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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心得体会

时间:2014-08-21 05:19

法院开庭的流程

昨天今天在松江人民法院旁听了一个客户的车辆诉讼,全责人伤,一个八级两个十级。

(为什么单人事故会有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伤残鉴定的我不懂,这方面看来还得学习再学习)。

客户车辆为冷藏车,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三者保额50万。

下面我用流水账的形式将整个开庭过程用对话方式表示出来,给大家参考一下吧。

法院并不神秘,一切都用证据说话就对了原告诉求:(诉求金额我取整数了)医疗费用31000误工费用24000护理费3600营养费3600伤残补偿210000鉴定费衣物损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失费20000律师费总诉求金额大致是35万左右事故责任:机动车牌照号码为沪XXXXX全责原告代理人、第一被告XXX、第二被告XX公司、第三被告X保险公司时间2011.10.31 下午1:30 地点:松江人民法院第九厅进场:安检非常严格,比之机场有过之而无不及,进入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开庭纪实1.法官:现在开庭,首先询问原告和三被告是否都到场,然后就伤残事故鉴定是否认可征询保险公司。

X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没有异议。

法官:原告宣读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就X月X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委托提出以下赔偿要求:误工费八个月,每月2680元;营养费每天40元,三个月;护理费每天40元,三个月;医疗费用31469.83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伤残赔偿按照城镇人口每年31680元按照33%比例赔偿20年。

法官: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什么异议X保险公司:被告XXX在本公司投保了XXX险XXX万元,计\\\/不计免赔。

对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

对医疗费用以及相应伤残赔偿存在异议。

法官:针对诉讼请求分别陈述。

2.法官:针对原告发生的31469.83元医疗费用,第一第二被告有什么意见 第二第三被告分别回答没意见 X保险公司:针对医疗费用存在异议 法官:第三被告做称陈述 X保险公司:对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接受,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接受。

原告在X月X日后不久再行住院,医院病史记录为病毒性肝炎,认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而且相隔时间很长,应该是事故发生后体检时候发现的疾病,所以提出不承担病毒性肝炎所发生的1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要求扣除。

法官:原告有什么证据表示病毒性肝炎是由交通事故而引发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车辆撞伤之后切除了脾脏,并作了肝脏破损修补手术,因并发症导致罹患病毒性肝炎。

法官:车辆事故不可能造成病毒性肝炎,发生的时间和事故时间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原告还有其他什么关联证据能证明是因为事故而导致病毒性肝炎发生

原告代理人:我不是医疗专业人员,我们都不是,这个结论我会征求原告意见后再做答辩 法官:可以,但要在一周内,将相应证据交与法庭,否则做放弃处理 原告代理人:好的3.法官:下面就误工费用赔偿进行辩论 原告代理人:我这里有原告《劳动合同》、单位纳税证明、原告工资卡、银行工资卡对账单以及伤残鉴定报告原件,提呈法院,并要求按照每个月2968元,赔付原告八个月误工费用。

法官这时候将原件审查后交与三被告,保险公司法务部文员非常细心的看了一下提出了两个疑点。

X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三月份,按一般公司发薪规律,都是各月发薪,但原告6、7、8三个月继续由单位在发放工资,这时候应该是原告疗伤住院时间,表明原告虽受伤但任然服务于在职单位,不存在误工以及其他疗养护理费用情况。

这时候法官打断了保险公司的发言,明显倾向了原告,并由原告作出解释。

原告代理人解释为:单位为了照顾原告的生活给予的生活补偿,再次说明发放的金额比之前平均工资所得略少,并向法官请求同意在误工费补偿部分中扣除6、7、8三个月的工资所得。

(影子这里多嘴编辑一下:保险赔付的原则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告的工资单明显是原告律师小白了,因为如果存在6、7、8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这样从法院角度来说存在着原告受伤后继续在单位从事之前工作的可能,那样的话是不存在误工费用补偿的,所谓的误工费用是指因伤不能参加工作而由被告给予的工资收入补偿。

此外因为保险的赔偿是补偿原则,既然是误工费用就需要扣除原告工作收入的部分。

这里原告代理人也就是律师发觉了这个弊病所以直接在法庭向法官做出了扣除和解释,法官认可。

如果法官叫真的话,这场官司都没得打了,因为原告的诉求存在不合理的解释。

同样,针对之前因伤导致原告病毒性肝炎的解释,原告律师的答辩更小白了,大家应该也能笑着看明白了,影子就不多嘴了。

) 法官:同意原告的诉求,在误工费里扣除6、7、8三个月收入部分。

X保险公司: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八个月误工费用补偿没有异议,但原告劳动手册记录的合同工资是1000元,2968元的工资证明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因为存在商业行为不能作为原告收入的证据,原告提供的纳税单是企业员工汇总纳税单,不能表明原告的实际收入,要求提供原告这一年度的所得税纳税凭证。

原告代理人:银行工资卡对账单的收入与原告实际收入有所差别是原告有部分奖金收入没有采用银行卡发放。

法官:原告一周内提供原告实际收入清单。

(这里法官也明显偏向了原告,这个我感觉是比较人性化的,这样的话只要原告单位出具一份该有人事章的薪资证明就可以被法院采信)法官:现在就原告提出的每天40元累计三个月的护理费,三被告有没有异议。

三被告:没有意见,接受。

法官:现在就原告提出的每天40元累计三个月的营养费,三被告有没有异议。

X保险公司:有异议,按照规定营养费每天30元。

法官:原告对第三被告提出的每天30元,累计三个月的补偿有意见么

原告代理人:接受,没有意见。

法官:现在就伤残赔偿进行答辩,原告提出的按照城市居民年平均收入31838元为基数,33%伤残比例,20年赔偿标准,三被告是否有意见。

三被告都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中主要由X保险公司进行答辩。

(钱是保险公司赔的么,当然精打细算了)X保险公司:首先计算八级伤残赔偿的系数不正确,应该是32%法官接嘴了,八级伤残赔付比例是32%,被告继续答辩X保险公司:原告不能证明在上海已经居住的时间,不能按照上海城镇居民赔付标准。

法官:上海城镇居民赔付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在城镇取得居住证满一年,另外一个在城镇取得一年收入,原告能提供相应证据么?如果原告在上海缴纳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必须首先取得居住证的,能出示原告的居住证么

原告代理人这时候开始支支吾吾了:原告没有居住证,但实际在上海居住多年了。

法官:怎么才能证明原告在上海居住满一年,对原告提出的在上海居住一年,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居住证。

原告代理人:可以请原告所居住居委会出具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法官:接受,但要求在一周内递交法院,否则视为不能举证。

(影子继续编著一下:在事故发生后,其实被告方早就取得了原告的居住证复印件和居住证照片,并将证据交与保险公司了,如果原告方在一周内不能出具居住证明,那么法院将会按照非城镇居民标准比例判决赔付,如果原告真的弄出了居委会的居住证明,那么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候会出示之前的居住证复印件和照片作为原告出具伪证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直接做出不利原告的判决。

)法官:原告鉴定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三被告:没有意见法官:衣物损坏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三被告:原告不能提出衣物损坏的证据原告代理人:原告不能提供衣物损坏证据,放弃诉求法官:原告提出的住宿费用赔偿,被告有什么意见X保险公司:没有此项费用法官:原告提出交通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三被告:无意见法官:住院期间伙食费用原告有什么意见X保险公司:其中10天是乙肝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要求扣除10天伙食费用,其他没有意见法官: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赔偿被告有什么意见X保险公司:被告只接受16000元精神损失费用赔偿要求被告代理人:征求原告意见再做答辩法院:原告提出的律师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三被告:由法院判决法官:被告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XX公司:车损险部分提出赔偿请求法官:事故责任是你公司车辆全责,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和原告无关,和本次庭审无关X保险公司:之前第一被告已经预付了35000元医疗费用用于原告抢救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31469.83元,扣除和交通事故无关的乙肝治疗费用,还多余7000元,属于被告给予原告的借款,在其他赔偿中要求扣除。

法官:现在休庭总结:我会很多时候接到一些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们的电话,其中很多会涉及到人员伤亡,如何处理,其实通过法院渠道是最好的方法。

人员伤亡赔偿中的大头部分是: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赔偿金,这些内容是无法自行解决的,因为车主购买了车辆保险目的就是将风险和危机转嫁到保险公司,如果私下谈定的赔偿,会被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而得不到赔偿。

尤其是精神损失费,任何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失费都是拒赔的,但唯一的例外是法院判决。

上面文字我基本是现场笔录的,数字很简单没有什么意思,但你一定能够从中了解到一些赔付原则和赔付标准的。

希望此贴能给与大家参考和帮助小心驾驶,不出事最好,出了事跟保险公司死磕,对付这个他们太专业了

请教律师:交通事故的案子,我是原告,在法庭的最后陈述,应该说些什么

民事也有最后陈述。

原被告都有。

到最后陈述的时候,其实大部分都是形式了,因为所有的意见都已经基本在辩论阶段说过了,说多了也是重复,重复的部分可能被法庭制止,所以最后只要表明,说“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结束了,也可以加上“请求尽快判决”。

总之,民事最后的陈述其实实际用处不大,简洁表达基本内容即可

求一篇庭审观摩的感想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被告可以告原告吗

恳请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人士回答。

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流程如下:(一)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需要做的材料准备,你能准备多少就多少: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

(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

(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准备相关证据争取推翻认定,不过,实践中很难) 12、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4、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天通知,第二天就开庭符合法律规定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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