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标准绝缘等级怎么规定
绝缘材料,绝缘材料介绍 什么是绝缘材料 电工常用的绝缘材料按其化学性质不同,可分为无机绝缘材料、有机绝缘材料和混合绝缘材料。
常用的无机绝缘材料有:云母、石棉、大理石、瓷器、玻璃、硫黄等,主要用作电机、电器的绕组绝缘、开关的底板和绝缘子等。
有机绝缘材料有:虫胶、树脂、橡胶、棉纱、纸、麻、人造丝等,大多用以制造绝缘漆,绕组导线的被覆绝缘物等。
混合绝缘材料为由以上两种材料经过加工制成的各种成型绝缘材料,用作电器的底座、外壳等。
绝缘材料的应用 绝缘材料的作用是在电气设备中把电势不同的带电部分隔离开来。
因此绝缘材料首先应具有较高的绝缘电阻和耐压强度,并能避免发生漏电、击穿等事故。
其次耐热性能要好,避免因长期过热而老化变质;此外,还应有良好的导热性、耐潮防雷性和较高的机械强度以及工艺加工方便等特点。
根据上述要求,常用绝缘材料的性能指标有绝缘强度、抗张强度、比重、膨胀系数等。
绝缘耐压强度:绝缘体两端所加的电压越高,材料内电荷受到的电场力就越大,越容易发生电离碰撞,造成绝缘体击穿。
使绝缘体击穿的最低电压叫做这个绝缘体的击穿电压。
使1毫米厚的绝缘材料击穿时,需要加上的电压千伏数叫做绝缘材料的绝缘耐压强度,简称绝缘强度。
由于绝缘材料都有一定的绝缘强度,各种电气设备,各种安全用具(电工钳、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棒等),各种电工材料,制造厂都规定一定的允许使用电压,称为额定电压。
使用时承受的电压不得超过它的额定电压值,以免发生事故。
抗张强度:绝缘材料单位截面积能承受的拉力,例如玻璃每平方厘米截面积能承受1400牛顿的拉力。
绝缘材料的绝缘性能与温度有密切的关系。
温度越高,绝缘材料的绝缘性能越差。
为保证绝缘强度,每种绝缘材料都有一个适当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在此温度以下,可以长期安全地使用,超过这个温度就会迅速老化。
按照耐热程度,把绝缘材料分为Y、A、E、B、F、H、C等级别。
例如A级绝缘材料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105℃,一般使用的配电变压器、电动机中的绝缘材料大多属于A级。
绝缘材料的耐热性评定和分级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产品绝缘的耐热性分级,确定了耐热性的评定及分级的原则和任务。
本标准适用于电工产品及其绝缘的耐热性分级,亦适用于某特定场合下应用的绝缘材料、简单组合和绝缘结构的耐热性定级。
2 引用标准 GB 11026.1 确定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的导则 第一部分:制订热老化试验方法和评价试验结果的总规程 3 总论 3.1 耐热等级 电工产品绝缘的使用期受到多种因素(如温度、电和机械的应力、振动、有害气体、化学物质、潮湿、灰尘和辐照等)的影响,而温度通常是对绝缘材料和绝缘结构老化起支配作用的因素。
因此已有一种实用的、被世界公认的耐热性分级方法,也就是将电气绝缘的耐热性划分为若干耐热等级,各耐热等级及所对应的温度值如下: 耐热等级 温度, ℃ Y 90 A 105 E 120 B 130 F 155 H 180 200 200 220 220 250 250 温度超过250℃,则按间隔25℃相应设置耐热等级。
也可以不用字母表示耐热等级,但是必须遵从上述对应关系。
对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如第3.1.5条所述),上述分级方法不一定适用,可能要采用其他的鉴别分类方法。
在电工产品上标明的耐热等级,通常表示该产品在额定负载和规定的其他条件下达到预期使用期时能承受的最高温度。
因此,在电工产品中,温度最高处所用绝缘的温度极应该不低于该产品耐热等级所对应的温度(否则见第3.1.2条)。
由于习惯上的原因,目前无论对绝缘材料、绝缘结构和电工产品均笼统地使用“耐热等级”这一术语。
但今后的趋势是,对绝缘材料推荐采用“温度指数”和“相对温度指数”这两个术语;对绝缘结构则推荐采用“鉴别标志”这个术语;绝缘结构的“鉴别标志”只和所设计的特定产品发生联系;而对电工产品则保留采用“耐热等级”这个术语。
3.1.1 运行条件 经验证明:如果电工产品(如旋转电机、变压器等)标准是以第3.1条所列的温度为基础并适当考虑该产品的特有因素制订的,那么,按这样的标准设计、制造的电工产品在通常的运行条件下可具有满意而经济的使用期。
3.1.2 绝缘结构中的绝缘材料 标明某电工产品为某耐热等级,绝不意味着该产品绝缘结构中的每一种绝缘材料都具有相同的温度极限。
绝缘结构的温度极限与其中各绝缘材料的温度极限可能不直接相关。
在绝缘结构中,绝缘材料的温度极限可能因受到其他组成材料的保护而有所提高,也可能因材料间不相容而使绝缘结构的温度极限低于各个组成材料的温度极限。
所有这些问题应该通过功能试验来加以研究。
3.1.3 温度和温升 本标准中列出的温度是指电工产品中绝缘所承受的最高温度,不是电工产品的允许温升。
电气设备标准中通常规定温升而不规定温度。
在确定这类标准中的测量方法和允许温升时,应该考虑下列因素,如结构的特点、绝缘的导热性和厚度、各绝缘部分的易检测性、通风方法、负载特性等。
3.1.4 其他影响因素 绝缘保持其效用的能力除了热因素外,还会受到某些条件(如施加在绝缘及其支撑结构上的机械应力)和某些因素(如振动和不同的热膨胀)的影响。
随着产品尺寸的增加,振动和热膨胀因素的影响也变得更为重要。
大气的温度,以及灰尘、化学物质或其他污染物的存在也会产生有害的影响。
在设计特定产品时,对这些因素都应加以考虑。
详见评定和鉴别电气设备绝缘结构的指导性资料。
3.1.5 绝缘的使用期 电工产品的实际使用期取决于运行中的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随环境、工作周期和产品类型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变化。
此外,预期使用期还取决于产品尺寸、可靠性、有关设备的预期使用期以及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
对某些电工产品,由于其特定的应用目的,要求其绝缘的使用期低于或高于正常值,或由于运行条件特殊,规定其温升高于或低于正常值,而使其绝缘的温度极高于或低于正常值。
绝缘的使用期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氧气、湿度、灰尘和化学物质的隔绝程度。
在给定温度下,受到恰当保护的绝缘的使用期会比自由暴露在大气中的绝缘的使用期长,因而,用化学惰性气体或液体作冷却或保护价质,可延长绝缘的使用期。
3.1.6 工作温度的限制 绝缘除了经受老化外,有些材料受热超过一定温度会软化或发生其他劣变,但冷却后又恢复其原来的性能。
使用这类材料时要注意,务必使它们在合适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3.2 绝缘的选择和确定 电工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单位应根据绝缘的温度极限选择合适的绝缘材料和绝缘结构。
确定绝缘的合理温度极限值的基础只能是运行经验或合适的、可接受的试验。
运行经验是选择绝缘材料和绝缘结构的重要基础。
然而,在选用新材料和新结构时,合适的试验则是这种选择的基础(参见第4.2条)。
4 耐热性评定 4.1 绝缘材料的耐热性评定 同一属类的许多绝缘材料在耐热性上可以很不相同。
因此,根据绝缘材料属类的化学名称来判别它们的耐热性是不合适的。
用于电工产品绝缘结构中的各种绝缘材料,它们各自的耐热性可能受到其他材料的影响。
此外,各种材料的耐热性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它们在绝缘结构中所承担的特定功能。
就绝缘材料在电工产品中的使用而论,材料评定有两个目的:一是对作为电气绝缘结构组成部分的某种材料的评价,另一是对单独使用的或作为构成绝缘结构的简单组合的成组成部分的某种材料的评价。
一般,评定试验和运行经验被公认为是绝缘材料耐热性评定的可接受的基础。
以运行经验为基础时要注意:必须保证该经验是适用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将一种经验转用于另一种应用情况往往可能也合适的。
应制订合适的方法以确定运行经验之间的关系。
材料评定试验方法的研究已取得显著的进展。
在确定和表达绝缘材料的耐热性方面已更加完善,对此可参见GB 11026.1,并且还将制订该导则的其他部分。
对可一种材料,采用不同的性能(如电气的、机械的等)、方法和失效标准作耐热图,就可能得到不同的温度指数和半差。
不同的温度指数和半差表明耐热性上有所不同,并由引决定了材料的使用方式和它可以承担的功能。
用标准试样试验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材料按其实际使用形式试验得到的结果不同。
绝缘结构更接近实际情况。
因此,绝缘结构试验的结果可以证明材料在有关应用中的适用性。
4.2 绝缘结构的耐热性评定 估价绝缘结构的耐热性,最好用有关的运行经验作基础。
没有这种运行经验时,就应当进行合适的功能性试验。
为此目的,需要用一种被运行经验证明了的结构作为参考绝缘结构。
通过与它对比来评定新绝缘结构的耐热性。
绝缘的研究单位和电工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检测、使用单位应设计和进行合适的试验。
在设计合适的试验和制订耐热性评定标准化试验规程时,应参考评定绝缘结构的有关资料。
在选择绝缘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时,可以参考单一材料的耐热性评定结果(见第4.1条)。
只要由合适的绝缘结构试验或运行经验证明其某种绝缘材料有满意的运行特性,就可以判明该材料是否适用于某特定的绝缘结构。
不用考虑材料本身的耐热性。
对很简单的和受单应力作用的绝缘结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需要进行绝缘结构的功能性试验;还是较简单地根据材料的耐热性数据作出评价,就可得到满意的结果。
如果需要评价某材料是否适用于某电工产品,则应该用已被合适的运行经验证明的材料作参考材料,进行对试验。
对此,有关单位应提供在特定应用场合下被运行经验证明的材料的资料。
同时,为了能够对材料进行恰当的分级,还应提供关于如何评价运行经验的准则。
应制订适用于对比评定的标准化试验规程。
在还没有这种标准化试验规程时,绝缘的研究单位和电工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检测、使用单位应选择合适的试验规程进行试验。
5 分级 电工产品及其绝缘的耐热性分级见第3.1条(特别是第3.1.5条和3.1.6条)和第4.2条。
若由试验或运行经验表明某绝缘材料、简单组合或绝缘结构,于某一特定的应用场合,能在特定的温度下可靠的工作,可以按第3.1条赋予其合适的耐热等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怎么写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
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 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
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
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 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 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
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
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
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热辐射强度和温度具体的关系是什么
热辐射,物体由于具有温度而辐射电磁波的现象。
一切温度高于绝对零度的物体都能产生热辐射,温度愈高,辐射出的总能量就愈大。
对于一个高于绝对零度的物体,它的热辐射或吸收的能量与它的温度、表面积、黑度等因素有关。
但是,在热平衡状态下,辐射体的光谱辐射出射度(见辐射度学和光度学)r(λ,T)与其光谱吸收比a(λ,T)的比值则只是辐射波长和温度的函数,而与辐射体本身性质无关。
激光器的发展史
激光器的发展 1953年,美国物理学尔斯德·汤斯和他的学生阿瑟·肖洛制第一台微波量子放大器,获得了高度相干的微波束。
1958年,C.H.汤斯和A.L.肖洛把微波量子放大器原理推广应用到光频范围。
1960年,T.H.西奥多·梅曼制成了第一台红宝石激光器。
1961年,伊朗科学家A.贾文等人制成了氦氖激光器。
1962年,R.N.霍耳等人创制了砷化镓半导体激光器。
2013年,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国家激光中心研究人员开发出世界首个数字激光器,开辟了激光应用的新前景。
研究成果发表在2013年8月2日英国《自然通讯》杂志上。
参考链接:激光器_百度百科
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优缺点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张贝11服装3班20111115310在经过漫长的奋斗历程后,在自然和发展社济方面取得了辉煌的业绩,与此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
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周围环境而孤立地进行。
环境是社会发展的经常必要的条件之一,趁着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进程的作用环境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促进或阻延的作用体现了生产力不断提高和自然资源不断开发,社会与其周围环境的联系便日益加深。
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
也是开发利用的对象。
人类只有和环境友好相处,才能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文明是一种高尚的文明,但一种文明如果把掠夺和征服自然视为自己的价值实现,那么,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就是必不可免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环境上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
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
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
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