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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调查心得体会

时间:2015-04-24 14:52

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心得体会

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赵记多次强调,“要确保办案安全,牢牢守住底线。

”这就要求,既要保证审查调查对象安全,也要保障涉案人员安全,做到“双安全”。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站在政治和大局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审查调查安全万无一失,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纪委委员,要认清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学会珍惜,锻造良好工作作风,以实际行动来检验工作。

作为纪委委员,始终要把审查调查安全作为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生命线,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违反办案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意识,要做好改造提升办案点、谈话室设施设备,消除安全死角,创造安全办案环境。

强化执纪监督监察安全督导,坚持案前提醒、案中监督、案后跟踪,严守审查调查安全纪律。

一、强化审查调查安全意识纪委委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县纪委及上级转发的做好监察体制改革后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安全审查调查的意识,牢固树立“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底线思维,时刻紧绷安全这跟弦,把安全审查意识贯穿办案全过程,不断提高办案安全防范水平。

严格落实审查调查安全责任制,案前注重预防,案中强化监督,案后多渠道总结提升,全面强化安全措施,让执纪调查审查安全工作成为一种常态和习惯。

二、开展审查调查安全自查自纠

如何对照六大纪律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正风肃纪;另一方面,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将深入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的系列工作部署,按照“三四五六”的要求突出主业、认真履职,努力当好党的肌体的“啄木鸟”、“护林工”,也就是进一步加快“三转”,正确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和线索处置的“五种方式”,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加大审查力度,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下面,我结合自身近年来的学习和工作实践,谈谈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的粗浅认识。

  纪律审查工作是指纪律检查机关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组织、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置的活动。

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个人认为,做好纪律审查要重点做到“三个要”:  一要重证据。

纪律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纪事实还原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

与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类似,证据不仅包括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等主观证据,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非主观证据。

作为派驻机构的干部,我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注重通过谈话笔录取得言词证据,而忽略了第一时间全面调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从而影响了案件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的规定,证据收集只有做到确实、完整、充分,形成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违纪人的违纪事实,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

例如,去年我在驻市财政(地税)局纪检组查处某副调研员违规将内部通知转发至互联网QQ群和在业主论坛发帖组织联合签名情事过程中,不仅制作了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的谈话笔录,还到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调取了当事人在QQ群发布消息和在论坛发帖的截屏资料等原始证据,与谈话笔录中的内容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违反工作纪律的事实,取得了良好的法纪效果。

  二要讲程序。

俗话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纪律审查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的步骤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严守程序不仅限于文书和手续上的完备,而是贯穿整个纪律审查过程的基本原则,例如,在调查谈话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避免自审自记,以保证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又如,依据《党章》的规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而不允许程序颠倒,先批准后通过等等,都需要我在工作中严格加以遵循。

  三要善突破。

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被审查人一般都会经历对抗、沉默、试探、认定、交代、检举的心理变化过程,如何在短时间内击垮被审查人的心理防线,实现调查工作的突破显得十分关键。

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掌握情况,选择合适的突破口,“出奇制胜”,以“一招制敌”。

记得去年参加中纪委北戴河培训中心案件检查实务培训班时,一位纪检监察室主任曾经提到,中纪委很少通过“男女关系”、受贿等问题进行突破,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一对一”的,很难取得旁证,这给了我很大的启示。

如实践中有信访举报反映某领导干部既有受贿的问题,又是挪用公款的问题,作为调查人员,我会首先选择挪用公款开展调查,因为这更容易从账目、银行流水、经办人等处取得证据,锁定违纪事实。

这也符合中纪委当前有关转变办案工作理念、创新纪律审查方式的要求,先把能查清的问题查实,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避免旷日持久、久拖不决,体现了不纵不枉的工作原则。

  纪律审查是一项需要长期积累和总结的“技术活”,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不断增强办信办案的实战能力,争当忠诚干净、担当有为的纪检干部。

一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会是怎样的后果

干部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意思是干部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

最早可以追溯到2017年11月17日,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和监察调查。

纪律审查是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

在《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之二———突出执纪特色》一文中介绍,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扩展资料:从“接受组织审查”变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措辞之变折射了从中央纪委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首先,是主体发生变化,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其次,是职能发生变化,从原先单纯的执纪机关转变为执纪执法机关。

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既履行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再次,是范围发生变化,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

监委组建后,监察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纠的基本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纪律审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审查调查纪律是什么纪律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监察调查,只是有严重违嫌疑,需要进行调查才能决定是否违法。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调研报告:当前乡镇纪委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调研报告:当前乡镇纪委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乡镇纪委是最基层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乡镇纪委作为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主要力量,在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困惑仍存,研究探索有针对性的对策势在必行。

一、乡镇纪委纪律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查办案件动力不足。

大多数乡镇纪委习惯于守株待兔,不善于发现挖掘案源,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村级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查找违纪线索。

此外,个别乡镇纪委对上级不追、领导不问的案件不查不管,工作缺少主动性、积极性。

(二)查办案件效率偏低。

个别乡镇纪委存在案件报送不及时、超期结案等现象,影响全县案件考核名次;还有的乡镇纪委在配合县纪委工作时存在“一拖二慢三糊弄”现象,影响整个案件查办进程。

同时,所查案件也多是责任追究、法院移送等方面的小案,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等大案少之又少,即使上级纪委要结果的案件,也是大事查小、小事查无,敷衍了事。

(三)查办案件质量不高。

乡镇纪委查办案件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遵守纪律审查工作相关规定,对文书制作、证据的取得等方面要求较低,在案卷中表现为事实表述不清楚、证据材料不齐全、文书格式不规范等现象,被退回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体制机制不健全。

乡镇纪委受乡镇党委和县纪委双重领导,人、财、物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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