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做会计工作,想明天就不去了,能不能告我挪用公款
没弄明白,你不去工作了与挪用公款有何关系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变动必须得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请问怎样才能防止财务人员挪用公款
在中有关于的相关原则,只要按制度执行,财务上就不会有的事情发生,也不会有私改帐目贪污的事情发生,对应财务取款的要求是,一般由出纳保管空白支票,而名章是由会计掌管的,支票上面没有加盖名章是什么业务也办不了的,而会计只有名章也是无法到银行买到支票的,也是无法取出钱款的.
出纳挪用公款,作为会计的我有何责任
出纳挪用公款,会不会追究会计的责任,就要看会计对此犯罪行为知不知情、有没有参与。
如果参与其中,就与出纳构成共犯。
如果不知情,仅是失职让出纳钻了空子,出纳只承担行政责任。
法院对挪用公款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到挪用的金额,还要考虑挪用的用途、挪用后归还的时间以及给国家带来的损失。
所以,仅有一个挪用金额是无法给出量刑建议的。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村委会会计挪用公款构不构成犯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立案查处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二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三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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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会计有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怎么办。
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会计挪用公款有什么处罚
答:金额未超过4000元不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超过5000元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揶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财务人员碰到领导想挪用公款怎么办
这要看具体情况。
单纯知情不举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若接受指令而配合,其有可能以共犯论处,因领导指令的行为不属违法性阻却事由,但可主张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如何界定借用公款与挪用公款
转:借用公款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行为。
确因生活困难,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借用公款的,不构成违纪。
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何区分借用公款与挪用公款,是实践中经常遇到且较难判断的问题。
区分两者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合意的结果。
例如,单位职工因生活困难,经领导批准,从单位的福利费或基金中临时借贷,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
再如,在某案中,2001年12月,个体工商户吴某因扩大业务急需资金,便请求某国有公司工会干部韩某帮自己借款,约定按月息1%给付报酬。
韩某找到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徐某,以自己妻子生病为由请求向公司借款20万元。
徐某同意。
韩某向公司出具借据,并将该款借给吴某用于经营活动。
2002年3月,韩某收回借款20万元归还公司,并将吴某给的利息3000元据为己有。
对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管理和经营公款的职务便利。
该案中,韩某职务上并不具备主管、管理和经营公款的便利条件,因此其只能谎称亲属生病,并经领导同意后从单位财务部门借出公款,其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只能以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认定违纪。
徐某作为负责公款借贷的主管人员系受到蒙蔽同意出借公款,对其也不能以挪用公款论处。
当然,如果主管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按违规出借公款或失职渎职认定处理。
是否代表公款所有单位的意志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自愿将公款予以出借的行为。
一般具有正当的理由和用途,如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为本单位获取利润,单位及其领导决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单位意志,代表单位真实意思。
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往往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认定。
这里的“集体研究”,不宜过分苛求履行单位最为规范的决策程序,如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等。
实践中,也可以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研究决定。
对此,有学者认为,也可以是单位的副职首先提出意见或一把手主动征求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例如,在某案中,傅某某系县教育局师训股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各乡镇交纳的中小学教师培训费等。
2009年8月,傅某某妹夫白某某的父亲患重病急需用钱,傅某某请示其股长李某某同意后,将其收取的3万元培训费借给白某某使用,并于同年12月归还。
该案中,首先,傅某某虽将此事告知股长李某某,但李某某作为股长并不能代表教育局决定公款的使用,李某某的同意不能体现单位意志。
其次,傅某某动用公款未办理任何借款手续,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显示,不符合借用公款的形式要求。
后司法机关认定傅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考虑到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行为表现形式不同一是审批程序不同。
挪用公款一般是采用隐瞒或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借用公款往往由国有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或者逐级报批决定,有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有的由单位负责人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公款出借,有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出借后再经领导集体追认。
需要注意的是,有意见认为,只要挪用人未按程序由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而是擅自做主出借公款的,都属于以借用为形式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
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还存在大量不规范问题,有的单位实际上主要是领导者个人拍板决策,但不能因此将决策者的一切决定都视为其个人决定,对那些出于为单位获取利益的决定,尽管有时违反了决策程序,也不宜视为个人行为。
二是财务借款手续不同。
挪用公款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有的虽然有字据但并非是经合法途径形成的字据,如伪造借贷合同、个人私自撰写借条等,均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借款手续;借用公款一般履行了合法手续,签订借贷协议,并在财务账目上体现,有的还明确借款具有抵押担保,公款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建立起了有效的借贷关系。
三是行为是否公开不同。
挪用公款具有隐秘性、不公开性,系行为人秘密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借用公款一般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公开,取得了公款所有者的同意。
利益归属不同挪用公款一般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即行为人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好处,利益归属于挪用者、使用者个人;借用公款一般是为单位进行创收,为职工谋取福利或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等,利益归属于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