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培训心得体会
入党培训心得体会五篇 自从参加党校学习,接受党的教育以来,我系统地了解了党的历史、性质、奋斗目标、建党宗旨、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等基本知识,自成为预备党员至今半年以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对党的认识水平有了更深一层的提高,更进一步理解了党的基本路线,政策的真正含义,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更加坚信共产党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终将实现,下面我将忠诚、老师地向党汇报近期的工作,学习思想等方面的情况: 我一直以为,一个人要实现他的人生价值,必须不断付出努力,工作兢兢业业。
作出的努力不能是盲目的,必须有正确的方向指引,争取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的领导下,为实现共产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在高中时期就已经明确了的人生方向,经过大学两年多学习,我更加坚定这一信念。
在工作方面:自担任班级学习委员以来我总是抱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班级交给我的每一项任务,努力解答同学门在学习方面提出的一些问题,互相帮助,组织大家积极参加自学考试,从不脱离集体,以班级利益为重,做到答应人家的事,一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办到。
我工作在一个非常平凡的岗位上,虽然做不出轰轰烈烈的一番大事
基层司法所要发挥什么作用,成为怎样的行家里手
《思修心得与体会》:中国是一个非常讲究修身养性、崇尚道德的民族。
我们都应当做个有教养的人。
五千年来,无论世事如何变化,勤俭、忠义、谦让、孝顺都是恒古不衰的美德,多少古圣先贤更是视之为传家宝。
小事业的成功靠机遇,中事业的成功靠能力,大事业的成功就完全靠品格、看操守。
大凡成功的人,往往都是德行高尚的人。
所谓教养,就是应该知深浅、明尊卑、懂高低,识轻重,应该是讲规矩、守道义。
有教养的人,往往不以术而以德,往往不以谋而以道,往往不以权而以礼。
有教养的人在自己独处时,超脱自然,会管好自己的心,在与人相处的时候则为他人着想,与人为善,淡然从容,管好自己的口。
方圆做人,圆通做事,宁静致远,自我反思,则事事放心、顺心。
思修这门课教导我们做个智慧的人。
有知识不等于有智慧,知识积存得再多,若没有智慧加以应用,知识就失掉了价值。
学习了思修,我知道了什么时候“为”,什么时候“不为”。
知道我在做什么事,知道热爱做什么样的事,知道能把什么事做成什么样。
要用自觉端正态度,用学习积累经验,用勇气放弃包袱。
对弱者,光关心不够,要帮助;对下属,光公正不够,要善良;对别人的失误,光原谅不够,要忘记;对自己的未来,光梦想不够,要行动。
空才能生慧,学才能生智,心宁智生,智生事才成。
每一个人都有值得尊重及学习的地方,慈悲的人教授慈悲之道,横蛮的人教授忍辱之道。
如果一个人缺少智慧,又不愿意流汗水,那么谈何成功.“人之初,性本善”。
善良是人性光辉中最温暖、最美丽、最让人感动的一缕。
老师给我们课上放的片子,都在告诉着我们,人生不一定人人都很成功,不一定人人都能成为英雄豪杰,但一定要善良仁慈。
善良是和谐、美好之道,心中充满慈悲、善良,才能感动、温暖人间。
没有善良,就不可能有内心的平和,就不可能有世界的祥和与美好。
爱是基本的善良情感,遇到乞讨者,我们就施舍他点钱,遇到老弱病残、孕妇,我们就主动让座,遇到迷路的小孩,我们就把他送回家,为他指点方向。
一个微笑,一个简单的动作,一句发自内心的问候,这对我们并不难做到,却可能因此帮助别人走出困境。
一切人,一切事物都是相连的,在施予他人的时候,你实在是利益自己,当伤害另一个生命时,实质是在伤害自己。
所谓善良,无非就是拥有一颗大爱心、同情心,不害人、不吭人、不骗人。
有了善良的品性,就有真心爱父母、爱他人、爱自然的基础和可能。
一个善良的人,就象一盏明灯,既照亮了周遭的人,也温暖了自己,善良无须灌输和强迫,只会相互感染和传播。
所以,我们不一定要活的顶天立地,过的轰轰烈烈,但一定要善良真诚。
我想这门课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做人的准则,智慧的花朵在思修课中悄然绽放。
这将使我们终身受益。
老师把课堂还给我们学生,让课堂充满生命活力;把创造力还给学生,让我们的受教方式充满智慧挑战。
谢谢老师的教导,您是个很好的老师,您让我坚定了我的信念,您让我对祖国有了更大的希望,您让我思考了许多,关于我现在,也有我的未来。
关于如何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造优秀司法行政团队的思考
一 落实八项规定情况。
《中共中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印发习同志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的通知》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要求干部真正从群众观点出发,为群众着想,为人民服务,密切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
2013年以来,长寿区司法局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监督检查,基本实现了会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使用等内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廉洁自律及干部工作纪律建设,围绕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严格工作纪律,强化了便民措施。
一年来没有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
二开展提升群众满意度活动情况。
2013年以来,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实践活动。
围绕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细化和量化了便民措施41条;在全区范围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中通过发放调查表、主动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开展了满意度调查活动;对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二十余条。
进一步深入了解了民情,积极办好、办实了一批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有实惠的事情,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
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影响群众满意度的主要问题 1.干部队伍群众观有待加强,群众工作能力有待加强。
部分司法行政干部中群众观与群众路线要求不相适应,仍然存在业务工作中不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不以服务群众为目的地现象。
部分干部群众工作经验少、群众工作能力不强,无法实际解决群众的问题和困难。
2.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规范不落实,从而找成规范化程度不高、工作效率偏低、工作质量不能完全达到群众满意的水平 3.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有待加强,职能发挥不全面,工作执行力不强。
在一些干部在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存在难以落实到基层、实际工作运行走样等问题,造成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发挥不全面,难以切实服务群众。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
普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