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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执法人员心得体会

时间:2014-05-17 05:08

行政执法人员自查表中的个人总结怎么写

看自己改改吧,实在没找到。

按照三纠[2010]4号文件要求以交通局的工作部署,现将三河地道站交政执法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交,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成立了以站长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立了办公室,分管领导、路政部门领导为组员,每年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做到年初有计划、阶段有检查、有监督、年终有总结,做到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和部门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协调抓落实,达到领导到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行为,交通社会形象逐年提高 三河市地道站十分重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在教育培训上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自训和上级组织的培训,做到以交通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一轮训、一年一小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做到行政执法人员百分百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上路执法文明、规范,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执法文书规范、整洁、符合要求,每年在自查和上级检查中均获的好评,从未发现,“不作为”和执法违规违纪行为。

从未发生“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三、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规范执法的重要保证,根据文件规定和自身实际,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责职制度。

如通过抓效能建设,制定了责任追究,奖惩制度,与提拔任用、奖金、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相结合。

有的汇编成册,有的制度上墙,经常开展考评活动。

经常向上级交通部门报告执法情况和执法活动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自动接受上级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认真落实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几年来,结合机关效能建设,不断落实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局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交通网站,政府政务公开栏、机关内部公开栏,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向人大、政协、社区、交通企业等部门和行业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运输业户公开交通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程序处罚结果,达到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处罚处理结果公示,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也促进了交通行政执法不断完善、健全、规范。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我站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也明确了分管领导,近年来,未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普法工作情况 我站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实施意见,执法人员和领导都能积极参加交通局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讲座,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结合效能宣传,行风政风宣传活动,每年组织1-2次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宣传活动。

经常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使交通法律法规进车船、进机关,进企业、进客户,进驾乘从业者。

今年以来,我站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

我们印发了 “安全生产月”、“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农村公路法律法规”等成套印刷上千份,深入到文化广场、社区、村街进行广泛宣传,使交通法律法规深入千家万户,普及面广,得到好评。

交通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六、自查结果和努力方向 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对照打分,自查结果85分。

通过自查,我站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主要有:一是领导重视方面还需加强,有时紧时松现象,要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列入单位党政工作议程;二是领导分工要确保到位,只有明确责任、人员到位,才能保证工作落实;三是要加大经费投入,以上不足方面在今后工作中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发言材料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  落实人人参与的要求,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范文,欢迎阅读。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范文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确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我校营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

开展一系列活动,现对活动作如下总结: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职责明确,既分工又合作。

同时,以班级为单位,各班主任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形成全体教师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2.一次动员:全体教师利用第一周教师例会时间,有校长组织学习有关校园安全知识条例并签署安全责任状。

  3\\\/9月2日,利用升旗仪式,举行“学生教育周”启动仪式,并由校长进行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  4.一场视频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警示实录”宣传片,增强了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学生将铭记于心。

  5.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让学生讲述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易发生车祸的危险地段、时段,发动学生自己来分析应如何避免车祸事故的发生。

  6.一期宣传:各班级出一期交通安全教育黑板报。

大队部通过宣传板块展示安全常识,以图文并茂、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全校师生都来了解、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

  7.一张手抄报:举行一次以“关注安全,关注生命”为主题的安全手抄报比赛。

  8.

观看《高速执法16年》有感作文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而言,务实意味着不搞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是以交通法规为执法依据,以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为整改方向,使交通行政执法更实诚、更实在、更有实效,让群众感受到交通行政执法是为民、利民、惠民之举。

首先,执法行为要实诚。

队员们正视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妥善处理执法中与少数民族管理相对人的矛盾,提高执法效率。

对待驾乘人员要尊敬,不以执法者自居,不颐指气使,拿架子、拿脸色、拿派头,而是以平等身份待驾乘人员,说话和蔼、执法文明,让对方感受到执法人员关切他们、担心他们、护卫他们。

即便是对违法驾驶员,也不能随意呵斥,而是诉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对方真正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认识到执法人员的实诚之心。

夜,高速公路三支队执法人员在洪安主线站执勤时发现一辆湖南籍轻型货车尺寸超出货箱。

经检查,发现该车不但载物不规范,且尾灯不齐。

执法人员考虑到正值农忙时节,对其载物不规范予以教育,但对其尾灯不齐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处罚。

此时,驾驶员情绪突然激动,并自行上车将收割机开到收费站广场,欲堵道。

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告诉其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

最终执法人员的耐心细致解释,赢得了驾驶员的理解和配合,接受了相应处罚。

其次,执法行为要实在。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为图方便上高速公路的少数民族,要求执法队员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详细全面宣传相关法规,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惩戒为辅进行执法。

在社区走访中,了解少数民族一日两餐的习惯和社区人员构成,如果是少数民族为主的社区,支队就安排少数民族执法队员开展工作,方便进行交流沟通。

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案件标的过程中,选择合适时间,避开少数民族重大节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避免激化不必要的矛盾。

在交通管制和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在作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树立高速执法部门的权威和队伍形象高速交通警察心得体会高速交通警察心得体会。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体会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一)   学习了毛主席于1937年写下的名篇《反对自由主义》,时隔70多年,文章中深刻解析的自由主义的表现及它的危害和根源,对比身边的人和事,让我反复重读后依然感概万千。

  一团和气;事不干己,高高挂起;自己对自己争取自由主义……每句话,每个字仿佛都铮铮有声,直敲到我内心深处嗡嗡作响。

是的,很多时候当我遇到困难和疑惑时首先想到的是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不去想若人人都如此,工作还怎么推动,社会还怎能发展。

毛主席指出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积极精神,克服消极的自由主义。

  平时说起马克思主义好像都是一些理论上的套话,其实做为一名共产党员,你看不完《资本论》没有关系,你的书桌上是否摆放、选集也没有关系,但你要真正理解到一个共产党员要以什么为第一,并将什么作为自己的终身准则。

所以毛主席在文章中很直接的给我们答案——共产党员就是要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无论何时何地,坚持正确的原则。

  人要有信仰,有信仰才能将自己区分于行尸走肉。

身为共产党员,就要信仰马克思主义。

在工作、生活、学习中,总会面对这样那样的困难,这样那样的阻力,这样那样的不愿意……思想苗头一多,人就会渐渐放弃一些本应该坚持的原则,投靠向更轻松更容易解决的那方,无论其结果是否会有害于团体,有害于个人。

马克思主义的积极精神就是要我们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不疲倦的斗争。

也许在做到的过程会很艰难,但不去做就是违背了正确的原则,也是违背了自己的信仰。

  自由主义无处不在,我们要时刻警钟长鸣。

它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

当有不正确倾向时,要及时与领导和同志们交流,征求正确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关心党和群众比关心个人为重,成长为一名忠诚、坦白、积极、正直的优秀共产党员。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二)   根据学习计划的统一安排,我学习了《反对自由主义》一文,感觉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首先,了解到自由主义有十一种表现形式,即对待熟人失原则;言行不负责任,自由放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不服从命令,个人 意见第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为个人意气私利斗争和争论;对不正确的议论置若罔闻;忘记自己的党员身份;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愤恨、不劝告、不制止、不解释,听之任之;办事敷衍;以资格处事,不要求上进;对自己的错误视而不见。

  其次,了解到自由主义的危害。

比如它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散,工作消极,意见分歧。

又比如它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等等。

  通过学习使我我明白,共产党人要时刻批评和自我批评,如果你不能诚恳的指出别人的缺点,把坏的说成好的,你自己也不能得到别人中肯的批评和忠告。

我们应该不断的认识自己,改进自己,除了自我反省以外,就是需要同事们客观反馈和真实的评价。

同事之间只有相互关怀,共同进步,人与人之间达到自然和谐的状态。

  结合我们的审计工作,我们更不能遇到熟人失原则。

要完成繁重的审计任务,更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按纪律办事。

  通过学习,在工作生活中,我会时刻提醒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时刻用党员标准来要求和衡量自己,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克服自由主义错误和倾向,不断自我完善,争做合格的审计人,为审计事业再立新功。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三)   为了提高全站人员职业道德,12月5日我站组织全体人员重温了于1937年写下的名篇《反对自由主义》,文章深刻剖析了自由主义的11种表现及它的危害和根源,对比身边的人和事,让我反复重读后依然感概万千。

  《反对自由主义》是同志在1937年在抗日战争刚刚爆发,中华民族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时所写,虽然已过去七十多年,但再次学习这篇文章,不仅能体会到他老人家高瞻远瞩的思想,结合社会现实,更能体会到这些思想的生命力,文章中所述的思想精神依然尖锐的刺伤着当今的社会现实。

《反对自由主义》中某些自由主义的表现在我们当前工作中是存在的。

作为一名治超执法人员,我认为做好以下三点可有效防止自由主义的滋生。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

早在1929年古田会议上,就对党内的若干自由主义倾向进行过严厉的批评。

他强调必须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无产阶级思想来教育党员,反对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要靠全党统一的意志和行动。

自由主义的一大危害就是在工作中容易背离党的政策,缺乏集体主义观念,搞个人主义。

但党员和干部的认识水平、觉悟程度决定着工作的质量,影响着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加强思想政治学习,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来克服自由主义。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站中层干部,我将利用工余时间认真学习《新党章》及党“十七届六中全会”的精神,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党的政策,用先进的思想来武装自己,提高自己在超限管理工作中的明辨是非、拒腐防变的能力,把党的政策正确落实在平时的治超执法工作中。

确保自己“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以实际行动接受党组织的考验。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和抗战时硝烟弥漫的年代相比,我们现在的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也许习惯了在舒适的办公环境中工作,“自由”在每个人的心中的地位也日渐高涨,殊不知幸福生活的因素中,自由只是其中之一,还要有社会的大环境、大团结等。

过分追求安逸的工作、生活环境往往助长我们的“小资产阶级的自私自利性”。

在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作为执法人员,应当时刻不忘人民公仆的身份,“食君之禄、担君之忧”这应该是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君”,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我们党更需要严明的纪律,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增强和提高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才能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真正体现出来。

如果我们时刻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工作,就不会有“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愤恨,不劝告,不制止,不解释,听之任之”的自由主义思想。

  公路站作为最基层的执法单位,是与人民群众直接相联的桥头堡,我们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

我们一线执法人员更应克服自由主义思想,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依法办事,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定、廉洁、和谐的执法环境。

  (三)加强自身生活作风建设。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情况反映出全社会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综合素养。

现在不少城市已经将家庭美德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一项指标,可见家庭的重要性,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不会让自己做出违反原则的事。

  做好工作首先从自己做起,从自己的家庭做起,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社会交往是一个人存在的标志,朋友熟人是不可少的,古人云“近墨者黑,近朱者赤”,选择朋友要有选择,特别是作为一名执法人员,要“慎友”。

一个德行兼备的朋友不仅可以给生活带来乐趣,而且是一面镜子,可以改正缺点,可以提高品行。

自然而然也就没有“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任其下去,求得和平和亲热”的自由主义表现。

  自由主义无处不在,我们要时刻警钟长鸣。

它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

虽然自己现在还不是一名党员,但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一名中层干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会时刻提醒自己,时刻用党员标准来要求和衡量自己,时刻规避不良思想的侵蚀,当有不正确倾向出现时,要及时与领导和同志们交流,征求正确的意见和建议,用优良的工作业绩,回报站领导、同事们对我的关心和信任。

  反对自由主义心得(四)   近日,在学校领导的倡导下,我们全体老师拜读了主席所作的《反对自由主义》, 在毛主席的《反对自由主义》的文章中,毛主席列举了十一种自由主义的表现,即对待熟人失原则;言行不负责任,自由放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不服从命令,个人意见第一。

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为个人意气私利斗争和争论;对不正确的议论置若罔闻;忘记自己的党员身份;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愤恨、不劝告、不制止、不解释,听之任之;办事敷衍;以资格处事,不要求上进;对自己的错误视而不见。

学习后触动较大,时隔70多年,主席当时所列举革命队伍中十一种的自由主义现象,在我们现今的工作实际中是否存在、是否存在一种或几种、是否经常出现或偶尔出现,都是值得我们对照而反省的。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只有经常自检、自省身上的一些自由主义现象,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自律、自制,我们才能论及我们的工作成效,才能顺应学校的总体发展,才能适应教育的创新改革。

为此结合本人的工作经验谈如下几点感悟:   一、学会反思、端正工作态度   教师这份职业是在教育改革不断创新,它承担者父母和教育者的双重责任,从自身利益和学校利益来看,与自身的成长和学校的发展都有着紧密的关联,所以我们在履行这份职业的职责时,不能犯自由主义当中的“办事不认真、无一定计划、无一定方向、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必须做到常常反思,反思自己的管理模式是否滞后,反思自己的育人方式是否陈旧,反思自己的思想是否跟上新的教育理念,从而做到思想上重视自身专业的发展,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二、学会自律、尊重劳动制度   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

一个企业一个集体,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严密的规则、规范,那么这个企业、这个集体将会出现一盘散沙无秩无序的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企业或集体谈何管理、谈何发展。

所以作为企业或集体里一名称职的员工,都应尊重本企业、本集体的劳动制度,不能犯自由主义,不要想到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而要做到自律,做到以学校的劳动纪律和劳动制度为工作准则严格要求自己,这样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你将会发现你已经把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职业道德推向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三、学会自制、规范自己的行为   `教育家加里宁说过这样一段话:“教师每天好像蹲在一面镜子里,外面有几百双精细的、敏感的、善于洞察出教师优点和缺点的孩子的眼睛在不断地盯着他。

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受着这样严格的监督,也没有任何人对年轻的心灵以如此深远的影响”作为一名与学生朝夕相伴的生活老师,你的指导思想、你的言行举止都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感染着学生,所以我们在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懂得自我克制,做到自制。

不犯自由主义,不随心所欲地放纵自己,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做到深受学生喜爱和敬仰的老师。

  今后,在工作生活中,我会时刻提醒自己时刻用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自己,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善于积累,勤于思考,从细微之处着手,从身边小事做起,不断自我完善。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道路交全警示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保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

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

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

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

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

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

关于山西交警对三乱心得体会

山西交警的三乱要治本还在源头想过现在还有以600园的工资吗有休息日,有事需请假,没有工资补贴,一个县只有十几名正式交警,但是一个县的交管辖区有多长

最少的都有几百公里把

国家让保障交通要道的畅通,那么几个人能够吗

一到冬天山西的山路多,每天晚上堵车,出现场的每天晚上全是协警,一去就一晚上,你们去受过吗

他们没有各种保险,甚至单单的一个养老保险都是自己交

过往的大车司机现在又几个能遵守交通规则的

晚上开大车不边光,堵车故意往前插队,相信大家在路上跑得都见过这种情况吧

发生该时间原因是多方面的

楼上的说要钱就伸指头,难道要你就给吗

全国各地哪里没有纪检委

哪里没有上级领导

如果你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他们要你会给吗

除非你傻

别把话说那么难听~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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