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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学习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17-01-12 10:32

迎接十九大忠诚保平安,我该怎么做研讨材料

5月10日下午,我们聆听了由XX校长及领导们主持的讲座——注意安全,关爱生命。

通过这次讲座,让我们更深层地了解到了生命的价值。

我国每年由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死亡率急剧上升。

就在2005年,事故达35万起,而因车祸身亡的人们足以两次坐满可容纳25000人的体育馆。

多么令人惊愕的数字

闯红灯、超速行驶引发一连串的汽车追尾事件,因此葬送了多少人的生命

川流不息的高速公路是现代人富裕的象征,但每一次出行都是生命的赌博。

生命诚可贵。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无常的生命和身不可测的命运把我们安排在自己的位置上,每个人都是一样,经历春夏秋冬,体味生老病死。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勇敢地担当自己的责任,建设好

人生中,无论你扮演什么角色,迟早都会一身清净回归大自然,那一时刻也许遥遥无期,或许近在眼前,但在这之前,我们不能够坐以待毙,要适时地抓住将要逝去的岁月,珍惜每一天,才不枉走这一回。

青山上的花儿告诉我:生命的美丽绽放在春天;田野里的小溪流跟我说:我的生命,在酷暑为行人解渴;校园里的枫树说:我用火红的生命点缀伤感的秋日;门前的雪人说:有我在,冬天不再寂寞

安全工作学习的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整顿学习心得体会电力事业是个充满危险的工作,但只要掌握电力运行规律、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完全可以驯服电老虎的。

我们手里的《安规》和种种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就是给这只凶恶的电老虎设计的层层牢笼和枷锁。

事故都是因为不重视安全不按规程办事以及长期习惯性违章所造成的,正是因为参与工作的人员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根本没有把电力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危险性看在眼里,这种习惯性违章存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如不及时提醒和纠正,事故的隐患就潜伏在我们工作当中,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深思和反思自己的习惯性违章,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去掉侥幸心理。

这次在全局进行的为期三天的安全生产整顿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领导用心良苦以形式多样图文并茂的情景使我们感受颇深,回放了发生的那一桩桩不安全事故,哪一个不令人触目惊心。

哪一件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造成。

瞬间马虎和大意,给家庭造成久性灾难和无尽思念。

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安全事故的成本越来越大,安全生产不是口号,安全生产这是我们从事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看到的警句。

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更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

不同于往届任何一次的安全生产整顿,这次安全生产整顿学习使我们从中真正的感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关爱全体员工的生命的,倾注了领导对员工的真实感情所在。

领导反复强调安全工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国演义第二十七至二十九回的心得体会

第二十七回心得体会:  本回演义说到关羽关云长千里走单骑,过五关斩六将,真是威风八面,不过呢,历史上关羽并没有这么风光,他离开曹操虽然曹操并未捉拿他,但是他的出逃想必也不安稳,当然,绝对没那个时间走那些歪路去过五关斩六将,怎么说关羽老大也是一个老流窜犯,怎么跑路这点技巧还是懂的,本章我们就说说古代是怎么缉捕如关羽这些流窜犯的。

其实从演义第一回,我们就被灌输了一点,东汉末年的治安很不好,就不说黄巾起义吧,就说关羽这个杀人犯,当然现在没有完全证据说他杀了谁或者干了什么,但是就凭他犯了事跑到刘备老家涿郡就没事了,还大摇大摆和刘备一起参军,就可见东汉末年这个追捕犯人的技巧不是那么好。

再譬如文中所提到的鞭打督邮一事,演义中虽然为了塑造人物性格,将历史中鞭打督邮的刘备改成了张飞,但是对于其他的内容,却和历史并无大的区别。

想刘备只是一个小小的县尉,居然敢公然鞭打监察官员,而且还在缉捕之下逃至代州刘恢处,而刘恢却真敢将他们窝藏起来。

假如是在中央政权强有力的情况下,比如汉武帝时代,此类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

(当然,东汉末年此事也不稀奇,之前党锢事件时就有颇多人窝藏党人) 这话说回来,古代缉捕犯人的技术就那么差吗

关于这点,我只能说,和现代比起来,肯定是有差距的,但是有一些问题,就算现代也没办法解决。

现代有科技上的进步,照片技术和通讯手段使警察能更准确的找到犯人,交通手段的进步也使得追踪方便了许多。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科技的进步也使得犯人拥有了更多的藏匿手段。

而且假若犯人远离人踪,找个没人的地方过着野人的生活,那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对此都毫无办法。

  所以正是诸多因素,才有了关老爷雄奇的过五关斩六将。

  第二十八回心得体会:   斩蔡阳兄弟释疑会古城主臣聚义关羽来到古城,在张飞面前斩了曹将蔡阳释疑,唉

这张飞真不够兄弟,明明是自己人,千辛万苦的来到兄弟的身边,还不相信云长,以致蔡阳差点儿就丢了性命。

不过关羽也真是义薄云天,经历了过五关斩六将,来到兄弟面前,这样还被人家误会,竟然每对兄弟动怒,甚至没有责怪兄弟半句。

这种精神真值得俺们学习啊

要是我,被别人这样误会,觉得自己太冤枉了,真的可能一走了之,看来做大事的人首先要胸襟广阔啊

刘备也终于逃出河北,和关羽、赵云等人一同来到古城见到张飞,兄弟终于相会。

刘备三兄弟终于再一次走在一起了,真希望他们之后不要经历那么多的磨难,但是这是小说,作者有怎么可能让他们这么顺利呢?还是继续为他们着急吧

  第二十九回心得体会: 孙策在江东欲求大司马之职,操不许,策欲代操。

因向操告密而被杀的吴郡太守许贡三家箭策面,又用刀砍之。

袁绍派使陈震结连东吴拒操,策喜。

孙策怒斩于吉之后而亡。

以印绶孙权。

周瑜向孙权荐鲁肃。

鲁肃要孙权鼎足江东以观天下之衅。

并荐琅琊南阳人诸葛瑾。

权从肃计拒绍从操。

这一回看到孙策的死真的大为感慨,说实在的,江东并非没有能人,但是就缺乏如云长这样的大气之人,每每到了关键时刻,他们的那帮大臣们都是一群没有主见的庸俗之人,怪不得后来诸葛亮可以轻松地舌战群儒了

看,这一次就从操还是抗操这一问题上,又来了一个揶揄政策,辩来辩去终没有一个结果,说实在的,其实孙策与其说是被于吉这一妖道气死,实际上是被他手下这群没用的大臣们气死才对。

于吉不过是孙策一时间的出气筒罢了,但没想到起初不成,反误了自己性命啊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金秋十月,硕果累累,又是一年一度秋风劲,丰收的季节。

我进公司有一段时间了,我们的团队在。

经理的带领下,取得了非常好的生产业绩。

各位同事相互合作,互帮互助,终于使业绩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的公司‘山东呱呱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座落于孟子故里山东省邹城市,东临京福高速、京沪铁路,西靠京杭大运河,交通方便,地理位置优越,公司的“肉鸭养殖与深加工项目”被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被国家商业质量中心评为全国十佳供货合格诚信单位,2004年被认定为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济宁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2005年被农业部评为全国第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山东省成长型中小企业。

公司集种鸭繁育、肉鸭饲养、饲料加工、肉鸭加工销售为一体,下设种鸭场三个、孵化场一个、屠宰加工厂一个、饲料加工厂一处,配套建设1000吨冷库一座,并发展标准化肉鸭标准化养殖区10多处,联结带动合同鸭养殖户 一千多户,形成了肉鸭从种蛋孵化,再到成鸭养殖、加工销售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 公司采用公司+基地、基地带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与饲养农户签订合同,由公司统一供苗、统一供料、统一防疫供药、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回收加工。

我在公司的工作就是主要是生禽宰杀(也就是杀鸭子),这是我们公司一个强项,我们的杀鸭子不是平常百姓家的普通杀鸭子,而是机械化的,智能化的杀鸭子,每年的杀鸭量达500万只,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

近年来,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不断扩大产品知名度,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下面是公司的具体杀鸭子过程。

杀鸭子的生产过程首先:1.车间分为前区(前区又分一挂,二挂,内脏间,净毛间)、后区(后区包装,后区链条)、库台(换装间,速冻库,成品库)2.一挂:在挂鸭台先把鸭子挂上链条(10人),进放血间(3人),先喷淋(水温度40度左右,)在进烫锅,温度61左右,两遍。

在打毛3遍,在头颈脱毛机一遍,在进扒蜡间

先抠舌皮,转挂,挂鸭头,进蜡池(温度80度左右),进预冷池(水温度31-36度)放鸭头,扒蜡,穿鼻棍,进蜡池(共四次进蜡池)拔鼻棍,扒蜡,复检蜡,到此一挂结束,3.转挂(转入二挂),割鸭掌(要求割出月牙型),拔鸭舌,开膛,掏肠,掏鸭胗,掏心肝,掏肺泡,掏器官,刮板油,掏长头,复检,称酮体,二挂结束。

4内脏间:有鸭掌、鸭舌、鸭胗、鸭心、鸭肝、鸭食管、腺胃、(好多,就不一一写了,其中有好多要求我也不写了,你大体概括下)5净毛间:(小细毛 打毛机没打干净的)净完毛之后复检,复检完了 进入预冷机(水温度7度),在转挂进入后区链条6划背,开大胸,割脖皮,割二节翅,撕腿,撕大胸,划小胸,撕小胸,割锁骨,砍脖,割头,撸脖皮,刮脖油,下脖。

到此链条结束7后区包装,二节翅包装,鸭腿包装,鸭大胸包装,翅根包装,小胸包装,鸭脖包装,丫头包装,脖皮包装,锁骨包装,软骨包装,鸭壳包装,封口机(封袋子)。

转运(转入速冻库)8进入库台:(有时间在详细告诉你 ,我先下,一会关门了)人员安排:前区主任:张运吉,一挂班长:李发旺,二挂班长:李班长,内脏班长:秦班长,净毛间班长:刘班长,后区班长 彭菊,链条班长:秦鹤, 后区主任:孔祥云.库台主任:冯维宝,生产部经理:潘晓 品管主任:张娟!9库台每天早上要把速冻库的前一天放进去的产品出库到换装间,各个型号装各个型号的箱子。

上面的工艺远远不够公司精益求精的要求,下面一些具体的细致的工艺是十分重要的,那就是一挂工艺描述:毛鸭验收-卸鸭-挂鸭-装笼-放血-侵烫-脱毛-净大毛-抠舌皮-转挂-看蜡池-挂头-摘头-塞鼻棍-摘鼻棍-预冷-脱蜡-复检蜡但是在一挂工艺中,放血和割腿这2个环节很重要,关系着出产的鸭子的质量问题,我们在放血这个环节需要关心的是:1:放血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做好宰杀前的准备工作,2工作中不准依靠任何支撑物,不准坐着工作3脖颈放血:右手抓住鸭嘴,左手持刀从鸭下颌骨左边的第二关节处划刀,刀口1-1.5cm.切勿割断气管和食管,让鸭保持呼吸,以达到放血充分.然而在割腿这个环节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手紧抓鸭腿一手持刀,在腿与鸭体相连的腰间肉处下刀,向里圆滑切至髋关节.顺势把刀剑绕过髋关节,降关节韧带割断,然后紧贴髋关节下方的坐骨向下划刀,同时,用力将鸭腿向下撕至鸭尾部横搭一刀,切断与鸭尾相连的皮,保留鸭尾完整并使腿与鸭体分离.(左手割左腿,右手割右腿),将腰间肉带在鸭腿上,不得割伤鸭腿,两侧余肉不得超过2克.不准将软骨.肋骨带入鸭腿中,腿皮上不得残留整个鸭肛,鸭腿上的皮要求皮肉相符,分割大胸时将腿档皮带在鸭腿上,合格率百分之九十五.在大家的尽心合作下,我们的生产效率再创新高,各个同事同心合力,团队人员其利断金,使公司的业绩层出不穷,我能来到这样的大公司工作是我的荣幸感谢悉心栽培我的领导们,是你们给我了这个好的机会。

希望我们的公司越办越好,业绩不断升高。

十九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几次修改

十.九.大党.章是.国共.历.史上第(17)次修.改.党.章。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的一大没有制定正式的党.章,除了五大因开.会时形势紧急,委托中.央政.治局制定党.章修正案以外,其余历次党.章的制定和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出。

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共修改107处,其中总纲部分修改58处,条文部分修改49处。

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起到了党.章的作用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这份15条约700字的简短纲领,确定了党的名称、奋斗目标、基本政.策、提出了发展党.员、建立地方和中.央机.构等组.织制.度,兼有党纲和党.章的内容,是党的第一个正式文献。

同时,讨论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对今后党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党.章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

这部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条。

章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即党的最低纲领;第一次详尽地规定了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党的纪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大: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6.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

章程共六章,三十条。

它和二大通.过的党.章相比较,基本是二大党.章原来的结构的内容,只是个别条文的改动。

如在关于党.员入.党手续方面,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党.章还分别规定了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大:规定党.员三人以上可成.立支部 第一次将党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1925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

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

并规定从四大开始对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改称为“书.记”。

五大:没有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 闭幕后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 》1927年4月至5月中.共在武汉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在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 》中,“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的党.章”。

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 》。

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这是在我们党的根本法规上,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提法。

同时,第一次规定入.党者的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并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

”六大:突出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 》。

党.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条。

六大党.章基本保持了五大党.章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

六大党.章较以前几部党.章,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

在第一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在第二章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这是按照列.宁建党思想对党.员资格作了更为完整的表述。

在关于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方面,规定党.员及地方组.织要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

七大:共.产国际解散后我.党独.立自主制订党.章 标志着党在政.治的成熟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 》,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七大党.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条。

它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党.章发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

总纲是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是每一个党.员“一切活动的准则”。

总纲总结了党成.立二十四年来的斗.争经验,以简洁的文.字阐明了党的性质与理论,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确定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

第三,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

第四,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的规定。

八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提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

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

”党.章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作出了许多新规定。

针对党处于执.政党地位的情况,强调“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

此外,八大党.章对党的组.织机.构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增加了要积极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规、法.令的状况;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等。

首次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写进党.章。

九大: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1969年4月14日中.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体现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错误方针。

九大党.章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否定了八大已经明确的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党领.导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

十大:继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1973年8月28日中.共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继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沿袭了九大党.章的总纲和条文,只作了个别的修改和补充。

十一大: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1977年8月18日中.共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十年内乱结束以后的第一部党.章。

它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

在内容上与九大、十大党.章比较作了较多的修改。

譬如:在总纲及有关条款中增写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党要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等等。

但是,由于十一大仍然肯定十大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正确的,十一大党.章没能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些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

十二大:吸取了历届党.章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彻底清除了“左”的错误1⑨82年9月6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

这部党.章吸取了历届党.章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在七大、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发展、提高而写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党.章的教训并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左”的错误而写成的。

十二大党.章的重要特点是:第一,有一个比八大党.章更为充实完整的总纲,总纲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加强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发挥作用都作了规定。

对毛泽.东思想,新党.章在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基础上,作了比七大更科学的表述。

第二,新党.章对全体党.员、党的干.部提出比过去历次党.章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比较具体的规定。

而且吸取了历.史教训,明确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四,新党.章对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体.制.作了重要的改变和新的规定,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时,还要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还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五,对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也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另外,十二大新党.章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

十三大:对十二大党.章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正1⑨87年11月1日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对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正。

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党.章的十个条款,即第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三十三、四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条。

十.四.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贯穿党.章全文1992年10月18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进一步修正,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

新党.章在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断前进的历.史。

把这一段历.史写入.党.章,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新党.章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载入.党.章,并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新要求。

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议,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

鉴此,党.章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

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1997年9月18日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这次修.改.党.章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党.章总纲在原来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论述和关于毛泽.东思想的论述之后,对原来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形成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修正后的党.章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

十.六.大对党.章作了几项重要修改 ,第一、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第二、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

第三、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

第四、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

第五、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

第六、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第七、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

第八、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

第九、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

第十、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

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增入.党.章。

增写的第七自然段表述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党.章总纲和条文部分的其他修改,也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党.章总纲在总结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时,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共有15条,既充分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又充实了论述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充实了党的建设的内容。

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大.会一致同意把党的十.七.大以来建设实践发展的新成果、新认识、新要求充实到党.章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中:在党.章中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道写入.党.章;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共修改107处,其中总纲部分修改58处,条文部分修改49处。

党.章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把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在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非凡的政.治智慧、顽强的意志品质、强烈的责任担当,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发生历.史性变革,赢得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高度评价和衷心爱戴,成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

在领.导全党全国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理论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敏锐判断力和战略定力,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作出了决定性贡献。

求心得体会 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打赢三大攻坚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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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校驻村和扶贫工作队要充分发挥教育优势,把脱贫攻坚作为第一民生工程,加大教育扶贫力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同时,高校要充分发挥技术和科研优势,重点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做好产业对接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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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针对重点领域、流域和行业突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

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聚焦落实总目标,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强化督导落实,全力以赴打好三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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