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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纪检全会心得体会

时间:2016-12-10 07:50

国企中层干部贪污受贿到哪里去举报

“双规”就是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把问题向组织讲清楚。

  “双规”的规定来自中央纪委1994年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其中第三项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优秀党员主要事迹怎么写

优秀党员主要事迹摘要作为一名企业的员工,本人在岗位上能够做到始终如一,严谨求实,勤奋刻苦,兢兢业业,很好地完成了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本人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治理论学习、联系群众和遵纪守法等各方面都较好的发挥着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己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优异的工作成绩,努力获得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

一、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党员形象。

作为一名企业的党员,本人深知一举一动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身边同志的工作热情。

所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用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用党的理论来丰富自己的政治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在平时工作中,时刻牢记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衡量、约束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党性修养,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珍惜党员的光荣称号,以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鞭策自己,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力求率先垂范,发挥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在与同事相处时,以“与邻为伴与人为善”的心态对待每一个人,用一颗感恩的心去善待别人,用自己的言行感召周围的同志,让“党员”的称号在自己身上闪光。

二、勇于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参加工作以来,无论是工作任务重,工作

国土资源局都有什么部门

《关于加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优安函〔2006〕236号)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把基层的典型经验有计划地提供给相关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这些经验得到推广运用。

  二、利用载体,加大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报》这个宣传阵地,加强与《中国社会报》“社会管理”编辑部联系,积极报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或为该编辑部提供新闻线索。

要利用《中国社会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专栏,组织一系列关于学习会议精神的体会,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做法,以及有关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理论探索、工作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等内容的稿件,扩大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完善制度,规范报送。

要完善信息报送、使用、奖励、通报制度。

各地总结的经验,要涵盖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

报送的稿件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要求。

稿件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四、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各地被采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厅优抚处备份并记录分数,具体标准为:被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简报、《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采用的,均记10分;被民政部办公厅参阅件、情况通报采用的,记20分;被国办、中办采用的,记30分;被民政部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

  省厅年终将对各地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得分作为评价各地工作的依据之一。

对于在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办函[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根据《民政部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决定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民政系统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不断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实现优抚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不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安置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行政领导负责,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优抚安置人员待遇项目的落实情况。

检查各项有关优抚安置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规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有关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是否严格、准确执行,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障水平,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兑现。

  (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经费落实情况。

检查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光荣院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各项经费保障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并按有关政策准确执行,经费是否及时定额兑现。

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优抚安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检查优抚安置经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管理使用,是否坚持了专款专用的原则;下拨和发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截留、挤占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对本省开展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自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重点抽查。

自查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市(地)民政部门的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下延一级进行抽查,同时,对市(地)民政部门组织抽查提出要求。

对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分别向部优抚安置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送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

  (四)联合检查。

优抚安置局、规划财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经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25%(重点检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执法监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注重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于查明情况,又要避免增加基层的工作负担。

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部和各地组织的检查组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

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总结、推广经验。

专项执法监察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对各地在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予以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

退役后,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拟于“八一”前后宣传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具体名额详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勇于创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强不息、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办法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组织推荐、媒体公示的办法进行。

推荐对象由民政部门组织考察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民政部根据事迹确定拟表彰名单后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宣传表彰方式  一是通报表彰;二是召开表彰大会;三是新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努力把评选推荐过程变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发斗志的过程,营造评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评选推荐工作要本着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确保把最优秀的复员退伍军人推荐上来。

  3.完善手续,及时上报。

推荐对象确定后,要认真填写《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25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附件:1.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民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政工评审条件和资料

广东省政工职称评审条件 粤政职评[2004]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宣传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企事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政工职评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6月颁布实施的《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评审条件主要在各档次申报评审的硬件和软件的规定上作了调整,大体上与我省其他专业资格评审的最新规定相一致。

经省委宣传部领导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直接报告省政工职评办公室。

广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二ΟΟ四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资格,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资格,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的适用范围和参评对象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具体包括:1、党委(党组)的负责人和组织、宣传、党办、纪检、研究、统战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专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党支部书记;3、编制在行政序列的政工、宣传(宣教)、精神文明、人事、监察、老干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4、工会负责人和在工会宣传、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以及在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5、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上述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以及在保卫、计生、信访、人民调解、人民武装部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第三条 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社会主义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四条 申报评审政工员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办直接认定政工员专业资格。

二、水平能力条件1、了解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五条 申报评审助理政工师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办直接认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资格;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办直接认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资格;3、中专、高中毕业,取得政工员资格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7年。

二、水平能力条件1、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工作中加以运用和贯彻;2、比较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国情,掌握中国革命和建设史等有关知识,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能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文稿;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三、继续教育和考核条件 1、近2年来参加过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政工专业培训,成绩合格;2、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及以上。

第六条 申报评审政工师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办直接确认政工师专业资格;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满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5、中专、高中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满8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

二、外语和计算机条件1、具备一定的外语应用能力,并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合格。

2、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档次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三、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1、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加以运用和贯彻;2、熟悉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职责范围内的文稿;4、取得现资格以来或近5年来在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上或主办的报刊上书面发表或交流过新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经验总结或调查报告。

四、继续教育和考核条件1、近2年来参加过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政工专业培训,成绩合格;2、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及以上。

五、破格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政工师资格:1、在运用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并在地级市或省直有关厅局、行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印发推广(以本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2、获得省党建学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二、三等奖,或获得地级市、省直有关厅局和行业党建学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3、对所在单位获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起了主要作用(以本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4、获得省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宣传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统战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职工之友)、优秀团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五一劳动奖章和地级市劳动模范称号;5、省部级杰出人才称号获得者或人才工程入选者。

第七条 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满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6年;3、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7年;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9年;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6、中专、高中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满6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3年。

二、外语和计算机条件1、具备一定的外语应用能力,并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合格;2、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档次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三、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2、能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理论、优良传统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回答,具有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正确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3、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成绩比较显著;4、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的文件、报告、讲话;5、取得现资格以来或近5年来在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单位主办的报刊上或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发表、交流过新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经验总结、调查报告2篇(第一作者);或主持编写、出版新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并在地厅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报刊上或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发表、交流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经验总结、调查报告1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出版的著作、书籍中发表过新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经验总结、调查报告2篇(第一作者或独立章节的执笔者)。

四、继续教育和考核条件1、近2年来参加过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政工专业培训,成绩合格;2、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及以上。

五、破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1、在运用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理论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并在全省性或全国行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印发推广(以本单位党组织书面证明为准);2、获得全省或全国行业党建学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3、对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起了主要作用(以本单位党组织书面证明为准);4、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职工之友)、优秀团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5、国家级杰出人才称号获得者或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6、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八条 外语和计算机免考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申报评审各档次资格可免考外语:1、197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者;2、博士学位获得者、外语硕士学位获得者;3、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4、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满1年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申报评审相应档次专业资格可免考外语:1、硕士学位获得者、大学本科外语专业毕业者,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可免考外语;2、硕士学位获得者、大学本科外语专业毕业者、大学专科外语专业毕业者,申报评审政工师可免考外语。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1、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者;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满3年以上者;3、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政工师专业资格者;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5、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6、申报评审当年年龄达41岁及以上者。

第九条 为保证资格评审的公开、公正,全省政工高、中级专业资格评审实行评审前公示制。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各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前应将申报者的基本情况及申报事项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位置。

各单位人事部门和政工职评办要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工作,填写《广东省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申报人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并出具意见,随申报评审材料一并上报。

如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者,由本单位核实后暂缓申报。

第十条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2、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2年申报;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

第十一条 已获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经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申报评审同档次政工专业资格需在政工岗位工作满1年,申报评审高一档次政工专业资格需在政工岗位工作满2年,并满足所申报档次资格要求的年限。

其取得资格的年限和政工年限的计算充分考虑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可按岗位变动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所列“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和参加后续教育毕业所取得的学历,其有效凭证是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同样适用于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工岗位上的聘用人员。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上规定,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提供有关的证书、证明和业绩材料,并按规定报名者,各级政工职评办予以受理和审核,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资格条件不一致的,按本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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