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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于复学后心得体会

时间:2015-02-23 23:44

读后感500字 关于数学的

灵魂的照耀一颗伟大的灵魂,百年前在俄罗斯的大地上发出光焰,最精纯的光彩照耀我们的心灵。

在十九世纪末阴霾重重的黄昏,它是一颗抚慰人间的巨星,它的目光足以心音并抚慰我们青少年的心灵。

在法兰西,多少人认为他不止是一个受人爱戴的艺术家,而是一个朋友,最好的朋友,在全部欧罗巴艺术中唯一的真正的友人——列夫·托尔斯泰 在有暇之余,我翻开了《列夫·托尔斯泰传》,从而来体会一下托尔斯泰的人生成长的艰辛历程。

托尔斯泰粗犷的脸又长又笨重,短发覆在前额,小小的眼睛,宽大的鼻子,往前突出的大唇,宽阔的耳朵,因为无法改变丑相,童年时倍感痛苦。

他在一个叫卡赞的地方读书,成绩平庸,他是孤独的。

在他家庭的回忆中,好几个人为托尔斯泰采作他的《战争与和平》中的最特殊的典型人物:如他的外祖父,老亲王沃尔康斯基,叶卡捷娜二世时代专制的贵族代表;他的母亲,玛利亚公主,这温宛的丑妇人,生着美丽的眼睛,她的仁慈的光辉,照耀着《战争与和平》。

虽然对于他的父母,他是不大熟知的(他的母亲逝世时,他还未满一岁),但是他至少还能保持若干关于父亲的回忆。

这是一个和蔼的诙谐的人,眼睛显得忧郁,在他的城邑中过着独立不羁、毫无野心的生活;他父亲死时托尔斯泰才九岁。

这一死,使他第一次懂得悲苦的现实,心中充满了绝望。

然而不知不觉中,他为少年的热情、强烈的情感和夸大的自尊心所驱使,以至这种追求完美的信念丧失了无功利观念的性质,变成了实用的性质与物质的了。

他慢慢地也学会了放荡自己。

最后,有一样东西救了他:那就是绝对的真诚、坦白和善良。

最终他以自己的努力而成了俄国作家,成为了“俄国的一面镜子” 影响我们成功的决不是环境,或者遭遇。

而是我们是否能保持一颗坚强的心,一种不屈的信念。

如何指导孩子做作业——一个家长教育孩子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在教育教学一线从教12年的在职教师,作为一个孩子的家长。

我想把自己教育孩子的一些心得体会和各位在座的家长共同分享,希望能为你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 1、帮孩子端正态度\ 家长必须帮助孩子提高对家庭作业的责任感,要让孩子明白,每天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作业是他必须要做到的,是他作为一个学生应尽的职责,就像爸爸妈妈每天上班时都要尽心尽职地完成本职工作一样,没有任何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家长还必须帮助孩子提高对家庭作业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让孩子明白做作业是掌握好知识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学习的延续和拓展,是巩固知识和提高学习成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并不是可有可无的。

\ 2、努力提高孩子兴趣\ 兴趣是影响人的行动的重要因素,它能促使人喜爱从事某项活动,但有些孩子学习兴趣低落、学习自觉性较差,于是他们每天做作业都是硬着头皮在应付老师和家长,能拖就拖,能不做就尽量逃避。

对于这类孩子出现的作业问题,父母应当从培养和提高孩子的学习兴趣入手,要想办法改变孩子对学习是“大人逼我学”的状态,要让孩子能够变成“我爱学”、“我要学”的主动学习。

\ 一个家长教育孩子的心得体会 3、一心一意做作业\ 有的孩子写作业时没有专心投入,“附加动作”太多,一会儿东张张西望望,一会儿摸摸这玩玩那,还有的孩子喜欢几个人凑在一起边聊天边写作业,或者喜欢边听音乐、边看电视、边吃零食边写作业,如此三心二意当然不能保证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家长应当要求孩子在做作业时集中注意力,不要做与作业无关的事情,孩子的书桌上也不要摆放令孩子分心的东西,在孩子做作业时不要去打扰孩子:“今天在学校表现好不好,有没有受老师表扬”,“肚子饿了吗,要不要吃点心”,“做几道了

还有几道

”\ 4、安排合理作业\ 父母应当教会和督促孩子合理地安排和处理每天的作业,比如,学校里的作业要抓紧,能在学校里完成的就不要都带回家里;放学后不要先去玩个够,等到精力耗的差不多时才去做作业;做作业前要事先准备好学习用具(胶带、水彩笔、白纸、书本等),不要等到用的时候再临时去找;在做作业时要看清题目、审清题意后再动笔,不要做了之后才发现题目搞错了或没有按题目的要求去做;做作业时遇到不会的题,可以先绕过去,先做其它会做的题,不要就停在那里无谓地消耗时间。

\ 一个家长教育孩子的心得体会 5、注意劳逸结合\ 孩子做作业是要动脑筋的,如果孩子连续思考问题的时间较长而得不到休息,大脑就会疲劳,就会出现大脑运转速度缓慢的现象,这时孩子的学习效率就会下降,错误率也会增高,这时如果让孩子适当的休息,疲劳得以解除后其学习效率反而会提高。

一般来说,小学生连续做作业的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1小时。

我的大学生活,作文,300字 急急急急

前的夏天,外面蝉声不绝于耳,家里畅想大学生活会是怎番景象。

转年过去了,外面蝉声依旧不绝于耳,仿佛就是四年前那些一样。

四年的大学生活让我逐渐成长、成熟起来,让我许多事情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是军训,那时有太多太多的心绪在心里充溢,老朋友在远方,新的朋友还在萌芽,当一个人需要有人分享情感的时候,孤独感会被夸大,于是渴望友谊。

来自五湖四海的同学通过它逐渐互相认识,在训练中互相帮助慢慢建立新的友谊,每个人开始展露自己,凸显出自己的各种能力。

我由于从小就十分内向,所以军训当中很不显眼,我知道我要慢慢改变自己,使自己更加自信,具备应有的各种能力和品质。

所以我报名参加了一些协会,希望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填写特长时,我感觉自己没什么特别擅长的就觉得惭愧。

我有时十分羡慕那些城里的孩子从小学习各种乐器或参加各种培训,然后懂得很多。

但我知道,要对自己有信心。

平时生活也是很简单的,比如由于没买电脑,大家要上网就去网吧,虽然有人玩得比较久,但大都很有节制,我喜欢在寝室听收音机,晚上熄灯后一起听笑话和鬼故事,后还会互相讲述自己家乡的风土人情,仿佛一起遨游了大半个中国。

对大多数人来说大一都还延续了高中的一些习惯。

我也同样是的,每天按时上课时上课,上晚自习,问老师和同学题目,互相讨论等等。

大学的学习于高中最大的不同就是高中有老师监督而大学没有,虽然有的老师比较严格但绝对不会像高中老师那样成天督促我们。

社团活动我也参加了一些,也让我多多少少有了些体会,比如说义务卖报活动。

那么冷的天,我们拿着报纸在华师门口到处叫卖,那时我体会到父母挣钱的不容易,同时也发觉自己要是不努力奋斗,以后就别想过幸福生活,年轻时吃的苦不算苦。

在与同学和老师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也学到了很多东西。

比如一些礼仪,再比如做问卷调查的表格该怎么制作,这些都是通过社团活动所学到的。

回望已逝的四年大学光阴,不禁感慨万千,高中时我知道我还未成年,父母还会保护我,但现在我就知道我长大了,不可能再有谁在你前面为你遮挡那些风雨,自己要做自己心灵疲惫的港湾。

风雨中,父母那一双双期望的眼神是我最大的动力

总之,大学生活可以很轻松,也可以很沉重,可以很单调,也可以很丰富,可以很舒畅,也可以很痛心……他就像一坛五味醋,我从中尝出了酸甜苦辣咸甚至更多,并获得了很多感悟,这些所得将作为我人生的宝贵财富,让我以后的道路走得更加坚实有力。

作为一个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我该怎么办

家访记录1、 学生信息:xx,,但有时不能控制自己,不够勤奋。

xxx,勤奋好学,但有偏科现象。

2、目的:了解父母对他们的教育方法,改进,增强和信心。

3、解决方案:跟家长分析小毛病的大危害,并在适当时候要家长对我们或学生的意见表态,让学生尽快的进入学习生活,发挥自己的潜力,取得好的成绩。

家访时间:1月16日上午9:00-10:00 下午4:00-5:00家访情况:经过上一天的家访,我们了解到,这两位同学家中的主要由妈妈负责学习生活。

但据了解,xx同学是一个好动的学生,在家里经常不能自控,在没有完成作业的时候就想着玩。

他其实也很想进步,就是觉得总是管不住自己。

该同学在老师和家长面前表态,以后做到:遵守校规班规;上课认真听讲,不影响老师讲课;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字写写端正。

xx平时在家作业很认真完成,但对于数学上的一些知识很混淆,在家长的点拨下,效果甚微,有时碰到难题就退缩了。

该生表示,以后会改正自己的缺点,知难而上,主动向老师同学请教。

.学生情况 :xx基础比较差,胆小,课堂上很少举手发言,不懂也不敢问,作业经常拖拉甚至不完成。

.家访心得 :通过家访,及时了解该生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以及思想动态,让她即使不在学校,也能继续享受学校给予的关爱,耐心倾听家长对我们工作的反馈和建议,不仅取得了家长对学校和教师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还加深了教师与家长的感情。

.学生情况 :xx在英语和数学的学习上成绩总是很不理想,上课喜欢开小差,喜欢和旁边的同学上课说话,精神不集中,平时的作业也是,近期有不做作业的情况。

.家访心得 :当孩子出现问题时,家长一味地逃避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只有家校合作,找到问题出现的原因,寻出解决之道,才是关键。

该生其实在学习上还是存在进步的地方的,只是精力只有这些,这门课进步了,那门课就相对花的心思少了,家长应该多肯定他的进步,以积极引导为原则,不要一味责骂,使孩子失去信心。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家访主要事由:向家长反映孩子在校情况,探讨该生的教育方式。

家访内容: 向家长反映该学生的情况和主要问题:该生是一个非常聪明的男孩,如果能踏踏实实学习,应该很出色,但是缺少良好的和扎实的基础知识。

正因为如此,孩子学起来非常吃力,也就大大降低了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上课因为听不懂,所以经常做小动作,课下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因为有一些,所以和同学的关系也不是很融洽。

我觉得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让该生能够静下来,从最基本的知识开始补,也许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却是有效的。

从孩子平时听写和思维的状况来看,他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所以有时候觉得特别可惜,希望家长能配合一下,为孩子的将来多着想。

家访手记: 这是一个非常聪明又非常调皮的孩子,他的到来,使班里的一些男孩也开始出现不良的,比如不完成作业,张口骂人打架等。

这个孩子思维能力很强,反应很快,如果态度认真一点,他应该是出类拔萃的。

但他恰恰在学习之初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没有打下坚实的基础。

他将来会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也许总在摇摆中。

我希望家长能有意识地多关注一下孩子,让他能够及时调整心态,下定决心补习功课,尽快赶上来。

家长表态: 家长非常赞成我的观点,同时也表示由于最近工作较忙,疏于管教,决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多投入精力培养孩子的,纠正错误的习惯。

让孩子不辜负老师的一片期待。

数学心得体会300字

数学心得体会300字,这个你可以写你数学做到了什么事

在生活中怎样运用数学

新兵入伍心得体会文章一篇

尊敬的镇领导、部队接兵领导、新兵战友们:你们好

我很荣幸能代表新兵们来谈谈我的感想

我们每个人都热爱自己的祖国,都在为祖国的繁荣而奋斗着

作为新世纪的青年一代,肩上更是担负着建设祖国明天的重任。

一个国家若没有强大的国防,又何谈经济的发展呢

所以,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国防建设和军事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安全,实现祖国统一,保证改革开放和的顺利进行。

而征集新兵,向部队输送新鲜血液,则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次,我应征入伍,正式成为由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中的一员,感到十分荣幸和自豪。

我军宗旨,决定了对外要抵御侵略,对内要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经济和工作秩序。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军的宗旨,哪里有危险,有困难,哪里就有人民解放军。

无论是水灾、风灾、雪灾,还是地上、地下、江河、阻挡不了人民解放军抢险救灾的步伐。

我们甘愿奋不顾身,以英勇顽强来捍为人民的利益

这一切,只因为国家培育了我们,这是每一个中华儿女对福母亲应尽的义务。

当兵很光荣

因为有这个特别的机会不保卫祖国,报效祖国,建功立业

这不仅是我个人的荣耀,也是家人的荣耀,是全镇乡亲们的荣耀

在即将远征之前,就借今日别开生面的欢送会,我代表全体新兵向全镇人民承诺:我们一定会谨记你们的教诲,在军队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刻苦训练,勤学本领,把吃苦在前,甘愿奉献的思想牢牢扎根,不负国家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

请你们放心吧

谈谈你对心理健康课的看法和建议

(不少于200字)

嗯,人在世上不能只看表面,不能只注重身体健康,当然身体健康也很重要,其实最重要的是心理健康,因为心灵才是嗯正宗这种彩色粉,一个人灵魂的东西就是心灵没有出问题,才没有才是一个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  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  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  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  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  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  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  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  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  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  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  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  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  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  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  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  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  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  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  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  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  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  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  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  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  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  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  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  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  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  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  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  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  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  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  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  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  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  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  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  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  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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