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监察心得体会:做实谈话函询的方式方法
纪检监察心得体会:做话函询式方法实践监督执纪“四态”,谈话函询是一项重要工作徽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坚持把谈话函询作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制定实施了《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函询的操作办法》,规范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扎实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努力实现谈话函询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通过“三看”,严把谈话函询材料审核关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提出谈话函询处置意见,发出函询通知书,仅仅是谈话函询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工作还在后面。
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有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就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关于材料的审核把关,实践中,我们主要把握“三看”。
一看是否按照要求把被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这是关键。
对没有说清楚、谈透彻或者故意遮遮掩掩、留有余地的,严肃批评教育,要求重新作出说明,原有的说明材料留存纪检监察组,作为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党组织忠诚老实的重要证据材料。
二看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善。
谈话函询除要求谈话函询对象作出说明外,还要附相关证明材料,看是否与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情况一致。
对证明材料不完善的,限期补齐;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材料的,依照程序直接转入初步核实。
一是坚持信任第一。
组织把党员、干部放到工作岗位特别是领导岗位上,都是对干部的信任。
对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而不是
怎样理解领导干部该如何对待谈话函询 心得
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问题的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要珍惜这种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改过悔错。
对没问题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在谈话函询中,对组织的态度,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
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在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
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主动交代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说明还有党的观念,还能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工作总结:坚持挺纪在前,把谈话函询向全体监督对象延伸
工作总结:坚持挺纪在前,把谈话函询向全体监督对象延伸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中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
经过近些年探索,各地纪委在应用谈话函询过程中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办法。
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督对象已成倍增长,谈话函询对象能否扩展到新增的监督对象上,进一步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原则,是摆在各级纪委监委面前的重要课题。
延伸谈话函询适用对象,是监察法明确赋予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
体现党内监督手段的“四种形态”核心要义是抓早抓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监察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上述规定的要旨是使监察工作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
监察工作应使谈话函询适用于所有的监察
工作总结:谈话函询中常见的“六怕”思想和解决对策
工作总结:谈话函询中常见的“六怕”思想和解决对策201X年1至3月,全县共谈话函询34人(次),其中:谈话18人,函询16人,纠正苗头性问题17个,县纪委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充分运用谈话函询有力抓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坚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通过实施谈话函询,对当事人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和震慑效果,同时也增强了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
但在具体谈话函询工作中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误区,不会用、不愿用、不敢用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问题线索处置,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怕”:1.怕“心存侥幸”触及不到神经。
有的被反映人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现象,有的认为只要不违纪、不犯法,没有造成较坏影响,组织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经常采取避重就轻方式对待谈话函询,甚至认为这种方式轻描淡写、不痛不痒、无所畏俱,最终谈话不仅没有弄清苗头之所向、道明问题之所在。
2.怕“雾里看花”难以查清案情。
谈话函询仅凭被调查人一面之词,事实难以核实和认定。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总是要等干部出了问题才被发现,有了负面影响才被处理,导致谈话函询的作用发挥不全面。
因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核实而导致悄无声息了结,容易让被反映人甚至一些党员
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关于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4、进行诫勉的事由;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
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