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三必问,三必谈工作心得体会
三问三解心得体会 一、突出先进性建设,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以开展“六个推动”活动为抓手,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推动党性养成,推动思想解放,推动能力提升,推动团结共事,推动作风转变,推动勤政廉政。
2、加强“四个体系”建设,提高干部培训质量,提升能力素质。
一是加强培训网络体系建设,二是加强师资队伍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培训基地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3、实施农村党员干部“富民和谐强基培训工程”。
按“增强党性、提高能力”的基本要求,从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和保持的迫切需要出发,切实加强村级主要干部,深入推进农村党组织书记、新党员、、党员创业就业。
4、深化拓展农村干部“双创双争”活动。
创建“学以致用、以用促学、实践创新”示范点。
5、在开办栏目。
组织部领导每周讲1个专题的党课,讲稿在洛南党建网刊发,系列专题讲稿突出党建和基层组织建设知识的系统性、时代性、开放性、包容性,为基层党务干部提高业务能力和党性修养服务。
各镇党委、县直各党委书记、副书记也要开展深入基层讲党课活动,每人全年讲党课不少于12个专题。
6、开展最佳组织生活创建活动。
按照“体现时代特征,贴近生产生活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主题鲜明集中,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彩,解决实际问题,准备充分、组织严密”等要求,全县基层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在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每个基层党委最少评选推荐3个最佳组织生活样板。
7、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突出本单位核心职能的充分履行开展专题调研,进行理论创新。
8、围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行理论创新。
各基层党组织重点研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如何充分发展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
探索在新形势下实施创先争优常态化战略的新思路、新举措和长效机制。
二、突出执政能力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9、加大“四个力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加大重点项目推进力度,加大薄弱环节的攻坚力度,加大探索创新力度。
10、坚持和完善“一报二审六对照三评判”考核指标设置办法。
探索对部门、单位中心工作、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绩效控制的项目化管理、分阶段督导、特色亮点观摩、专项考核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机关内部重要工作专项督查和日常工作月安排、季交流、半年考评、年终考核制度和运行机制。
11、探索“五型机关”建设长效机制,加强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三、以深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 12、深入开展“三个年活动”。
结合本地(单位)实际,探索形成长效机制,创建精品示范点。
13、开展“四为主优质服务树形象”活动。
以优化一线窗口服务为主、强化关键岗位服务为主、加强日常规范服务为主、推进信息化服务为主,深化拓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在各级各单位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单位活动。
14、在全县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群英谱”活动。
以县直党委或部门为单位,分行业、分系统举办“共产党员率先创业、创新、创优,积极实施‘一市三基五业’宏伟蓝图事迹报告会”。
表彰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先进典型。
汇编《洛南县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创业、创新、创优,强力实施‘一市三基五业’宏伟蓝图群英谱》。
各镇党委也要在本辖区开展此项活动。
15、实施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百千万”工程。
选调百名科级领导到挂职锻炼抓重点项目、选派千名机关干部抓新农村建设、组织万名党员抓农民增收。
16、推行“三问三解”群众工作法。
以深入开展“深入基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为总揽,以扎实开展“三个年活动”为核心,组织引导全县各级党员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或特定服务对象)、深入实际,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解民忧、解民愁、解民困,联系群众、服务群众。
17、继续以“三亮三创三评”为载体,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
18、以“察民情、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为主题,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为民服务建新功”活动。
19、以“四化”建设为着力点,推进机关、部门、单位核心职能的履行。
“四化”即:坚持人本化的工作理念,实行标准化的工作规范,讲究精细化的工作方法,追求质量化的工作效果。
四、以“深入基层,为民服务”为动力,深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20、基层党建工作——推进“四化”、强化“五基”。
“四化”即:围绕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推进规范化、示范化、品牌化、信息化建设。
“五基”即:一是以功能建设为重点,健全“基本组织”,做到应建尽建、功能完善;二是以带头人队伍建设为重点,建强“基本队伍”,做到增强素质、优化结构;三是以搭建平台、发挥作用为重点,开展“基本活动”,做到贴近实际、活动有效;四是以规范基层组织运行机制为重点,健全“基本制度”,做到务实高效、长期管用;五是以健全保障机制为重点,落实“基本保障”,做到责任明确、保障有力。
21、在企业、事业和“两新组织”基层党组织开展“强组织、增活力,创佳绩”主题实践活动。
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总揽,着力解决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注重提升基层党组织书记的素质,激发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22、开展“四包三扶”活动。
县直部门、单位采取结对帮扶办法,包村、包企业、包基层单位、包项目实施,积极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服务;帮扶生活困难群众和党员限期脱贫致富,帮扶薄弱基层党组织整建提高,帮扶基层单位解决科学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23、开展党政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党组织“1+3”结对联建活动。
每个单位党组织要与“1个下属单位、1个农村社区、1个企业党组织”联创联建,做到党员队伍联建、活动载体联创、服务群众连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要组织引导党员干部与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结对子、交朋友,采取“一帮一”、“一帮多”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4、创建“双二三”致富增收工程精品示范点。
以农民增收、产业增效为根本,以建设生态型、循环型、优质高效型“五大洛字牌”主导产业基地为依托,以“每户农户培育二至三个增收致富财源,参加二至三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目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实施“双二三”致富增收工程,深化“三树三强三跨越”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活动。
25、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5个3”集中整建活动。
在全县农村(社区)分期分批选派工作组驻村,开展集中整顿创建工作。
主要任务是:开展“三个整顿”即:整顿党务,加强农村发展党员工作;整顿财务,加强村级集体负债清理化解;整顿村务,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
强化“三个民主”即: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规范“三个公开”即:规范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
建立“三个中心”即:便民服务中心、综治维稳中心、公共服务中心。
实现“三个创建”目标即:经济社会率先发展村即一类村,创建精品示范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潜力村即二类村,创建特色品牌村;欠发达村,创建平安和谐村。
26、各镇全面推广“文建明工作法”,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促进职能转变。
27、开展党代表“一岗双责”联系服务基层活动,发挥好党代表在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为了保持清正廉洁,防止腐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根据市县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全体同志充分讨论,建立如下廉政制度:一、要甘当公仆。
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多作贡献。
二、要改进作风。
全体工作人员要讲实效、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开会不发纪念品;对上下级和外地客人,按接待标准,积极热情接待;下乡应在职工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费;坚持同城不吃饭,下乡不喝酒。
三、要清正廉洁。
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为子女亲属安排升学、就业、参军、提干、晋级;不得利用职权索贿;不把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严格按照小汽车管理办法使用小汽车,因私用车要按规定付费;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四、要政务公开。
全局性的工作,如年度计划、年度工作安排、经费开支、评选先进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应广泛征求意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讨论决定问题时,涉及的有关人员应该自觉回避。
五、要严格考核制度。
平时的考核,由纪检组负责考核;作为评选评优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总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措 施一、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带头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维护党纪和法规的尊严;三、不准把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为有偿服务,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发生;四、勤俭节俭,严禁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费旅游;严禁公车私用;五、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不准乱写乱批条子,不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六、严禁假公济私,教育管好自己身边工作人员及亲属。
廉政规定一、六不准1、不准接受宴请。
2、不准进出歌舞厅、桑拿等场所。
3、不准参与公款支付的消费活动。
4、不准受贿、索贿。
5、同城工作不准吃饭,下乡工作不准喝酒。
6、工作中不准弄虚作假。
二、四管住1、管住自己的头,不该想的不要想。
2、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
3、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
4、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
党建包括工作哪些内容
近年来,我们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我们仍要清醒看到,在当前改革开放和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社会变革的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由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和相应的法制建设都需要一个过程,会给种种消极腐败现象以可乘之机;由于改革开放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对党的作风建设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影响;由于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一些贪图利益者为追求最大利益,往往会不择手段,用种种方式拉拢腐蚀干部;由于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使人们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容易引发一些意志薄弱者心理失衡、私欲膨胀而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是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不够落实;有些不正之风虽经治理但时有反复;有些管理环节和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绝大多数人员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但也有极少数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税款,侵害税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妨害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和艰巨性,既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又要不断坚定信心。
税务机关作为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制约,如何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课题。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是腐败现象得于滋生漫延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一、以人为本强化教育,构筑坚固思想防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必须从宣传教育入手,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广大税务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干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其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法纪教育,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
加强干部队伍的反腐倡廉教育,要立足于形式多样,要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党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党章》和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坚决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
一要坚持正面灌输。
健全学习制度,把抓好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学历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集中培训,举办讲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等形式,使干部明确可为与不可为,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要注重典型示范。
经常组织干部学习反腐倡廉典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先进事迹,注重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单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干部,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文明、优质的服务。
三要搞好反面警示。
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干部正确对待职务,解决好依法行政问题;正确对待权力,解决好怎样用权问题;正确对待人生,解决好价值取向问题。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要强化自我教育。
督促干部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找差距,摆表现,挖根源、谈危害,并把反腐倡廉教育向“八小时”之外、家庭及社会延伸,使干部不仅在工作圈,而且在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都能够慎独自省。
通过系列教育,使每个干部都做到“五珍惜”,即: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构筑坚固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二、建立健全制度,筑牢反腐倡廉机制。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具有约束力。
要从管权、管人、管钱、管物等环节入手,着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建立健全制度,就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用权有责、用权有章、用权有度,做到权力的规范、科学运作,不给税务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权受赌、以权违法等行为制造制度空隙,从源头上预防。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
一把手要成为反腐倡廉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
要建立定期述职、述廉、议廉、评廉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整改措施。
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科室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每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强化考核,兑现奖惩。
要强化过错追究机制,敢于动真碰硬,对不正之风敢抓敢管敢查处,有效防止不廉洁现象的发生。
二是要建立制约机制。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考廉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廉政奖金制度、礼金礼品上交登记制度、干部购买私车住房申报制度、八小时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等。
在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上,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财务例行审计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基建项目招投标制度。
在干部管理方面,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察的制度和办法,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和规范竞争上岗、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落实干部交流轮岗等制度,完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探索实行干部任期制度。
三是要完善征管体制。
进一步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业务衔接;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并作出廉政规定;建立和完善稽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的首查责任制,全面推行复查制度;通过完善征管体制,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四是建立执法责任机制。
要建立全员岗位执法责任制体系,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岗位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责任、量化指标,做到以事设岗,以岗定责,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操作要求,使业务操作过程中,都能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要按照岗责体系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使每一个岗位人员都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在岗尽职、在岗勤政,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的正确程度,保证干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减少和杜绝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要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对于税收执法各个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进行追究。
对岗位责任人出现违章操作,或未尽岗位职责的要做到严肃追究和查处,防止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发生。
五是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
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原则,畅通信息渠道。
要通过来信来访、领导班子考察、巡视检查、经济审计、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取有关信息。
特别注重从机构调整、人事变动、重大节日、婚丧嫁娶及干部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了解和掌握信息。
加强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分析,对获取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正确评估和判断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并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原则的实现。
三、强化监督,构建反腐倡廉监督网络。
强化监督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
权力的滥用是最大的腐败。
失去监督的权力,极易走向腐败。
针对不同层次和特点,把多种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一是强化党内监督。
认真执行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等党内生活制度,定期上好党课,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注重发挥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的作用,着力解决廉洁从税等问题。
二是强化群众监督。
建立干部廉政档案,结合公务员考核和干部考察,对干部进行全面的民主评议,把廉政考核情况与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挂钩。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
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工作,组织监察人员深入企业、纳税户走访,问卷调查,发放廉政监督卡设举报电话等形式,从外部对税务人员进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把税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四是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民主评议行风,纳税服务评价,优化投资环境等活动,借助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干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廉洁行为公开曝光,督促整改。
五是加强纪律监督。
对不同岗位的干部行使的事权、财权进行执法监察,建立干部违纪举报制度,认真开展信访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违纪情况和案件线索,全方位防止有法不依,为税不廉问题的发生。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四力”:1、要把着力转变经济发式作为实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2、要把着力推进改革开放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3、要把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4、要把着力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毫不放松地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