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关于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或者经验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
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
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
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
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
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面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
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
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
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
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面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
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解题过程与步骤: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
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贷。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
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问: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
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
对此应如何判
经济法案例分析
1、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得超过20%,本案中A以新技术成果出资1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8.85%,因此不符合规定。
2、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A方应提供证明技术成果权属的文件,并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A、B的非货币投资经各出资者认可的文件。
C应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公司须对各出资者提供出资证明书,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3、C属于虚报注册资本。
按《公司法》之规定,应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0%的罚款。
所以对C应处以1500-3000元罚款。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任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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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你书本上的相关案例总结一下,然后在百度上搜索关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事件),再转化成自己的语言描述,县现成的论文无法给你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可以招聘A厂厂长。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也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
2、不能决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3、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2)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
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问: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
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
对此应如何判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合法。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两人,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
(2)不妥当。
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因此,杜某不得在营利性的百货公司中担任总经理的职位。
(3)杜某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义买下他自己买来的衣服,是一种利用自己职权的关联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杜某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公司章程是有问题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该案例中的货币出资只有4万元,占4\\\/15不到30%。
(2)、该案中公司不能成立。
各位股东交付的出资应该退还。
由于该公司不能设立,并不是某个股东导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责任。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
B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按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该案例中,公司都还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所以公司还没有成立。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B未按时出资时,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B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股权出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该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股权出资后已变更股东登记后,因股市下跌而贬值的,由新的股东承担风险,不能追究当时的出资人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公司可以要求C补足其认缴的商业秘密的价款2万元,在其不能缴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设立时的股东缴纳2万元的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