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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违纪心得体会

时间:2013-05-29 05:12

一个民警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

民警 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一要巩固宗旨,坚定信念,守护清正廉洁的决心。

身为一名公安干警,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的重任。

更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时刻不忘把廉洁从政作为主线,提升自己身为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廉洁为民融入到全过程。

要不断地深入学习各类警示教育活动,以先进典型事迹鼓舞士气、弘扬正气,不断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激发自己不竭的工作热情;以反腐警示录里的典型案例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坚决消除不良思想,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廉荣贪耻的浓厚氛围。

不断增强自身理论素养和勤政廉政意识,使拒绝腐败的决心成为一种本能。

二要减少应酬,坚定廉洁奉公的信心。

身为执法人员,自身形象不再是个人形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整个公安队伍的公信力。

我们务必要严以律己,慎用手中的权利。

明白权为民所赋、利为民而谋。

身为公安干警,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在减少交际、应酬上带头做表率,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

同时,加强对亲属的监管,申明底线和划清界线,在家庭会议上强调和各大项禁令,坚决不把个人群带关系和私利掺和到工作中去,防止。

三要摒除贪念,修身务实,维护一心为民的恒心。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我们手中的权利成为居心叵测者眼中发财致富的钥匙。

金钱、美色,时刻诱惑着我们。

我们务必要严以修身,剔除心中的贪念,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清廉自守,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日常工作要经常深入群众、融入社会,了解群众疾苦,体会百姓不易,消除不满足、攀比、从众、侥幸等偏拗心理,求真务实,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不动摇。

党中央正以刮骨疗伤、猛药去疴的决心和勇气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力求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和谐社会。

这是中央和民意的共振

身为,借此整整衣冠、照照镜子、洗洗澡、看看病,强身健体正当时。

监狱警察失职案例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显明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

王殿波请示值班领导刘玉生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昕涛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显明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

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殿波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

孙宏军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显明的哥哥王孝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孝成的邀请下,王殿波、孙宏军、薄昕涛与王孝成4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

吃饭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显明“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显明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广东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

奚广东亲自去鸡西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林江汇报了情况。

战林江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广东回到一监区向王康林说明战林江的意见后,王康林指示奚广东具体办。

奚广东找到王殿波、孙宏军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是让家属将张犯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王殿波、孙宏军到医院同王孝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显明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宏军、王殿波、奚广东、王康林、战林江、刘玉生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宏军在1997年至1999年任鸡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显明的弟弟张显辉的贿赂24000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

孙宏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殿波、奚广东、战林江、王康林、刘玉生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订协议。

致使罪犯张显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养病,直到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

王殿波、战林江、王康林、奚广东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刘玉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此,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孙宏军、王殿波等6人提起公诉。

日前,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孙宏军、王殿波、战林江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规范,内容有哪些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充回答: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  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  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  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察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

  5、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监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监所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6、监狱人民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7、监狱人民警察着警服或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8、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规范有哪些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充回答: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  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  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  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察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

  5、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监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监所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6、监狱人民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7、监狱人民警察着警服或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8、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监狱里面的警察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犯人可以举报吗

怎么举报

这个坐过牢的都知道,监狱里面有两个信箱,一个是给检察院的,一个是给上级相关部门的。

除了写信,还可以通过公务会见进行投诉。

说老实话说不知道都是瞎扯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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