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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五个严禁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9-12-16 14:10

法院“五个严禁”心得体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去外边吃饭的机会少了,身体消瘦了。

收入大大减少,除了作为公务员的高薪外什么也没有了。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不了解真正的实际情况了,收的礼金少了,案情及量刑知道的人少了。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求情帮忙的人都得罪了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没人听我们的了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没办法收买人心了

最高院关于五个严禁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五条禁令  1、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铁路的五个严禁内容

“五个严禁”是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应对各种司法干扰,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硬性规定和行为规范。

其基本内容并不属于什么“崭新”的规定,主要是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的重申。

但是“由于这几个方面的纪律规定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致使相关问题也日渐突出,并逐步成为了影响当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这几个方面的规定提出来加以重申和强调,并采取更加刚性的措施,来推动相关纪律规定的落实”。

“五个严禁”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严明法官的职业纪律,对于推进审判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为基层法院如何不折不扣地落实“五个严禁”尤为重要,因为基层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和生活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之中,他们对于“五个严禁”的落实情况直接反映了该项措施的实施力度。

良好的规则要得到落实,必须有一套完善制度加以规范,使人们在实践中获得普遍的遵循。

“五个严禁”制定得再好,但若沦为政治口号,大家阳奉阴违得不到实施,同样不会发挥任何实际效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常抓不懈。

笔者认为,“五个严禁”作为一项对法官的道德要求,要真正深入贯彻,能够走的更远,效力发挥的更持久,需要下列一系列制度的完善: 首先,加强外部监督,引入权力制约。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只有加强监督制约才能预防腐败。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裁判可以依法抗诉,公检法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认真贯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应开门纳柬,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认真负责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建立与人大、政协、检察院联络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因此,加强外部监督,落实审级制度,同时再加强舆论监督,将审判违法行为媒体曝光,就能有效的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公开审判,将法院审判置于阳光之下。

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根本保证。

一要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等公开制度,尽可能使能够公开的一律公开,将“阳光”渗透到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同时,要引入听证制度,对申请再诉、执行异议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增强办案透明度;二要推行“法庭开放日”和送法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坚持和完善假日法庭、农忙晚间法庭、车载流动法庭和速裁法庭等做法;在推行就地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征求群众意见活动;将审判公开、司法民主推向深入,使裁判结果得到群众理解、认同和支持;三要健全审判执行工作内部制约、院庭领导的监督指导、审判组织规范活动等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实行电脑立案排期,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网上查询等一系列公开制度,确保各项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公正运行。

四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硬件和软件装备,对庭审过程实行全面、同步监控,如有条件还可通过互联网实时播放,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完善案件办理进展的公布、查询机制,使当事人和群众能够随时查询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平台,使各级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更方便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五要推行“判后释法”举措,即在案件宣判后,对案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通俗易懂地解读,改变过去判案即结束,不服就上诉的做法,从而化解当事人的心理矛盾,达到案了、事了、官了、民了,息诉罢访,稳定社会的目的。

再次,设立“绿色便民通道”,践行司法为民主题。

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中,从便民利民目的出发,开设 “绿色便民通道”践行司法为民主题。

一是民情关注通道,即以法庭为依托,每月定期派出中层以上干部下农村、进社区、访企业;以院前悬挂民意信箱、公开接访和举报电话为渠道,收集和了解社会对法院的诉求和期盼,从辖区民情民意出发布署各项工作。

二是弱势救助通道。

即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实行减、缓、免收诉讼费的优先司法援助措施;三是立案公示通道。

在立案大厅内置放了《诉讼风险告知》、《诉讼须知》、《诉讼收费标准》展示牌,避免当事人“盲目告状”;配备专职诉讼引导员,公示立案咨询热线电话;还对来院立案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优先接待、优先立案,对行走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

四是质量保障通道。

即抽调年轻能干的干警充实到审判、执行一线,充分保证审判执行力量,并由审判监督庭牵头组织责任心强、业务精、肯吃苦的审判员组成案件评查小组,定期对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案件逐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案件质量;五是快速清积通道。

即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件联系卡”,向社会公布执行专用热线电话,并建立快速执行反应小组,实行早晚执行、节假日执行的快速反应机制,接受举报后,本市范围内的12小时内出警执行,在外省外地市的24小时内出警执行。

最后,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是将“五个严禁”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基层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成立专门的”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五个严禁”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直接与法院的考核评价、法官的晋职晋级机制密切挂钩,对违反“五个严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实行“一票否决”制。

只要法院干警触犯了廉政纪律规定,就取消其个人及所在科室的绩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抓好责任落实。

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专门成立巡回督查小组,采取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突击等形式,对干警在八小时外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况进行巡回督查。

制作印有“五个严禁”规定内容的监督卡,立案时随案发放,要求当事人对法官办案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有违反“五个严禁”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则通过“监督卡”反映给院纪检监察室进行查处。

给干警家属发一封“廉洁信”,告诫家属当好法官的”廉内助”。

给律师、代理人寄发一句“提醒语”,希望律师、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法官保持正当关系,依法办案,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与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上等方式,确保”五个严禁”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追究督导,一方面加强对“五个严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另一方面敢于较真碰硬,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姑息,决不手软;始终把落实“五个严禁”作为反腐败的重点,始终抓住违反“五个严禁”的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狠刹歪风,弘扬正气,始终保持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确保“五个严禁”落到实处。

只有让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体现规则的权威,“五个严禁”必将会深入人心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朱四萍)

违反五个严禁要求按换届纪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法发〔2009〕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 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进行核查。

一经核实,需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检察院一般都有几个科室,分别是管什么的

检察院作为国家最的机关之一,充当重要的法律监督职别也是大家熟知的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以及反贪、反渎职能。

检察院与法院的区别有很多,法院是国家专门审判机关,具有独立的审判职能,但它没有侦查权,上下级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检察院具有侦查权,上下级之间也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检察院一般分为。

控告申诉部门(控申科、控申处)、反贪污贿赂部门(反贪局)、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局)、审查逮捕部门(侦监科、侦监处)、审查起诉部门(公诉科、公诉处)、监所检察部门(监所科、监所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行科、民行处)、政工科、办公室。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除上述以外,8、9主要存在于市级检察院以上,基层检察院一般没有。

还有办公室、政治部,现在又增设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上面说的是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部门,如外事局、研究室、铁检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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