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壤修复的修复技术
土壤是植物生育的自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极其重要的自然资随着工业、城市污染的加剧和农用化学物质种类、数量的增加,土壤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
土壤重金属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
土壤中有害重金属积累到一定程度,不仅会导致土壤退化,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而且还可以通过径流、淋失作用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恶化水文环境,并可能直接毒害植物或通过食物链途径危害人体健康。
不同污染类型的土壤污染,其具体治理措施不完全相同,目前,重金属土壤的修复技术主要有工程措施,物理化学方法,植物修复方法以及微生物修复方法。
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客土、换土和深耕翻土等措施。
通过客土、换土和深耕翻土与污土混合,可以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减少重金属对土壤-植物系统产生的毒害,从而使农产品达到食品卫生标准。
深耕翻土用于轻度污染的土壤,而客土和换土则是用于重污染区的常见方法,在这方面日本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工程措施是比较经典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措施,它具有彻底、稳定的优点,但实施工程量大、投资费用高,破坏土体结构,引起土壤肥力下降,并且还要对换出的污土进行堆放或处理。
物理化学方法是当前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研究的热点,也是最为成熟工程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修复技术,主要包括固化\\\/稳定化技术,土壤淋洗技术,电动修复技术和电热修复技术等。
固化\\\/稳定化技术是通过固态形式在物理上隔离污染物或者将污染物转化
土壤修复一般由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意义肯定是有的,反正对意义的理解有许多。
不过这两年这种一窝蜂上的做法,真的不看好。
土壤修复领域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1.土壤污染详细情况有待进一步摸清目前,虽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已经发布,明确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和草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0.0%和10.4%等土壤的基本污染情况,但是由于全国普查点位密度小,无法进行污染详查。
因此,土壤污染详细情况仍需进一步摸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工作,了解我国土壤污染变化趋势、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区域分布,包括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污染情况,建立全国土壤样品库和调查数据库。
2.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亟待完善目前,我国缺少关于土壤污染和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提出原则性规定,包括防治土壤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水土保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
虽然《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已经初步形成,与土壤污染防治关系较为密切,但是其出台尚待时日。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仍是当务之急。
同时,现行技术政策、标准缺乏基础依据。
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文件和标准,包括《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5个导则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指南,但是,基于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及复杂程度,距离科学合理地提供符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尚存差距。
我国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等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3.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基础薄弱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涉及多个学科领域,技术复杂,门类众多。
相较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土壤修复起步较晚,研究基础薄弱,真正经济可行的技术路线较少。
同时,我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种类较少,修复技术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整体性,且大多停留在实验研究阶段,工程应用较少。
虽然国家层面已于2014年发布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2015年发布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筛选指南》(CAEPI 1-2015),但是仍然比较粗略,我国仍然缺乏详细有效的技术筛选体系,缺乏对研发的支持和引导。
4.土壤污染修复设备化、规模化、产业化研究滞后我国在污染土壤及场地修复技术研发方面比发达国家落后近20年,修复技术、装备及规模化应用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关键修复装备严重不足,很多关键设备和修复药剂依赖进口,从而制约了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具体来讲,快速检测方面,污染现场的便携式快速检测仪器主要依赖进口,国产仪器的精度、适用性及可靠性有待提高;关键装备方面,支持快速修复的自主研发设备刚刚开始;工程应用方面,缺乏规模化应用及产业化运作的技术支撑。
5.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资金筹集困难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集困难。
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而土壤修复资金需求量大,防治资金短缺是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点。
首先,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壤污染主体大多是各类国有工厂,经过多轮的改制重组,产权关系、债权债务、工农关系等历史问题十分复杂,搬迁及治理费用较高,就业安置补偿难度很大,难以用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去追究责任人;即便产权明晰的,也很难有能力再去支付高额的土壤修复费用。
目前少数比较成熟的商业化项目,主要依托于房地产,由房地产开发商出资,最终由购房者买单。
其次,大面积的农田土壤污染修复费用极大,但目前缺乏责任人,目前农田污染的修复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6.土壤污染治理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当前,土壤污染治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体制功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
土壤环境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监管职权分散,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缺乏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
监督机制缺失,对污染者惩治手段乏力。
因此,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革与创新土壤污染治理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环保、国土、工信、住建、农业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行政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