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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补课通报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6-09-22 06:27

关于治理有偿补课、教师违规收礼心得体会

不会,会适用:实行聘用制的,可以适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问责处分制度(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调整工作岗位;(六)责令辞职;(七)辞退(解聘)。

在职老师在外有偿补课应怎样处罚

违规老师这样处理  《处理办法》明确,有上述所指情形之一,但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本人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处理结果通报情况报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有上述所指情形之一,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的,经查实,予以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如果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予以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在相应等级内低聘一级岗位,3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有上述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的在职教师,情况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5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被发现老师在外面给学生补课什么后果

这是地方的教育局定,你们那应该也是大同小异《关止中小学在师私自办班补课的规定》。

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学生办班补课(“一对一”家教除外);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私自参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办班补课活动。

二是严禁各类学校为在职教师私自办班补课提供场所、设施及其它便利条件。

三是凡在职教师私自组织学生办班补课的,经查实,收缴其办班补课的全部所得;同时,查实一次的在校内通报,调整其教学岗位;查实两次的在系统内通报,停岗待聘,参加师德培训,并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查实三次的在新闻媒体通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予以解聘。

四是对私自组织或参与办班补课教师的所在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经查实确有教师违反规定私自组织学生办班补课的,取消其所在学校年内所有评先选优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对上级要求和规定不认真传达贯彻,疏于管理或监督不力导致在职教师私自办班补课,或为办班补课提供场所、设施及其便利条件的,追究校长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五是每学期,就在职教师私自办班补课问题,各学校校长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教师与校长签定保证书,并由教师代表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做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我的朋友是编外人员,她因为补课被解聘,教育局通报了,她考事业单位教师岗会有影响吗,尤其是政审时

招聘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4、年龄要求(具体见公告)5、户籍(具体见公告);6、学历(具体见公告);7、具有教师资格证书;8、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9、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2、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6、现役军人;7、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我一个朋友他是聘用人员,因为补课被教育局通报并解聘,她考事业单位会有影响吗

尤其是政审时

仅供参考(九)组织、要加校内外有课,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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