类指导思想,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深化个人“不怕吃苦”的良好心态为“怕不吃苦”,变“怕批评”为“怕不批评”。
一年来,结合公司党委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以公司党委活动精神为武器,以“创先争优”为目标,积极参与,努力创先争优。
工作中,重心下移,细节下移,解决思想问题,解决疑难问题,解决细节问题。
把事业放在第一位,吃苦耐劳,加强学习,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是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行为养成,紧密围绕“班子建设、区队建设、班组建设”等三个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参与各类别的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三是自觉加强业务技术学习,积极借鉴科学管理经验,认真研究探索科学的管理方法,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井下采掘布置,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是注重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新工艺、新技术等方面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二、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良好的廉洁形象,加强自身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我十分珍惜我现在的一切。
我要为家人、为自己营造一个安全平静的环境。
所以通过党委、班子的教育和自己的学习,我能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时刻以一名党员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搞特殊化,保持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一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二是认真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自觉转变工作作风,平时能够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井下,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帮助群众解决现场中的实际问题。
克服官僚主义,不摆架子。
团结同志,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三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注意从点滴做起,模范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接受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监督,注重与职工谈心交流,征求对自己和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圆满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圆满完成了矿井全面技术管理、“一通三防”、科技等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一是严格履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努力抓好技术管理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严格执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及考核办法》,特别是贯通管理,严格要求,加强复测工作,掘进进展较为顺利,贯通后的最大水平贯通误差为12mm,最大竖向贯通误差为10mm,强力扭转了巷道贯通管理及测量工作的被动局面。
组织编制完成了《950水平北翼首采区开采方案初步设计》、《0223采区开采方案设计》、《1070-950下煤系统开拓初步设计》等多项设计、方案,为矿井当前和长远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是强化坚持“抓接续”,合理确定开拓布局,科学调整矿井巷道及工作面布置方式,特别是今年1095水平0222A高档普采工作面、0221B工作面等采掘作业地点遇到矿井建矿以来最复杂的地质构造以来,在公司、矿两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明确了改变接续方式,及时完成了1095水平轴部探煤项目,保证了1095水平的高档普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确保促进矿井长远发展。
三是坚持“通防管理无小事”原则,“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瓦斯管理理念,注重提高全员通防意识。
狠抓通防人员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强化通风、瓦斯、爆破管理,积极完善实施综合防尘技术,杜绝了“一通三防”重大事故。
四是依靠前期制定的矿井技改方案,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有效提高了矿井的安全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
五是科学有序推进1070-950下煤系统开拓,全面完成了下煤系统开拓初步设计方案编制、上报等工作。
六是严格执行井下带班管理制度,在带班的过程中,集中解决现场疑难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发现的隐患,尽一己之力为矿井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四、工作展望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年来,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大家的帮助配合下,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主要有以下体会:一是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二是各部门和相关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
虽然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大家的期望相比,还有许多差距,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观念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创先争优”的要求,对科“创先争优”的认识不够全面,思想认识容易受习惯思维影响;对组织的关怀认识不足,也因此在就任技术负责人岗位初期,只看到了压力,没有积极的去面对所感觉到的前所有未有的压力。
二是协调各职能科室、各采掘单位的工作力度不够。
三是工作中布置任务多,中间环节抓的不够好。
虽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能够推进科技进步,但局限性强,思路不够开阔、意识不够先进。
四是由于平时工作头绪多,忙于各种事务,与职工、工程技术人员沟通交流的时间较少,工作上管理多,生活上关心、服务少等。
五是自身技术能力、技术手段有限,在之前只是以采掘技术、“一通三防”技术为重点,对除此之外所涉及的技术学习程度不够。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和技术管理水平,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饱满的上进心,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克服存在的困难和缺点,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为促进矿井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四新技术是什么
摘要: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各个矿业集团公司都推行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举措,班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作为一班组长,既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又是安全生产的实施者,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身上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如何当好一名班组长就成了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煤矿;安全;班组长1.提升煤矿班组长管理水平的意义班组长在企业中是“兵头将尾”,是企业与员工沟通的纽带桥梁,班组长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所以大力提升班组长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2.煤矿班组长管理水平现状生产技术型、盲目执行型、大撒把型、劳动模范型、哥们义气型这是目前煤矿企业中的几种班组长的典型代表类型,而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班组长应该是综合管理型。
3.提升煤矿班组长管理水平的建议通过对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多个班组进行研究,对提升煤矿班组长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建议,以增强班组管理水平。
3.1坚持一个3.1.33.3.2
三个代表心得体会
煤矿掘进队副队长报告各位领导: 自1985年参加工作至今,27年了。
从XX年XX集团兼并黄丹沟煤矿,到XX年任掘进四队副队长一职,到XX年至XX年7月任掘进五队党支部书记,再到XX年7月调任掘进六队党支部书记,几年来,我忠诚党的事业,严于律己,严格管理、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使我所在的队组连年被评为先进队组,优秀党支部,我本人也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党支部书记。
今年7月份公司调我任掘进六队党支部书记一职,主持开展掘进六队党支部工作。
现将我履行职责情况作具体汇报 一、依法履行职务情况 掘进六队自成立以来,虽成立时间不长,但已更换党支部书记4届,我上任后,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新建队组人员繁杂,混乱,比较难以管理,我队原有在册135人,又从其他采掘队组调入上班不正常人员21人,总共正常上班人数不到80人,党员3人,预备党员2人。
鉴于当前我队存在的问题,党支部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好的方案,积极为六队献计献策,一定把掘进六队滞后的工作用最短的时间抓上来。
、明确目标任务,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 1、建立党建工作责任机构。
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集团公司的的党建年度计划,切实制定了可行的工作规划,设立了党小组党建机构,由我主管,队长分管,其他成员具体实施的党政各级齐抓共管的体系,指引党建工作不断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