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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7-08-10 07:49

机械伤害有哪些如何预防学习心得

机械伤害有哪些

有漏电伤害,机械传动伤害,机械故障伤害,机械违规操作伤害。

如何预防

做到“三勤“勤观察,勤检察,勤保养;尊守机械安全操作制度。

学习心得

上面所讲都能完全理解,加上生产工作中体会怎样应对这些,怎样尊守这些不就是学习心得吗

安全事故案例读后感

以前曾看过《鉴证实录》、《少年包青天》和《大宋提刑官》,很喜欢主人公们的思维方式,他们聪明的脑袋总是可以找到案件的真相,他们通过检验尸体查找证据的本领让我佩服不已。

出于对剧情里的法医(验尸官)的崇拜,当看见可以选修《法医学案例分析》这门课程时,我毫无疑虑的选择了它。

这门课让我初步的认识了现代法医学,知道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等等。

原以为法医只研究尸体,现在才明白法医的研究对象还包括活人等,而它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验尸。

在课堂上看了许多的图片,懂得了许多死亡的定义与迹象,那些死者的图片实在是残不忍睹啊。

在看过的电视剧里面,警察局里新到的法医第一次看见现场时候都会恶心的吐出来,原本不明白为什么,想不通啊,有那么恐怖吗

现在看了那些图片,才理解了他们的心情。

我对法医们更是升起一股敬佩之情

上完课后我对法医学有了初步的认识,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

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

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

而其涉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等。

其中老师讲到对猝死的机制让我对猝死有了很深刻的理解,我查阅了些资料说到猝死的官方定义在与俗称差别很大,WHO 定义为症状出现后24h 内死亡,但这对很多的临床学家和病理学家来讲都太长了。

有些人只接受发病后1h 内的死亡的概念。

sudden 和expected 并不总是准确地反映了这类死亡的内涵,有时unexplained 同样是一个常见的法医解剖的原因。

老师讲过猝死的最直接的原因,差不多总是在心血管系统发现病变,即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脏或大血管。

大量的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宫外孕破裂、咯血、呕血和肺动脉栓塞,比如,合并存在心脏病和动脉瘤而引起血管系统猝死。

还给我们结合实例讲了不同机制下的猝死原因,并谈到法医在检验死因的重要性,其中有关于各种心血管疾病的猝死的诱因。

而据我了解由于猝死的定义不同,很难对猝死的研究进行比较。

尽管提到的死因众多,但大多数死因继发心血管病,主要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时间阶段的不同,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死因找不到,或者没有代表性。

肺炎、脑膜炎、败血症和休克常常死前症状延迟1 小时以上。

猝死的典型原因,诸如主动脉瓣狭窄或冠状动脉起始部的异常,不常被发现。

猝死通常发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里、休息时,剧烈活动时很少发生。

最近的研究提示,习惯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释放时发生猝死的危险。

心肌肥大是突然死于冠脉病的常见现象。

总之,深刻的了解到猝死这一概念和法医学在其检验的重要性,比如有时候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判断猝死原因,责任在谁,法医的检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有就是我们应该结合自己身体的情况来尽量避免猝死的发生,有些有先天的疾病的人就要去了解自身身体情况,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还有就是感谢老师给我们上了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医学的认识。

从这门课中,我认识到了现代法医学体系是如此的发达。

也许我不会去做法医,但却能给我一个启蒙。

缓刑人员心得体会,谁有哟,整篇上来,谢谢!!

暂缓判决了少年  今年19岁的小楠是河南省一所高校生。

5,他还是一个过失“杀人犯”。

  2000年8月22日晚上,当时正在上初中的他和同学发生争执,在被几个同学殴打过程中,小楠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一同学刺去,随后出走。

几天后,当小楠回到家中,得知被刺的同学身亡后,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对不起父母、老师,也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父母,我做错了一件事,我还想上学……”2000年12月12日,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14岁的小楠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依据庭审前法院做的社会调查,兰考县法院的合议庭认为,小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但鉴于小楠作案时不满16岁,无前科劣迹和其他不良行为,案发后能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真诚悔罪,且双方父母在庭外达成民事协定,受害人的父母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依照该法院的暂缓判决司法实践,决定暂缓对小楠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小楠取保候审,并将其送到设在焦裕禄陵园的特殊青少年教育基地进行考查,考查期为3个月。

  小楠成了兰考县法院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受惠者,5年后,他走进了大学的校门。

  2000年3月,兰考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判决暂行规定(试行)》。

规定称:暂缓判决是指经过开庭审理,对某些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判定构成犯罪,但暂不判处刑罚,设置一定的考查期(3个月到1年),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和生活,依靠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帮教考查,然后再结合其悔罪表现作出判决(适用缓刑或实体刑)的审判方式。

“暂缓判决”方式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初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宣判性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有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的,不适用暂缓判决。

  针对小楠的案件,当时负责社会调查的兰考县法院社会调查员段艳丽说:“小楠在上初中二年级时,小楠的父亲由于事故右腿骨折,母亲在医院照顾而疏于管教小楠,造成了他的学习成绩有所下滑,变得也不爱说话了。

但是本质上孩子并没有什么不良的倾向。

”  初衷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  谈起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初衷,兰考县法院副院长孔维君认为,暂缓判决给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了反省过去、积极悔改、把握命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既发挥了被告人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更体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特点。

兰考县法院与焦裕禄烈士陵园管理处通过协商,于2000年10月在该处建立了“特殊青少年劳动教育考查基地”,考查期一般为6个月,法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考勤记录、本人的心得体会、管理员给予的鉴定等,做出按期结束劳动考查或者提前结束劳动考查的决定。

  “考查没有空洞的说教,依靠周围的环境,以被告人自己的劳动使其心灵得到净化,并树立起回归社会的信心,”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黄铁伟说,“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考查基地的建立,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失足青少年教育矫治的需要。

”  “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我觉得对这些孩子、对社会来说都是个好事情。

虽然他们犯了法,但本质上并不坏。

这是他们欠缺良好教育的结果。

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还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所以不能一判了之。

”今年43岁的王洪恩是焦裕禄烈士陵园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帮教教导员。

  一个重获“新生”的家庭  “我的孩子小涛2004年初中毕业,当时他不满16岁。

一天晚上,因为帮助朋友抢了别人的手机,被法院判定为‘抢劫罪’。

我接到消息后,头一个念头就是完了,我就这一个孩子,他进监狱了,我活着还有啥意思

”9月1日下午,在兰考一家宾馆工作的王光远说起了初听到判决时的想法。

  按照法律规定,小涛应该判处3~4年,但是兰考县法院通过广泛的调查,认为小涛是初犯,社会危害较小,2004年9月29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给他下发了《暂缓判决的决定书》。

  “我在接到暂缓判决书后,内心十分感激,是叔叔阿姨们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教会了我怎样生活。

我要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让父母和关心我的人不再为我忧虑,让自己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小涛流着泪说。

  获得缓刑的小涛,又重新树立起对今后生活的信心。

“这孩子变了,变得孝顺了,对人有礼貌了。

他以前根本不是这个样子,现在酒也不喝了,烟也不吸了,像换了个人一样。

”小涛的邻居谈起小涛赞不绝口,并把他当做教育自家孩子的典范。

  如今的小涛在法院的许可下,已经去了河南省内另外一个城市学习厨师手艺。

“孩子一时冲动,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院的同志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将来,现在,孩子虽然不能上学了,但是能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就心满意足了。

”王光远对法院的做法很是感激。

  实施中的公平原则  “经过5年的实践,共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被暂缓判决,其中10人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1人因为考查未过被收监判处了实体刑。

目前,重新犯罪率为零,其中4人考上了大学,1人经商后成了当地的致富带头人。

”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孔维君介绍了“暂缓判决”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

  孔维君认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不能把普通的司法制度的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而应当采取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方式。

少年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并不是对于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报复和惩戒,更不是借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达到威慑目的,而是在于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

在不违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规定的前提下,在操作方式上通过变通处理,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暂缓判决是一个较典型的通融方式。

  “我们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保障在实施暂缓判决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合理。

为避免被告人在身份是否构成犯罪不确定状态下进入被考查程序,我们实行两次评议、两次宣判的操作方式。

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就罪名是否成立进行罪名评议,而后进行定罪宣判,考查期满后,合议庭就刑罚进行评议,然后进行第二次宣判。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重刑、没有管教条件及开庭后即可决定刑罚的案件均不适用暂缓判决。

我院每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0人左右,但只有两三个人符合暂缓判决的条件,5年来只有11个人实行了暂缓判决,比例不到1/10。

”直接负责暂缓判决制度实施的黄铁伟告诉记者。

  引起的司法争论  对于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璞荣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暂缓判决,是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一个新举措,是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开拓性。

”他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就暂缓判决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这种判决形式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暂缓判决要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公共利益和受害人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讲,适合暂缓判决条件的应该是少数而不是大部分。

  作为暂缓判决制度的直接推动者,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张建民告诉《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暂缓判决考查期间,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在关押之中,不能算在审判期限内,所以不会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

更主要的是被告人在考查期间可以参加社会活动,很适合他们的改造。

”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凤格认为,小楠一案中,兰考县法院的做法还是适合的,这符合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原则,小楠是初犯,是很偶然的失足,老师、同学、邻居对他的看法较好,如果通过监狱惩罚的方式,不一定能达到法律要求的刑罚的目的。

  对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守才教授则另有看法,他认为兰考县实行的暂缓判决尽管在诉讼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有重复的嫌疑。

刑罚的两大目的性是预防犯罪和公正性保护,如果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实行一定的保护政策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缓刑判决首先考虑的是不危害社会,这里面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调查过程,不存在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的特权。

“我认为不必要,如果在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我是赞成的,但是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有点违背刑法的初衷,是一种重复考查。

”(郑州晚报记者 卢曙光 文\\\/图)  相关专题:郑州晚报《独家责任》

钢厂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通过对事故案例的学习,尤其是水泥企业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使我对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有多少警钟长鸣,就有多少个血泪辛酸的故事,众多的事故的发生,除了物的不安全因素外,大部分安全事故的发生均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安全意识的谈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因。

在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要慢慢树立起“安全为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管理理念,通过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只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技术能力,才能在生产过程中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而使员工从被动的“要我安全”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安全”“安全无小事、防微杜渐”是关键,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喊喊口号而是要真正的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我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更应该按照公司的“六个坚持、两个坚决”的安全管理理念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在管理过程中争取做到“0”违章的管理模式。

工厂安全事故感想

工厂安全事故感想 工厂安故,时有,很多人因为没有安全淡薄,事故发生后,轻者影响他人或是自己的健康,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

同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在我们身边履见不鲜,受害者有大人和小孩。

许多人上有老,下有小,有些人是家庭的支柱,事故发生后,因为没有了家庭的支柱,灾难就降临在孩子们身上,他们的孩子只有选择辍学,外出挣钱,来维持家庭的生活。

世界万物,唯有生命最为珍贵,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失去生命,就失去自我,失去生活的权利。

一粒种子,一只蚂蚁,都联系着一条小小的生命,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历史中,是人类用一颗热爱生命的恒心,编制了一条文明的生命之河。

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我们要坚决克服安全思想意识薄弱,常以为安全事故远离我们,不能这么巧就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的错误思想,这个错误的想法也正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常说的“侥幸心理”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学习事故案例或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不仅仅是一时的教育与启示,核心的问题是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如何吸取事故教训,如何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焦化厂 安全 心得体会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焦化厂安全工作浅谈安全和在化工企业中从来就是相辅相成像鱼水缺一不可。

安全是伴随着生产的一种状态,它为生产保驾护航。

生产是安全的目的,为其体现价值成果。

在保证“零伤害、零事故”的安全条件下顺利生产一直都是焦化厂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宗旨,也是为之奋斗的目标,而焦化厂历经10年的平稳生产运行就是验证安全生产管理效果的最佳证据。

焦化厂自投产以来,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以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生产运行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积极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加强安全管理建设,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中心和“安全理念渗透”“安全行为修养”这两个基本点,内化思想、外化行为,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把安全第一变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根据几年来的经验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作为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应该把它作为核心工作去抓。

为之,焦化厂每年都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习活动,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对全体员工进行轮训,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的精神焕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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