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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枪弹防大案心得体会

时间:2016-04-22 14:04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侦查人员

侦查破案始终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加强和改进刑侦工作永远是公安工作的主题。

当前,刑侦工作面临着困难和挑战,如何加强和改进刑侦工作,充分发挥刑侦部门打击刑事犯罪的铁拳作用,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侦破打击与防范管理的关系,坚持以打促防,打防并举。

刑侦派出所工作改革后,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所、队之间防范和破案工作出现断层,你破你的案,我搞我的防,二者各自为阵,虽然明确了派出所的一些破案职责,但由于难以考核,还是出现了两张皮现象。

一方面派出所没有破刑事案件的压力,发生刑事案件后辖区派出所民警例行公事般到现场转一圈,没有真正把精力用到如何协助尽快破案上来,甚至心安理得地认为这是刑侦部门的事,案子破与不破无所谓;另一方面,刑警沉不下去,单纯就案办案,很难深入辖区群众熟悉情况、控制阵地,所、队之间缺少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

打击和防范犹如人之两条腿,是维持公安工作正常运转的车之两轮。

十六大报告指出,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可见打防结合是一个决战决胜的战略方针。

不抓防范,刑事发案就会增多,公安机关破案的压力就会越来越大,社会治安就会形在恶性循环,公安工作就会处于被动局面;只抓打击,治标不治本,造成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

因此打击和防范必须协调发展,两翼齐飞,做到同研究、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当前,一是要重点解决好派出所只搞防范不抓破案的倾向,将侦查破案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向派出所适当下达破案任务,增加破案压力;二是刑警要警力下沉分片驻所,所队之间要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报信息,定期举行所、队领导联席会,案情分析研究会,重特案件协调会,治安情况通报会等,积极指导和协助派出所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要紧紧抓住建立、完善刑警中队与派出所相互制约、考核制度的关键环节,使刑警中队和派出所在双向互动中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的能力;三是要把从人到案的破案要求落实到其他警种和部门,进一步推进侦防衔接,形成强大合力。

特别是派出所、交巡警等基层实战部门要充分运用治安管理的优势,及时发现并提供可供侦查的嫌疑人员、情报线索,为多元化侦查破案提供服务。

刑侦部门对其他警种和部门提供的线索和情报要及时立线、立案侦查,严密布控,精心经营,提高破案效率,真正做到打防并举。

  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重大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关系,坚持以小带大,抓大带小。

  现行的破案分工是刑侦大队负责侦破重特大疑难案件,派出所负责侦破一般刑事案。

笔者认为,这种分工在工作中存在诸多弊病:首先是案件分工无形中隔断了刑侦与派出所在侦破打击上的紧密联系,造成工作中互相拖诿、扯皮,严重影响了信息共享、串并案件、深挖犯罪等一系列工作;其次是过于强调大案与小案的区别,容易使刑侦部门忽视串并侦查这个破案的增长点;三是抓大放小容易使刑侦部门养成一口吃成胖子、急于求成的不良习气,许多刑警看不起小案,不通过破小案带动破大案,结果是猴子采玉米,破案总数上不来,人平破案数低。

因此,刑侦部门一是要切实纠正抓大放小的错误思想,坚持大小齐抓,以小带大。

当前,刑侦部门一要不断深化打黑除恶,把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的突破口来抓,把侦办黑恶势力案件作为刑侦部门能否攻坚克难破大案的重要尺度。

二要切实加大命案的侦破力度,把命案不欠帐作为奋斗目标,强化现场办案意识,加强办案指导,抽调精兵强将,全力开展侦破。

三要把打击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案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艰巨的任务来抓,牢牢把握侦破打击的主动权,在攻坚克难破大案的同时,立足现实多破小案,通过串案并案以小带大,集腋成裘,切实提高人平破案数。

  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侦查破案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坚持依法办案,注重社会效果。

  长期以来,我们在衡量刑侦工作成效的标准上,往往更多地关注破案环节,注重发现、揭露犯罪分子,而忽视办案质量和打击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致办案质量不高,打击不力。

从近年全省执法质量检查情况来看,刑事办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取保候审保而不侦、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先抓人后立案程序违法、退补率、追捕率高、批捕率低、案卷质量差等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领导认识和重视不到位;二是民警业务素偏低;三是办案人员敬业精神不强;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没落实。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打击力度,更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必须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坚决予以整改,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一是领导认识要到位。

既要严格坚持不抓获犯罪嫌疑人不算破案的标准,还必须坚持办案标准,严格办案程序,把证据搞实,确保案子定得了、判得了,办成铁案;二是要严格规范侦查办案的各个环节。

要按照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在受理案件、现场勘查、调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及报捕、移诉等环节上制定相应的侦查办案规范,严格约束民警的执法行为。

如可将预审工作移交法制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须由办案部门填表签署意见、送刑侦部门初步审核、经法制部门签字把关、报主管领导签批方可执行,法制部门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须补充侦查或由检察退补的案件,法制部门必须开具退补提纲,办案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证据,通过这些具体的要求来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办案质量的考核。

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个案的审核把关,加强监督制约,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违纪行为,积极推行案卷质量考评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四是要切实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多联系、多协商,力求理解和支持,确保案件准确、及时处理。

  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基础手段与侦破打击的关系,坚持靠基础促破案,靠技术求发展。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当前,县级公安刑侦部门普遍存在基础设施十分简陋、技术装备捉襟见肘、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

一是刑事特情量少质劣。

当前,一部分刑警不懂得如何物建和使用特情,造成刑警眼瞎耳聋,破案线索枯竭。

二是刑嫌调控能力弱。

由于刑警沉不下去,相当部分刑警对刑嫌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控制不力,管理不住,无法灵活运用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的多元化侦查模式。

三是阵地失控。

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制约。

近年来,出租车、典当行、废旧店、娱乐场所、网吧等阵地控制上存在死角,给犯罪分子销赃、藏匿、逃跑以可乘之机。

四是情报资料贫瘠。

由于所、队、警种缺乏联系沟通,不注重对案件信息、重点人员资料的收集整理,造成情报信息资料流失,指纹资料不全,给侦察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五是刑事技术落后。

县市刑侦部门由于设备硬件跟不上,技术人员队伍不稳定,造成现场提取率低,难以固定有力证据,难以为案件侦破确定方向。

因此,当前,刑侦部门要重点加强三大手段建设,一是要加快刑事科学技术三级点的达标建设,稳定刑侦技术队伍,努力形成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规范体系;二是要加快刑事犯罪情报资料信息化建设,警力下沉,积极拓展、挖掘、收集情报信息资源,重点加强指纹、枪弹痕迹建档工作。

要加强信息经营,提高信息质量,加强对刑事犯罪资料的分析研究。

三是要加强刑事特情、刑嫌调控和阵地控制建设。

加强刑事特情建设,要加大对出租车、典当行、废旧行、娱乐场所等复杂场所、行业的阵地控制力度,加强对外来人口中的高危人群、刑嫌分子的控制,努力形成布局合理、触角灵敏、阵控严密的情报信息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获取深层次、动向性、内幕性的情报信息。

  五、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队伍稳定与合理流动的关系,坚持有计划地新陈代谢,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刑侦是出人才的地方,许多刑侦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侦察业务骨干因提拔而调换频繁。

但有时由于没有处理好刑警队伍的合理流动,造成青黄不接,影响了刑侦工作的连续性,弱化了刑侦队伍的战斗力。

因此,要紧紧扭住人这个决定性因素,把稳定刑侦队伍和尽快提高刑警素质作为推动刑侦工作的主线来抓。

就基层县市的实际而言,要着力抓好三个主要环节,一是要将警力向刑侦倾斜,真正把那些基层基础工作经验丰富,情况熟悉,专业技能强,能吃苦耐劳的民警挑选充实到刑侦队伍中来。

二是要切实提高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防止人才流失。

刑警换岗或异岗提拔要谨慎,要想方设法留住刑侦骨干,确保队伍的稳定性。

要改进队伍结构,注重老、中、青结合,在新陈代谢上保持联贯性。

要配齐配强法医、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技术攻坚克难作用。

三是要切实加大对刑警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多层、多形式的集中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刑警的素质训练,切实提高刑警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努力在侦查、预审、技术、信息、心理等方面造就一批破案能手。

加强刑警的作风建设,努力解决懒、散、软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起新时期刑警队伍脚踏实地、吃苦耐劳、真抓实干、顽强拼搏、开拓进取的良好形象。

军人枪弹安全管理自查自纠

以我的观察,一般银行网点的保安部是经常更换的,如果你应聘的是市行或者省行前途会更大些,我建议你还是应聘某些大国企的保安岗。

求军人犯罪案例

某日凌晨5时,某边防战士胡某因欠钱太多,无颜面对即将来队看望他的父母,便乘站岗之机携带执勤用的一支和私藏的21发子弹逃离连队,进入他国境内,后来在企图越境回国时被邻国边防人员抓获。

经过交涉,他国将其本人及枪、弹一并交还我方。

对于胡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四种不同观点。

一是认为构成逃离部队罪,持枪逃跑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二是认为构成军人叛逃罪,并将被告人盗窃(监守自盗)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军人叛逃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三是构成逃离部队罪和非法持有、罪;四是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

  主持人:   笔者认为,本案的胡某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两罪。

逃离部队的行为按刑法本应当定逃离部队罪。

但是,由于他逃到了境外,并造成了不良后果,案件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就不宜按逃离部队罪认定,而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胡某逃离部队时擅自将站岗执勤用的枪支带走,使枪弹所有权转由其本人非法控制,实际上是采取了不被人发现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将其当做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对待。

根据2002年10月31日经、和同意,由印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解释,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

因此,胡某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都符合盗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武器装备罪。

鉴于胡某的行为构成独立的两罪,两罪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按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数罪并罚。

  所谓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国家、国防事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显然,本案中的胡某并不属于此类情况。

况且,依《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分析,胡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军人叛逃罪确定的七种情形之一,不应以军人叛逃罪认定。

  有人认为,从盗窃武器装备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看,前者可以判处死刑,后者平时最高刑也只有一年有期徒刑,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本案胡某可以按盗窃武器装备罪定罪处罚。

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胡某携枪的行为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既不能按牵连犯进行处断,也不能按吸收犯认定。

所谓牵连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方法、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别的罪名。

构成牵连犯,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二是发生牵连的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胡某携枪行为与越境行为之间,携枪既不是越境的手段行为,也不是越境的结果行为,相互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按牵连犯处罚。

至于吸收犯的成立,也是有条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犯行为吸收教唆、帮助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而且吸收行为和被吸收行为之间一般存在密切的依附关系(如盗窃之后又销赃的)。

而本案中,由于胡某的携枪行为与越境行为不存在依附关系,故不应按吸收犯处理,而应当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至于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或、弹药罪的问题,由于胡某犯罪时的军人主体身份决定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不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是国家军事利益,因此应当优先适用违反职责罪条款和罪名,按“盗窃武器装备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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