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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突事故心得体会

时间:2020-02-29 01:33

煤矿瓦斯防突知识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此次学习,对煤与瓦斯突出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明白了什么是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原理以及突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针对煤与瓦斯突出后如何处理等,梳理整个培训学习内容,将培训的重点和主要问题做一个慨括总结。

煤与瓦斯突出主要是地应力和瓦斯在煤层中的压力及其他一些非常复杂的原因造成的,随着煤层开采深度的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的几率和风险也随之增加,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主要手段是采取瓦斯预抽放,以减少掘进和采煤过程中煤层瓦斯含量,降低煤层瓦斯压力。

煤层瓦斯抽放一般采取钻孔,有穿层和顺层孔两种。

穿层孔的布置是在煤层的顶板或底板开掘岩石巷道,再在岩石巷道中向煤层底板或顶板钻孔穿透煤层,使用PVC塑料管放置在孔内,然后封孔,使用水循环真空泵抽出煤层中的瓦斯,顺层孔一般是布置在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内,顺着煤层倾向或走向钻孔,抽出瓦斯。

总之,瓦斯抽放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一两句话说不清楚了。

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记录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记录2018年6月28日学习事故案例、吸取经验教训学习事故案例2015年8月11日15分,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980.6万元。

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1)12172下山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缺失、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煤体突出危险;(2)8月5日,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后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瓦斯治理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3)8月6日盲目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出现顶钻、卡钴、喷孔等突出预兆后,该矿有关负责人仍然违章指挥、冒险组织作业,放炮后诱导煤与瓦斯延时突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1)该矿未采取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冒险组织掘进,发生突出的12172探煤巷掘进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未进行瓦斯抽采:(2)该矿井下生产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可靠,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专用回风,导致事故发生时灾区扩大;(3)2006年该矿井田范围内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该矿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特别是12172探煤巷掘进工作面在事故前曾发生过卡钻、顶钻、喷孔等突出预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冒险作业;(4)该矿安全管理混乱,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人员定位系统损坏后未及时维护,不能正常使用;未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登记等制度,出入井人员情况不清;(5)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迟报约5小时,导致救援不及时。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此次事故反映我省部分煤矿企业仍

怎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如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科普系列)  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指在井下采煤或掘进过程中,尤其在石门过煤层掘进时,工作面瞬间(几秒钟内)遭遇破坏,大量煤与岩石被瓦斯抛出,并释放出大量瓦斯的现象。

如果是单纯喷出瓦斯,而无煤和岩石被抛出,则为瓦斯喷出。

这两种现象都会在短时间内向采掘空间喷入大量瓦斯,扬起粉尘,导致瓦斯、粉尘浓度超限,并可能达到爆炸范围而引起爆炸事故;高浓度的瓦斯会导致工作人员因缺氧而窒息;煤与瓦斯突出往往还会形成强大的动力现象,破坏设备,冲击并掩埋人员,造成直接损失或伤害。

大型突出或瓦斯喷出还可能改变巷道内的风流方向或冲破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造成瓦斯逆流,一旦瓦斯随风流重新进入矿井的大部分区域,则造成灾难性后果。

2004年发生在河南大平的“10·20”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高浓度瓦斯进入大巷,遇火焰,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48人死亡。

  岩石的非均质性和难探测等特性,都严重制约着突出机理的研究和发展。

虽然国内外学者做了广泛的研究工作,提出各种假设和猜想,并各有其独特性,但是都不能完全解释突出现象,也鲜有上升到理论层次的研究。

近些年,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煤与瓦斯突出是受到地应力、瓦斯和煤体强度综合作用的结果:当地应力足够大时,引起煤岩体破坏且强度降低,在强大的瓦斯压力下煤岩体被抛出,从而形成突出。

中国矿业大学通过对突出现象的总结并辅助实验研究,由何学秋教授提出的流变突出机理和蒋承林教授提出的球壳失稳机理影响较大。

  煤与瓦斯突出前会产生各种有声和无声征兆:如煤层在变形过程中发生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及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或连续的,煤壁发生震动和冲击,支架发出折断声等有声征兆;或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偏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瓦斯忽大忽小、煤壁发凉,打钻时顶钻、卡钻、喷瓦斯等无声征兆。

在正确辨认这些征兆之后,工人需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迅速撤离,避免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前并不一定会发生上述征兆,有的只发生一种或数种,有的征兆很不明显,有时征兆距发生突出的时间太短等等。

因此,依靠征兆预测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只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够制服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首先应从突出机理上着手,破坏其发生发展的关键环节,提前终止突出的发展,从而起到防突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突出机理尚不成熟,不能精细指导防突工作,因此防突工作必须保留有充足的富裕系数。

通过对多起突出事故的总结,并结合国外的防突经验,原煤炭部于1995年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该《细则》坚持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出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理念,指导了我国近15年来的防突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该《细则》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具体事故处理中,往往将人和突出危险性置于正面对峙状态。

突出危险性较小时,尚能达到理想的防突效果,但随着我国矿井每年以10m左右的速度向下延伸,突出危险性也随之越来越大,一旦突出危险性增大到一定限度,原有的防突措施则不再有效。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年组织了国内行业专家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系统修订,出台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

这次修订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立为防突工作的根本理念,并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在开采突出煤层前,必须要先执行区域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即开采保护层和区域瓦斯预抽措施,在效果检验不突出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煤层开展生产。

这一规定将突出危险性消除在生产之前,避免了人和突出危险性的正面接触。

  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区域瓦斯治理是必要的。

区域瓦斯治理措施能适应单一煤层和煤层群两种情况。

对于煤层群而言,一般先开采非突出煤层或者突出危险最小的煤层,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优先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在保护层开采过程中,被保护层压力大大降低,瓦斯逐渐解吸,此时应抽采邻近层瓦斯,以减少煤层瓦斯含量,避免解吸瓦斯涌入保护层工作面,从而实现减少瓦斯事故的目的。

单一突出煤层由于地应力较大,突出煤层透气性一般都较低,瓦斯不易抽出,一般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可采取卸除煤层应力的措施,增大煤层透气性,使得瓦斯易于抽出。

常规的区域增透措施有煤层注水、松动爆破、水力压裂、水力割缝等,但是受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每种技术都有特定适用条件,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方案设计,方能有效卸压而抽放瓦斯。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关于钢铁企业百日安全无事故的文章

集团公司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 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严格控制事故,根据三季度高温酷暑、事故易发的特点,集团公司决定于7月1日至10月10日开展 “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

此次活动围绕“我要安全”的主题,主要开展8项重点工作: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建立和完善厂、作业区、班组级危险源点和应急预案基础管理,把工作细化到岗位;全面开展“员工行为标准”的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消除不规范行为及事故隐患;开展“查找你身边的安全隐患”活动,发动职工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排查;开展“我提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每名职工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采纳的建议给予嘉奖;重点单位落实防硫化氢中毒的监护和教育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钢包、铁水包、渣罐、起重设备、吊索吊具、作业现场等高风险场所和设备的监控,开展“防硫化氢中毒和冶金行业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好“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决赛,发动职工踊跃参加安全有奖征文活动;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组织领导层、安全管理人员、全员的各级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重点部位、特种设备、施工现场等的监控,抓好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和外用工管理等重点工作的落实。

山西百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提高职工的标准化操作和技能,规范作业行为遏制习惯性违章为目标安排部署“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

此次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本着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各级安全管理水平,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该公司借助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对一年来安全自主管理工作全面进行总结反思分析得与失,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源从管理上堵塞漏洞。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充分营造“珍爱生命,我要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大力提倡安全工作从每个员工做起,从小事做起,在意识上规范职工日常安全作业行为。

同时开展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普查修订完善和学习,加大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力度,突出抓好岗位作业标准的推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查处违章作业。

集合季节特点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对重大危险源及公司重点防火区域的监控,通过对危险源受控度、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度及特种设备的安全受控程度的检查,全面排查各类隐患,提高公司本置换安全水平。

  强化各分厂、班组的安全自主管理,各分厂将结合日常管理,重点组织职工对《职工生命保障规则》内容和释义进行学习,提高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加强违章与隐患的检查,清查“5S”死角,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创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河南省建国以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哪些

太多了,搜集一部分供你。

你是永贵能源的人猛于虎,所以说啊,必须狠治瓦斯,否则矿无宁日。

建国以来河南省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百人以上) 统计:1950-2-27(发生时间,下同) 河南省宜洛煤矿老李沟井(矿井名称,下同) 瓦斯爆炸(事故类型,下同) 187(死亡人数,下同)1960-11-28 河南省平顶山矿务局龙山庙矿(现五矿) 瓦斯煤尘爆炸 1871981-12-24 河南省平顶山矿务局五矿 瓦斯煤尘爆炸 1332004-10-20 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 瓦斯爆炸 1482008年5月4日6时12分,河南省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320 吨、瓦斯量1.98万立方米,造成16人死亡。

2010年,河南省7起重特大瓦斯灾害事故。

新密市东兴煤业公司3·15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5人死亡),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失踪),平顶山市兴东二矿4·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平顶山市兴东二矿6·21特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49人死亡)和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2008年8月1日,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3人。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2190机巷掘进工作面由于抽放时间短,防突措施不到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0年统计 (八)6月13日,平煤集团公司十三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

(十)7月17日,郑煤集团新岭煤矿(汝州)西井发生井下巷道着火事故,造成8人死亡。

(十一)8月2日,郑煤集团三元东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人死亡。

(十四)10月16日,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2190备采面施工局部措施钻孔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

(十六)12月7日,义煤集团渑池县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6人死亡、12人受伤。

(二)3月31日,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在地面副井口引起爆炸。

造成48人死亡,2人受伤。

(瞒报事故) (三)4月22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

(隐瞒事故) (四)5月13日,济源市邵原镇财源煤矿井底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五)6月2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火药燃烧事故,造成49人死亡。

(六)7月4日,宜阳县东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9人死亡。

2011年10月26日凌晨0点36分,河南焦作九里山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据初步了解,事故发生时井下有18人,有7人遇难,11人下落不明。

结合自身岗位怎样做好煤矿应急管理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2013年,我公司四大类突发事件为零,人员伤亡为零,经济损失为零。

  二、应对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应对可能突发的各类事件,迅速有效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司着力加强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并以“演练周”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了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

通过演练,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

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2013年应急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安全生产形势良好,实现了零事故、零伤亡、零损失。

  (一)加强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设。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消除安全事故的影响,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公司建立健全了应急管理体系,明确了应急处置的责任分工,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公司各项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部署;审批应急预案,决定实施应急预案,发布应急工作指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公司建立了包括应急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在内的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迅速上报,绝不允许迟报、误报、漏报甚至隐瞒不报,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坚持领导值班制度,进一步完善应急值守岗位责任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监督力度,实现了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了值守工作“纵深到底”。

同时完善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与控制程序,建立了危险源清单,并根据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制定了应对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了重点监控。

  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不断提高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部分预案。

从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方面入手,制订了具体详细的工作程序,明确了责任和分工,推进了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应急情况发生时,救援及时,公司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把救援队伍建设和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公司成立了应急抢险突击队,各预案明确了救援小组,进行了人员分工,主要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进行调整,保证了应急救援队伍的稳定性和执行力。

以“演练周”活动为契机,多次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演练中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修正。

通过演练,极大地增强了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了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四)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今年初,公司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了总体部署,要求各项目部做好日常巡查和例行检查工作,并根据季节变化及上级安排开展春季、秋季、冬季安全大检查和“反三违”、“防火”等专项安全大检查,强调按公司要求上报事故隐患情况、落实处理措施、反馈处理结果。

积极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深入生产一线排查隐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公司还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发现一处处理一处,做到安全检查层层把关、隐患处理层层落实,有效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扎实推进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员工教育培训体系,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

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知识、处置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二是大力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有关应急防护知识教育,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宣传、知识竞赛等活动,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

  三、工作建议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根据工程进展和实际需要对预案进行修编和增订,逐步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标准体系。

  (二)着力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的素质教育,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

大力普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增强员工对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三)做好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治理。

对危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检查和分析,强化监管力度。

同时不断完善检查制度,及时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不断消除危险点和危险源,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

加大资金投入,充实应急救援的物资储备,优化应急救援装备,以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同时应根据实际,聘请各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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