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工作纪律作风整顿后的心得体会。
煤矿个人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篇一:2015最新机关单位学习作风纪律整顿的心得体会2015最新机关单位学习作风纪律整顿的心得体会最新机关单位学习作风纪律整顿的心得体会【1】自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以来,我能够按县局要求和煤矿的安排,积极参与到这次活动中,并在认真学习的同时,围绕整顿的具体内容,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认真查摆了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成因以及危害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以期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目的。
一、主要问题平时,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虽然做了一些工作,较为认真地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工作,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理论学习不主动,自觉性不高。
往往安全检查比较多为理由,不能自觉主动抽时间静下心来学习,利用工作空闲和业余时间学习也比较少。
特别是《安全专篇》学习重视程度不够。
(二)是工作被动落实多,主动超前少。
大多是承认领导交办事项,工作中经常是处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不能做到想领导之未想,超前思考、提前预测、及时准备;谋领导之所谋,深入调研,提供资料、当好参谋,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与领导要求有相当差距。
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是会采取逃避的方法,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
煤矿基层干部管理人员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煤矿基层干部管理人员作律整顿活动工结 为期月的“管理作风纪律整顿”活动马上就要结束了,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同时也有很多方面还有待提高。
在活动的第一阶段,我通维队立即成立“通维队领导人员作风纪律整顿”活动领导小组,蒋万全任小组组长,组织召开了一次活动动员大会,要求我们每名管理人员要行动起来,积极响应矿党委的号召,把作风建设当成我们的头等大事来做,由原来的“要我做”转化成现在的“我要做”,充分调动我们的主观能动性,讲团结,重大局;讲管理,重效率;讲活动,重成绩。
真真切切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狠反三违,转作风,守纪律,瞄准人性化管理标准,反思自己的过失与不足,积极上进,由不合格转变为合格,由合格提升为优秀,争做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为大佛寺的建设与发展,增光添彩,添砖加瓦,现将这三个月的活动总结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培训 我队从加强理论学习开始,统一思想认识,不断提高自我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坚持突出学习重点,统一思想认识,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其次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在学习中紧密结合我区队的实际问题,增强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煤矿干部个人作风整顿问题清单
一是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
二是学习积极性不足。
三是工作作风松懈、不够严谨。
严纪律守规矩转作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通过“强责任、转作风、严纪律、提效能”专题学习教育活动,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深刻的感受到“强责任、转作风、严纪律、提效能”这12个字的重要性。
作风建设是我党一直强调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个队伍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战斗力,在这方面就会表现出来。
特别是我们党员干部,我们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直接会影响到职工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在实质上就是使职工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工作中去,让他们感觉到安全感,同时会促进社会的发展。
通过这次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一提高自身素质,必须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
加强自身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
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
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上,把功夫下到抓贯彻落实上,释放出自己的最大能量,以追求一流的豪情壮志和责任感,用最大的努力去认真做好工作。
二、提高工作水平。
要做到平时工作做得到位。
不管你在哪个岗位,不能仅仅是“过得去”,而必须是“过得硬”,随时随地能成为群众的榜样,敢于说出“向我看齐”的口号,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
还要做到关键时刻站得出来。
在工作的中遇到问题,遇到困难,必须敢于迎难而上,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能够挺身而出;在生死危难关头,能够豁得出去。
总之在工作中要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把群众最需要、最急迫的事抓在手上,一件一件去落实。
三、要严明纪律,俗话说:没有规距不成方圆,作为工作人员,纪律严明我觉得十分重要,首先,我们每个人要特别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规章制度,准时上下班、规范着装,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特别是电子游戏、看电影、上网一定要杜绝。
其次,要提高执行力,执行力是一个组织根本,体现一个组织的管理水平,有执行力的组织才有战斗力、凝聚力。
一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但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的话,他将意味着一个机关的效率提升了,如果每个机关的作风提升了那就意味着整个国家机构的作风提升了。
道理就如此简单。
没有转变不了的作风,就没有提升不了的效率。
如果整个环境都风清气正了,我相信那些不以为然无所事事的人也就无所遁形。
,作为整个活动的践行者,只有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谈得上真正的把教育落到实处。
“强责任、转作风、严纪律、提效能”活动不是阶段性的活动,他是一项长久的活动,是我们机关服务更好的服务于群众的保证。
我们每个人只有把它坚持下来,从自身做起长此以往。
才能够把党的事业越做越强,咱们政府的形象也会越来越高大。
政府的公信力才会越来越强。
煤矿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
煤矿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煤矿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今年以来**公司的安全形势格外紧张,4月6日裕兴煤业地面筒仓坠落事故、9月25日店上煤业挂钩断裂伤人事故和10月19日南河煤业片帮伤人三起事故,每起事故都造成了人员伤亡和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在煤炭行业里造成恶劣影响。
当事故发生后,我们总是在反思,总是在思索下次如何才能避免这种事故的发生,从每一起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作为煤矿的一把手,我应该深刻反思,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识到本矿本质安全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安全责任方面的不足之处。
身边的事故告诫我们,坚决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把安全工作作为我矿生产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平稳发展与健康发展。
首先要将安全就是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唤起我们每名员工违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识,做到干一辈子煤矿、谨慎一辈子,时刻如履薄冰、时刻如临深渊;还要真正将我们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操控、行为;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凭侥幸;我们煤矿不能出事故,也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