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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会依法治市心得体会

时间:2017-02-22 15:37

大家了解中国贸促会这个单位吗

中国促进委员会(CCPIT,英文全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简称CCPIT。

第二条 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 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根据中国政府的授权,中国贸促会承办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系法人。

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国内有关行业可设立行业贸促机构。

中国贸促会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 责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三)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五)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六)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上述方面业务的立法意见。

(八)组织、帮助或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维权,处理法律事务,办理反垄断、反倾销等涉及中国企业或个人的诉讼案件。

(九)作为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其业务工作。

(十)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会”)是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由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 全会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求,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二)聘请特邀顾问;(三)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七)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八)参加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全会的产生全会由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人员可从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推举产生。

第四章 组织第十二条 全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全会代表大会。

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全会作为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每年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内容包括方针政策、重大任务和规划等。

第十四条 会长主持中国贸促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全会会议,对内领导贸促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中国贸促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五章 财 务第十五条 中国贸促会财务独立,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

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资助;(二)服务收入;(三)捐赠;(四)其他。

第十七条 中国贸促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第十八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体组成。

第十九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开展促进该地区、该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二十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

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可以发展会员。

第二十三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个人会员;(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企业会员;(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权利:(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对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三) 参加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有关活动;(四) 优先得到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二)支持和承担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委托的工作;(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章 仲裁和调解机构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在中国贸促会内附设其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第三十条 中国贸促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国贸促会荣誉顾问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大家帮帮忙。

帮忙看下南京雨花区正区长和所有副区长的名字。

区 长 韦昌明 主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经济发展、机构编制、财政审计、人事监察和人民武装等工作。

分管人事局、监察局、财政局(含国资办)、审计局、开发区管委会。

副区长 王国亮 负责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区长做好综合经济、财政税收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计划、统计、工业经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等工作。

分管政府办公室(含行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科技局,联系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总工会、科协、驻区各金融单位。

副区长 薛国安 协助区长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负责生态建设、农林、水利、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

分管农林局(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蔬菜与多种经营管理办公室)、水利局、教育局、文化局、体育局,联系雨花粮油总公司。

副区长 迟延安 协助区长做好人民武装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板桥新城规划建设、地下人防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和拆迁等工作。

分管建设局、交通局、房产局(含拆迁办)、人防办、板桥新城办(宁南规划办)、江东开发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康益开发公司,联系城南规划分局、雨花电信局、雨花供电公司。

副区长 艾长青 负责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劳动保障、民政、土地、依法治区和法制建设等工作。

分管商务局(含贸促会、商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含双拥办、老龄委)、司法局、法制办,联系国土资源分局、残联。

副区长 周 雯 负责环境保护、旅游、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物价、侨务、民族宗教等工作。

分管环保局、旅游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物价局、民族宗教局,联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侨办、台办、工商联、团委、妇联。

副区长 吴 炜 负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档案、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

分管市容局(含综合执法局、爱卫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含档案馆、地方志办公室)、交警八大队。

副区长 姜纯公 负责信访稳定工作,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主持公安分局工作,分管信访局。

如何推进中国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更新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   管理与治理虽非截然对立,但至少有如下显著区别:一是主体不同。

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个人。

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理念。

这一变化意味着,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

二是权源不同。

政府的管理权来自于权力机关的授权。

尽管权力机关授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授权,但人民授权毕竟是间接的。

而治理权当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这便是所谓的自治、共治。

三是运作不同。

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因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常受质疑,其有效性常难保证。

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治理行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视,其有效性大大增加。

  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意味着我们不仅于思想观念上不再走人治的老路,而且于政治生态上铲除了人治隐形存在的可能,最终使那种仅停留在口头上的法治无所依凭。

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

要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要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要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丰富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   秩序稳定作为治理的价值目标,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级价值,更非唯一价值。

第一,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

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

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

第二,治理应有助于扩大人民民主。

全会突出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国家治理要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要广泛发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政府的治理工作或者进行自治。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学联、青联、科协、文联、记协、残联、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应在引导相应群体的行为、维护其权益、化解矛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居委会、村委会应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承担更多责任;应培育壮大社会中介机构,强化其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治理应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形成正义的社会制度。

  3、把握国家治理的战略要点   我国转型时期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一是维护社会和市场秩序;二是防范、处理天灾人祸等社会风险;三是调和、处置社会纠纷和冲突;四是服务和管理流动务工人员、农村留守老妇幼等特殊人群;五是引导和监管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社区”以及类似场域。

这些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如果就事论事、头痛医头,只会是事倍功半,所以必须分析实现有效治理的战略路径,找到国家治理的制高点、切入点、突破点、着力点。

第一,治理的制高点是伦理塑造。

治理工作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但行为是思想影响的,所以,引导思想观念、构建先进文化、塑造社会伦理,是更为根本的治理战略。

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力倡导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治理的制高点。

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治理的切入点是源头治理。

当前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历史遗留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多样多发,除各方面客观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干部在处理政府与群众利益关系上,没有树立把改革成果更多惠及百姓的理念。

实践证明,只有让广大群众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中获得实惠,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

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现阶段不可能消灭贫富差距,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因违法违规而产生的贫富差距,这就要求反对特权,推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实现。

而对于因身体缺陷、智识水平等合理差别因素造成的低收入困难群体,则应切实解决好其社会保障问题。

第三,治理的突破点是群防群治。

国家治理,重点在基层,关键靠群众。

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善于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要通过群众自治,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要健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努力把城乡社区建成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努力让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

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吸引、凝聚各方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第四,治理的着力点是法治方式。

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

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和谐活力的长效机制。

各级领导和公职人员须牢固确立宪法至上、法律权威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找法、用法靠法的能力,切实把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稳定这个第一责任和依法办事这个第一要求有机统一起来,绝不能因“维稳”而突破法律的底线,绝不能因害怕上访而迁就个人的非法要求,绝不能因个别正义而牺牲规则之治的普遍正义。

  4、解决国家治理的协调匹配   目前对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已经有了共识,但还存在以下三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一,国家权力在治理主体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有人认为政府应该是在社会组织和个人治理不能或无效时才跟进,即政府治理应居于补缺地位;也有人认为政府治理应居于主导地位。

笔者认为,不宜简单地讲补缺地位或主导地位。

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这意味着在经济建设领域,政府必须让路。

但社会治理与经济建设有区别,不宜像定位政府调节经济那样,把政府治理社会定位于补缺。

在维护秩序、化解风险、处理危机等方面,政府必须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而不是等社会力量和个人无法处理时才出面。

检验治理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更要看常态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果。

实践证明,要有效避免小事演化成大事,关键在于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

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

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基层干部和群防群治力量的优势。

十八大以来,中央在阐述社会管理体制时,提的不是“政府主导”而是“政府负责”,这一表述启发我们,不必纠缠“主导”的问题,而应研究功能和责任问题。

第二,多元主体共治如何实现匹配、廉价合作。

全会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合作治理并不是新东西,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所谓综合治理,实质就是合作治理。

如今,综合治理已从“社会治安”扩展到“社会管理”。

但在实践中,合作治理还存在着协调性、匹配性以及运作成本等问题。

因为不同的合作治理事项,会有不同的主体牵头。

如果是政府牵头,可能比较容易协调,但某些社会组织的匹配性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是社会组织牵头,政府如何配合、在多大程度上配合,是需要深入探讨的。

同时,合作治理也要考虑成本,既要动员多方力量,又要尽可能做到廉价,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和财务监督机制都需进一步健全。

第三,社会组织如何提高治理能力。

治理能力指向的是治理有没有效果,会不会“失灵”。

失灵的问题,政府存在,社会组织必然也存在。

因此,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建设。

首先,社会组织自身要提高水平、严格自律;其次,政府要支持、帮助社会组织提高治理能力;再次,政府和个人还要监督社会组织的治理行为。

  5、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创新。

可以积极尝试的治理新方法有:第一,非对抗性和“软法”。

具体要求是:变整治为疏导,变刚性为柔性。

以治理城市占道经营为例,目前已有一些地方采用规范设立“便民经营服务点”的方法,兼顾了市民生活便利、经营者正当权益与市容整洁,达到了多赢的效果。

在软法方面,应更加注重发挥激励性法律规范和乡规民约等社会自治规则的作用。

第二,契约化和合作规制。

具体要求是:变命令为协商,变指挥为指导。

例如山东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平安山东建设中,探索出政法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社区治安防范与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相结合的“契约式治安保险联防”治理新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第三,提供服务或社会福利。

具体要求是:变监管为服务,变强制为利导。

例如流动人口不愿意办理登记怎么办

江苏省采取的办法是“登记积分制”,经过一定年限,达到规定积分后,流动人员就可以享受保障住房、子女上学等待遇,最后还能成为当地市民。

第四,市场化和竞争机制。

具体要求是:变官办为民营,变垄断为竞争。

以污染治理为例,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固然不能丢,但“排污权交易”的治理方法把政府与企业间的行政关系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使得企业自觉提高治污积极性,从而控制一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

第五,程序化和科技手段。

具体要求是:变实体为程序,变“人控”为“机控”。

注重采取程序化的技巧来处理实体上公正难辨的问题。

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拓宽治理边界、提高治理效率、增强治理精度,排除权力、人情、金钱等因素导致的“搞例外”“走后门”现象。

汪扬的接受调查

一般前面跟数字例如:5工作天出证就是5个工作日就可以把证件办理好。

河北阜平县商务局主抓甚么工作

一) 贯彻执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针政策,拟订全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 区域经济合作、 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 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现代会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 拟订全县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国内外资金投向我县市场体系建设的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负责商务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 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 负责全县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承担机电产品进出口及进口国际招标、加工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棉花)进出口计划,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贸易便利化,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规定和办法及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保障全县粮食供应安全,承担粮食县长负责制下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

拟定全县粮食行业、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中长期规划,指导企业粮食储备工作,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协调国家、省、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 调运等工作,提出地方储备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研究制定全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 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建立和发展与外地产粮区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指导全县粮食市场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管好粮油市场,规范市场行为。

监督全县各地执行粮食购销政策,负责全县粮食余缺和粮食品种调剂,指导和实施订单粮食,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对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审核粮食收购、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行业的执法检查工作。

负责保障全县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应,指导灾区、移民及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工作。

制订全县粮食仓储、加工设施、农村网点的建设规划并监督管理。

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和管理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和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协同有关部门监管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负责省、地方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工作,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及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承担会计报表汇编和行业统计工作。

(十) 研究和提出全县茧丝绸行业发展政策建议,制定全县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调控缫丝、绢纺加工规模。

负责蚕茧收烘布局的规划、茧站设定、蚕茧收购、蚕丝经营的管理和经济指标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 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按分工承担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依法监督全县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十二) 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三) 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

(十四) 承担全县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五) 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或转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指导、协调投资促进工作,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进出口工作。

(十六) 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援外工程和境外就业等,依法审核、转报县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不含金融企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境外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

(十七) 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我县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工作,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八) 归口管理全县经贸外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经贸出访团组及人员,承担外国商务团组及经贸人员访问我县的邀请事务,联系我县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国际经济组织及外国驻我县商务机构,组织与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参加经贸方面的境内外交易会。

(十九) 受县政府委托,指导和管理县贸促会(国际商会)、指导有关商会、协会的相关工作。

(二十) 指导和管理下属企业的工作,负责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的善后和稳定工作。

(二十一)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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