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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自首检查心得体会

时间:2016-06-19 00:02

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

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在学校喝酒被老师抓着了,求一份检讨书

检讨书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在寝室聚会,喝酒、用高功率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在寝室聚会,喝酒、用高功率的决心. 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在寝室聚会,喝酒、用高功率,我不应该违背学校的规定,我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

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我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

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

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记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

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

望老师能念在我认识深刻的份上,从轻处理,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谁有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缓刑人员心得体会,谁有哟,整篇上来,谢谢!!

暂缓判决了少年  今年19岁的小楠是河南省一所高校生。

5,他还是一个过失“杀人犯”。

  2000年8月22日晚上,当时正在上初中的他和同学发生争执,在被几个同学殴打过程中,小楠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一同学刺去,随后出走。

几天后,当小楠回到家中,得知被刺的同学身亡后,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对不起父母、老师,也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父母,我做错了一件事,我还想上学……”2000年12月12日,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14岁的小楠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依据庭审前法院做的社会调查,兰考县法院的合议庭认为,小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但鉴于小楠作案时不满16岁,无前科劣迹和其他不良行为,案发后能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真诚悔罪,且双方父母在庭外达成民事协定,受害人的父母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依照该法院的暂缓判决司法实践,决定暂缓对小楠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小楠取保候审,并将其送到设在焦裕禄陵园的特殊青少年教育基地进行考查,考查期为3个月。

  小楠成了兰考县法院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受惠者,5年后,他走进了大学的校门。

  2000年3月,兰考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判决暂行规定(试行)》。

规定称:暂缓判决是指经过开庭审理,对某些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判定构成犯罪,但暂不判处刑罚,设置一定的考查期(3个月到1年),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和生活,依靠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帮教考查,然后再结合其悔罪表现作出判决(适用缓刑或实体刑)的审判方式。

“暂缓判决”方式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初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宣判性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有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的,不适用暂缓判决。

  针对小楠的案件,当时负责社会调查的兰考县法院社会调查员段艳丽说:“小楠在上初中二年级时,小楠的父亲由于事故右腿骨折,母亲在医院照顾而疏于管教小楠,造成了他的学习成绩有所下滑,变得也不爱说话了。

但是本质上孩子并没有什么不良的倾向。

”  初衷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  谈起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初衷,兰考县法院副院长孔维君认为,暂缓判决给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了反省过去、积极悔改、把握命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既发挥了被告人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更体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特点。

兰考县法院与焦裕禄烈士陵园管理处通过协商,于2000年10月在该处建立了“特殊青少年劳动教育考查基地”,考查期一般为6个月,法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考勤记录、本人的心得体会、管理员给予的鉴定等,做出按期结束劳动考查或者提前结束劳动考查的决定。

  “考查没有空洞的说教,依靠周围的环境,以被告人自己的劳动使其心灵得到净化,并树立起回归社会的信心,”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黄铁伟说,“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考查基地的建立,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失足青少年教育矫治的需要。

”  “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我觉得对这些孩子、对社会来说都是个好事情。

虽然他们犯了法,但本质上并不坏。

这是他们欠缺良好教育的结果。

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还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所以不能一判了之。

”今年43岁的王洪恩是焦裕禄烈士陵园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帮教教导员。

  一个重获“新生”的家庭  “我的孩子小涛2004年初中毕业,当时他不满16岁。

一天晚上,因为帮助朋友抢了别人的手机,被法院判定为‘抢劫罪’。

我接到消息后,头一个念头就是完了,我就这一个孩子,他进监狱了,我活着还有啥意思

”9月1日下午,在兰考一家宾馆工作的王光远说起了初听到判决时的想法。

  按照法律规定,小涛应该判处3~4年,但是兰考县法院通过广泛的调查,认为小涛是初犯,社会危害较小,2004年9月29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给他下发了《暂缓判决的决定书》。

  “我在接到暂缓判决书后,内心十分感激,是叔叔阿姨们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教会了我怎样生活。

我要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让父母和关心我的人不再为我忧虑,让自己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小涛流着泪说。

  获得缓刑的小涛,又重新树立起对今后生活的信心。

“这孩子变了,变得孝顺了,对人有礼貌了。

他以前根本不是这个样子,现在酒也不喝了,烟也不吸了,像换了个人一样。

”小涛的邻居谈起小涛赞不绝口,并把他当做教育自家孩子的典范。

  如今的小涛在法院的许可下,已经去了河南省内另外一个城市学习厨师手艺。

“孩子一时冲动,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院的同志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将来,现在,孩子虽然不能上学了,但是能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就心满意足了。

”王光远对法院的做法很是感激。

  实施中的公平原则  “经过5年的实践,共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被暂缓判决,其中10人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1人因为考查未过被收监判处了实体刑。

目前,重新犯罪率为零,其中4人考上了大学,1人经商后成了当地的致富带头人。

”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孔维君介绍了“暂缓判决”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

  孔维君认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不能把普通的司法制度的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而应当采取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方式。

少年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并不是对于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报复和惩戒,更不是借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达到威慑目的,而是在于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

在不违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规定的前提下,在操作方式上通过变通处理,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暂缓判决是一个较典型的通融方式。

  “我们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保障在实施暂缓判决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合理。

为避免被告人在身份是否构成犯罪不确定状态下进入被考查程序,我们实行两次评议、两次宣判的操作方式。

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就罪名是否成立进行罪名评议,而后进行定罪宣判,考查期满后,合议庭就刑罚进行评议,然后进行第二次宣判。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重刑、没有管教条件及开庭后即可决定刑罚的案件均不适用暂缓判决。

我院每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0人左右,但只有两三个人符合暂缓判决的条件,5年来只有11个人实行了暂缓判决,比例不到1/10。

”直接负责暂缓判决制度实施的黄铁伟告诉记者。

  引起的司法争论  对于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璞荣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暂缓判决,是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一个新举措,是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开拓性。

”他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就暂缓判决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这种判决形式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暂缓判决要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公共利益和受害人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讲,适合暂缓判决条件的应该是少数而不是大部分。

  作为暂缓判决制度的直接推动者,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张建民告诉《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暂缓判决考查期间,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在关押之中,不能算在审判期限内,所以不会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

更主要的是被告人在考查期间可以参加社会活动,很适合他们的改造。

”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凤格认为,小楠一案中,兰考县法院的做法还是适合的,这符合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原则,小楠是初犯,是很偶然的失足,老师、同学、邻居对他的看法较好,如果通过监狱惩罚的方式,不一定能达到法律要求的刑罚的目的。

  对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守才教授则另有看法,他认为兰考县实行的暂缓判决尽管在诉讼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有重复的嫌疑。

刑罚的两大目的性是预防犯罪和公正性保护,如果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实行一定的保护政策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缓刑判决首先考虑的是不危害社会,这里面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调查过程,不存在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的特权。

“我认为不必要,如果在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我是赞成的,但是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有点违背刑法的初衷,是一种重复考查。

”(郑州晚报记者 卢曙光 文\\\/图)  相关专题:郑州晚报《独家责任》

现在自首需要写自首书和悔过书么

其实没有规定格式的,也没有规定要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

只要向有关部门如实的反映问题就可以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以不要怕,快去自首。

见贤思齐焉 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是说明体现了什么教师职业道德

《论语》中有“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这句话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方法中的( )。

A.“德育”与“法治”相结合 B.理论灌输与实践教育相结合 C.榜样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D.封闭教育与开放教育相结合 答案C

求广东省2012县级以上公务员考试的面试真题,6月26号上午的面试真题

2012年6月26日上午广东省考题1.节能低碳,发改委提倡1公共里步行,3公里自行车,5公里公共汽车,如何得以保障。

【简析】定位不要局限于公车,公车只是答题的一个点,对象应该是全民。

思路主要是组织活动型,重点在于如何宣传,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来保证,比如从政府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做起等,加强监督,树立典范。

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定,鼓励群众环保出行。

2. 政府征求民意,通过网络投票,要保证得到充分的反映,你如何组织开展。

【简析】组织活动型。

重点在于宣传,监督,有效统计。

3. 社会上种种最美现象,如最美的妈妈、老师、司机都受到了人们追捧,你怎么看

【肯定观点型2】要提升到社会道德层面,运用逆向思维法,从反面举例子,比如小悦悦事件等负面新闻。

4. 换了新的接送幼儿校车,要接幼儿的小巷狭窄,车进不了去,群众意见很大,你怎么处理

【简析】主要思路还是先易后难,先说服,先想办法解决,实在不行再换车。

采取应急突变型的思路和人际关系型相结合。

学校方面:车进不去,老师可以走到学生家门口领着上车,或家长送到路边等待。

群众方面:交流,一切为孩子着想。

询问他们有什么好的办法。

还可以采取分情况分析的方法,比如,如果这些接送的学生离出口确实很远的话,人数又较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建议校方考虑采用型号较小的校车接送。

如何构建和谐高效的师生关系学习心得

教育是人类认识,改造社会的高级活动.它的实施者是人,教育对象是人,评价者也是人.因此整个教育活动的基础也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师生关系更是其核心.在新课程改革的今天,我们要学会”用大脑走路,用脚板思考.”教育观念要转变,教育手段要更新,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也日益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新课程呼唤和谐的师生关系.怎样才能建立新课程目标下的新型和谐的师生关系呢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新课程 教学改革 构建… 师生关系 和谐若言琴上有琴声,放在匣中何不鸣 若言声在指头上,何不于君指上听 这首诗是说,弹琴,既要有琴,还要有弹琴的手指,两者巧妙地统一起来,才有优美动听的琴声.教学过程同样如此,它是师生双方共同的活动,只有师生密切配合,才能弹奏出优美的教育乐章.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和亲密,真挚的师生感情,才能为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才能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因此,作为一名工作在一线的教师,应倾心构建这样的师生关系,对学生多一些感情投资,真正使这一宝贵资源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亲其师信其道,良好的师生关系能使学生拥有良好的情绪去面对学习.学生会因为喜欢一位教师而喜欢一门功课,同样,也可能因讨厌一位教师而讨厌学习.一个被学生喜欢的教师,其教育效果总是超出一般教师.一,教师要相信学生.人是最富有感情的,心灵之窗总是向热情,信任的人敞开着.记得曾看过这样一个故事:一名犯人外出修路时捡到一沓钱,马上交给警察,警察用轻蔑的眼神看着他,戏虐道”别给我来这一套,偷,你还来不及呢!”当夜,囚犯越狱而去.在逃亡的火车上,囚犯万念俱灰,蔫蔫地倚在厕所旁.这时一位姑娘过来,发现门扣坏了,遂轻声地对他说”先生,请你为我把门好吗 “ 囚犯一愣,望着美丽姑娘信任,期待的眼神,使劲点了点头.到了下一站,囚犯下了火车,走进警察局自首了.在这个故事中,囚犯的不同抉择,不是因为警察和姑娘身份的不同,而是因为他们态度的不同.警察的不信任使他而感到绝望和被遗弃,是姑娘的信任而又使他升腾起尊严感,自豪感,产生一种自爱,自律的强大力量.我们的学生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教师的信任是师生间感情交流的入口,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动力,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思想基础.因此,教师必须相信学生,以朋友的身份去相信每一个学生,尤其是要相信那些有失误的学生,不戴”有色眼镜”去看他们,而是给予他们信任和期待,拉他们一把,相信会唤醒他们内心深处的进步因素,产生自信,产生力量,从而能消除不足,更新自我,创造成绩.二,教师要热爱学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育是爱的共鸣,是心与心的呼唤.它需要教师从情感上热爱学生,从生活学习的细微处关爱学生,处处想学生之所想,帮学生之所难.尤其对那些身处逆境的孩子,教师更要用自己的热情去温暖他们,不失时机地给他们一个微笑,一句安慰的话,甚至一件微薄的礼物,让他们时刻感到你是他们的贴心人.因为,”孩子们所喜欢的是那种本人就喜欢孩子,离开孩子就不行,而且感到跟孩子们交往是一种幸福和快乐的人.”可见,教师用自己高水平的情商给学生以”细无声”的”滋润”,不但会使学生爱其所教的学科,产生”亲其师,信其道,乐其学”的情感效应,而且会促使学生情感的健康发展和健全人格,良好品质的形成.三,教师要宽容学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学生是未成年人,犯错误是难免的,有不足是正常的.在学生出现错误时,应少加些指责,批评,多一些循循善诱.切忌与学生计较,粗暴地训斥学生,这样将导致学生疏远你,敌视你.宽容不是无能的表现,而是教师人格美的体现.宽容有时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有力量.它作为一种教育态度,既不是消极的放任自流,也不是有意回避矛盾,它和严肃批评一样,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学生冷静反省,认识缺点,从而改正错误.既然批评和宽容的最终目的一样,而经常批评易挫伤学生的自尊心,用宽容对待学生却能保护学生的自尊,那么,我们对学生少进行些批评,多给予宽容不是更容易与学生建立一种融洽的关系吗四,教师要帮助学生人都喜欢受人重视,被人需要,学生也一样,喜欢被人夸赞,喜欢在集体中显示自己的长处.而学生一旦在集体中表现自己并获得成功,得到老师,同学的称赞,承认,就很容易化作求知,上进的动力.我任教的班上有一位同学,成绩不好,上课又不遵守纪律,不是讲小话就是搞小动作,在班里很不受欢迎.一次上课,我发现他一会儿看看我,一会儿低下头在纸上写着什么.我心里想:看你又在玩什么花样.走近一看,只见他课桌上摆着一张素描画,画得还真是象模象样.我没有批评他,而是和颜悦色地让他把画收起来,等下课了再画.以后,我让他为班里出黑板报.并经常鼓励他,课堂上也经常提一些简单的问题让他回答.说也怪,他上课不再捣蛋了,学习成绩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令同学们刮目相看.人人都有蒙昧的时候,人人都有闪光点.教师要善于启迪蒙昧的心灵,善于发现和培养学生的特长,使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表现自己,在集体中都能找到自己的座标.学生通过表现自己,得到了集体的承认,获得了自信.老师也因此得到了学生的信任,尊重,这样,老师和学生之间自然形成了一种亲密融洽的关系.五,教师要示范学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是我们在上师范时就巳经熟记于心的校训.教师做”人的模范”应当在方方面面,处处事事做出表率,干出样子.被誉为”万世师表”的陶行知先生说过:”要学生做好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学的知识,教职员躬亲共学;要学生守的规矩,教职员躬亲共守.教师只有以身立教,为人师表,才能确立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才能有力地说服,教育学生,感染学生.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应该首先做到.无数经验证明,身教重于言教,无声胜于有声,”不能正其身,何以正人间 “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对学生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教师要真正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各方面都要成为学生的表率”的要求,以使学生对你的要求心悦诚服.六,教师要解放学生现今的课程改革无疑能给构建和谐融洽师生的关系提供土壤,我国教育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发挥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即”敢想别人不敢想的事,敢说别人不敢说的话,敢做别人不敢做的事”.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把时间和空间留给学生,也要鼓励学生发散思维,大胆发表各种奇思妙想.这样也使教师不致于在学生回答提出的问题时的答案不符合所谓的标准答案而给学生以难堪,从而造成课堂气氛紧张的局面.第一, 新课程以发挥人的潜能,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已任,不单纯的传授知识.这是和应试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人的潜能需教师,学生共同去发现.潜能的发挥要教师引导,也要学生配合.所以,整个教育过程都要有一个良好的情感基础,而不是照本宣科,强塞硬灌就可以完成的.由此,师和生都不能忽略其作用.两者之间相互作用,方能完成新课程的任务.第二, 新课程要求教师面对全体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有自身发展的机会,并依据个性特点最大可能实现自我价值.既然面向全体学生,就要使学生 新课程呼唤和谐的师生关系当然,要构建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是一门学问,是一门艺术,还需要我们每个人不断地去钻研,去探索,但是只要我们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心情,这个目标就一定不会遥远.在新课程背景下师生关系应是一种平等,理解,双向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得以建立和表征的最基本形式和途径便是交往,离开了交往,师生关系就只是外在的,而不能成为教育力量的真正源泉,甚至反倒成了教育的阻力.教师与学生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都是具有独立人格价值的人,两者在人格上完全平等,既师生之间只有价值的平等,而没有高低,强弱之分.总之,我们要处理好师生关系,使师生之间存同去异,教学相长.当然,和谐的师生关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构建的,它是教师艰苦劳动的结果.最重要的是,教师要有爱心,并以此感染学生,因为”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只有对学生倾注了感情,才能获得学生的信任和尊重.”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挖掘学生身上的向师性因素可以强化,激励学生的自尊心,也能融洽师生关系,为师生合作打下基础.综上所述,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新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化为强大的教育力量,激励学生的自我完善,为教师运用各种教学的教育手段提供条件!人类面向二十一世纪需要新型的课程教育!教育走向二十一世纪呼唤和谐的师生关系!作为一线教师更应努力去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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