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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心得体会

时间:2019-04-01 14:13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公益诉讼的定义理解

论文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

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

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

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

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

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

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

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

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

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

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

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

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

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

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

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

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

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

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

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

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

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

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

在宪政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

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

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

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

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主权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

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

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

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

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

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

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 (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

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

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

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

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

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

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

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

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

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

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

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

(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

(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

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

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

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

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 (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

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

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

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2)环境参与权。

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

(3)环境行政请求权。

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

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两条进路并不意味着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具有公私两重属性。

公民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即便是在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下,也并不意味着公民的环境权利具有公权力的性质。

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框架内,公权力不能放弃,也不能通过协议而变更,而私权则可由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自行处分。

公民环境权是法律确认并授予公民对自身的环境利益进行判断和做出处分的权利,因此本质上属于私权。

同时由于环境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公民的环境权又区别于传统个体意义上的私权,具有公益性,因此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私权—公益性的私权。

正是公民环境权的这一特有属性,使得传统的私法救济和单纯依赖公权力的介人都不能实现有效的保护。

法律既需要承认其公益性,也需要承认其私权性质,这正是我们主张法律通过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相融合这两条进路来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根据所在。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两条进路对于环境保护分别具有内在的推动机理。

第一,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的进路,能够通过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行政权力的互动实现环境保护。

首先,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行政请求权制约了政府环境权力的行使,能够有效地防治个别政府官员在行使环境权力过程中的寻租和暗箱操作,使得政府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能背离公民的环境利益。

其次,这些权利还能引起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行政请求权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从而通过司法权实现对环境行政权力的制约。

再次,要实现对环境更为有效的保护,权力对权利的制约是必须的。

公民环境权利是法律授予公民对自身的环境利益进行判断并做出处分的权利,但由于环境公共物品的属性,公民个人可能会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滥用权利,从而牺牲公共的环境利益。

此时,政府环境权力就能够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干预或制约。

如此,公民环境权利与政府环境权力的双向制约与互动,推动着环境保护在法制轨道上良性推进,从而实现对于环境的有力保护。

第二,公民环境权利与传统私权相融合的进路,能够通过充分发挥公民的主动性实现环境保护。

虽然传统私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相邻权的规定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仍不能忽视(特别是在对这些权利的侵害发生现实的损害时,对这些权利的救济能简洁地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但是,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审美权等公民环境权利的明确赋予,是直接针对公民的环境利益而做出的。

相对于传统私权而言,这不但大大丰富了公民私权的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标准,可以有效弥补传统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不足。

公民在私法上有了明确的环境权利,就能更加关注自身的环境利益和对于环境利益的自觉维护。

公民环境权利作为一种私权的发达,进而能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繁荣,使社会力量能有序地参与到环境保护过程之中,从而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此外,对于那些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公民或环保组织能有效地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就先,更为充分地调动司法力量进行遏制,这不但能实现对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实现对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

珍惜资源 保护环境 完全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谈谈你是怎样做的 为了我们拥有美好的家园 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话题:我们该为环护做点啥 是一名大学生我会首先做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挥本组织的带动示范作用,为吸引凝聚更多的同学参与创建绿色校园文化而身体力行。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我郑重承诺:以自己的积极参与,融入社会的环保行为,以自己努力学习和实践,让环保成为大众的行为习惯,以自己捍卫环境的行动,让环保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减少使用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节约用纸,让打印纸重复使用,或做草稿纸,或用纸张背面再打印;节约用水,用完水后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大开水龙头,提倡用水盆蓄水洗手、洗脸。

  做为“环保从我们做起”活动的倡导者,号召网友积极加入到环保的阵容中来,互相鼓劲,让环保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朋友们,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这是我们生活的家园,让我们共同携手,从身边的小事一点一滴做起,为应对气候变化发挥自己的作用,使我们生存的环境更加美好!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而这家娱乐场所所在的位置就是在居民居住的地方,它所发出来的噪音已经直接影响到了附近老百姓的正常休息,污染了居民居住的环境了。

所以,建议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

切切实实做到要以人为本,为民着想,千万不要做以损害或者是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代价而去换取某个部门局部的利益。

  我觉得其实只要每个人、每个单位都积极行动起来,我们的环境一定会一天天好起来,等2010年世界各国体育健儿来到我们南阳,感受南阳的整洁、舒适、温馨,那可真算是我们为绿色南阳做贡献了。

  首先,市民应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树立自己的环保意识。

关心并支持政府的环保工作,留意关于环保的各种宣传,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进一步了解和丰富自身环保知识,牢固自己的环保观念。

  其次,应从行动上切实支持政府的环保工作,响应政府号召,使自己良好的环保意愿能付诸行动,起到良好的环保效果,为南昌市的环保工作尽一份力。

另外,市民还应尽力用自己良好的环保行为去影响和带动周边的人,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加以批评并即使制止,用积极的实际行动去带动更多人加入环保队伍。

  无论怎样,环保问题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我们的无知和过失已经对它造成了严重伤害,好在越来越多的人正在觉醒,那就让我们携起手来,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用行动去关爱我们的地球妈妈,让她永远年轻美丽

  市民自觉的按照环保要求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使环境保护意识成为一种心理,并转化为一种环境责任,尽力使其实际行动与环保意识配套。

  培养全民环保意识,不是做秀,更不是一边拿着环保的旗子一边污染环境。

政府需要加强教育、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环保立法,杜绝地方保护、杜绝由于腐败而导致的环保让路。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

”才是釜底抽薪。

对于有问题的企业,执法部门不能只开罚单,要从根本上帮助他们解决污染排放。

例如:  1、为其引进新技术新设备,让污染物再利用并产生经济价值;  2、为企业提供资金或者减免税收,使其有能力加强环保工作;  3、帮助企业改造现有生产设备,达到或者高于国家排放标准;  4、重视教育,尤其是问题企业。

但是不能只开罚单,使其有怨愤情绪而变本加厉地破坏环境;  5、加强对采取技术改造而减低排放、节约资源的企业的奖励,如减免税收,发放低利率贷款等;  6、对于没有问题的企业就要加大宣传,树立环保意识。

  现在环保总局已经升级为环保部了,地位应该上升了很多,但地方的基层环保局何时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

地方环保部门的财权、人事权何时才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

只有这样环保才能真正硬起来保护环境。

  享受不被污染的生活环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们有权呼吸新鲜的空气,喝干净的水。

但现实是,企业再怎么排污,企业周边的受害公民却不能采取法律途径对其提起诉讼,让其付出沉重代价,我们的环境权如何得到保障

应该立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公益诉讼权。

非常迫切

  应该尽快实行针对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

污染受害者应该可以对污染企业提起民事诉讼,无辜受害者怎么能受害却不能伸张索赔而独吞苦果呢

而那些恶意排污的企业却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创建文明城市,作为一个普通市民,要从自身做起,留下美好的生态环境,给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近几年,气候变化带来的生存危机,越来越明显的深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这是我们在为自己的不环保行为付出代价,为了地球能多一些绿色和安宁,还是希望大家都能关注以下我们共同的生活的环境,从小事、身边事情开始

  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是否真正的做到了呢

是不是还是一副听的时候专心,过后说起开心,做的时候不用心呢

节能环保并不是我们多喊几句口号就可以实现的,它需要我们真正的从实际生活中去改善,去实践,从身边的每一件事情开始做起。

  作为每一个家庭,对社会发展及人类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支柱。

因此,我们更应该提高家庭的综合素质,切实了解节能环保的现实意义和重大作用,将每个家庭成员组织起来,牢牢抱成一团,从生活的方方面面着手去认识,去改进,将节能环保的主题落到实处。

  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面对地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资源日益短缺的现实,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拯救地球、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家庭节能环保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很容易进行,做好家庭的节能环保工作,不仅节约了资源,也为家庭节约了一定开支,一举两得。

  作为幼儿老师,我一直强调要从小培养幼儿的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

从而实现一个幼儿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辐射一个社区,进而影响和带动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她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基,保护环境正是为了一切的更长远的发展与延续,让我们从身边小事做起,让我们听听大自然的召唤,保护我们的母亲吧。

  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也提倡,大家都来做,节约一张纸、节约一杯水都对环保是有好处的。

比如说家用电器的待机状态,会增加10%的电费,如果我们把电视机的插头拔下,就可以节省了。

还有比如说洗脸的水、洗菜的水,可以拿去冲厕所,很多家庭已经都在这样做,这些都是举手之劳了。

  很多环境方面的事情其实都是举手之劳,但是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宣传不到位,意识不够强,在此,我还是希望环保部门多做些宣传方面的工作,而且宣传要通俗易懂,不要太过于专业化了,人家看都看不懂,怎么做

另外,宣传的渠道是有很多的,户外广告、电视广告、还有酒店旅馆等场,很多啦。

我去过很多地方,压根没看过这些广告,怎么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我认为环保现象的恶化,政府要承担起主要的责任,除了国家的环保政策要有力外,更应在执行力上保证政策的落实、贯彻

对于只顾挣钱不顾环境保护的企业以及只考虑地方经济利益的相关人员,要从严查处,还得在环保宣传方面加大力度和法规建设,要全员参与、重视我们的生存环境的保护。

环保也需要打一场人民战争

  我觉得保护环境还是首先要从自我做起,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 在抱怨或是指责别人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时候,先问问自己:“我做到了吗

我做好了吗

”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生活在城市里几乎是家家都有私家车,那么既然轿车排出的尾气已经严重的污染了我们生活环境,所以就请大家一起来保护我们身边那仅存的一片绿吧。

  1. 提蓝子去买菜  2. 旧电池收集不乱扔  3. 节水省电  4. 一周一至两次步行上班  5. 用高标号汽油  我前几天特地把闲置多年的自行车拿了出来,又是清洗,又是充气。

其他城市为了环保和健康,每月少开一天车,每月骑一天自行车,每月坐一天公交车,每月多走一段路。

我们南阳也可以这样,身边的环境好了,我们的心情也会越来越舒畅。

  从自己做起,从日常生活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

注意节约一滴水

注意不乱抛垃圾

注意自己不做任何有碍保护环境的事

宣传教育好你周围的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首先,必须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容器内,特别是不要乱扔废电池,因为一节废电池中所含的重金属,如果流到清洁的水中,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厉害的。

  其次,在学习中,要尽量节省文具用品,杜绝浪费,比如,铅笔是用木材制造的,浪费了铅笔就等于毁灭了森林。

  第三,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垃圾的产生。

  如何保护环境,是地球上每一个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作为新世纪的地球公民,我们有责任共同努力,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世界。

那就从小事做起:办公室的长明灯要熄一熄,电脑下班后要及时关机,上班要骑自行车,装修要用环保材料,照明要用节能灯,太阳能热水器应是第一选择,用水循环使用。

节能环保的招数不一而足,这就要求我们每人要做一个有心人,能省则省,简约不浪费,对人、对已、对国家都有好处。

  我们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环境,最简单易行的,应该从节电、节水做起。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治理起来得费很大力气。

我们是未来的主人,一定要保护环境。

我们可以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只要大家都能为保护环境做一些有益的事,相信我们明天的环境会更美好  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水质污染防治,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和监督执法,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坚决整治及取缔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工业厂矿及企业,让清洁的空气还于市  首先我鄙视那个忽视附近百姓健康的矾厂老板,环境保护应该从自我做起。

  我家邻路,每天有卖豆腐、青菜的商贩从门前吆喝着经过,我常常拿着盘子或竹筛买豆腐、青菜,少用一个塑料袋。

  在公共场合,吃剩的香蕉皮,喝完后矿泉水瓶,顺手扔进附近的垃圾桶。

自己这样做并不损失什么,更重要自己能够身体力行履行环保思想而心里舒坦。

  心中只要有环保意识,生活中点滴的注意就是对环保的一份贡献。

做一个环保主义者并不难,环境保护就在我们身边。

  如果你是一个领导,你可以把环保思想融入到工作中去,率先垂范,把本部门的环保搞好。

你若是工商部门的干部,你可以做好摸排工作,整顿环保盲点。

对新注册的企业,要考察环评报告,坚决依法注册。

  如果你是一个普通百姓,你完全可以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用电,多骑自行车或步行,树立绿色出行观念。

遇到河里炸鱼,路边烧荒,种种污染行为,要敢于制止或及时报警。

  每个人环保意识提高了,敢于和环保违法行为做斗争,他就会明白“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的道理。

  每一个市民都要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去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

  先从我们身边做起:我们要植树造林、节约水电、不乱砍乱伐、不乱排乱放。

逛街使用布袋、尽量乘坐公共汽车;回收废旧电池、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玻璃尽量避免产生有毒垃圾;  组织义务劳动、参与环保宣传、及时举报破坏环境和生态稳定的行为···  我们每一个市民都做了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来保护环境,我们的整体素质也就得到大幅度的提升,那么上升到我们中华民族的每一个人身上,我们中华民族的文明就又向前买了一大步

  一个厂矿的建立,企业老板一定要有环境保护的长远眼光,切不可不顾环境污染,只为眼前利益,牺牲更多人的利益。

一个企业老板一味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鼠目寸光,可以肯定他的企业一定做不大,做不强。

在各政府部门监管下战战兢兢生产,还不如大力技术改造,改进生产流程,环保考评达标,光明正大生产。

  有环保理念,有责任意识,应该是现时代一个企业家的基本素养。

  环境保护就要求我们平时能够废纸回收利用,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水循环使用——不要认为不缺钱就不循环用水。

其实环保就在我们身边,只要你用心,就能做到。

  一方面,职能部门可在居民点附近合理安排垃圾点(场),并及时清理;同时加强监管,对乱倒垃圾行为要重罚。

  另一方面,可招募协管员,协助监管。

教育大家爱护自己家园。

居民也应自觉,定点定时倾倒垃圾。

  “南阳是我家,环境保护靠大家”,养成环保习惯,利人利己,何乐不为呢

  在我们的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一句话“爱护环境,从我做起”,这不应该仅仅是贴在墙上的标语挂在嘴边的空话,我们每一个公民,应从自己开始,从细节处做起,爱护环境,爱护动物,大自然和谐了,我们的生存环境才能更加和谐。

  爱护环境说着容易,落实难,因为,保护环境不是一个两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

  所以,政府应加强宣传,让“爱护家园人人有责”成为大家的自觉的意识、习惯。

每个人都把身边搞整洁了,都不随意丢弃垃圾了,不乱倒垃圾了,遇到破坏环境、污染家园的行为敢于出面制止、举报,到那时候,我们的家园就真正美丽如画,真可谓“个人一小步,社会一大步”。

  在我们的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一句话“爱护环境,从我做起”,这不应该仅仅是贴在墙上的标语挂在嘴边的空话,我们每一个公民,应从自己开始,从细节处做起,爱护环境,爱护动物,大自然和谐了,我们的生存环境才能更加和谐。

  我在电视上广播上了解到废旧电池污染环境,我就把自家的用过的电池收集起来,还经常收集左邻右舍家的废旧电池,不经意间积攒了10多斤,全部投到专门废旧电池回收箱,为环保做点事,也为南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点事。

  环境保护,农村是最不该被遗忘的地方。

农村污染种类繁多,治理难度较大。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农村垃圾、人畜粪便、作物秸秆等固体废弃物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处理等方面。

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在抓好城市防治污染的同时,也应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加以治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并引导农民形成“绿色”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使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同时,作为新时代的农民,在住宅修建,农业种植方面要有环保意识,听从政府统一规划,指导,爱护环境,减少污染。

  雨在唱歌 2010-03-20 07:28  我家住在东苑小区,以前我们这里白色污染比较严重,路边上到处可见五颜六色的塑料袋,一刮风就吹得呼啦呼啦地响,骑自行车路过,塑料袋缠住了车轮子,甚至是在步行的时候,也会被塑料袋缠住脚。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开展后,周边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治理,尤其是国家出台“限塑令”之后,政府下大力抓,广大市民也积极配合,效果很明显。

现在,我们这里变得干干净净的,很难再见到一个废弃的塑料袋了,小区每个市民都是环保志愿者。

  梅花朵朵 2010-03-20 07:42  我是一个市民,日常生活中我要改变观念,倡导低碳生活,努力节约身边的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点燃料,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

平时在家注意节约用水,养成随手关好水龙头,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

到公园、白河游览区等地方,爱护脚下的每一寸绿地、身边的每一株花草、树木。

  草莓 2010-03-20 07:58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我是一名教师,我会首先从我做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教育更多的学生参与创建绿色校园文化活动。

  我郑重承诺:以自己的积极参与,融入到社会的环保行动中,让环保成为大众的行为习惯,让环保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胸有成竹 2010-03-20 08:05  我一直坚持步行上下班,逛大街也是不坐公交车,坚持步行,既锻炼身体又环保。

我倡议:其他城市为了环保和健康,每月少开一天车,每月骑一天自行车,每月坐一天公交车。

我们南阳的市民也可以这样做,身边的环境好了,我们的心情也会好起来。

其实环保很简单,就在每个人的身边。

  顺溜 2010-03-20 09:02  电视中曝光的先开工后审批的那个老板,牛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

  主管部门应该对辖区加强监管,可对广大百姓免费发放环境保护的小册子,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明确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是追究的。

同时,鼓励广大群众从自我做起,敢于和环保违法行为做斗争,举报污染环境行为。

  再者,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杜绝先建厂后审批的违规行为;更要对环保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对无视环保法的企事业法人,要给以经济处罚,并要求他们到学习班学习,学习环保法。

这样,最终一定能还社会一片洁净的蓝天。

为什么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文明建设提所未有的战略,不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中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将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强调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生态系统看似外在于社会系统而独立存在,但实际上,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的不断改造和利用,我们所面对的自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人化自然.自然界深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并成为人类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前提和条件.另一方面,自然环境对于人的发展具有优先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释过自然力是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因此人类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上下约万年的文明发展历程告诫人们,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不可超越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阈值.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铁的定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正是把握住了这一重要的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在体现其治国理政的党代会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同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生态文明建设遵循客观的生态环境优先性规律,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可以充分优化人类社会发展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他四项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为其他四项建设提供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9.8%,几乎是同期世界发达国家的3倍,但由于我们实行的是粗放式的增长方式,靠的是高消耗、高投入,是以付出巨大环境资源代价换取的高增长.因此,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3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时空压缩”的特点. 在这个阶段,我国面临日益严峻的资源瓶颈和环境污染.从资源瓶颈的情况来看,我国资源总量小,人均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和淡水资源分别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3%、14%、33%和25%,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占世界平均水平的比例分别是煤67%、石油6%、铁矿石50%、铜25%.2010年,我国石油、铁矿石、铜等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均超过50%,潜在风险日益加大.整体资源利用率不高,资源浪费现象突出.由于我国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石油、天然气、淡水、铁矿石、有色金属等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加上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投入产出的效率不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从环境污染状况来看,2011年,我国废水排放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为2499.9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260.4万吨,均位居世界前列.全国大江大河有近四分之一的监测断面超过劣V类水体水质,90%的城市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仍然突出.2011年,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有11%的城市超标,城市大气环境以可入肺颗粒物(PM 2.5)污染为主的混合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截至2011年年底,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92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37.2%.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5140.6万吨,综合利用量仅199757.4万吨,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利用往年的贮存量. 需要指出的是,生态恶化开始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最近几年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每年都在快速递增.特别是四川省什邡市的百亿元钼铜项目、江苏省南通启东的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和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的PX项目,因公众环境诉求表达不畅,纷纷遭到群众抗议.这些事件最后皆以政府宣布放弃项目的建设而告终,这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很大的损害.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任由目前的生态危机继续下去,不但我国经济建设的成果会大打折扣,而且将增加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不但会殃及子孙后代,而且将直接威胁到当代人的生存.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得不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与实质 生态文明指的是人们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界过程中,以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作物质基础,以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律为核心理念,以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为根本途径,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根本目标,进行实践探索所取得的全部成果. 生态文明内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高度发达的物质生产力是生态文明存在的物质前提.生态文明是现代工业文明高度发展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其产生和发展具有必然的历史演进轨迹,即人类原始文明——农耕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在工业文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生态文明. 第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生态文明遵循的核心理念.生态文明坚持以大自然生态圈整体运行规律的宏观视角来审视人类社会的发展问题,将人类活动放在自然界的大格局中考量,要求人们按自然生态规律行事.人和自然都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都有重要的价值,无视自然环境的价值,人的价值就不可能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现代化建设时,无论经济建设还是社会建设,都既要考虑人类生存与繁衍的需要,又必须顾及生态、资源、环境的承载力. 第三,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根本途径.一切经济社会发展都要依托生态环境这个基础,从环境承载力的实际出发,坚持“自然生态优先原则”,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同时,应该力求人与自然共生.做到发展与环境双赢,人类与自然协同发展. 第四,实现人与自然的永续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目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就是要达到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的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和自然都能生生不息,永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指人们为实现生态文明而努力的社会实践过程.在我国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景下所讲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站在生态文明这一人类文明最高形态的高度,又要从当代我国的实际出发,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必须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也决定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既不能以牺牲生态文明为代价来获取现代化,也不能以牺牲现代化为代价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因此,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现在进行时”,而不是“一般将来时”.实践表明,发达工业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建设”的道路在中国走不通.如果我们勉强按照这样的路子走下去,我们很可能在没有完全享受到现代化成果之前,就被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压垮.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时,立足于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现代化的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把原本应当由自己承担的环境代价转嫁给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时代条件决定了,以转嫁方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根本不可行的. 强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措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为此,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引导,培育生态文明理念和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目前相当多的人的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业文明时代,在对待人和自然的关系上,把自然作为人认识、作用、改造甚至征服的对象,结果就是人类以征服者的姿态自居,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不断强化.这反映在实践中就是重经济轻环境、重速度轻效益、重局部轻整体、重当前轻长远、重利益轻民生.一些地方和单位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冲突和紧张.若不破除种种陈旧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代之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思路并见诸行动,生态文明建设就很难迈出大的步伐.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树立人和自然平等的生态文明意识.有了生态文明意识,才会有符合生态要求的生活和生产行为.当前应加强生态意识教育和宣传,全面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要把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到社会的生产、生活和人们的交往领域.倡导人们追求一种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生态的生活,注重生活质量而不是简单需求的满足,使人们认识到人类个体生活既不能损害群体生存的自然环境,也不应损害其他物种的繁衍生存.在全社会弘扬生态文化,创立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在消费领域,大力倡导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反对过度消费、奢侈消费.通过倡导公众进行环境友好的消费向生产领域发出价格和需求的激励信号,刺激生产领域清洁技术与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带动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同时,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的成本,促进绿色消费,最终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此外,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将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落实到位,还应推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完善多元化的环境监督体制.国际经验表明,除了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和引导外,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不可或缺.公众监督不仅可以强化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还可以监督政府. 其次,强化措施,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这要求我们必须强化措施,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 再次,完善制度,建构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机制.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长期以来,对干部的考核过分突出经济增长指标,以GDP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考核标准,这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不顾及资源、环境成本的政绩考评标准和制度,加上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事实长期存在,助长了种种非理性的发展理念和行为.因而,政绩考核机制的改变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环境问题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根本解决环境问题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因此,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约束和规范环境行为的法律制度.强化一些制度的实施,重点做好战略环评、规划环评、主体功能区及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标准、区域限批与行业限批等工作.从源头上加强防范,杜绝对国土资源恶性开发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三是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能够纠正在资源环境价格方面的错误市场信号,促进资源环境成本真正内部化,避免排污者将污染成本转嫁给社会.继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财政政策的生态化调整,改革环保收费与环境价格政策,完善绿色金融、绿色贸易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四是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追究污染者责任是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难题的关键.强化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境民事责任,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措施,又是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的根本出路.为此,应该建立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让污染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我们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大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公益诉讼等环境损害救济途径,切实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的愿景可以成为凝聚民心的力量,生态文明建设还是一个促使中国产业转型、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契机.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我们不仅可以开辟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新道路,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还可以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生态文明建设将向世界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为人类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做出贡献.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心得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对待学生要以诚相见,以情换心,不过分攻击弱点。

以诚相见,以情换心,真心实意地教育,帮助他们,才能真正扣动学生的心弦。

同时,要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切忌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他的法宝。

当我们在处理有缺点的学生时,有时应躬身自问:使用的方法是否妥当

他们承受得了吗

有时还应根据学生的情绪作必要的说服解释,使之心悦诚服。

用“爱”消除师生之间的情感障碍,用“信任”填补师生的心理鸿沟,用“期待”激出学生的智慧和潜力,培养学生自信心,使他们迈好人生中关键的一步。

他们心灵深处美的东西是通过曲折的甚至是相反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有尊重,关心才能慢慢扭正其歪曲的心理,进而使其扬长避短,立志成才。

  面对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出现了脱离稳定社会组织、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群体。

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哪些

试分析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环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

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 环境法治 环境问题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

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

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

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

例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

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

”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

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

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

(3)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

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

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

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

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

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

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人文社会因素“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

”(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

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

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

“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

”(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

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

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

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

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

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

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

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

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

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

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

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

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

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

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

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

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

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

“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

”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

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

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

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

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

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

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

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

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

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

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

(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

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

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三、简短的小结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

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

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参考文献〗(1)《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页(2)同(1)(3)《中国环境公报》,1988—12—30(4)马世俊著:《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5)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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