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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化解心得体会

时间:2013-06-13 11:13

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物业纠纷怎样解决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李晓宁律师认为:政府说绝对有责任的。

烂尾楼,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一般就两种,一是开发商主动烂尾:由于政策、市场行情等方面的原因,商品房价格持续走低,开发商建设楼盘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一旦开发商发现继续施工只会赔钱、建的越多赔的越多的时候,就会主动停止楼盘的开发和建设,形成了烂尾楼。

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被动烂尾:这种情况一般不涉及市场行情和政策原因,纯粹的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的建设资金;或者是开发商涉及其他债务纠纷、违法建设等不是出于开发商意愿产生的停工,形成了烂尾楼。

在业主的想法里,楼盘不建了,那能不能给已经建好的房子交给我们

没有房子的,开发商剩余的资金和资产能不能赔给我们当房款

每个楼盘项目,都有着复杂的债务关系。

开发商不只是欠着业主的房子,还欠着银行贷款和施工方的工程款,有的还欠着巨额的高利贷等其他借贷。

楼盘一旦烂尾,每一方都挥舞着手中的刀叉准备切割盘子里这点楼盘和开发商账上的其他资产。

相较于业主人小势微、消息滞后,银行、施工方和其他债权人往往在楼盘有烂尾苗头时就开始着手瓜分未售楼盘和开发商的其他资产以减轻自己的损失,等到业主发觉楼盘烂尾想要维权时,盘中已是一片狼藉,只余残羹剩饭。

更有甚者,有些业主交付了房款没有来得及网签的房子也都被其他债权方划走抵债。

虽然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业主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但是是就本楼盘而言的,并不包含开发商的其他资产。

而且主要的问题在于业主难以得到第一手的消息,单个业主势单力薄维权难度大,业主群体意见不一、行动效率低下,在抢夺开发商“遗产”时往往是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的,这个我们后面再详细说明。

业主们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楼盘烂尾以后,能不能停止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业主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没有交集的合同。

不管业主的房子发生什么变化,不管是倒塌了还是烂尾了,业主和银行的债务关系是不受影响的。

往严重点的方向说,业主因为房子烂尾而拒绝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是有权利以业主的其他财产用来赔偿贷款的。

同时也会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所以说在业主维权的过程中,我们是不推荐业主停止偿还银行贷款的。

楼盘烂尾了,业主是不是要立即起诉退房

业主在发现自己的楼盘烂尾了以后,退房是否是维权的最优选择,是要依照不同的情况来说的。

开发商的账户里还有资金的,或者是能有其他方法支付房款的,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然后从开发商处拿钱走人或者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钱走人,业主的权益可以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满足的。

但是就我们以往的案例看来,烂尾楼开发商有能力退还房款的情况是极其少见的。

如果开发商暂时无力退还业主的房款,而业主仍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也是能够胜诉的。

但是胜诉之后,要么是空有一纸判决书无法执行,因为烂尾的楼盘涉及方方面面的债务,不是说业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拿笔划出来一块给业主就能解决的;要么是开发商留下欠条,写着欠某某业主房款多少钱。

至于怎么还,开发商拍拍空空如也的口袋表示无能为力,业主又一次回到了起点。

有一点业主需要明白,一旦退房官司胜诉之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不存在了,原本的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关系变成了现在的普通的债务关系,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试想将业主和银行、金融机构等放在同一位置作为债权人向开发商讨债,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所以说业主在遇到楼盘烂尾时,起诉退房并不一定就是最优的维权手段。

遇到楼盘烂尾,业主到底能够做什么

要怎么做

业主在买到烂尾楼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我们前面说的,在开发商尚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尽早起诉退房,拿到自己交付的房款外,如果开发商没有资金退还业主房款,或者干脆已经跑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去楼空的情况,我们推荐业主维权的方法是组织团结起来,聘请专业律师发起集团诉讼。

首先,业主们组织起来有什么必要性

烂尾楼盘的债务关系中,我们一般认为债权人有业主、银行、施工方、其他债权人(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四方,然后在实际的案件操作中律师往往发现远远不止四方立场,其原因就在于业主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

一个烂尾楼盘几百业主,存在几十种声音是很常见的,有的业主主张等待复工,有点主张上访、有点主张堵开发商公司,有的主张起诉等等,业主的力量其实是非常分散的。

而组织起来的业主,用同一个声音说话,往同一个方向使劲儿,借用山东一个案子的法官的话说:“这几百份起诉书往着一摞,任谁都不敢忽视业主的诉求了。

”业主们自发组织存在什么不足

很多烂尾楼小区的业主们在维权时也会建立QQ群或者是微信群,将业主们都拉进来,毕竟“人多力量大”的道理人尽皆知。

然而讨论维权方案的时候往往是各执一词,如果再有开发商或者其他利益单位的奸细挑唆分化,转变风向,业主群体很快就会被分化瓦解,力量进一步的被削弱。

在业主们经过反复的瓦解之后聚集了一部分致力于维护自己权益的业主,具有了初步的组织雏形,可以展开相关的维权行动。

此时的优势在于业主们能够集中力量行动。

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大部分的业主们采取的行动是统一穿戴印着口号和诉求的衣服,在小区、售楼处、甚至是政府部门外拉横幅,或者是一起去上访。

这样的维权行动有效果吗

答案是有效果,没成果。

为什么说有效果没成果呢

因为对于烂尾楼,政府也没有什么短期内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但是也不能让业主就一直这样堵着门,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此一来就只能先稳住业主,给出很多承诺劝业主们回去,之后先拖一拖,还解决不了的就干脆给开发商破产清算,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什么是根本性问题

复工给房或者退款给钱,这就是业主们的根本性诉求,是无法通过拉横幅和组织上访能解决的。

业主群体内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就我们过往代理案例的经验总结来看,主要有三点不足。

一是组织能力差。

我们说的业主组织,并不是金字塔结构一人领导其他人服从,而是类似于合伙人制度,凡事大家商量着来。

一个行动往往最多的时间花费在争论和统一意见上了,等大家意见统一了,再去采取行动,很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开发商的资产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瓜分完毕了。

二是费用和场地问题。

烂尾楼维权的过程是漫长和艰辛的,不是业主们一起吃个饭喝个茶就能解决的。

往小了说大家行动一次,吃饭喝水就得上千块;往大了说,打印材料、聘请律师、诉讼费用都不是一个业主能承担的。

一开始可能会有个别业主自费承担大家维权的支出,时间一旦持久,就会感到力不从心。

而业主们自发集资维权,对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问题,乃至于资金放在谁的账上,其他业主都难以百分百的信任和放心。

场地问题看似无关紧要,但是当业主真正的组织起来,就会体验到没有活动场地的窘境。

几十上百户业主,在哪开会

在某一业主家路程远近不一不说,挤不挤的下是个大问题。

在酒店开会,哪个酒店费用谁出又是个问题。

所以业主们往往就干脆在物业或者开发商的会议室开会,在人家眼皮底下商量怎么与人家作斗争。

或者干脆就在小区的空地上围着坐一圈商量,遇到雨雪天气,会就先别开了,咱们各自先回家避避吧。

第三个不足在于有相当部分的业主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大家开会我旁听,大家维权我跟着。

按说这样也算可以壮大业主声势,并无不可,但是一旦涉及出钱出力,这部分人往往是唯恐避之不及,在维权艰难时冷眼旁观,遇到阻力时又会作鸟兽散。

扰乱军心不说,还容易被人收买,将业主们的行动方案外泄导致维权失败,所以说搭便车坐享其成的行为是一定要反对的。

专业律师有什么作用

烂尾楼维权的关键是什么

是抢时间,抢在楼盘和开发商的其他资产还没有被瓜分干净前争取到业主的那一份。

上面我们讲了业主们自发组织的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组织能力差,行动迟缓。

绝大部分业主都缺乏专业的烂尾楼维权经验和组织业主的能力,毕竟一辈子遇到两次烂尾楼的概率相当的小。

而专业的房产律师由于自身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最快速的组织起业主,进入维权程序。

另一方面,与开发商的谈判,与政府、银行、施工方协调开发商资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期判决的执行等方面不仅仅需要专业律师,而且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做。

总结来说,业主在买到烂尾楼以后,一定要尽快的开始维权行动,团结起来,用法律的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组织业主,尽快的进入维权程序,在开发商资产被分割殆尽前争取到业主应得的部分。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晓宁,执业十几年来一直活跃在房产诉讼领域最前沿。

在全国范围内代理过十余起烂尾楼业主的集团诉讼,经典案例有:带领团队为浙江某烂尾楼小区56户业主成功讨回房款;历时两年,多方协调谈判促成河北某烂尾楼小区重组复工的,被当地政府称为业主代理律师协调复工典范案例。

关于民事纠纷 派出所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他们。

你们证据比较充分,有验伤报告,不管派出所和他们有没有关系,只要你们报了警,派出所肯定有备案的,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他们并要求做出一定赔偿。

如果派出所不作相应的调查,也不对此做出处理那也可以以不作为起诉他们。

此案应该是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罪,应该是属于刑事案件了。

但是对于打架派出所一般是按普通治安案件处理的,会要求双方进行和解。

为什么说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约束性强

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利益,也涉及到政府的利益,不加强法律约束,开发企业随意违规,就会造成社会不安定,损害业主和国家的利益。

一、当前房地产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纠纷的特点当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困难引发大量矛盾纠纷,这些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案件逐年递增,标的额大。

(二)事涉多方利益,矛盾尖锐。

房地产案件涉案人数一般多达几十甚至上百人,其中既有购房户、农民工,也有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还有一部分系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

一旦利益受损,极易引发。

(三)案件覆盖面广,类型宽泛。

目前,部分房地产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因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一房两卖或一房多卖,导致多个买受人争执房屋产权并与房地产开发商产生冲突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比如楼盘开发商一房两卖,分别与两名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为争夺房屋所有权,两名购房人因竞相装修引发械斗,酿成纠纷。

二是房产施工方在以较低价格中标后,为节省成本,偷工减料,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或拖延工期至迟延交房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三是开发商因拖欠承包商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四是债权人或开发商作为债务人本人申请的破产案件,五是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短缺,为吸纳资金,进行较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甚至借取高利贷,因利息较高,房地产开发商最终无力偿还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四)诉讼双方激烈对抗,调解困难。

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大多管理混乱,一旦形成纠纷,诉诸法律后,往往采取消极的方式应诉,法定代表人不出面,而授权处理诉讼事务的因没有赋予相应处置权限,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居中调解。

而且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一般抱有早诉讼、早调解或早判决,以争取早执行,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心态,因此在诉讼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而房地产公司一般系多个案件债务人,已,原告希望通过财产保全减少损失的预期破灭后,导致双方诉讼对立进一步加剧。

(五)维稳压力大,影响恶劣。

房地产案件中原告特别是购房者“抱团”维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动辄采取上访、静坐、冲击政府机关等极端方式维权。

二、人民法院化解纠纷面临的困难部分房地产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处理难度大,仅凭法院一家力量难以全盘化解,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是案情复杂,案件事实认定难。

此类案件事涉多方利益,为逃避责任,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种种手段规避法律,由于司法的局限性,使法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定时变得异常困难。

如房此地产开发商在借取民间借贷难以偿还时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均难以认定。

二是审理周期长,当事人权益保护难。

某些房地产纠纷案件涉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刑事侦查时间相对较长,当的审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定性或结果作为裁判依据时,法院只能先行中止审理。

同时,一旦房产开发商以施工单位有问题为由进行抗辩,就须启动,而司法鉴定的时间长、费用高,不仅延长了审理周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即使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但进入后,由于作为债务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多宗官司缠身,,其有限资产往往被多个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执行中轮候查封、冻结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债权人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纠纷妥善化解难。

房地产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查清案件事实需要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庭前调解或进行司法调查工作时,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往往采取抵触、排斥的态度。

同时,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并行不悖的权利,基于司法权不能代行行政权的原则,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不能明确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能,这给案件妥善化解带来很大困难。

三、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矛盾纠纷,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部分房地产企业非法融资借贷,使企业走入经营难以为继的恶性循环。

在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银根紧缩融资贷款难度加大和房地产市场遇冷的背景下,部分开发商为缓解资金压力,不惜饮鸩止渴,向民间高利贷寻求融资解困。

然而高额利息给付压力加剧了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从而使企业走入经营难以为继的恶化循环,为当前蜂拥而至的纠纷埋下隐患。

(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市场运作不规范,为后期矛盾纠纷埋下隐患。

房产施工方在以较低价格中标后,为节省成本,偷工减料,导致出现房屋质量或迟延交房等系列问题,使购房者可得利益下降,引发系列诉讼。

(三)部分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购房者心理恐慌,致部分开发项目陷入瘫痪。

受房地产市场持续疲软影响,部分楼盘出现有价无市的滞销现象,致使已缴纳部分房款的购房者心理恐慌,为避免更大损失而纷纷诉请退房,给开发商经营带来压力。

再加上大多数拆迁户因无法预测房价走势而要求货币补偿,加剧开发商资金短缺,经营陷入困境。

在小区内用自家房产当办公室犯法吗

按问者为撰写法律专业毕业实习报告〈总结〉的要求提示如下:1.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拟订或修改完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职工休假制度、保密制度等。

2.拟订、完善合同文书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拟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监理合同〉,修订、补充〈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劳动合同〉。

3.在公司经营决策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如,房屋建设施工中,尚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部门即拟先施工后办规划变更审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建议规范手续,不要违法施工。

4.房屋销售中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如,客户购房对合同中定金条款不理解,据〈担保法〉予以解释。

5.协助处理纠纷如,因逾期支付工程款致施工单位纠纷、因交房时物业管理事项致客户纠纷,依〈建筑法〉、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协助处理,化解纠纷。

通过上述实践,加深了对相关法律原则的理解,形成并提高了运用能力。

笔者上述答复,相信无人能比。

对问者是否诚信采纳,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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