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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队手机泄密心得体会

时间:2016-12-22 09:59

基层手机防泄密心得体会

你加个复杂点的密码不行吗

然后如果手机有找回功能记得开启,没有的话可以装一个类似的软件开启,以防你丢失手机时可以用来找回手机或者销毁手机上的隐私资料。

把手机借给他人用时,可以开启访客模式,避免不想被看到的信息被看到,选择一个比较好用的云备份服务,经常备份自己的重要信息。

不要随便装第三方不知名流氓APP,最好只安装厂商应用商店上的APP,虽然这有时也会中招,最好不要开启root,苹果的话不要越狱,不要用第三方应用商店等。

如果是企业需要防止手机接入泄密,建议直接部署一个防泄密软件吧推荐下IP-guardIP-guard可以限制移动设备的接入,对于移动设备接入如果检测不到客户端,就会直接禁止连接内部无线网络,允许接入的那些,重要的文件因为被加密保护了,所以即使被拷走也无需担心。

写一篇关于部队泄露秘密的心得体会

参照姬德胜的泄密事件

军人如何使用好手机和网络

关于手密心得体会  篇20XX最新部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20XX最新部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安全是部队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基本标志,是部队全面建设好坏的综合反映,安全工作作为反映部队管理教育水平的镜子,既是经常性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践告诉我们,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不仅有赖于法律、法规、制度等外部手段、条件的约束、管理和规范,同时更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提高人的素质和觉悟来达到。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奠定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发生事故案件的诸多原因中,组织纪律观念差,法纪观念淡薄,违反条令条例、不遵守规章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要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就必须从思想入手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人的素质,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氛围。

  要筑起安全工作的坚固防线,抓紧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是根本。

人的控制力,容忍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个有崇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行,严明的政策法纪观念,懂得真、善、美的人,是能够正确对待挫折、失败以及各种意外变故的。

因此,必须经常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使官兵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尽快成熟,在实践中划清是非界限、荣辱界限,增强光荣感,责任感,这样就能从思想上消除发生事故、案件的因素,打好安全工作根基。

  要增强安全防事故的能力,注意安全

部队智能手机使用危害

1、在部队士兵不允许拥有、使用手机如果有需要可以到专门的电话室使用电话。

2、在需要保密的军事单位设有大功率屏蔽仪全方位屏蔽通讯信号,只能使用话线固定电话。

部队警示教育片观后感

一是感到震撼与惋看完录像后,第一感震撼。

部队建设经历了几代人的努力,来之不易,因为一时的疏忽或某个环节出了问题,这支部队所做的成绩前功尽弃,一切等于零。

警示片中那一起起伤人、亡人事故让人触目惊心,这些都是血的教训,让人无比震撼。

其次,深感惋惜。

和平时期部队担负的军事斗争任务相对减少。

如果是因为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出现一些伤亡事故,还情有可原。

而因为一些人为的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绝不可原谅。

就象警示片中那样,国家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因为相关责任人的忽视而在瞬间陨落,既让人痛心,更令人惋惜。

二是明确了使命与安全发展理念重大关系。

旅组建9年来无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连年被上级评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靠的党委的科学决策,靠的是全体官兵辛勤负出。

部队多年打下来的安全发展基础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把它做为干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做为我们预备役部队,任务性质决定了我们平时与地方交往慎密。

在日常工作中也涉及到很多安全问题,特别是我们组织预备役官兵每年进行实弹射击等大项军事活动,加之平时参与地方经济建设,长期担负抗洪抢险、处突维稳等多样化军事任务,部队动枪动炮多,执行非战争行动中危险系数增大。

这就警示我们,不管执行什么任务,我们都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要科学筹划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把握关键环节,做到预防为先,杜绝象警示片中那样的事故案件的发生。

三是体会到安全与责任重大意义。

旅专门抽时间安排学习教育,我想这是旅党委对我们每名官兵的成长进步的最大关心,这也充分说明了旅党委、旅首长对这支部队是负责任的,对我们每名官兵生命和健康是关心的。

春节临近,官兵探亲休假,走亲访友多,我们要时刻管好自己、管住家人,确保不出事,这也是对部队最大负责。

“行百里者半九十”。

新的一年我们还刚刚起步,我们每个同志只有为部队争光的义务,没有为部队摸黑的权利。

记得有位领导曾这样说过:“年初出事一年白干,年末出事白干一年”,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警示片中的事故案例的教训是深刻的,如果仅仅看完就算了,实在是枉费了旅党委的一片苦心。

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避免自己发生类似的事故,并在思想深处时刻敲响安全警钟,这样做对单位、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都有好处。

通过观看警示片,每个人都应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为了个人的家庭幸福,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遵章守纪、小心谨慎才是正途。

军人保密守则

《中国人民解放密守则》1、不该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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